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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融资内控

发布时间:2021-05-15 10:09:24

『壹』 筹资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

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内部有效控制而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的各级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的正确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内部控制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它们首先是为了实现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而设计的。内部控制可以说渗透于一个单位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单位内存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环节,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2.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护资产一般指对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商品、产品以及其他重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保护。
3.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一个单位的管理层来说,要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报告及时地占有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一个单位要实行内部控制,重点应当在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授权批准、会计记录、资产保护、职工素质、预算管理和报告制度等重要环节组织实施。

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经授权批准以进行控制。企业每一层的管理人员既是上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客体,又是对下级管理人员授权的主体。
授权标准的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分。一般授权是办理常规性的经济业务的权力、条件和有关责任者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在管理部门中采用文件形式或在经济业务中规定一般性交易办理的条件、范围和对该项交易的责任关系。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有关职责自行办理。特别授权指受权处理非常规性业务,比如重大筹资行为、投资决策、股票发行等。
内部控制要求明确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责任和权限,以及每笔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

组织结构控制
实行和完善内部控制,首先要从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开始,主要包括:确定单位的组织形式,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以及为每个组织单位内部划分责任权限。
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单位的经济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五个步骤,即: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一般情况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骤均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实施,就能够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会计记录控制
会计记录控制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反映及时、完整、准确、合法。一个单位的会计机构实行会计记录控制,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分工,使之形成相互分离和制约的关系。经济业务一经发生,就应对记载经济业务的所有凭证进行连续编号,通过复式记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帐户中进行登记,以防止经济业务的遗漏、重复,揭示某些弊端问题。

资产保护控制
资产保护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盘点控制,广义上说,资产保护控制,可以包括对实物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同才能够接触资产。一般情况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间接接触可通过保管、批准、记录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授权批准控制来达到。
盘点控制是指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不一致,可能说明资产管理上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职工素质控制
职工素质控制包括企业在招聘、使用、培养、奖惩等方面对职工素质进行控制。招聘是保证单位的职工应有素质的重要环节。单位的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共同对应聘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测试、调查、试用,以确保受聘人员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如果管理层重视对单位内职工的投资、管理和使用,合理配置组织内的人力资源,职工所创造的价值必然会增加;反之,就会造成人力资源价值的不充分发挥,甚至损失和浪费。

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批准的预算就是单位的法令,单位内部的各部门都必须严格履行,完不成预算,将要受到处罚。预算控制也是一个系统,该系统的组织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等构成。预算控制的内容可以涵盖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诸多方面,也可以就某些方面实行预算控制。
预算的执行层由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并辅之以对等的权、责、利关系,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通过预算的编制和实施,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

风险控制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按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经营风险是指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给企业盈利带来的不确定性。比如,由于原材料供应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变化等带来的供应方面的风险,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验不成功,生产组织不合理等因素带来的生产方面的风险,销售决策失误等带来的销售方面的风险,此外还有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自然环境变化,税收调整以及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等方面等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多数情况来源于企业外部,尽管如此,企业仍应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加以防范。
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关键是要保证有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维持适当的负债水平,既要充分利用举债经营这一手段获取财务杠杆的收益,提高自有资金盈利能力,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举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的加大,避免陷入财务困境。

编制业绩报告
业绩报告也称责任报告,是单位内部各级管理层掌握信息,加强内部控制的报告性文件,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业绩报告是为单位内部控制服务的,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因此,编制业绩报告必须与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其他控制方式相结合,明确反映各级管理层负责人的责任。业绩报告可以有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并通过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贰』 融资如何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

时间,效益,成本

『叁』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有何控制措施

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迅速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保理业务是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内保理业务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单贸易性、自偿性特点,第一还款来源明确。其本质上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原则上无需其他抵质押担保,抵质押担保只是增加了风险缓释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对客户的严格准入把关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关口,贸易真实性审查和回款管理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保理业务的本质和特点,严禁套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开展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时,在客户准入环节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对买、卖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保理产品的适用性。不得通过增加抵质押担保等方式放松对保理业务准入管理,并重点把控贸易真实性审核、应收账款受让、回收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二)审慎选择保理客户,严控高风险领域客户

审慎开展小企业、民营企业客户保理业务。谨慎选择贸易类客户,严控钢贸等敏感性行业保理业务。逐步压缩钢贸等敏感性行业客户业务,审慎选择煤炭、有色金属贸易等市场风险较大客户,谨慎选择买卖双方均为贸易类客户。坚决不介入盲目扩张、民间融资、涉诉、实际控制人有道德风险的企业。

(三)加快调整隐蔽保理,严格执行核准规定

审慎对待隐蔽保理业务新增,持续提升非隐蔽保理流贷替代率水平。对现有存量隐蔽保理业务应加强排查,逐一进行梳理,抓紧解决风险问题。着重做好贸易真实性的尽职调查,留存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原件,取得买方对《账号变更通知书》的确认回执。隐蔽保理业务出现回款异常时,最好立即转为公开保理。

(四)重点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强化操作性风险管理

1.严格遵照保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强化合规意识,并根据辖内市场特点、人员情况,规范细化各环节、各节点操作。重点加强对经办行业务执行过程的监控,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不合规操作、化解风险隐患。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制定核实贸易真实性相关操作要点,明确经办机构和客户经理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细化保理管理岗审核要点,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相关合同单证齐全有效。高度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发票真实性问题,应收账款受让前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运用税务部门相关系统,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假所带来的信贷风险,提升发票验证效率;二是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

3.加强回款管理。针对间接还款,应设定系统自动预警,及时有效防控风险。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回款管理细则,对经办行和客户经理进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并指定专人对所辖地区保理业务回款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控,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间接回款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提前回收贷款、增加有效担保方式等)来控制风险。

4.加强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统内录入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必须和实际应收账款到期日严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业务发生溢支后,应立即要求客户及时补充新的应收账款或清偿溢支金额;三是合同到期后,不允许进行新的应收账款受让。遇合同到期前受让应收账款的,到期应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及时结清保理预付款。

(五)做实贷后管理,规范档案管理

1.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实时关注买卖双方的信息。深入了解买卖双方的结算**惯及资金安排,持续跟踪了解买卖方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买方客户资信情况。

2.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保理专户回款异常等情况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防范、及时处理。

3.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分装整齐、目录清晰、内容完整、编号一致,以便于及时查找信息,做好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六)建立保理专营团队,加强业务培训

高素质的保理业务专业人员是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30亿元的一级分行应配置保理业务团队,国内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0亿元的二级机构应设立保理业务团队,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保理业务操作岗与客户经理岗职责分离的相关规范,将风险和内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尽职调查与系统操作分离、贷后管理与客户维护分离、保理操作人员与客户经理间的信息及时传递等。

『肆』 如何设计内部控制予以应对融资风险

1、信用风险。在项目融资中,即使对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有一定的追索权,贷款人也应评估项目参与方的信用、业绩和管理技术等,因为这些因素是贷款人依赖的项目成功的保证。 2、完工风险。超支风险、延误风险以及质量风险是影响项目竣工的主要风险因素,控制它们的方法通常由项目公司利用不同形式的“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和贷款银行利用“完工担保合同”或“商业完工标准”来进行。 3、生产风险。降低这种类风险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来实施。针对生产风险种类不同,设计不同的合同文件。对于能源和原材料风险,可以通过签订长期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合同,加以预防和消除。对于资源类项目所引起的资源风险,可以利用最低资源覆盖比率和最低资源储量担保等加以控制。对于生产风险中的技术风险,贷款银行一般要求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是经过市场证实的成熟生产技术,是成功合理并有成功先例的。 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贯穿于项目始终。在项目筹划阶段,投资方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减少投资的盲目性。在项目建设和经营阶段,项目应该签订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协议,产品销售协议等。项目公司还可以争取获得其他项目参与者,如政府或当地产业部门的某种信用支持来分散项目的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风险是产供销三方均要承担的。 5、金融风险。对于金融风险的控制主要是运用一些传统的金融工具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传统的金融风险管理上是根据预测的风险,确定项目的资金结构。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可采用远期合同、掉期交易、交叉货币互换等方式。 6、政治风险。广泛搜集和分析影响宏观经济的政治、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对未来进行政治预测,规避风险。还可以通过向官方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风险,转移和减少这类风险带来的损失。 7、环境保护风险。项目投资者应熟悉项目所在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拟定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前提,并在计划中考虑到未来可能加强的环保管制;以环保立法的变化为基础进行环保评估,把环保评估纳入项目的不断监督范围内。

『伍』 中小企业投资和融资时候如何进行内部控制

1、提高管理者、广大员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感:首先,中小企业管理层应大力宣传内部控制的性质与重要性,认真组织和领导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工作,并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控制制度。其次,中小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应充分认识到各自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及对整个控制与管理的意义。
2、改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现代社会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建构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与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内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及时把握其自身的运营状况和组织结构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各种适时、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并使信息快速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传递、反馈,从而大幅度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效率。因此,应改变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开放化。根据其职能重新整合组织机构,减少组织结构中不必要的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利用网络技术运用相关软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风险。
3、完善实物控制:实物控制是指为保护各种实物、有形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而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限制接近。要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种实物的性质和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允许接近的人员,并对限制接近的遵守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2)实物保护。保护企业实物的安全、完整,使实物免遭盗窃、损伤及其他意外损坏,确保实物的完整性。一般来说,应对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减少实物受损机会。
(3)实物清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采取定期盘点或轮番盘存的方法,清查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妥善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

『陆』 内部控制与银行融资的关系是怎么说的,或者有没有这方面的文献

这个能用吗?也是文献呢
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 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 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 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 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 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 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 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 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 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

『柒』 如何把控融资业务的合规性

对于融资融券抄业务来说袭: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捌』 融资担保公司内控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内控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但自身风险治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建立风险内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言
根据1999年11月18日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参与制定的《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年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属于中小企业。依据此标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4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48.2%,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已占到75%。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逐步显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的合同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贡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实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担保机构在风险治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特点
1.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扶持。我国大部分的担保机构是政府出资的,因此,担保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山东省政府拨款3.3亿元作为担保资金;河南省政府己决定拨款5000万并出台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治理办法;吉林省成立了省担保公司和长春市担保公司。
2.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工商治理等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监督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监督治理。
3.担保机构多以政府出资为主,兼有企业或社会筹款。政府资金究竟是有限的,担保机构的发展需要从多方而筹集资金。目前很多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建立会员式担保机构来解决自身的贷款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大多数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一点、资产划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等方式,提供担保金的来源。
三、信用担保业面临的风险
1.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策略和相关法律的调整,而对担保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国家对信用担保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利率政策的调整、担保资金的限制等。由于国内的担保机构大多属于政府出资,这就决定了担保机构在经营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上的倾向性。由此可见,担保业受政策影响很大。
2.法律风险。我国除了《担保法》外,就没有其他的法规来为担保机构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先行的《担保法》又比较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够,致使风险一边倒,不利于担保业的发展。
3.信用风险。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征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假如债务人由于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损失。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却有除了政策性担保外,多数是以科技类中小企业为主,然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以及反抗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最为薄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
4.经营风险。由于担保机构治理不严,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约束或过于形式,业务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假如担保机构内部的经营治理能力和对外的风险监控、防范、化解不力、不健全,必然会在后期的经营治理中产生严重的问题。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治理对策
1.严格审核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控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质量。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负债率不高,发展前景良好,被担保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2.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和治理。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由于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成为了潜在的债权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所有人,所以担保机构可以有限地介入企业治理,向被担保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监控企业的财务,或者定期了解企业的经营治理、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企业资产处理等可能影响到担保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取得担保机构的同意。
3.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实力,合理设定担保品种和担保额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不同产业合理界定单笔保额和担保期限的上限,发展初期可以采取“先小额后大额、先短期后长期、先流动后固定”的原则,主要为中小企业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在担保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后,可适当增加担保件数,进一步扩大担保品种。在这个思路下对一些长期大额贷款可以化整为零、分期分批担保,这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调整,降低风险。担保额一般不超过企业实有净资产。
4.担保机构应该要求被担保企业必须进行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或者信用担保。担保措施应该灵活多样、可操作、实用、合法,要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与价值以及实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反担保合同必须明确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间的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条款、偿付方式、反担保有效期等关键内容。为了加强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意识,对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从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的企业,可要求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款额连带责任。

『玖』 公司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资内部控制 [2]
企业缺少融资内部控制的制度与工作流程,也是产生融资风险的根源。通过制度和流程设计,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为了便于融资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对融资内部控制办法作如下归类说明:
(一)融资目标控制
1.融资成本目标;
2.融资过程费用预算目标;
3.资金方及潜在资金方满意度目标;
4.融资服务单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标;
5.融资的工作进度目标等。
这些目标,便于引导企业融资团队的行为,也便于企业进行末期考核。
(二)融资工作流程控制
1.各部门职责分工与交叉;
2.各部门的工作规范。
(三)融资团队行为控制
主要是权力、义务、责任制度与激励办法。
二、融资危机管理
(一)企业诊断与融资风险评估
在该阶段,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现状进行诊断与评估,找出可能产生融资风险的关键点。
(二)建立融资风险预警体系
这是识别和发现风险的关键环节。在该阶段,需要选择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和一些敏感的现象和信息,建立融资预警体系,以便在风险即将出现前,能够通知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在该阶段,采取的主要工作步骤包括:
1.寻找合适的指标或信息;
2.对这些指标或信息进行合理取值,建立“红线”、“黄线”、“绿线”,或者称为警戒线。
3.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以便危机出现时,能够保障信息的畅通。
(三)设置融资危机处理预案
融资危机处理预案是指预先准备的、当危机出现时拟采取的措施,主要应该包括:
1.组织和人员准备;
2.财务安排;
3.外部专家及融资服务机构的利用
(四)预案的采取和危机的化解
在该阶段,主要是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别,采取不同的处理预案,及时化解风险,把损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点。
(五)危机的善后处理
在该阶段,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工作流程,并迅速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这也是融资风险控制部门职责中不可或缺的。

『拾』 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对企业筹资有何影响

意义:资金筹措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管理者必须拓展融资渠道,并权衡不同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持续性、成本以及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才能够把握住稍纵即逝的投资机会,提高企业发展潜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筹资风险的管理就成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内容。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筹资活动越来越体现其重要性,当前,资金短缺是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企业能否健康良性地发展,筹资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企业筹资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资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而获取一定的收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通过各种途径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以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筹资又伴随着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风险,企业可以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和控制,以避免筹资失误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筹资风险研究还不健全,尤其是在定量分析方面还是很薄弱,因此,正确分析企业筹资风险及其控制策略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规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课题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来探析企业筹资风险的成因及控制策略。(一)国外研究现状由于产业革命,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扩大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以前的私营及合伙企业,由于其融资渠道的相对狭小,不能满足大规模现代化生产的需要,由此产生了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把社会游闲散资金集合起来,拓宽了融资渠道,同时也给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理论带来许多崭新的研究内容。美国的三位著名经济学家Markowitz、Sharpe和Miller先后对财务风险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952年,Markowitz发表的关于理智投资行为的论文,他指出投资者自行引导自己进行明智的决策,这种决策方式首先反映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即他们不愿意承担没有相应预期收益加以补偿的外加风险,随后,他又提出了证券组合的效率边界概念。60年代初,Sharpe继承并发展了Markowitz的理论,提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1958年米勒在研究公司资本结构的策划上,同Modigliani提出MM理论,MM理论论证了在不同的资本结构下,公司资本成本保持不变,从资本成本的角度论证了由于财务杠杆收益与财务杠杆风险同步涨落,公司价值不受资本结构的影响。后来Stiglitz等学者引入市场均衡理论和代理成本、财务拮据成本等因素,对MM理论进一步加以完善。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筹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可以指导决策行为。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提出了“詹森—麦克林委托代理模型”,其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研究企业价值、股东风险偏好和管理者风险道德的财务规则。Myers和Majluf在1984年提出,公司在为新项目融资时,应首先考虑内部融资,其次是举债,最后才是发行新股。同时,布瑞理和Myers指出,从1965到1982年,在美国非金融企业筹资总量中,平均内部积累筹资占61%,债券筹资占23%,新股发行筹资占2.7%,显然,Myers和Majluf的融资次序理论和美国企业的经验统计相一致。1987年Carl.M.Sandberg将财务战略研究的焦点放到了筹资决策中的财务杠杆使用度上,他指出杠杆决策即是选择公司的债务和资本总额的目标比率,也是财务和战略相结合的关键点。1990年JamesE.Walter在研究财务战略关于筹资战略的制定中,研究了负债政策、通货膨胀的影响,也研究了财务杠杆的限度及其决定因素,同时还将租赁决策也纳入到筹资战略的决策内容中。1998年Stephen指出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应该从对纯粹风险的研究转向对投资风险的研究,从对人身和财产风险管理的研究转向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JanetteRutterford在2000年编辑的关于财务战略的文集中,有关筹资战略的内容主要由一篇关于最佳资本结构的研究文献和三个分别关于资本结构、项目筹资、股利分割的案例研究构成。筹资风险作为财务风险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也随着财务风险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由财务风险理论的发展来看,初期国外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险金融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应付及摆脱财务危机的策略主要研究方向在财务危机发生后,很少对事前财务风险进行控制和研究,现在财务风险理论逐渐转向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并涉及财务风险管理能够带来的价值。(二)国内研究现状当前中国财务学界对有关筹资风险理论达成共识,认为筹资风险是由于企业负债经营而产生的因不能还本付息,是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可能性。筹资风险的成因主要是投资收益不确定,即投资风险、利率变动和资本结构不合理等。1987年郭仲伟编写了《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书中全面系统的研究了风险分析与决策的方法。1989年刘思录、汤古良第一次全面论述了财务风险的定义、特性及财务风险管理的步骤和方法。向德伟在1994年发表的《论财务风险》一文,全面细致的分析了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基础,他认为财务风险是一种微观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集中体现,并且明确指出了财务风险的重要性,为财务风险理论向更深一层推进奠定了基础。1995年张涛、侯红兵也先后发表了关于树立财务风险观念,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的文章。1999年于川等人所写的《风险经济学导论》对经济风险尤其是我国所特有的经济风险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庄仁敏在2000年论述了筹资风险的分类和衡量方法,结合航空工业企业的现状进行案例分析,最后针对国内企业筹资风险的现状提出筹资风险的防范原则和具体措施。盛连东也在2000年指出筹资风险的定性分析主要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资金分布和成长能力五个角度考虑,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杠杆系数法和概率分析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企业贷款筹资决策模型,针对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状和成因,给出了简单的优化策略。吴长煜在2002年以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为理论基石,围绕着企业风险及风险经营这一核心,把企业财务决策作为风险决策的选择过程加以研究,通过分析企业不同阶段的风险状况来科学的制定企业财务战略,拓宽和深化了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理论研究。2007年马建威、卢秋实将筹资风险分为支付风险和财务杠杆风险,并提出筹资风险的综合影响因素:负债率。因为支付风险是负债率的函数,财务杠杆风险也是负债率的函数,所以他们得出这一结论:企业筹资风险是负债率的函数。用函数关系表示即为:σ=C*f(D/V),式中,σ表示筹资风险;D/V表示负债率;C是一个常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筹资风险的影响程度。2008年,王志忠、吴君民认为筹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是筹资风险控制不容忽视的三个重要环节,以这三个环节为核心建立筹资风险控制的模型,对筹资风险进行控制,是提高筹资控制策略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有效途径。2009年李兴刚将企业筹资风险分为三种即债务性资金风险、权益性资金风险、利润分配风险,针对这三种筹资风险类型,他提出利率风险规避措施和外汇风险规避;分析企业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分析筹资成本,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正确的收益分配政策是降低收益分配风险的关键所在,企业的股利政策应一方面使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融资。我国的风险理论和风险管理研究只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传统财务理论将企业筹资风险定义为“由于负债而给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认为筹资风险就是负债风险,但是这种认识存在误区,事实上,企业筹资风险既包括负债筹资风险,又包括权益筹资风险。对权益筹资风险的忽视,会导致权益资金的用资成本被人为降低,所有者获得红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企业管理者不需为此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因此,可以随心所欲地、无偿地使用这些资金,而风险却最终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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