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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公司幕集资金

发布时间:2025-09-17 21:22:15

股票募集资金好事还是坏事

定向增发是好事,不是定向就不见得是什么好事,主要看增发投资项目

一般版上市公司募集资权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其实就是增资,只不过吸收投资的对象(也就是投资的股东)是广大的股民。
因为股市中股民人数众多,发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资的钱,并且都是溢价发行(一股面值1块钱,但是可以得到几块钱甚至炒到几十上百块钱),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种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获得资金

而对于这个公司原有的股东,因为每股价格上升了,他们本来持有的股份也就涨价了,所以相当于就赚钱了

其实你上面的说法不全面,因为股市有风险,可能涨也可能跌,还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对于原来的股东,公司刚上市的时候,一般股价都会被炒高的,那样他们本来持股的价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当于他们就自动的赚钱了

这不能完全说是谁玩弄谁,炒股本来就有赔有赚,当然也少不了有庄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来就有风险,真要说也只能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乏从股市赚钱的股民

⑵ 筹集资金的方法有那几种

如下:

1、借款

企业可以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以满足购并的需要。这一方式手续简便,企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所需的资金,保密性也很好。但企业需要负担固定利息,到期必须还本归息,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安排还贷资金就会引起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

2、发行债券

债券使公司筹集资本,按法定程序发行并承担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的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这一方式与借款有很大的共同点,但债券融资的来源更广,筹集资金的余地更大。

3、普通股融资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股份。普通股不需要还本,股息也不需要向借款和债券一样需要定期定额支付,因此风险很低。但采取这一方式筹资会引起原有股东控制权的分散。

4、优先股融资

优先股综合了债券和普通股的优点,既无到期还本的压力,也并不必担心股东控制权的分散。但这一种方式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本成本,且优先股股东虽然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取得固定的报酬,所以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5、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或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由于具有转换成普通股的利益,因此其成本一般较低,且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普通股后,企业就不必还本,而获得长期使用的资本。但这一方式可能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分散,且如到期后股市大涨而高于转换价格时会使公司蒙受财务损失。

6、购股权证融资

购股权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长期选择权,允许持有人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其一般随公司长期债券一起发行,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利率低于正常水平的长期债券,另外在金融紧缩期和公司处于信任危机边缘时,给予投资者的一种补偿,鼓励投资者购买本公司的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是。

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公司资本量,而认股权证被使用时,原有发行的公司债并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资金。

(2)银行股份公司幕集资金扩展阅读:

资金筹集的动机要求:

(一)动机:

1、扩张:扩大规模。

2、偿债。

3、调整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

4、混合动机:即要扩大规模,又要偿债。

(二)筹资原则:

1、规模适当原则: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努力提高筹资效率。

2、方式经济原则:研究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果。

3、筹措及时原则:适时取得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放需要。

4、资金结构合理原则:合理安排资本结构,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使风险小,成本低。

5、来源合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筹资渠道:

1、国家财政资金:是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投资或税前还贷、减免各种税款形成的。

2、银行信贷资金:是银行对企业的各种贷款

3、非银行金融资金: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

4、其它企业资金:企业间相互投资、商业信用形成的债权、债务资金。

5、居民个人资金:形成民间资金来源渠道。

6、企业自留资金: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如,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7、外商资金:国外商人投资国内企业所引进的国外货币。

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

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

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

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

例如,某公司发行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行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行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

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测定。

计算留存收益成本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普通股成本一般按照“股利增长模型法”计算。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目前市价为56元,估计年增长率为12%,本年发放股利2元。若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

则新发行股票的成本为16.4%.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⑶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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