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 理财公司法人老板已被判刑,在此之前一些被抓的很多业务员也被判刑。 既然现在老板已经被判刑了
是有案底的,最终都会落网的,现在网络科技发达,能有不透风的,找不到是不会罢休的。
Ⅱ 理财公司出事我领导已经判刑了我会被抓嘛
1.理财公司是否销售伪假冒劣产品或是非法集资?
2.你是否涉及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公司销售策划?
3.建议主动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案,问题不大被缓刑几率高就算是服刑时间也不会太长。
Ⅲ 理财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后受害人的钱就不给了吗
理财公司负责人被判刑后,受害人的钱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返还。
最后是判决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这样考虑的量刑,或许可以退还受害人的钱。
Ⅳ 理财老板跑路 员工有60万业绩 会被拘留吗,会不会被判刑,目前刑拘了,
如果员工是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会被拘留,会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理财员工判刑扩展阅读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Ⅳ 在理财公司上班只是拿工资,后来出事了,会被判刑吗
会不会被判抄刑?要看你在工作中具体做了什么才可以判断。
不过如果公司被判定为非法融资的话,那么你们的收入很可能会被要求退回,因为这个算是赃款。
我之前有个同学就是在p2p理财公司上班,后来公司出事,经侦要求公司员工退回在公司上班所得的全部收入。
所以你最好先搞清楚自己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如果确实是那种非法如融资的骗子公司的话,建议你算一下自己这些年收入了多少钱,准备退钱吧。
Ⅵ 理财公司老板被拘留一年 我是一家理财公司分公司经理 会被判刑吗
这要看你是否与老板同流合污,出谋划策以及配合政府对老板调查的态度等方面因素,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Ⅶ 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老板被抓,做财务的员工也被抓了,财务会被判刑吗
我想知道 现在这个财务的员工怎么样啦 ,因为 我现在 也是在理财公司做财务,而且是部门负责人
Ⅷ 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作为员工会不会被起诉,坐牢
如果不是主犯,应该不会被牵扯进去坐牢,但被叫去问话做笔录是免不了的。
Ⅸ 非法集资的员工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罪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是否被判刑要看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结果,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是否要退提成是看该笔收入是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般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但是可以请律师尽量争取无罪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
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
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
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