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收购民企资产法律规定
收购民营有限公司法律流程 企业收购,一般是指收购一家公司的控股权,例如30%—51%之间相对控股权或 51%――100%绝对控股权,被收购企业保留法人资格。而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往往是转让一定的股份,股权受让方不一定取得控股地位,当股权受让方受让所得的股份足以使其掌握绝对控股权时,我们说,这就是一次股权收购。 民企股权收购民企,从操作程序上来说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其包含的几个股权收购中的最基本的问题在其他收购形式中都会遇到,因此,在本章将就几个基本问题进行详细论述。从律师参与、协调操作股权收购的程序上看,主要有以下操作程序: 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目标公司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兼并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对于收购目标的选择,主要是经营者从商业利益角度作出选择。律师主要从是去评估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即该目标公司在法律上能否被收购,有无法律障碍等。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该项收购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根据规定此项并购是否受禁止、限制?目标公司在被收购时是否要经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等等。律师需要让当事人明确上述问题。 二、 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 起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对收购方的利益保护非常重要,但经常被许多当事人忽略,也常常被一些律师所忽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称意向书)实际上是保护收购方在从开始谈判到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正式文本期间的利益。这一期间,少则半个月,长则达三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特别在融资收购中,这一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导致收购方的前期努力付诸东流。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主要规定独家谈判、保密、价格确定依据、违约责任等等。 前几周时间,笔者曾为一当事人做收购一开发别墅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服务,因为需要融资大约2-4亿元,需要着投资者,导致这一股权收购谈判到签约的时间较长,笔者曾劝当事人签订一份框架协议,而当事人认为和拟收购目标公司的董事长关系特好,不必签。最终,当找到投
㈡ 为什么要出台民营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 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中小民营企业
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受到诸 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融资方面:
资本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门槛过高.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
投资体制不健全,加上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也不
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等自身弱点,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于发行债券,目
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
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况且并不适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手段.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已形成
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但这些 埘中小民营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除少量信贷资金外,民营企业很难通
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的渠道获取资金.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加上管理日趋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已很难像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那样靠虚
虚实实的“捆绑上市”获得上市资格,中小民营企业更被政策性地排斥在 资本市场之外,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是
风声大、雨点小,多数高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仍难以筹措发展所需的资 金.而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资
本市场则尚未列一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失,使中小民营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
靠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 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
㈢ 我国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只知道企业间不能借贷,可以向公民个人借款。
㈣ 民营企业向融资需要股东担保吗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融资是否需要担保,主要看提供资金方是否有这个要求,如果对方有要求,那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对方可以不提供资金。可以是股东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其他企业担保,只要提供资金方认可就行。法律上主要受《担保法》约束。
㈤ 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产权风险。产权风险是困扰民营企业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权利,其本质是排他的。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尤其是戴红帽子的企业更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也存在产权问题。
(二)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一些民营企业从开始设立就留下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故意而致。这些企业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册为夫妻俩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公司一开始就是无效的。3.“影子”公司。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两人和企业都面临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4.借贷公司。一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筹资,有的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这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融资而借高利贷,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可能被逼债,闹个家破人亡。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
(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风险。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民营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正在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最近几年,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连续遭遇知识产权的伏击。
(五)劳动争议风险。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结合在一起。
(六)合同法律风险。现代社会商业贸易活动中,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中小民营企业不大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有些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也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总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
㈥ 什么是民营企业融资
民营企业融资也是一个随经济的发展由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的交替变换过程。民营内企业在创立之初,容由于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规模有限,难以承担高额负债成本。因此十分重视自有资本的积累,避免过度的负债经营,从而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来积累资金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时,外源融资则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融资手段。考虑到外源融资的成本代价,民营企业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内部积累。辩证地讲,内源融资是外源融资的保证,外源融资的规模和风险必须以内源融资的能力来衡量。如果不顾内源融资的能力而盲目地进行外源融资,不但无益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将使企业陷入扩张与稳定的困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