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担保公司出事兑付不了本金
如何识别担保公司?
第一,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好的担保公司都会有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不断学习风险防控的优良机制。这一点,在挑选担保公司时尤为重要。只有风险控制得好,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法律文本严谨及操作规范。老牌担保公司往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不会为了短暂利益而违规操作,也不会去触摸行业的“高压线”。在操作中,任何的违规或意外因素都有可能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制定严谨的法律文本是必需的,合同中投资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各自承担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判断担保公司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充分了解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及社会信誉。通常好的担保公司拥有良好的资产状况,拥有较成熟的运作模式,而这些又会为它赢来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第四,可以从担保公司的经营年限、客户数量、无逾期天数等方面进行了解,也可以从员工的着装、言行举止等细节判断一个公司的企业文化、纪律性等,这都可以成为选择担保公司的条件。
如何识别正规担保公司?
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天天播放各种骗局还有人上当呢,不见得看完这篇文章的人以后就不会上当,只是鉴于工作中经常会听到客户给我们谈起之前在申请贷款的时候被骗的经历,所以在此整理一下某些打着可以替客户办理贷款的旗号在外招摇撞骗的骗子公司常用的骗子伎俩供大家参考,也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识别一下真假,谨防上当! 骗术一、代办大额信用卡:这种骗术经常能骗到一些对贷款知识缺乏又急于用钱的中年人。骗子一般会号称能给你做手续办出大额的信用卡再帮你提现,收取你手续费。最后信用卡办下来办不下来手续费都不退你了!首先,银行办信用卡都是免费的,而且额度的大小是根据个人的资产情况和征信情况来的,并不是你交钱就批得多不交钱就不给批,所以什么所谓的跟银行关系好,跟行长关系好能帮你批大额信用卡,这些手续费也是拿去打点银行的谎言一般人过过脑子就能想出来。办个信用卡你能交多少钱啊,最多200块钱吧?再多了您也不愿意掏啊,暂且不说信用卡审批这事不归行长管,就是归他管人家行长什么身份啊?为了你这200块钱的蝇头小利去违反银监会的规定冒着被开除的风险给你一手遮天办张信用卡? 骗术二、无抵押贷款:这种骗术经常会骗到那些刚刚步入社会,想要自己创业又没有任何资产的人。当今社会,亲戚朋友之间借钱都那么难,和你非亲非故的贷款公司凭什么什么都不要就把钱借给你?真以为像香港黑帮电影里演的一样你不还钱找几个打手去你家泼汽油刷钱啊?这种所谓无抵押的公司一般都会事先给你把前景描述得非常的美好,然后向你收取所谓的调查费、家访费、手续费等等……最后的结果不是所谓的贷款公司跑掉就是你的资格不符合公司放款要求,不过您之前支付的手续费不能退了!更有甚者直接就绕到第一个骗术,让你办大额信用卡…… 骗术三、包办贷款:这种骗术经常会骗到一些拥有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和个人资信和条件都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的人。这种骗术和信用卡异曲同工,不管你抵押的房产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不管你个人资信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我们都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关系和行长的关系暗箱操作给你做贷款。既然您已经知道自己不符合银行的条件,要想我们帮你做成贷款那就必须要支付一些费用来打点银行里的人……最后的结果还用说吗?还不就是人去楼空或者手续费不能退! 从我进入担保行业以来,自认为为需要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是一种帮助别人成就自己价值的事业,是能够为客户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的事业,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往往都是因为缺钱需要资金才去申请贷款,而这些骗子利用人家需要资金和着急的心理再骗取他们这些费用无疑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这些昧着良心骗取的钱花起来会那么心安理得吗? 在这里告诉大家正规的担保公司或贷款公司应该是怎么去给客户服务的! 一、所有的担保公司的贷款政策法规都是依附在银行的信贷政策下的,银行不能做的贷款担保公司肯定是不能操作的。连银行都不能随便承诺客户贷款一定能够成功,所以担保公司更不能去向你做任何的承诺。担保公司是为您的贷款提供担保作为银行借款第二还款人的身份出现的,所以担保公司不是贷款一定成功公司。如果你自己都怀疑自己的资信条件是否可以通过银行审核的时候还有人在告诉你我们一定能帮你办成贷款的时候你就要考虑一下自己是不是要掉进某个陷阱了! 二、担保公司既然是为你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那么担保费当然只能在贷款实现的时候交付,正规的担保公司不会额外收取任何客户所谓的手续费、家访费、材料费的。在贷款之前您唯一需要支付的费用只有房产评估的费用,而且如果贷款不成功,担保公司一定是分文不取的。之前支付的评估报告费用也可以将评估报告退还回去,评估公司收取100-200元不等的交通费和工本费而已。
总之就是一句话,很多人都说过,我也再唠叨一次,天上 没有掉馅饼的事!在做任何贷款的时候,需要你先支付一些莫须有的费用或者给你承诺得天花乱坠的时候你就该好好考虑一下了,说不定这就是一个陷阱!
初学者,也就是运用刚刚学的一点法律知识,兑不了本金,就运用法律武器吧!进行诉讼程序!
2. 安阳融资黑名单都有哪家
现在政府正在登记。如果融资出现问题的可以先到各地区的信访接待大厅登记!
3.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名称冠以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二)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个,其中1个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最近两年每年担保业务放大3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报省监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名称冠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要存入银行专户,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各级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制定托管办法,设定托管比例,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提供报表。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实时监测。
(三)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三)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价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下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和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一)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并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二)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出台前我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4.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靠谱吗这种公司是什么性质的跪求回答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
工程机械设备、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金融业务除外);汽车、船舶、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金融业务除外);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涉及审批或许可的,凭有效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从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凭有效许可经营)。
5. 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曼哈顿广场9号楼2单元804号,是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省工信厅备案的专业性担保机构。公司注册资金将增至1.0008亿,原备案证号ZD20100155,组织机构设置齐全,风控制度完备,担保业务操作规范,是河南省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之一。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汇集了一大批高学历、服务意识强、有创新能力、专业素质高、忠诚敬业的员工。有一支风险控制能力极强,在金融、投资、担保、财务、法律、管理等行业和领域经验丰富的资深团队;决策层经营理念先进、管理模式科学,具有打造百年担保品牌的胆略和信心。红特投资担保坚持以诚信为本,以稳健经营为原则,以雄厚的自有资金为后盾、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依托专业化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多元化资金,不遗余力地为河南省中小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河南红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着“诚信第一,责任第一,服务第一”的核心理念,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民间资金寻找安全可靠的投资目标为己任,以整合社会资源、关注企业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扶持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成长为目的,努力创建成为员工心中的荣耀品牌,客户心中的诚信品牌,同行心中的优秀品牌,社会心中的形象品牌!携手红特,事业发达!
法定代表人:戚元庆
成立时间:2010-06-08
注册资本:1000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0800001020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升龙凤凰城A区1号楼25层2505、2506室
6. 河南汇小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汇小贷是中国首家O2O+P2P贷款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总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回族区。汇小贷是中国答领先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旗下拥有全国上千城市连锁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线上与线下的完美结合,为需要融资和需要投资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系统的投融资服务。缺资金、缺项目、轻松贷款、安全理财就上汇小贷。汇小贷在2013年10月荣获品牌咨询报社授予的“最具影响力金融品牌”称号!汇小贷在2013年8月荣获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发展促进会授予的“最具经济活力金融机构”称号!汇小贷在2013年11月荣获中国品牌建设协会授予的“第一届会员单位”奖牌!汇小贷在2014年7月与全国商业银行联合会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法定代表人:段世旭
成立时间:2014-05-23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990000684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9幢1单元10层1014号
7. 现在河南担保行业如此混乱,我们还能投资担保公司吗
现在的担保行业正在整顿,会颁发 《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
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和银行合作给银行贷款做担保,而不是给民间借贷做担保
如果这担保公司有银行授信,审核合格,也有证件,还是可以去看看。
8. 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郑投网,河南郑投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网络借贷平台。河南郑投是在郑州市政府支持下,由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起,并作为主要投资方,于2015年6月正式成立的一家国有控股互联网金融公司。河南郑投成立之后,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经过详细的市场评估,决定把网络借贷平台——郑投网作为发展布局的起点,通过网贷平台运作,完善风控体系,积累客户资源和资产开发经验,然后逐步再向互联网金融其它领域发展。郑投网是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的主要载体,致力于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的线上交易平台。依托郑州市政府、郑州投资控股雄厚的资源优势和强大的服务团队,郑投网将提供给投资人、机构带来源源不断的优质理财产品,带来长期稳健的收益。郑投网着力于发展普惠金融,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发展,为郑州乃至中原地区的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提供强劲的资本支持,成为国内领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连中峰
成立时间:2015-06-17
注册资本:25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0400006997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榆林南路交叉口海马海汇中心6幢楼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