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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新教材肯定会有变动,因为个人所得税方面会有变化,虽然说中级不需要考多少税务的东西,但是了解一下对你有好处。
会计准则,变动不大了,09年已经变动过一次,10年不会再有什么变化。
中级会计实务: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商誉等。可转回减值损失的资产包括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型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这是一个既有修改又有新增的知识点,在复习时要注重从总体上把握,跨章节记忆。
财管:公式非常多,如果你数学不好,建议你在这里报个班。
中级经济法:没多少难度而言,教材内容相比前两门要少,几乎没有计算量,主要是考核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要重视一些条例,比如比例、时间、人数、资金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表决方式,是否能善意对抗第三人。这些是肯定会考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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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加我网络HI。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㈢ 谁有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pdf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如下: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10注册会计师电子书
纸教材还没出,电子版还要等到5月份才有。
发点经验给你(本人原创的。)
能考,一门一门的准备,今年才考完,现在是备考2010年注册会计师的最好时间。
我跟你说说所需要的底子,可能会对你好一些。
会计,需要有中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的底子。
审计,要会计学得好,审计才容易懂,这本书枯燥,比会计花的时间还要多。
财管,需要有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的知识。
经济法,没基础,也可以学。
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的知识。
风险管理,我没考过,我是考老制度。
现在注册会计师刚考完不到一个月,应该是说最好预习明年的注册会计师的时间,考注册会计师,切忌不可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着低估注册会计师的难度。
现在最好不要把6本书买全,因为教材肯定会变动,尤其是税法明年变动会很大,我建议你一科一科的准备,准备好一本书,再买一本书准备,准备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备情况,再决定考几科,以我个人的看法,我绝对你报考三科最为合适,经济法,税法,风险管理,这几科与会计联系不是很大,与会计稍微联系大点的是税法。辅导书不一定要买,最好报个班,现在报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议你最好报考网校,跟着学,效果会比较不错的。
另外在准备的过程中,切忌莫放过大题,因为考试如果一道大题没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题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没错,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说,正确率要达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确率达到80%的,一般都能把题目做完,宁愿平常多错一点,也不要放过大题。
关于搭配的问题:
1.会计审计(+税法):这样搭配无可厚非,有人说先考这个,考了这个等于注册会计师考了一半,这种说法本身没什么错误,但是这么搭配是因人而异的,本身会计的难度最大,审计花费的时间比会计还要长,所以这样的搭配适合底子非常好,并且有时间比较,爱钻研大题的那种。如果你现在准备的话,可以试试,建议最好试听网校的辅导班,有10节免费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听不懂的,建议不要准备。
2.会计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样搭配比第1种搭配要少花3个月的适合,这种报法适合大三的学生,专业课即将学完,并且没有其他考试,只考注册会计师的,这样如果考上,对毕业找工作相对好点。
3.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种适合考试经验不足的,归纳能力不强的,适合先从这个考起。
4.财管经济法(+风险管理/+税法):这个搭配是最省时间的,但特别针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不错,并且学过金融的朋友,因为财管的期权股价是最难的章节,其次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数学学得好,有金融底子的,会省时省力。害怕数学的不适合这一条。
注意:这个《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每一门都有联系,其中与审计税法联系最大。这个《会计》并不是基础,更不是《会计基础》,很多学会计的,考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题一个不会的很多。所以最好有点心理准备,这个《会计》需要财管,成本会计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资产中,就涉及年金(资金时间价值)的知识。
《经济法》《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经济法的公司法,证券法,就要判断现金流量,净利率问题,一点会计基础都没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据问题,如果是非会计专业,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费时间。《税法》更加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各项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这样的基本知识都没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学习的问题,风险管理我没有考过,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审计我也是没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来告诉你:
其实很多人说考经济法,税法不需要会计基础,是个错误。
首先是财管:并不像别人说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过,财管加客观题,要计算的是80分以上,学财管的底子是财务报表分析,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其中成本计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这个是属于容易的题目,所以一定要会算。其次,通过历年的试卷看,财管的计算类型这么几个,容易的是财务报表分析,可持续增长率计算,最佳存货,最佳现金持有量,销售预算,风险计算,属于难的有期权股价,这个也是年年考,二叉树,斯科尔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后融资租赁,企业整体价值评估。10种类型的计算都要会,最基础的章节是年金,凡事考虑年限的,无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风险的,其中数学最好是学过概率,你像风险计算中的标准差,方差,相关系数,全部是概率到财管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
经济法有点杂,归纳的东西多,归纳完之后,还有其他零散的.
1.归纳时间,这个是第一章,诉讼期限,肯定会考。还有比如多少日登记,多少日见报,多少日发出公告,等等,破产法,公司法合并分立会提及。
2.归纳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3.归纳组织形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这些合伙企业法,外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4.归纳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独立董事,比如破产法管理人,都会有。
5.归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物权法有。
6.归纳其他数字,这个很重要的。
重点章节往往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这些章节也容易结合。
税法:
而税法不同.
因为你看税法,出题就有很对性,计算题都是出税种,叫你算多少税,分值比例较高,所以你如果计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这么告诉你几点,你回去好好看看税法.
税法从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书上黑体字,都是按照这么一个顺序.
1.各个税的概念
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3.计税基础,这个是计算的关键,哪些要计税,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组价,你列一张表.
4.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
你按照这4样,再归纳第5个.
5.与房子有关的税,你看历年试卷,年年都会考到.
你这么一归纳,税法顶多归纳出30页4A的纸,肯定能过了.
会计:会计我一直头疼,把最难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会计也要有财管的基础,第二章金融资产就需要财管,未确认融资收益,所以学会计必须有底子,有中级财务会计的底子,有财务报表分析,税务的知识。
学会计我的归纳不到家,但是还是必须说,各个章节的联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都是有着联系,所以这几章要学好。
然后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是难点。
归纳有以下这么几点:
因为会计其实是考你的会计准则问题,很详细的,所以首先要
1.归纳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2.归纳以什么价值核算,你比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到底是什么价值。
3.归纳相同点,比如哪些要提减值准备,哪些可以冲回,哪些不可以冲回。
4.对比,资产对比负债,对比所有者权益。
5.共性,资产里面的,比如金融资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共同与差异,金融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共性。
审计我没学好。
备考中注意这么几点:
1.不能因为没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预习,用09年的教材预习,最好不要买辅导,报个班比较稳妥,因为你如果面辅导,有以下两个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会感到预习时间不够,再就是万一教材改变大,做成了一个印象反倒不好。还不如报个班,把习题班学会就好了。等新书一下来,就赶紧做题。
2.心态放稳,不是很难的考试,只是到了那里,会有两个想法,一是题目不难,但是不会,二是感觉一整本书都是重点。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册会计师,很多考过初级,中级,盲目觉得自己的自学能力不错。
4.要坚持做大题,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题,就脑袋里面思考一下,不动笔,而直接去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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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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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纸教材都没出,哪里这么快会有电子教材呢? 电子版本教材要等纸教材出来之后,大概4月底会有的。 你要是需要2009年的PDF版本教材,你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自己去下。 发点经验给你,助你考试(这个经验原创就是我,我粘贴一下)。 能考,一门一门的准备,今年才考完,现在是备考2010年注册会计师的最好时间。 我跟你说说所需要的底子,可能会对你好一些。 会计,需要有中级会计实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的底子。 审计,要会计学得好,审计才容易懂,这本书枯燥,比会计花的时间还要多。 财管,需要有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的知识。 经济法,没基础,也可以学。 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的知识。 风险管理,我没考过,我是考老制度。 现在注册会计师刚考完不到一个月,应该是说最好预习明年的注册会计师的时间,考注册会计师,切忌不可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着低估注册会计师的难度。 现在最好不要把6本书买全,因为教材肯定会变动,尤其是税法明年变动会很大,我建议你一科一科的准备,准备好一本书,再买一本书准备,准备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备情况,再决定考几科,以我个人的看法,我绝对你报考三科最为合适,经济法,税法,风险管理,这几科与会计联系不是很大,与会计稍微联系大点的是税法。辅导书不一定要买,最好报个班,现在报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议你最好报考网校,跟着学,效果会比较不错的。 另外在准备的过程中,切忌莫放过大题,因为考试如果一道大题没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题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没错,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说,正确率要达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确率达到80%的,一般都能把题目做完,宁愿平常多错一点,也不要放过大题。 关于搭配的问题: 1.会计审计(+税法):这样搭配无可厚非,有人说先考这个,考了这个等于注册会计师考了一半,这种说法本身没什么错误,但是这么搭配是因人而异的,本身会计的难度最大,审计花费的时间比会计还要长,所以这样的搭配适合底子非常好,并且有时间比较,爱钻研大题的那种。如果你现在准备的话,可以试试,建议最好试听网校的辅导班,有10节免费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听不懂的,建议不要准备。 2.会计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样搭配比第1种搭配要少花3个月的适合,这种报法适合大三的学生,专业课即将学完,并且没有其他考试,只考注册会计师的,这样如果考上,对毕业找工作相对好点。 3.税法经济法(+风险管理):这种适合考试经验不足的,归纳能力不强的,适合先从这个考起。 4.财管经济法(+风险管理/+税法):这个搭配是最省时间的,但特别针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学的不错,并且学过金融的朋友,因为财管的期权股价是最难的章节,其次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数学学得好,有金融底子的,会省时省力。害怕数学的不适合这一条。 注意:这个《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每一门都有联系,其中与审计税法联系最大。这个《会计》并不是基础,更不是《会计基础》,很多学会计的,考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题一个不会的很多。所以最好有点心理准备,这个《会计》需要财管,成本会计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资产中,就涉及年金(资金时间价值)的知识。 《经济法》《税法》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经济法的公司法,证券法,就要判断现金流量,净利率问题,一点会计基础都没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据问题,如果是非会计专业,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费时间。《税法》更加需要有《会计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各项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这样的基本知识都没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学习的问题,风险管理我没有考过,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审计我也是没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来告诉你: 其实很多人说考经济法,税法不需要会计基础,是个错误。 首先是财管:并不像别人说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过,财管加客观题,要计算的是80分以上,学财管的底子是财务报表分析,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其中成本计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这个是属于容易的题目,所以一定要会算。其次,通过历年的试卷看,财管的计算类型这么几个,容易的是财务报表分析,可持续增长率计算,最佳存货,最佳现金持有量,销售预算,风险计算,属于难的有期权股价,这个也是年年考,二叉树,斯科尔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后融资租赁,企业整体价值评估。10种类型的计算都要会,最基础的章节是年金,凡事考虑年限的,无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风险的,其中数学最好是学过概率,你像风险计算中的标准差,方差,相关系数,全部是概率到财管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 经济法有点杂,归纳的东西多,归纳完之后,还有其他零散的. 1.归纳时间,这个是第一章,诉讼期限,肯定会考。还有比如多少日登记,多少日见报,多少日发出公告,等等,破产法,公司法合并分立会提及。 2.归纳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3.归纳组织形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这些合伙企业法,外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物权法都会有。 4.归纳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独立董事,比如破产法管理人,都会有。 5.归纳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物权法有。 6.归纳其他数字,这个很重要的。 重点章节往往是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这些章节也容易结合。 税法: 而税法不同. 因为你看税法,出题就有很对性,计算题都是出税种,叫你算多少税,分值比例较高,所以你如果计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这么告诉你几点,你回去好好看看税法. 税法从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书上黑体字,都是按照这么一个顺序. 1.各个税的概念 2.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 3.计税基础,这个是计算的关键,哪些要计税,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组价,你列一张表. 4.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 你按照这4样,再归纳第5个. 5.与房子有关的税,你看历年试卷,年年都会考到. 你这么一归纳,税法顶多归纳出30页4A的纸,肯定能过了. 会计:会计我一直头疼,把最难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会计也要有财管的基础,第二章金融资产就需要财管,未确认融资收益,所以学会计必须有底子,有中级财务会计的底子,有财务报表分析,税务的知识。 学会计我的归纳不到家,但是还是必须说,各个章节的联系,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都是有着联系,所以这几章要学好。 然后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是难点。 归纳有以下这么几点: 因为会计其实是考你的会计准则问题,很详细的,所以首先要 1.归纳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2.归纳以什么价值核算,你比如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到底是什么价值。 3.归纳相同点,比如哪些要提减值准备,哪些可以冲回,哪些不可以冲回。 4.对比,资产对比负债,对比所有者权益。 5.共性,资产里面的,比如金融资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共同与差异,金融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共性。 审计我没学好。 备考中注意这么几点: 1.不能因为没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预习,用09年的教材预习,最好不要买辅导,报个班比较稳妥,因为你如果面辅导,有以下两个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会感到预习时间不够,再就是万一教材改变大,做成了一个印象反倒不好。还不如报个班,把习题班学会就好了。等新书一下来,就赶紧做题。 2.心态放稳,不是很难的考试,只是到了那里,会有两个想法,一是题目不难,但是不会,二是感觉一整本书都是重点。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册会计师,很多考过初级,中级,盲目觉得自己的自学能力不错。 4.要坚持做大题,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题,就脑袋里面思考一下,不动笔,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网络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或者加我网络HI。 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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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版考试用书与旧版的区别
2011年版考试用书与2010年版考试用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编排体系有较大的变化;二是内容有部分增删。这些在前面新旧大纲的比较中已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方便学员复习考试,下面以章为单位将新旧考试用书各章的具体变化情况细化表述,具体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内容的增删,另一部分是原有内容中少量的位置变化,即编排体系变化所致。
第1章
一、新旧考试用书第1章内容少量的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版考试用书的第1章内容是“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在2010年教材中本部分内容分布于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Z301030 民法、1Z301160 土地管理法、1Z301190保险法、1Z302080合同的担保、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中。
2011年 2010年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1 法律体系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 1Z301022 法的形式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3 代理制度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35物权制度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34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36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2080合同的担保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190 保险法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40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31 民事法律关系
1Z3010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Z304010 民事责任
1Z3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4020 行政责任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4030 刑事责任
二、新旧考试用书第1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内容:
1、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中
1Z301012新增知识点: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
新增目: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2、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中
1Z301021新增知识点:法人的分类
新增目: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3、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中
1Z301031新增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1Z301032新增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4、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中
1Z301042新增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新增目:1Z30104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新增目:1Z301053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5、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中
1Z301062新增知识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和审批;商标权: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保护期;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新增目:IZ301063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增目:IZ301064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6、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
IZ301072新增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7、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中
新增目:1Z3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收益
8、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中
IZ301092新增知识点: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二)2011年版本中删除内容:
1、删除目: 2010版1Z301031 民事法律体系
2010版1Z3010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删除目:2010版1Z301162 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3、删除目:2010版1Z304022 熟悉行政处罚程序
(三)2011年版本中扩展内容:
1、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部分内容进行了展开
2、1Z301012 中法的效力层级
3、1Z301033 内容原来有所提及,现更为全面
4、1Z301040 内容扩充多
5、1Z3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原为小点,现单独列出
6、1Z301062 中专利权内容扩充
第2章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新旧考试用书第2章内容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这部分在2010年考试用书中主要分布在1Z301040 建筑法及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1版 2010版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1 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L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2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1 注册管理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2 执业管理
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Z301012 执业管理
1Z301014监督管理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新旧考试用书第2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新增内容
1、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新增目: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新增目: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新增目: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11新增知识点: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开工报告制度与建设监理中开工报告的不同
1Z302012新增知识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1Z302013新增知识点:中止施工的解释
2、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新增目: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1新增知识点: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1Z302022新增知识点: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新增目: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新增目: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新增目: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新增目: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2新增知识点:建造师考试的相关内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受理与审批;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4新增知识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Z302035新增知识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2011年版扩展内容知识点
1Z302014扩展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1扩展知识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1Z302021扩展知识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
1Z302024扩展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33扩展知识点:建造师执业的范围
(三)2011版删除部分
删除目:1L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删除目:1Z301044 工程发包制度
删除目:1Z301047 工程监理制度
1Z301042删除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1Z301043删除内容: 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1Z301045删除内容: 工程承包制度中禁止转包
1Z301012删除内容:受聘单位的变更
1Z301014删除内容: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四)2011年版变化内容
1Z301041变化内容: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5种变为2种(去掉2、4、5,第5条军用房屋建筑单独成条,改为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1Z302034变化内容:
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由原来9项变为13项
②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由原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5种措施减少为4种,去掉原第5条。
第3章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分为三节,主要包含了2010年考试用书的1Z3010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44、1Z301045、1Z301046、1Z301050(一节)、1Z304041、1Z304042、1Z304046的部分内容。
一、新旧考试用书第3章内容的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 2010年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1Z3030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1Z303012招标的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
1Z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
1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
IZ303013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
I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Z301054 掌握联合体投标
IZ30301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Z301055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IZ303016中标的法定条件 1Z301058 掌握中标的要求
IZ30301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IZ304042 熟悉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IZ304046 了解招标代理单位法律责任
IZ303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IZ304041 掌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IZ304042 熟悉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二、新旧考试用书第3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内容:
1、I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1012新增知识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
退还及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Z303013新增知识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试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Z303015新增知识点: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1Z303016新增知识点: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2、I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新增目:1Z3030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Z303022新增知识点: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共同承包的责任
1Z303023新增知识点:分包工程的范围、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3、新增节: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2011年版本中删除内容:
1、IZ301050招标投标法
1Z301051删除知识点: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1Z301052删除知识点:投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和标底
1Z301057删除知识点: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2、1Z301040建筑法
删除目:1Z30104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改动及扩展的内容
1、 将2010年版本中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在2011年版本中被扩展为为三条知识点。
2、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筑法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改为2011年版本中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中的第二节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范围变大。
3、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筑法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改为2011年版本中I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4、2010年版本中1Z301052 掌握招标程序中第二条招标方式改为2011年版本中IZ3030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中的第四条。
5、2010年版本中1Z301056 掌握开标程序这节改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中一、招标基本程序的(六)开标。
6、2010年版本中IZ301057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方法改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中一、招标基本程序的(七)评标。
7、2011年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与2010年比有一些扩展。
第4章
一、新旧考试用书第4章内容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这部分在2010年考试用书中主要分布在1Z301180劳动法和1Z302000合同法中。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1Z302011合同法原则及调整范围
1Z302012合同的分类
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Z302031合同的生效
1Z302021要约
1Z302022承诺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Z302023合同的一般条款
1Z302024合同的形式
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Z302032无效合同
1Z302034效力待定合同
1Z304017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Z302041合同履行的规定
1Z302051合同的变更
1Z302052合同的转让
1Z30203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Z302061合同的解除
1Z304018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Z30207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Z302072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Z301181劳动合同制度
1Z304024劳动保护的规定中 1Z301182劳动保护的规定
1Z304025劳动争议的解决 1Z301183劳动争议的解决
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2102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1Z3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4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2101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8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2103提供服务的合同
二、新旧考试用书第4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内容:
1、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新增目:1Z304015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新增目:1Z304019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法律地位
1Z304011新增知识点:第四点建设工程合同
1Z304013新增知识点:第四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2、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新增目:1Z304026 工伤处理的规定
新增目:1Z304027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4024新增知识点:第一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点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3、1Z304030相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中
新增目:1Z30403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1新增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二)2011年版本中删除内容:
1、删除目:2010版1Z302025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删除目:2010版1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删除目:2010版1Z302042 掌握抗辩权
删除目:2010版1Z302043 熟悉代位权
删除目:2010版1Z302044 了解撤销权
删除目:2010版1Z302062 熟悉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删除目:2010版1Z302081 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删除目:2010版1Z302082 掌握合同担保的形式
删除目:2010版1Z302091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删除目:2010版1Z302092 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2、删除知识点:2010版1Z302011第二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删除知识点:2010版1Z302023第三点格式条款
删除知识点:2010版1Z302033第四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删除知识点:2010版1Z3040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
(三)2011年版本中扩展内容:
1、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中第三条合同的分类,种类的扩展
第5章
新旧考试用书第5章内容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这部分在2010年考试用书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120环境保护法和1Z301130节约能源法。具体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501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规定 1Z301130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1Z301130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二、新旧考试用书第5章内容有什么变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内容:
1、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中
新增目:1Z305011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新增目: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新增目: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1Z305014新增知识点: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中
1Z305021新增知识点:合理使用一般规定,施工节能规定
新增目:1Z305022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Z305023新增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中
1Z305030新增知识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Z305031新增知识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1Z305032新增知识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Z305033新增知识点: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Z305034新增知识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2011年版本中删除内容:
1、删除目: 2010版1Z301121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删除目: 2010版1Z30112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扩展内容:
1、1Z30501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内容扩展说明
1Z30501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中扬尘控制的规定扩展
1Z305012: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中水污染控制的规定扩展
2、1Z305021:建筑节能规定的分类扩展
第6章
新旧考试用书第6章内容位置变化有哪些?
2011年考试用书中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这部分在2010年考试用书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60安全生产法、1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中的1Z304041掌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