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版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权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2. 恐怖融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
其他形式财产;内
以资金或其容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
财产;
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3.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从资金来源看,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相比较而言,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
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
(二)从资金转移来看,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金融领域的恐怖融资活动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有证据表明,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资金链的纽带。
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等。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助恐怖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都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资助恐怖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3)恐怖融资界定的原则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两方面设置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规则:
一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创设组织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要求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及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是为了保证机构能够有效执行反洗钱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以及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反洗钱知识能力的要求。
参考资料
网络--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4. 如果金融机构合理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行为,能不能简化流程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5.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构建一套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不仅能大力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而且对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业务管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国际反洗钱标准及各国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也是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身份既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客户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特定地位。前者如自然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等信息;后者包括是否为非自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亲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要求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分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识别措施。
二、推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没有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并监测分析客户交易情况、调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三、金融消费者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1、 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身份,或是以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希望您在开立支付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将无法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3)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渠道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5)恐怖融资界定的原则扩展阅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具体条款如下: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0.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11.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该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的事项。
6. 什么是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版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权产;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