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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让与担保

发布时间:2021-05-17 10:42:18

A. 银行贷款信托,担保之间的关系

银行可以直接抄吸储,所以银行扮演银主角色
信托作为平台,可以转嫁一部分的银行贷款规模,由表内转到表外
担保是一种增信行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充当贷款促成方
非要在三者之间寻找关系就举个例子: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无规模,银行找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针对企业设计产品,发现抵押物不足,要求企业追加抵押物,于是企业找来担保公司做增信,经过三者的紧密合作,最后企业申请到了由银行发起的信托贷款。

B. 让与担保的基本理论

让与担保是各国于实践中以判例法形式确立的一种担保制度,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上并不一致。因此,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制度应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重视,并在规则设计安排上予以关注: 1、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仅以动产作为让与担保标的;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设定的标的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且正在形成中的财产和其他具有财产性质权利均在其列。我国宜采取日本的做法,以体现和突出让与担保适用的灵活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2、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性质。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性质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判例多持所有权构成说,而日本学说和判例多持担保权构成说,并存在不同的学说流派。所有权构成说不利于维护设定人利益,故笔者趋向我国采纳担保权构成说中的期待权理论,将其作为设计和解释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的理论基础和根据。让与担保的基本法律构造是由信托关系(债权)加上权利(所有权)移转关系,故担保权人在对外关系上虽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在内部关系上只是取得担保权人的资格,只能在担保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换言之,担保权人所取得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而设定人也不是完全丧失担保物的所有权,仍保留有对担保物所有权回复之期待权。因此,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擅自处分标的物,或因违反保管义务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一方面构成对信托条款的违反,应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对设定人于债务按期清偿时对担保物所有权回复之期待权的侵害,亦即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样,设定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擅自处分担保物,或因违反保管义务而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一方面构成对担保契约的违反而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构成对担保权人于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对担保物所有权完全拥有(对内部关系而言)之期待权的侵害,亦即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有可能承担侵占罪之刑事责任,形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48]与此同时,它也能解释和说明,担保权人虽在对处关系上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但其在实行担保权时,一般仍负对担保物清算的义务,并对于担保物担保债权以外的价值部分负有返还义务。 3、公示对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让与担保公示与否,德国不作要求,但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弊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强调需要公示。我国应强调公示问题,但公示与否不应影响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只影响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即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这样规定有利于让与担保适用的灵活与方便;而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登记与否应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宜强行规定。 4、公示方法。物权公示方法多种多样,不动产表现为登记,动产表现为占有和交付(包括占有改定),在日本甚至将标的物打上标记或交付财产权利凭证也视为公示方法。我国宜确立多种公示方法,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对于占有改定能否产生公示效力,日本有学者提出质疑,我国亦有探讨的余地。 5、实行方式。让与担保实行方式有变价清算受偿、估价清算归属、估价流质归属三种方式。我国应鼓励前两种方式,但不应禁止第三种方式,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对其危害可从规则设计上加以规制和防范。[49] 6、弊端规制与风险防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和风险,主要是因存在流质条款而致使债权人实现暴利、担保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违反诚信而擅自处分担保物等。针对这些存在的弊端和风险,可以分别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侵占罪刑事责任和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制度等措施的确立来加以规制和防范。

C. 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起源

通说认为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的信托,和日耳曼法的信托有关,让与担保最早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脱法行为,而受到否定和禁止。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该制度在国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广泛的实践和应用,大陆法国家中日本大审院在1933年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让与担保”的概念和制度,确认了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在日本,让与担保的形式出现于明治时代,虽然开始亦受到禁止和否定,后受德国信托行为理论的影响和自身逐步发展,日本也承认让与担保。德国以1904年3月11日和1906年4月10日帝国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让与担保制度。台湾地区1963年的《动产交易担保法》受美国法的影响,以信托占有为名确认了这一制度。该制度“是在社会交易中所发展出来的新型的担保形态,其主要特色在于此项担保虽非以设定担保物权之方法为其权利构造,但却足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D. 信托与担保的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而传统意义的担保,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就是传统的银保业务。
信托跟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都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某些标的项目,进而获得收益回馈给投资者。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
首先从规模上,信托公司全国现在共计62家,大多数是省政府牵头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河南的中原信托,控股股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类似的信托公司还有上海信托,吉林信托,山东信托,苏州信托等。还有的是大的国字号企业直接设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仑信托,中国航天集团旗下的中航信托,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信托。注册资金一般在12亿左右。同比担保公司,仅河南省注册的就有1640家,注册资金大多在500万到1个亿之间。
其次从募集资金的流向来看,信托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房地产,政府工程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收益率从属于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从选择项目开始,信托公司一般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同时,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而担保公司投向的项目仅仅受到公司自身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核,其中蕴涵的风险较大。综上所述,信托产品要比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讲,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从收益率上来看,担保公司目前能给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额信托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银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单从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担保公司投资标的有着非常强大的盈利能力,而依托目前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人才储备,选择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项目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据河南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进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产企业通常不会用担保公司的钱,而担保公司的钱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产界的中小型公司。这些小地产商抱着投机心理用担保公司的钱,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产企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充满了风险。

E. 信托中的担保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集合信托中都存在担保方的,担保方起到对信托资产兜底的作用,集合信托兜底顺位回为
1、借款人为第一顺答位
2、担保方为的第二顺位
3、个人无限连带方为第三顺位
4、信托公司股东为第四顺位
补充:所谓的兜底就是承担还款义务,担保又存在一般担保、无限担保、连带无限担保。其承担的责任逐步增大

F. 让与担保制度的概念分析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让与担保,包括卖渡担保和信托上的让与担保,而狭义的让与担保仅指后者。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体制和学者的研究,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所转让的是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

G. 信托公司与担保公司的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而传统意义的担保,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就是传统的银保业务。
信托跟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都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某些标的项目,进而获得收益回馈给投资者。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
首先从规模上,信托公司全国现在共计62家,大多数是省政府牵头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河南的中原信托,控股股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类似的信托公司还有上海信托,吉林信托,山东信托,苏州信托等。还有的是大的国字号企业直接设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仑信托,中国航天集团旗下的中航信托,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信托。注册资金一般在12亿左右。同比担保公司,仅河南省注册的就有1640家,注册资金大多在500万到1个亿之间。
其次从募集资金的流向来看,信托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房地产,政府工程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收益率从属于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从选择项目开始,信托公司一般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同时,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而担保公司投向的项目仅仅受到公司自身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核,其中蕴涵的风险较大。综上所述,信托产品要比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讲,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从收益率上来看,担保公司目前能给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额信托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银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单从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担保公司投资标的有着非常强大的盈利能力,而依托目前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人才储备,选择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项目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据河南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进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产企业通常不会用担保公司的钱,而担保公司的钱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产界的中小型公司。这些小地产商抱着投机心理用担保公司的钱,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产企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充满了风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信托产品按投资方式分类主要有:
信托产品可按照投资方式分类为:
①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②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③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④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⑤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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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在信托中,连带责任担保能不能通俗点解释!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版,为连带责任保权证。
也就是担保人(也叫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债务。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时,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J. 信托产品怎么样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市面上看到的信托产品为集合信托,和担保完全是两个层面上的。
1、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
2、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
3、集合信托产品目前还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
补充: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形式,担保为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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