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财政股权融资

财政股权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17 12:47:37

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
从私募股权基金在各国的发展来看,因政府资金具有资金稳定性及可信度较高的优点,使其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例如,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即是典型政府出资推动中 小企业发展的例子。为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美国通过立法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由政府提供部分资金,并以募集方式吸引个人、养老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等民间资本,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另外,日本亦为了促进该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亦由政府直接出资参与创业风险投资。
一般而言,政府出资组建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其主要目的不单仅是在获利,更系为了配合其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市场、促进就业及经济发展之目的。尤其某些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产业处在种子期时,由于市场前景不明,不仅银行融资困难,甚至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亦望而却步,此时政府资金所扮演之角色能有助于导引市场资金流向此等行业。
从国际现况来看,英国、日本、新加坡及以色列等国政府都系直接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并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此外,政府部门亦可运用其准财政资金或储备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例如,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专门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募集1兆5500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亦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所谓机构投资者系指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大众募集资金专门进行投资活动的机构组织。一般而言,以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比较常见的机构投资者。自1978年至2003年间,在美国创业风险投资资本的各项来源中,社会养老金所占的比例从15%逐渐上升,并曾在1998年达到60%,随后基本落在40%~45%间。而在英国,养老基金亦成为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约占投资总额的44%。
3、大型企业
出于战略考量而希望将盈余资金投资于相关企业的大型企业往往亦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通用汽车、英特尔等。出于战略考量,许多大型企业会以合资或联营等方式将盈余资金投资于与自身战略利益相关的企业。而随着随着大型企业对创业投资参与程度的加深,此类投资以不再局限于相关行业,亦有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和利润增长而转向其他行业。
4、个人
拥有大量资金的个人亦有将资金投入私募股权基金而获取投资收益之需求,此类资金来源通常稳定性较差、数量亦相对较少,且亦容易受投资者经济状况影响。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途径,主要来自于购买创业投资信托计划,近来随着个人财务实力及风险承担能力的增长,亦有个人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身分参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募集方式,通常采用承诺出资的方式,亦即于基金设立之初并不要求投资人一次性缴足所有认购额度,而仅需为注资承诺、并在基金投资期依据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的出资通知书分次投入即可。此主要在避免过多闲置资金,如果资金过多只能放在银行赚取利息,此举将稀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影响基金的投资报酬率,甚至影响其声誉及下一次的基金募集。

② 什么是股权投资 如何去做股权投资

一、股权投资的定义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二、进行股权投资的方法

1、理智投资,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熟悉股权投资周期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2)财政股权融资扩展阅读:

股权投资的风险:

1、投资项目风险

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

2、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基金延期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从洽谈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较长的准备期,随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令原来的投资计划推迟或押后,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这都带来基金延期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讲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③ 中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渠道,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有何异同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结构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成熟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方式组成并运营,其中,有限合伙被认为是更有优势的一种组织方式。有限合伙是一种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19世纪初,美国有些州就已经制订了有限合伙法,但当时各州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严格的态度通过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转变,有限合伙逐渐得到广泛承认。为了减少各州立法的差异和矛盾而导致的法律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全
国委员会”于1916年完成《统一有限合伙法》的编撰并供各州参考采纳。其后,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又分别于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将《统一有限合伙法》与《统一合伙法》
区分开来,并将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区别开来。[1]
通过这一编撰活动,有限合伙的概念和有关制度得到了明确和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和发挥了该制度的优势。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以下简称“LP”
)和普通合伙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简称“GP”)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2]
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基金时交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
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资一定比例,成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GP。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GP负责寻找投资机会并做投资决定,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成败与GP
的能力密切相关。LP则主要是养老基金、金融投资机构以及富有的个人投资者。[3]
他们投资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中的原因在于直接投资私人企业对于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难,直接投资需要对目标企业有全面而细致的了解,这是普通投资者所难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经验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深度监控,而当其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来,则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作为GP为其寻找投资机会、进行投资并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制的结构,使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在能够得到专家管理的同时也避免了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
归纳而言,有限合伙制在法律结构关系上体现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加管理,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负有限责任;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参加管理经营,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主动性,因此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这种设计合理地协调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有限合伙在出资方式及收入结构安排上也体现出其合理性。有限合伙人出资额通常可占到99%,收益占70%-80%,而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仅占1%,收益却占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双方的利益与责任紧密联系,从而提高了基金运作的绩效。
(二)美国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至少涉及作为GP的发起人、作为LP的投资者等参加方。根据各国法律,要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参加方也需满足一些条件,或者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美国证券法是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对PE也有重要影响。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在1982年颁布了D条例,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D条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即依此条例发行证券可免于按《1933年证券法》进行登记。该条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免除证券法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该条例,一般的广告或引诱都被认为是公开发行,任何公开的说明、记者招待会或刊登在报纸上、专业刊物上和网络上的广告都属于该类行为,因此PE的发起人在吸引潜在的投资者时,不能使用上述手段。为满足D条例的规定,该基金只能发售给“可信赖的投资者”和不超过35人的其他投资者。“可信赖的投资者”通常包括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特定的免税机构和拥有超过一百万美元净资产的个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标准),以及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的公司。
而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避免将基金注册为一个投资公司,否则将承担多种关联交易上的限制,并被禁止收取执行费。该法第二节(a)(2)以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关联人的概念,根据该条的规定,关联人包括以下几类:(1)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拥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选举权的证券的人士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述两种人士或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员、董事、合伙人与管理人员;(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资公司,那么公司投资的所有投资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其关联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设立董事会的无限责任投资公司,那么其关联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据同节(a)(9)的规定,任何人直接拥有或间接控制一家投资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选举权证券,就被视为控制了这家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规定。如第17(a)条规定,一家已注册的投资公司的关联人士、发起人或主承销商或者后两者的关联人士不得有如下行为:(1)故意向投资公司或受该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证券或其他财产;(2)故意向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购买证券或其他财产;(3)从这家公司或受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资金或其他财产。要避免将基金注册成为一个投资公司,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1)该基金必须不进行公开发行;(2)基金应由100个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合格的购买者包括拥有不少于五百万美元投资的个人以及拥有和投资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实体。
二、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法律问题
美国税法上的一些规定也对PE的结构和运作发生重要影响。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都采取有限合伙型或有限责任公司(LLC)型。选择这种结构也能够确保基金上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4]只需从投资者层面缴纳所得税,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而言,减轻了税收负担。
从税收问题的考虑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资者分为非美国投资者、美国应税投资者,美国免税实体和外国政府。不同类别的投资者须承担不同的税负,投资者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讲,也要考虑确定收益所归属的类型。
非美国投资者除非可适用优惠税率条约,否则都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被动性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被动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税等。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因出售美国股票或证券而承担纳税义务,除非该项收入实质上是来源于贸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条约规定,该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来源于处置在美国的不动产收益。非美国投资者通常无需填报被动性收入,但需填报处置不动产收益和贸易或商事行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动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税外,非美国投资者投资于美国PE主要会考虑避免来源于贸易或商事行为的收入。
美国应税投资者通常是持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或公司。美国个人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1年的资产)的最高税率为20%,短期资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8.6%。因此,美国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使收益性质归入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据美国法应纳税的投资者通常都寻求在美国管辖权以外的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PE常常被设立为离岸实体,如在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设立。这种地点的选择会导致另一个敏感的问题,个人投资
者要避免适用“外国个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简称“FPHC”)规定,适用该规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资者的影子收入,导致投资者承担税负。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策略是,美国个
人投资者通过设立美国或离岸“平行”机构(在税收上不被认为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美国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资产收益一般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最高35%)。因此,美国公司可能比美国个人更少地关注从基金获得的收入的性质。
关于美国免税实体(如养老金计划、慈善团体和大学)向PE投资的主要税收问题是避免“无关的商事交易应税所得”(,以下简称“UBTI”)。若是基金合伙人的该种实体发生了UBTI,该实体将需对其从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组织结构依公司或信托的税率纳税。在这方面,免税实体主要关注以下几种收入:(1)对营业合伙的投资收入;(2)无关的债务融资收入;(3)服务费;(4)某些保险收入。
当基金投资于一个被视为合伙或其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而该被投资对象开展了与免税实体职责无关的贸易或商业活动,则会产生UBTI。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实体对该目标公司的收益份额即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实施管理、提供咨询或类似服务而收取费用,则可能被视为参与了贸易或商事活动,该费用则为UBTI。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近年来,针对在我国更适合发展哪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广泛的讨论。本文仅针对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缺陷进行探讨。
在中国,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的正式承认源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新的《合伙企业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有限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财产的分配等内容。新《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该规定突破了《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规定,这一突破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设了有利条件。由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将会有大量资金充足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若否认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果。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权利能力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也应该包括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4条第16款规定,公司
可以“充当任何合伙、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合作者或经理”。[5]
德国商法典也
规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6]在法国,通过注册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伙、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成员。
[7]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设立非法人型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另外,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伙人的范围,可以成为《合伙企业法》下的合伙人。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考量中,资金安全和及时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在经营期间撤回出资,就会大大影响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依据英国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在经营期间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资,[8]这是造成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英国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撤资,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根据其投资计划约定相关退伙的事宜,当约定事宜发生时,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退伙。
在税收方面,《合伙企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据此,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由投资者缴纳单层税收:投资者若为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为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如前文所述,合伙企业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只从合伙人层面征税,有效减轻税负,是关
键原因之一。
(二)我国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缺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则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为基金经理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个人则须承担巨大的压力,仅以劳务出资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为最后的防线,这种情况会影响基金经理对基金的运作,也可能存在不利于有限合伙发展的情况。
在税收方面,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体现在有关创业投资的法律规定中,因此,必须满足法律有关创业投资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则是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人层面缴税,不存在税收优惠的规定,合伙制的单层税负相对公司制税负轻,但合伙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率和管理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在于缴税时机的确定。由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人层面承担纳税义务,合伙人应在何时纳税则需要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有一个存续期,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往往合伙人参与合伙的时间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运作的期间,基金取得收益并不一定会每年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还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有在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取得的总收益。这个收益是应该分摊到基金存续期的每一个纳税期间来纳税,还是只考虑当年收入来纳税,这个问题也还没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由此可见,虽然在我国已经有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积极运作,投资于房地产、IT、医药、电信、金融服务等行业,但为了更有效利用并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良性发展,还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角度出发单独立法,而是需要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个人破产制度、纳税制度等,并非仅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目前,在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规则,以更明确地指导实践。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有关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确性,才能够使投资者放下顾虑,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模式进行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④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几种

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以下几种:一是自筹,二是直接融资,三是间接融资,四是政府扶持资金等。
自筹资金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业主自有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企业间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机构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的贷款等等。关于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当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从融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各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一半。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
3、贷款援助。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
4、风险资本。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5、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型企业融资主要有四种方式,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当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四种方式是什么”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华律网咨询。

⑤ 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有哪些有效途径

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的途径
拓展长期股权资本
来源。短期而言,允许商业银行为疫情冲击严重的中小企_提供股权融资救助。一是适度松绑商业银行开展投资业务禁令,允许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提供股权投融资服务。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募集中小企业专项救助资金,直接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三是对开展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商业银行,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约束。四是承接财政救助资金,为中小企业投资机构贴息和减免部分投资损失。长期而言,建立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一是借鉴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模式,建立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银行。二是借鉴以色列Yozma 基金模式,组建更多服务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导向和市场化考核原则,建立基金管理者薪酬与投资利益、风险匹配的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常态化的中小企业投资贴息政策,以及投资风险分担机制。
疏浚股权投资现实阻滞。一是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地方政府组织股权投资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平台。二是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中小企业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尤其是重大事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资者。三是完善中介机构和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中介机构入职门槛,加强监管中介服务机构。设置股权投资相关专业方向,借鉴国际经验和联系国情实际,培育高端股权投资人才。
健全股权投资退出机制。一是适当缩短IPO 锁定期限或者建立部分限售制度,兼顾股权投资退出效率和避免股东过早套现。二是健全并购重组市场。持续从严监管“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承诺”重组现象,增加违规处罚力度。修订《中介机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加大中介机构履职问责力度。适度放宽重组上市标准和融资渠道限制。三是完善新三板协议转让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积极落实转板机制。四是支持场外市场股权转让业务发展。五是支持融资型反向收购。
来源:人民论坛 (2021年01期)

⑥ 战略投资具体是指什么样的投资和财政投资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战略性投资是指对企业未来产生长期影响的资本支出,具有规模大内、周期长、基于企业发展容的长期目标、分阶段等特征,影响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的投资。即对企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财政投资又称为财政投资性支出,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将其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种集中性、政策性投资,是财政支出中的重要部分。


2、目的不同

战略投资通常是和拟投资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相近产业,或处于同一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其投资的目的除了获取财务回报以外,更看重其战略目的。

如果企业希望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获得投资者在公司管理或技术方面的支持,通常会选择战略投资者。这有利于提离公司的行业地位,同时可以获得技术、产品、上下游业务或其他方面的互补,以提高公司的赢利和增长能力。

财政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投入资金用于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3、投资期限不同

战略投资者通常比财务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更长,因为战略投资者进行的任何股权投资是其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是出于对生产、成本、市场等方面的综合考虑,而不仅仅著眼于短期的财务回报。

⑦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7)财政股权融资扩展阅读: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⑧ 某地方财政对某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要怎么写分录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⑨ 财政专项资金 入股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但不包括财政投入到企业用于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一、实施主体
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即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和确定股权被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股权的安全,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选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管理协议;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的股权投资意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到指定企业或项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投资双方共赢。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会商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取
代省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责的投资管理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南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2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有财务、投资、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条件,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报通知,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候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取
(一)参与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许可证,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通过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上年度年检;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近三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近三年平均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项(含10项)以上。
(二)参与股权投资财务审计事务的会计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许可证;
2.有从事过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类似业务的案例;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拥有6名(含6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并通过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年度年检;
5.近三年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申报通知,告知社会各界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组织企业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议名单,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多少,也可以将所有申报材料直接交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独立筛选和调查。
(三)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等。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谈判结果,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上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项目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日常管理。
六、股权投资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
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因无法顺利退出,导致股权比例变动,进而超过30%的除外。
(二)参股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投资考核
为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意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与被投资企业事先约定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率。未事先约定股权投资收益的,按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股同权,享受应有的收益,承担应有的风险。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额。
(四)投资退出
国有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签订被投资协议时商定。国有股权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国有股权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股权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要求国有股权投资退出;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4)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投资份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额不到投资额的70%;
(5)被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的严重行为。
3.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如何退出、何时退出。
(五)价值评估
省财政专项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审核,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对于退出价格,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的,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被投资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确定合理的退出价格。
(六)收回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作为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滚动使用。收回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弥补后的剩余收益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风险控制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履职情况及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股权投资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八、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厅将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为保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财政风险,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占总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选取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被投资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2.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省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九、规程时效
本规程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阅读全文

与财政股权融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6500韩币等于多少人民币元 浏览:422
股票兼职讲师 浏览:856
期货刘福厚 浏览:914
节能建材股票 浏览:403
股票下跌英文 浏览:3
4月末外汇储备 浏览:448
卢映融资料 浏览:644
股票上压下托 浏览:290
米庄理财官网 浏览:164
哪种贵金属在最低谷 浏览:995
外汇保证金计算题目 浏览:815
博时主题行业基金净值上证指数 浏览:325
苏宁易购投资方向 浏览:41
百洋股份有投资价值吗 浏览:627
养老目标基金什么时候发布的 浏览:459
博通集成直的投资吗 浏览:700
融资平台网 浏览:442
草甘膦原粉价格 浏览:460
期货指数里面没有多开吗 浏览:895
5千港币等于多少人民币多少 浏览: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