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全民的金融意识 急求~~~
对提高全民金融意识的思考顺应时代潮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断的提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发展方向。这不仅要求金融业积极发挥核心作用,同时还要求公众的金融意识能够进一步得到提高。只有公众具备了良好的金融意识,金融市场乃至全社会的发展才能是有序的、安全的和稳健的。金融意识属于经济范畴,是集理财意识、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及信用意识为一体的统一意识流。其特征是人们的意识与货币相联系。它的形成源于人们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资产交换而取得的利润。
一、理财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公众真正从金融行业受益
近年来,“个人理财”或“个人财务策划”等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业流行的概念。新名词的诞生有其适当的金融环境。个人理财服务是由专业理财人员通过明确个人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帮助客户制定出可以实现理财目标的方案或建议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优秀的理财服务能使公众增强理财意识,加强对金融行业的认知度和忠诚度。过去,公众缺乏理财意识,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理财成为必要。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 计划”,随后,其他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合理享受理财服务成为公众需求。老百姓可以利用个人理财服务,使钱生钱,增加收入来源,充分利用自有资金,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宽裕,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理财方案,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但对于不断进入银行间市场的理财资金来说,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还太少,而且,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会隐藏很大的风险。一是同储蓄产品密切相关带有一定的高息揽储倾向;二是表内管理不利于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三是不利于把理财业务发展为商业银行独立的主流业务。比照国际成功经验,正确进行产品定位是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公众提高识别能力成为提高理财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投资意识是公众金融意识的核心基础
在金融意识中,投资意识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公众踊跃投资,使其资本社会化,市场经济才可能发达。同时,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直接融资。它既不是政府融资,也非银行融资,而是通过金融市场从企业特别是社会公众那里融资。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投资,直接融资将是一句空话。另外,居民的储蓄倾向、消费倾向、投资倾向等变化会决定投资结构的合理化程度。只有公众具有较强的投资意识,才能营造出正常、合理的投资氛围,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随时向高效率部门和企业转移。它与理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理财是战略,所注重的是资产的布局。投资是战术,是理财规划的具体执行,是战略的运用,它仅仅只是理财的一个部门而已,其各项运作都要服从于理财的总体战略。我国居民对金融投资的选择还是存在严重的单一性的。比如,对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理财、持有现金的比率调查中,银行存款一项占比在60% 以上,其次是保险28% 左右,证券10% 左右,现金2% 左右。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投资形式很集中,主要是选择银行存款这一传统理财方式。我国居民对证券市场认知不足,风险偏好不强是制约居民不愿选择证券投资等其它投资工具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国有机制下生存,许多的企业家已习惯于政府公务员式的思维与待遇。无论是考核、升迁、还是薪酬奖金,自己的实际贡献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回报,企业家们的能力与创新没能合理的转化为企业的资本,投资意识淡薄。企业的投资意识作为金融意识的最高境界,在企业上市、并购、证券交易与买卖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诸此种种。一个企业家或是一个普通公众不可能像训练有素的投资家那样了解企业的价值,但是具有一定的投资意识,将会使得企业家知道如何得心应手的去区别、利用投资家的服务。
三、风险意识关系着金融意识的前进方向
风险意识在整个金融意识体系中既有挑战的特征,又有防御的特征。金融资产特别是其中的权益工具其最大特点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预期收益越高,其风险就越大。没有挑战未知的胆量,也就根本做不出冒风险投资。在主客观方面风险意识的防御能力差表现在:1.企业防御能力差,金融诈骗活动猖獗。近年来,高科技、电子化在金融业的导入,使银行结算效率成倍提高,但是企业在享受银行现代化结算工具诸多好处的同时,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时刻窥视着企业财产,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企业稍不留意就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当前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主要有利用签发空头支票和要素不全支票进行诱导诈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利用假银行汇票和假银行本票进行诈骗等。应当看到,当前一些社会不法之徒的犯罪气焰非常嚣张,犯罪手段也更加专业化、科技化,这些犯罪分子伪造的银行票据,足以达到乱真的程度,企业在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没有及时进行银行咨询的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2.金融风险意识差,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表明:2002年1月至11月共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金额达2000亿元,其中大都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2002年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等,已给国家造成72.3亿元损失。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坏账率在5% 左右,2002年至少有150亿美元海关欠款的风险和成本。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2004年底国内所有企业都将自动拥有进出口权,届时,外贸经营权的完全放开,国际贸易的地域将由以前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和特区转向内地,转向地市级下面的公司和企业,转向缺乏外资经验的地区和企业,损失有扩大的趋势。如欲少受骗、不受骗,就应当认清骗子的欺诈手段,增强金融意识。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投资者从稳健性出发,对经济走向、市场走势做出明晰的洞察,进而形成比较合理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结构,以避免其投资被风险吞没。只有具备了风险意识,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才有可能既如愿以偿的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又最大限度地及时规避金融风险。
四、信用意识增强可以为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金融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诚实守信是金融生存发展的生命。当前,社会信用环境问题已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了诸多危害。如信用丧失严重影响投资和消费,表现在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泛滥,特别是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十分严重,导致银企关系扭曲,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关系,阻碍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建设刻不容缓。要发挥好金融文化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信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功能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制度,逐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强化公众的金融意识有助于中国金融平稳发展
发挥政府在培育居民金融意识方面的职能作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居民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政府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调节者,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对不同人群进行必要的金融知识教育。电台、电视台及各种报刊均可以开设金融知识讲座,也可以通过因特网,提高民众的金融意识,可以为居民金融意识的培育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条件。继续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减少行政干预,为培育居民的金融意识提供最佳的市场环境;扩大民间投资范围,为民间资本提供足够的行业信息,以便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只有民间资本准入领域扩大了,居民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扩大活力空间,居民金融意识才有其成长的沃土。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不可能不接触金融及金融工具,因此,每一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培养自己的金融意识。
❷ 金交所定融计划
定融产品融资资复金路径一制般为认购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账户)-认购方,不经过金交所账户,属于场交易。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 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目前市场上很多融资方及金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 资产品,如“定向融资计划”等。进元财富认为金交所定融产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金交所为定向融资的备案机构。
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式。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
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必须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三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账。
第四十条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❹ 金融金融危机下如何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销售的速度完全可以用秒来计算。”这是银行职员对凭证式国债的形容,在北京市,200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一小时就被“抢光”,这样的场景在全国各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国债如此热销,是普通百姓对于当前利息政策以及理财渠道狭窄的无奈反应。作为工薪阶层或退休一族,得存钱预备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购房、医疗养老,但根据央行公布的CPI指数,如果去年初存进银行1万元,到年底实际只值9000多元了,就这样还得缴一笔利息所得税。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占着主要比重,股市低迷大家不能玩,房市火爆大家玩不起,而低利率甚至负利率却在消耗着普通百姓的资产。
对普通百姓来说,影响他们行为的有非常现实的东西:存进银行的钱所获得利息无法弥补物价上涨的损失,如果有某种机会,并有高于银行利率的诱惑,他们自然会将钱转向收益高的方向,甚至会将钱托付给收益更高的“地下金融”。利率政策必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当前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资金的安全,保障百姓存款的保值甚至增值。
“抢购”国债的大多是工薪阶层,特别是“银发”老人,那些能承担一定风险的中等收入阶层其实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与国际的接轨让“白领阶层”逐渐懂得从一而终的就业模式正在消失,指望依靠就业单位来解决自己终生的经济问题已不现实,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未来负责。同时,个人资产增加也对银行个人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谁也不希望让钱躺在银行里“睡觉”甚至“损耗”,因此个人投资理财既是保值的新渠道,也是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据资料统计,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的个人银行理财业务每年平均利润都高达35%,年平均赢利增长12%~15%,远远优于一般的银行零售业务。巨大的利润同样也应该吸引中国各家商业银行,然而,即使是上市公司,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以存贷款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金融服务似乎还是比较陌生的项目。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如果国内金融机构的服务不令人满意,许多人很可能转而选择外国银行。中国金融机构要想在相关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关键在于打破银行垄断、推动金融体制的改革,将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服务手段简便快捷的目标导入金融体制改革过程。面对巨大的个人存款与投资渴望,内资银行必须迅速转变角色、抢占先机,拿出可行的方案,精心培育并开拓个人理财服务市场。
如果在一段时间后,国债依然是“抢购”的主要金融产品,新的金融服务项目仍不见起色,那意味着诱人的金融产品开发与销售市场将白白地向外资银行拱手相让了。
❺ 怎么设计一个金融产品方案
是个综合工程,设计两大主题:融资和投资。本篇介绍理财产品的设计:
(一)产品创意设计思路
1.预期最高年收益率:1.80%
2.收益计算方法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100×投资者认购的该理财计划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金额÷100×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
每收益计算单位理财收益及投资者获得的美元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3.投资方向说明
将投资于国内外金融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区间,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债券资产0—50%、资金拆借30—100%、银行存款0—50%、其他资产0—50%。
4.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违约赎回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再投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❻ 急需解答~~~对金融资产发展的认识
金融资产管理与发展
主讲人简介
刘鸿儒: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经济金融专家
柏士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总裁
唐 旭: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主任 博士生导师
金 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博士生导师
内容简介
在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多年以来银行在支持国家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但是针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国有银行背负着这么多的不良资产,是难以在国际上进行有力竞争的,只有将这部分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才能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四位专家针对我国成立金融资产公司的背景进行了详尽的阐述,针对在成立初期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有各种的看法,资产公司在三年的工作中,以自己的成绩证实了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正确性,不仅是对国有银行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而且对理清国内不良金融资产,对扶持国有企业改革都有重大贡献,专家们以发展的眼光,客观地阐述了金融资产公司的重要性和其工作的艰巨性,来征得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关心。
全文
观众朋友你好,欢迎收看《百家讲坛》,欢迎你参与我们的AMC资产管理与发展论坛,首先还是一起来认识一下,来到我们论坛的四位嘉宾,坐在我身边的这位是经济金融专家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鸿儒先生,欢迎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柏士珍女士,欢迎;这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主任博士生导师唐旭先生,欢迎你,还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金碚先生,欢迎你。
柏女士,你们在实际操作当中,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很多很多种困难,那真正让你觉得很难克服或很难对付的事是什么?
经过这三年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在这个过程当中呢,可以说我们遇到的困难是很多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就是在我们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的这样的一个情况下诞生的。我们的前进的道路真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当然国家也非常关心我们,对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的一些困难,遇到的一些问题,也能够及时地听取我们的意见,来不断地完善有关的法规,来帮助我们、来把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推向前进,那我觉得在当初,以及在现在的运行当中,我们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我觉得一个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对我们的资产管理公司,还不是很了解,还不是很理解;因此,他们在很多的方面还是不是特别很配合。
我曾经有机会到过很多地方去看我们的同事,我也有机会见了一些省里面的一些领导。我曾经跟他们交换意见,我说你对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要多一点地理解、多一点地支持,你不要觉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在支持你们的地方经济建设,它们可以给你们钱,可以给你们贷款,但是,我们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手里,是掌握着一万四千亿的不良资产,这个不良资产,如果在你的省里面,可以通过我们的配合,通过我们相互的支持、通过我们相互的理解,来共同制定一个比较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方案,把你的企业当地的企业能够盘活了。那对你的经济发展,同样是起一个很大的作用的。
那三位嘉宾你们怎么看,就是社会上对我们AMC的这种认识,是我们的宣传不够,还是我们大家在认识上本身就没有理解了国有这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这种职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和企业之间的基本的关系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关系。那么它要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的时候,当然讨债是内容之一了。但是债权人他也不是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我不顾债务人的死活,我把债讨回来就行。不一定事情就是这样的,所以债权人他也是会希望债务人能够存续下去、能够活下去、能够发展,然后他债权也得到了它债权的利益。所以呢,如果你单纯地讲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而且是坏帐,那可不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要钱嘛,但是,设立这个资产管理公司,这个初衷本身就是说,尽管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而且债务人已经是违约了,你已经还不了钱了。再一个问题,债权人去找你,然后是跟你共同地协商地来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如果这点企业能够理解的话,我觉得双方之间这种不信任是可以解决的。 人家会说,我理解是理解,就是没钱。
我们可以谈一谈,寻找一个办法,最佳的方案,来解决。没钱,第一个要让债务人你要知道,甭管怎么样,你还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按照法律,来对待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意识必须要有,然后债权人可以想各种办法,提出一些办法,来帮助债权人能够有可能的话渡过他的经营的难关;如果是你实在是解决不了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债务人就不行,那就要依法办理。
我觉得刚才柏女士讲的那点特别对,就是我们可以坐下来谈。那就证明我们的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为了救活你这个企业,不是说要把你搞垮。搞垮了对债权人也没有好处,对他也没有好处,对谁都没有好处。所以说这点我们这个信息一定要传递出去,不是讨债公司,而是真正相互坐下来能够盘活一个企业。通俗的话讲大家都有好日子过,是这个意思吗?
其实世界上有很多这种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债权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关系,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只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你比如说在国外有那种破产保护制度,它也是这个问题。按道理你只要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你就破产,很简单。但是为了能够让你既到了符合了破产的条件了,但是如果你要破产了,那债权人也得不到好处。那就搞一个破产保护,在一定时期内,构造一个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由债权人怎么样能够跟你债务人在一块,能够使你这个企业能够度过这个经营的难关;如果你实在度不过去,当然还是破产;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合作来解决这个不能偿还债务的这个事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你说的这个好像我们从理论上这么去分析,或者去理解,都很顺,但我想问柏女士,在现实中有多少人愿意坐下来和你聊?
我觉得还是有的,我可以给大家举个例子,江苏有一个叫铜材厂,叫铜,太仓的一个叫铜材厂,它欠了我们的钱。它欠了我们的钱以后,如果说我们就是单纯地去叫它还钱,叫它还债这个企业可能就不行了。但是通过我们同事的工作,我们跟它们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我们研究了一个非常好的一个方案。什么方案呢?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们根据国家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我们可以给它减免一部分债务,利息我们可以给它减免,甚至本金我们都可以给它减免一部分债务。这是一项,第二项它还了一部分,它不能一点都不还,它还了一部分钱;第三种剩下的债权,我们呢,实施了债转股,变成了我们的股权,这样子的话,它就活了;在这个同时,我们还支持它引进外资,来对它的这个企业进行重组,我觉得我们设计了这个方案以后,对这个企业实际上我们不是把它逼到了一个走投无路的地步,而是通过我们的这种多赢的方案,使得这个企业就活了;它又引进国外的战略投资者,那我们资产管理公司又进去了,它又还了我们一部分钱,这种多赢的方式,现在在我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每家都有,这样的例子还是很多的。
这么看上去就好像给一个人卸下一点包袱,又注入一点新鲜血液,那么他感觉他自己也有了精气神,好像前途也有了一点光明,不是那么暗无天日;那么另外两位教授,刚才柏女士她谈到社会上对它们资产管理公司的这种偏见也好,这种不理解也好,你们怎么看待?
首先也要让债务人知道,资产管理公司肯定要讨债,如果不讨债这就不叫资产管理公司。我们刚刚传递出去一个信息,我觉得一定要让它们明白,债是肯定要讨的;债是要还的,虽然没有父债子还,但是这个债是不能跑掉的,市场经济原则就是这样。你只要承担了这个责任你签了协议你就要承担责任你就必须要还,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也要让它明白,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无条件地让你破产,不是把你逼到绝路上,让你一点退路都没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要合你站在一条线上,因为它是让你破产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实在是扶不起来了,那没有办法了,阿斗扶不起来了,但是如果你真的有一线希望,资产管理公司会尽力地帮助你。所以呢,债务人要明白,资产管理公司向你讨债,你也可以充分地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这个渠道,这些专业人士,这些信息,就像柏女士说的,我可以给你引进外资,我可以给你观察市场,我给你提供一些政策线索,你再去努力,那么最终结果是希望共赢,大家都走上正道,这是最好的结果,因为这样的结果是企业也好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也不是坏帐了,这是最好的,所以这是双方的事情;你要看好形势,你是利用这种形势,资产管理公司也要看准形势,也要把信息准确无误地告诉它给它有压力,这是国有资产,你不能说你想不还就不还,没有这事。
刘教授你觉得呢?
我倒同意他这个看法,这件事情不能光讲一面,我来了就帮你搞活的,这容易片面,就是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主张还要两面,首先在全社会要树立严格的欠债要还的法制观念,讨债为什么不对,你欠债就应该还,你这个问题的提出,就代表了一种错误观念,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态度明朗。我们去讨债的人不能软,当然国家要给予法律的支持,法律有规定,当然要执法,我觉得这一条非常教育,教育大家有严格的法制观念,必须树立欠债要还这个信用观念,就是第一条。
第二条,我们一定要配合取得双赢,把企业搞活了,我们收上钱了,或者我们增值了你日子也好过了,大家共同实现我们的心愿,这一条是属于大家所不理解的,把我们工作简单化了。我觉得这两面都要给大家做工作,使大家要了解,第一要有欠债要还的明确严格的法制观念;
第二,我们现在做工作,不是简单地讨债,我们是要和你共同合作互相配合,把企业搞活,把死钱变活钱,把坏资产变成好资产,能变多少变多少,尽量地多变好,尽量地减少损失;我觉得这两面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因为我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很多工作要做,那么,它在开展工作过程当中,可能得有一定的保障,那么这可能是政策的保障,还有法律的保障,我们就感受到可能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已经在努力做。但是还是有一些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
这是非常重要的,要用法律保证,大家依法办事,以法为准绳,
不然大家说话没有共同语言,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
那么柏女士你们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这方面带给你们有困难吗?
我们还是有困难的,比如说现在我们虽然在我们运行的过程当中,国家在不断地来完善有关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有一些政策,虽然制定了,但是真正到落实的时候,还是遇到一定的困难的。我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就是税费的政策,虽然是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是财政部有关的部门,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一点,就是我们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处置不良资产的时候,可以享受一些税和费的减免;这个是国家给我们的一些政策,但是我们在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有的地方不执行,不执行;它说还是不明确,我们遇到过。我们为了处理一笔不良资产,这个资产是一个抵债的物质,那各种税 费各种名字我都记了很多,土地出让金,营业税,交易税,我们从中国银行拿进来过户要收我们的钱,然后我们再处置给别人的时候又要收我们的费,还有税,还有管理费,还有土地费还有地方上的一些税,加起来这些费和税,我们处置回来的现金,不够抵补,还赔了。比如有些费和税它是地方收的,像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是两块,你最后处理完了钱是要拿到资产管理公司交中央财政;我这儿呢,你把东西拿走,我这没有收入,但是这些费税也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你该不该交,你交了才能走人,你才能把东西拿走,这是我的收入;这有一个地方收入和中央收入的互相之间也是利益处理的利益关系上。
从经营理论上讲所有的行为都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上,只要对自己有利,都往自己最有利的方向去做,当然我们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化;那么地方财政想:我的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不一致。
我觉得从本质上讲,当时在构造资产管理公司的时候,对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它性质的理解,以及根据这个对性质的理解,给它构造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则,不是很清楚。因为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它本质上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过程中间处理一些特殊的问题,是这么一个机构,按照严格的商业原则,很难处理的问题。然后它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来解决这种特殊问题,一般国家都是要给它一个很完整的一个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什么费不能交,什么税可以免;我们国家就没有,所以你在做一个特殊的工具,特殊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进入资产运作的时候,也把它按照通常的那种交易行为,它可不就是要收税;你买卖之间,我税务局来收税,它也没错,它也有规定,你占用了土地,要收土地管理费,这也没有错,甚至你们两个签订一个协议、合同,还要收个印花税,这个都是可能的,它都合理。问题就在于对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一个市场经济中一个特殊手段,它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所以你应该给它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的环境和工具,让它去运作去;这也是因为这个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间,不可能马上就很完善,这些问题都是在慢慢地实践过程中间才发现的问题,我觉得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要继续运行下去的话,国家在立法上在政策上应该逐渐地完善,要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哪些交易,是不可以不需要,需要收税的要明确的。
其实这个问题,还有更进一步的问题,就是还会延伸这个问题。就是现在是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拿过来,它要交税,那么将来资产公司把它卖出去还要交税这样一来,别人还来不来买,别人买的时候也会考虑,买进来我还有这么大一堆费税或许将来这个资产的产权是怎么回事?明不明确?说不定过去是国有的,就比方说土地,还没有土地证,还没有产权证。
到了搞了三年了,有一定经验了我主张应该用法律的形势,这样来保护国有资产保全国有资产这个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
我们最近还遇到一些问题,就是国外的一些投资者他们很有兴趣,对中国有这么大的一个庞大的一个不良资产的处置,他们很积极,很希望来参与这项工作。很多的国外的这些中介机构或者是投资者也都来跟我们接触,我们接触的也很多。但是其中有一条他们就给我们提出来了,如果说他们买了参与我们的处置不良资产,他们能不能享受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所赋予我们的一些优惠政策?这个就是很现实的问题,我们就很难回答的了。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如果像这些具体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也来没有办法怎么做。
所以这又是刘教授说的这个问题,其实是最关键的,最终应该建立健全的这种法律制度。大家都依法可循,都按照这个游戏规则来做,就没有什么话好说了。我有一个疑惑,柏女士,就是你们的资产管理公司一直在讨这种不良的资产,你说它盘活也好,或者帮助也好,当然你也在清讨。那么你们也要生存,或者说你们也有一个正常公司的运作,你们没有一定的这个投资或者没有一定的这样的一种手段,去支持你们。
因为现在在我们这四家资产管理运作的过程当中,都碰到一个同样的一个问题;譬如说我们现在人家抵债给我们一栋楼,这个楼现在整个的框架都有了,它现在就没有钱来进行内部的装修,结果没办法,那如果我们再能给一点投资,让它的这个装修能够做好,我们将来以后再处置它这个价值的提升是远远远远地高于我们现在卖出去的价格。现在谁要你一个破的楼破的框架子,人家还要花很多的钱。如果我们有这么一点点的话,我们就会提升这个资产的价值。所以我们现在,我们也在呼吁,我们也在请我们的有关的部门能够研究是不是可以在特定的范围之内,能够给予支持。使得我们的资产的处置,能够提升它处置的价值,能够得到回收最大化。
刘教授你觉得呢?
如果政府要资产管理公司单纯地讨债,不是盘活。那你就这样,收上钱全交给我,没有收上来接着收。如果根据我们现在的经验证明,不能单纯地去要钱讨债,还要把企业或者现有的资产死的变活,坏企业变好,那就要给它一定的机动权限,当然政府主管部门是担心把钱再用坏了,再出坏资产。如果是担心这个问题的话呢,那就是有一些条件的限制,我是主张这样要给点机动权限,这个要法律程序把它定下来,这样的话,就是实现双向的任务;一个是讨债,就刚刚我说的,欠债一定要还,另外一方面我们大量的工作呢,要把资产死的盘活,要把企业坏的变好,那就要给点机动权限。这样的话,就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更大限度地,更大范围活动余地,它使得它一万四千亿,可能就是说,多保全一些;就有些确实收不回来算了,但是确实有条件能把它搞活的,甚至是增值的呢,那你为什么不放手让它去做呢。
就像刚才柏女士举的那个例子,一个很好的大厦,结构什么都有,就像一个姑娘一样,就没身好衣服,给她置办一身好衣服,可能就能嫁个好人家。所以其实道理就这么简单但是做起来有时候可能是很困难,但是柏女士我们探讨问题的时候,有时候会遇到理论和现实总是有一定的脱节,在你们实际的这种工作当中,有哪些在环节上让你感觉到非常非常疼?
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我们现在还是要回到我们三大任务的这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因为我们自身承担的这个任务,譬如说,我们又要资产回收最大化、又要支持国企改革,我们现在在处理这个过程当中怎么把握好,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就是现在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当中,有一个职工的下岗的问题。所以现在在我们这个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由于三大的任务摆在我们面前的那真是一种新的挑战,你又要把握好这个政策,又要考虑到眼前我们的收现,还要考虑以后产生的后果会是怎么样的,你又要考虑到我们现在的回收的最大化,你还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安定这个问题,现在我们的大局是要发展,还要稳定,改革、发展、稳定这是我们的大局。所以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在我们的实际的运作的过程当中,真正是对我们的领导对我们的全体的员工是一种新的挑战、新的考验。你的政策水平怎么样?你的管理水平怎么样?你的知识水平怎么样?能不能把握好?我们的同志说,资产管理公司好像目前像走钢丝一样,这个很难,又要维护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我们要多收一分钱,那国家的财政就会减少一分负担,所以,我觉得我们的任务还是很艰巨,但是也是很光荣的;在这样的一个发展国家进一步对外开放这样一个政策下,我们扮演的角色应该说很重要的。
我们国家四大AMC公司呢,它们始终都是在拿捏一种分寸。因为它们运行的这种外部环境也好、内部环境也好,都不是说特别地完善,这三年了,三年运作下来我们谈了这么多困难,不能说困难更多的是说我们工作当中的一种心得,或者说一种体会,那么我们三年工作下来,确确实实大家可能关心的这一万四千亿的不良资产,我们最后解决了多少?或者说我们有什么成效?可能不光光是帐面上的数字了。
我们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到(2002年)的6月底,6月30号,我们四家共同现在已经处置了帐面的资产是两千一百亿,不包括债转股,就是债权的处置,是两千一百多亿;我们回收的现金是四百五十四亿,四百五十四亿现金,非现金资产不算;我们还有几百亿的非现金资产,就是实物资产,这个还没有变现。如果将来变现,肯定要会有一些收入的,平均我们现在的回收率是达到了21%多一点,将近22%一个水平,那我们觉得现在这个水平我们认为还是不是很低的。
我问三位专家,从刚才数字上来讲,这三年的工作,你们觉得呢,就单纯从数字上来讲。应该说以国际经验来看,资产回收21%的回收率,不应该算低的。举个例子,比如说日本的不良资产回收一般都是从5%开始,100块钱资产能够5%—10%回收。这就是一个过去二、三年,过去几年,日本处理不良资产常常是这样。按照这个水平,那么现在能够处理到21%应该是不错的,当然我们也以另外一个角度讲可能现在处理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按照顺序是先易后难,所以这个也要充分估计到为什么现在相对好一些,可能也有点这个因素在里面。当然经过我们努力,我们尽量地把它做得好一点。我觉得他们和外国的这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他们工作难度要大得多,所以说百分之二十几已经是非常不容易了,还是非常不容易了,我们在座的都应该是我们业界的人士,真的应该为自己的这种工作鼓鼓掌,我怎么听不到。你们非常不容易,当然我们从简单的这种数字上来看,它可能还不能够完全地来反映我们这种工作的成效,就三位专家你们有没有感觉到,因为你们在研究金融业界,你们在研究他们的工作给我们这种金融业,或者带来的哪些好的变化也好,或者有些作用,你们能不能给我们讲一讲。
首先一条就是说它成立的那天接受资产开始,首先它就是对四大商业银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万四千亿已经划过来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贡献;后这个所得资产理论上说,在国外也是这样,你实际上是说你能收回多少,是尽可能收回多少,也不可能都收回,如果你都收回的话,那就跟变戏法一样了,那就是好像只要成立四个公司,就可以把这么国有多坏帐就解决了。所以不能给柏女士她们压力太大,压力是另外一回事,就是说它能收回多少,就收回多少,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要求;你本来收不回来的,你收回来一点,就是得了一点,这个觉得是一个很好的好处。
第三个成绩,我觉得多少就是说对涉及这些资产的这些企业,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一个公司,去跟它们去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过程当中间,我想多多少少会让这些企业能够意识到,还是必须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这些事情;而且对这些企业肯定会在不同的程度上,促使这些企业去改善自己的经营,改善自己的管理,改善自己的机制,这个我觉得这也是而且我认为这个是很重要的。就是坏帐有人管了,管的过程中间,咱还得按照规矩来,不能说一个政策,或者领导人一个说法就免了、就算了,不是这样;再一个就是说确实使一些企业,所涉及的一些企业,它起死回生,甚至是扭亏为盈。还有一项比较重要的,就是说,确实是把国家所要实施的债转股的这项政策给它实行了,如果没有这四家管理公司,债转股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解决不的,不能让银行去持股,你只能够让资产管理公司去持股,所以它把债转股的程序上能够给它解决,本身也是一个贡献。那么刘教授刚才金先生提到的债转股这项工作是不是对我们国家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债转股就是其他国家处理债务问题上也有这个做法,我们是因为法律上不允许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律规定它,不许在企业直接投资的问题,所以它有个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就解决了这个难点。一方面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下降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下来了,就是利率,负担减少,它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或者是改制的工作了,打下个基础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它是有积极作用的,它现在这两方面都得到好处,一个是商业银行把包袱拿掉,坏帐率、不良资产率、贷款率下来了,那么它可以研究股份制改制怎么样地进一步改造商业化经营管理,它就有条件了,国有企业有了这个条件,有了债转股以后,资产负债率下来了,利息负担也减少了,它也有条件自己的改造,自己的改革往前推进了,走股份化的道路,包装上市,这都可以,就是对这两面的,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那当然我们除了这个以外,另外帮助一批企业搞活了,刚才柏总说了很多故事,那当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呢,又搞活了一批企业对国有企业改变面貌,当然起了很大作用;那么再一个呢就是刚才金所长讲过的,就是我们工作坚持下去以后,给大家一个依法还贷,这个叫建立严格的规范的信用观念,确实起个促进作用,这个方面是有好处的;另外我们现在下力量去有个专门的机构,刚才说四大公司一万多人,下力量去搞活不良资产,这个对财政减轻压力来说,是起了很大作用的,否则的话这都是得财政背下来的,对减轻财政负担确实也起了很大作用。所以应该说我们这个环境下,能有走这么一步相当不容易,因为我们不容易在哪儿呢?因为大家没有这个法制观念,没有这个信用观念;另外呢,地方政府各个利益主体都在干预你,那么你又没有经验,外国这些经验拿过来以后好多它一下子行不通。就得靠去闯,挨家挨户去要,挨家挨户去帮,三年来我觉得最大的收获还不只前面说的,我认为两点:第一条,闯出一条路,积累了经验,杀开一条路,这个不容易的,没干过的,我是干银行这么多年了,这个事没干过,很不容易,杀开一条路,积累了经验,趟出一条路来,探索一条道路;第二个,培养了一个很好的队伍,这个队伍经过三年的锻炼,新的经验、新的知识、新的环境,新的问题、困难,我们的品格、我们的修养,都在提高。所以我觉得,不要看单纯看这个数,这个数本身就不简单,就不容易,但是如果你把这个全面看下来,那这个成绩是巨大的。从成立到现在仅仅三年的独资非银行机构,它我国的金融业改革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像柏女士说的,他们现在是摸着石头过河,也许起初的真诚会比较困难,但是就让我们一起关注它,一起帮助他们完善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这样我们相信他们的路会越走越顺。同时呢,对我国的金融业会有很大的帮助,好感谢您收看我们今天的《百家讲坛》,再次用掌声感谢我们四位嘉宾,谢谢四位嘉宾再见。
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义
2000年11月1日,我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对该类型公司做出明确定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由来、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由来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账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改制发展,以及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都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成立之初,除信达的人员较为整齐之外,其余三家均临时从对应的国有银行抽调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定位、性质、和运作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用于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由于银行自行清理不良资产会遇到法规限制、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管理能力不够和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需要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专门清理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的,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审慎地收购资产,有效地管理资产和处置不良资产,向银行系统注入资金等以挽救金融行业,重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通过运用有效的资产管理及资产变现战略,尽可能从破产倒闭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多收回价值;在尽量减少动用政府资金的前提下,使金融行业能够实现资本重整,减轻银行重组对社会整体的震荡以及负面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涉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模式:
1、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因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配置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
2、市场化运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政策性保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尽可能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共同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则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状况和发展方向 2004年初,国家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处置目标责任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商业化收购和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走市场化、商业化的路子。2004年4月,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委托代理业务、投资业务等三项新业务市场准入政策的出台,是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商业化业务有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华融公司率先获准开办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对部分不良资产追加投资等三项业务。商业化业务正在全面铺开。
(一)加快处置:“冰棍效应”的客观要求和抛物线规律的可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十年,但由于不良资产存在“冰棍效应”,即不良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加速贬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仅有五年时间,而国家又明确了2006年前必须处置完毕债权资产的要求,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三年内加快处置。 从资产处置规律看,现金流的回收数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一条抛物线的形状。也就是说,在开始处置的前几年,随着业务人员经验的增加,现金流回收的数量将逐渐上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处置和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将逐渐减少,资产处置的难度将逐渐加大;当现金流回收的数量上升到最高点之后,抛物线将掉头向下,并呈现出急剧减少的特征。
(二)发展方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实践来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机构设立、不良资产收购等工作,资产处置进度也比公司方案设计时考虑的进度要快,并且由于加快处置的要求,面临着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怎样发展的问题。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存在三种看法:
1、清算注销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因而业务运作的重点应是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迅速变现,优先使用拍卖、折扣变现、打包出售等手段,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产处置任务,然后清算注销。
2、长期存在 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因而业务运作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商业银行资产保全功能的专业化延伸,对公司存续期不应有硬性规定,经营计划管理上不应有年度现金流的设置,避免行为短期化。
3、区别对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着特殊使命,即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要逐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因而业务战略的选择上不应该简单行事,应该是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析分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性质的资产,分别采取相应的止损战略和提升战略。 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看均有一定道理,并有相应的理论、实践和政策依据,而第三种观点是对前两种观点的综合。本文认为,将不良债权尽快处置变现,的确是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在战略上不失为一种正确选择。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加上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式,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在质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果采取简单处置变现措施,难以达到最大限度回收资产价值的目标。当然,如果只考虑避免即期资产损失,只采取当前不发生损失的保全和正常清收措施,实质上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成银行来办,不仅有悖于宏观决策的初衷,可能最终损失会更大。由此看来,第三种选择是一种更加积极而且现实可行的选择。 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形势、市场状况,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的资源优势、政策手段和长远发展需要,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与发展的核心业务定位是:以资产处置为主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最大限度回收资金、提升资产价值、减少损失为根本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债务重组、资产管理为重点,不断培育市场和聚集人才,确立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 2006年底是财政部规定的完成政策性债权处置业务的最后时限,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将是不寻常的一年。如何在时限将至之前成功转型可以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关键。据了解,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在积极的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如此转型是否切实可行,有待研究和探讨。 (一)、商业化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转型模式存在隐忧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规模收购不良资产必须考虑“十一五”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选择。当前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贸易摩擦、人民币升值令人担忧;内需也一直没有快速增长。在这样的宏观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有资本金大规模的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需要慎重;更不能让“冰棍效应”蔓延,否则国家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就失去初衷。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华融、长城。
❽ 怎样提高金融意识
论文,给10分,太低了哈,
呵呵,
论文题目就是《 怎样提高金融意识》吗?你点歌啊,还是我们随意唱 啊?
2006.11.7日:开玩笑,给你找了一份,阅阅如何,合适否?
对提高全民金融意识的思考
鲍静海
对提高全民金融意识的思考鲍静海顺应时代潮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论断的提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发展方向。这不仅要求金融业积极发挥核心作用,同时还要求公众的金融意识能够进一步得到提高。只有公众具备了良好的金融意识,金融市场乃至全社会的发展才能是有序的、安全的和稳健的。金融意识属于经济范畴,是集理财意识、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及信用意识为一体的统一意识流。其特征是人们的意识与货币相联系。它的形成源于人们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资产交换而取得的利润。
一、理财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公众真正从金融行业受益
近年来,“个人理财”或“个人财务策划”等逐渐成为我国银行业流行的概念。新名词的诞生有其适当的金融环境。个人理财服务是由专业理财人员通过明确个人客户的理财目标,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帮助客户制定出可以实现理财目标的方案或建议的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优秀的理财服务能使公众增强理财意识,加强对金融行业的认知度和忠诚度。过去,公众缺乏理财意识,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理财成为必要。2004年9月光大银行首家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 计划”,随后,其他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合理享受理财服务成为公众需求。老百姓可以利用个人理财服务,使钱生钱,增加收入来源,充分利用自有资金,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宽裕,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理财方案,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但对于不断进入银行间市场的理财资金来说,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还太少,而且,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会隐藏很大的风险。一是同储蓄产品密切相关带有一定的高息揽储倾向;二是表内管理不利于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三是不利于把理财业务发展为商业银行独立的主流业务。比照国际成功经验,正确进行产品定位是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因此,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公众提高识别能力成为提高理财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投资意识是公众金融意识的核心基础
在金融意识中,投资意识处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公众踊跃投资,使其资本社会化,市场经济才可能发达。同时,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直接融资。它既不是政府融资,也非银行融资,而是通过金融市场从企业特别是社会公众那里融资。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投资,直接融资将是一句空话。另外,居民的储蓄倾向、消费倾向、投资倾向等变化会决定投资结构的合理化程度。只有公众具有较强的投资意识,才能营造出正常、合理的投资氛围,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并随时向高效率部门和企业转移。它与理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理财是战略,所注重的是资产的布局。投资是战术,是理财规划的具体执行,是战略的运用,它仅仅只是理财的一个部门而已,其各项运作都要服从于理财的总体战略。我国居民对金融投资的选择还是存在严重的单一性的。比如,对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理财、持有现金的比率调查中,银行存款一项占比在60% 以上,其次是保险28% 左右,证券10% 左右,现金2% 左右。这说明我国居民的投资形式很集中,主要是选择银行存款这一传统理财方式。我国居民对证券市场认知不足,风险偏好不强是制约居民不愿选择证券投资等其它投资工具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国有机制下生存,许多的企业家已习惯于政府公务员式的思维与待遇。无论是考核、升迁、还是薪酬奖金,自己的实际贡献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回报,企业家们的能力与创新没能合理的转化为企业的资本,投资意识淡薄。企业的投资意识作为金融意识的最高境界,在企业上市、并购、证券交易与买卖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诸此种种。一个企业家或是一个普通公众不可能像训练有素的投资家那样了解企业的价值,但是具有一定的投资意识,将会使得企业家知道如何得心应手的去区别、利用投资家的服务。
三、风险意识关系着金融意识的前进方向
风险意识在整个金融意识体系中既有挑战的特征,又有防御的特征。金融资产特别是其中的权益工具其最大特点就是收益的不确定性。预期收益越高,其风险就越大。没有挑战未知的胆量,也就根本做不出冒风险投资。在主客观方面风险意识的防御能力差表现在:1.企业防御能力差,金融诈骗活动猖獗。近年来,高科技、电子化在金融业的导入,使银行结算效率成倍提高,但是企业在享受银行现代化结算工具诸多好处的同时,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也在时刻窥视着企业财产,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企业稍不留意就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当前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主要有利用签发空头支票和要素不全支票进行诱导诈骗、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利用假银行汇票和假银行本票进行诈骗等。应当看到,当前一些社会不法之徒的犯罪气焰非常嚣张,犯罪手段也更加专业化、科技化,这些犯罪分子伪造的银行票据,足以达到乱真的程度,企业在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没有及时进行银行咨询的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2.金融风险意识差,决策失误频繁发生。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表明:2002年1月至11月共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金额达2000亿元,其中大都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2002年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等,已给国家造成72.3亿元损失。另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坏账率在5% 左右,2002年至少有150亿美元海关欠款的风险和成本。根据中国的入世承诺,2004年底国内所有企业都将自动拥有进出口权,届时,外贸经营权的完全放开,国际贸易的地域将由以前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和特区转向内地,转向地市级下面的公司和企业,转向缺乏外资经验的地区和企业,损失有扩大的趋势。如欲少受骗、不受骗,就应当认清骗子的欺诈手段,增强金融意识。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投资者从稳健性出发,对经济走向、市场走势做出明晰的洞察,进而形成比较合理的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结构,以避免其投资被风险吞没。只有具备了风险意识,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才有可能既如愿以偿的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又最大限度地及时规避金融风险。
四、信用意识增强可以为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
金融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以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基础。诚实守信是金融生存发展的生命。当前,社会信用环境问题已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产生了诸多危害。如信用丧失严重影响投资和消费,表现在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泛滥,特别是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十分严重,导致银企关系扭曲,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关系,阻碍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建设刻不容缓。要发挥好金融文化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信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功能防范金融风险,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制度,逐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强化公众的金融意识有助于中国金融平稳发展
发挥政府在培育居民金融意识方面的职能作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居民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政府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管理者和调节者,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对不同人群进行必要的金融知识教育。电台、电视台及各种报刊均可以开设金融知识讲座,也可以通过因特网,提高民众的金融意识,可以为居民金融意识的培育创造必要的体制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条件。继续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减少行政干预,为培育居民的金融意识提供最佳的市场环境;扩大民间投资范围,为民间资本提供足够的行业信息,以便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只有民间资本准入领域扩大了,居民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扩大活力空间,居民金融意识才有其成长的沃土。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不可能不接触金融及金融工具,因此,每一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培养自己的金融意识。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发表于《河北金融》 2006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