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Ⅱ 可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
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专国泰君安,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第二批5家券属商(2010年6月8日)
申银万国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
其它15家符合条件券商正在争取,条件已达标,但是未获牌照
国元证券、齐鲁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方正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长城证券、国都证券、宏源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符合“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的条件和标准。
Ⅲ 什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根据《管理来办法》,只有取源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1、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Ⅳ 取得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有哪些
目前主流的券商都有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具体请咨询您的开户券商进行查询
Ⅳ 投资者可在哪些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您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而且回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答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因此,投资者须到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名单可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渠道和证券公司网站获得。
Ⅵ 哪些证券公司新开立了融资融券业务
其实正规券商都是有融资融券业务的,只需要客户满足融资融券的条件就可以了,现在有的券商利率已经可以5.99了。
Ⅶ 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您好,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Ⅷ 哪些券商可以融资融券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1、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2、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3.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
中信证券(600030)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600837)
国泰君安 (香港上市)
光大证券(601788)
广发证券(000776)
4.第二批5家券商(2010年6月8日)
申银万国证券
东方证券
招商证券(600999)
华泰证券(601688)
银河证券
5.第三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名单(2010年11月25日)
宏源证券(000562)
国元证券(000728)
长江证券(000783)
兴业证券(601377)
安信证券
平安证券
国都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投证券
方正证券(601901)
长城证券
齐鲁证券
西南证券(600369)
Ⅸ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其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应该做到什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