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与P2P的结合有哪些模式
目前信托与P2P的结合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代销模式:P2P平台仅负责销售其中部分份额,充当投资顾问的角色,但是信托代销机构方面,银监会是有明确定义和限制的,从目前来说,绝大多数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备这个条件。”
二是质押模式:就是投资者A在信托公司B购买一份一百万两年期的信托产品,在信托产品到期9个月或一年需要用钱,而通过C平台将该信托计划进行质押,融资一百万,将信托的收益按一定折算转让给其他N多投资者。这里的转让形式是债权,而不是信托收益权,交易对手是信托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公司,所以不涉及监管红线。但是不排除投资者变不良信托的接盘侠。
三是收益权拆分模式:是指100万级别的信托计划进行份额拆分,投资者可以投资P2P产品,间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信托产品的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条件。
所以为了规避这些法规,P2P平台和信托公司,发挥“创新精神”从而衍生出了:
第一种是“代持模式”: 即由一家持有私募基金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往往为P2P平台的关联机构)作为单一出资体认购需要转让的信托产品份额,然后将其转换成一款资产管理计划,最后再以此包装成互联网金融产品在P2P平台销售。
第二种为有限合伙模式:即信托公司旗下子公司与P2P机构合作发起一只有限合伙制母基金(FOF),前者以GP身份参与基金管理,后者则将P2P产品投资款以LP身份完成出资,而这只FOF基金的投资标的则为信托产品份额。
❷ 哪些基金、信托公司比较擅长做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其实最擅长处理不良资产的还是资产管理公司,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AMC,比如国内最有名的四家,长城,东方,华融,信达,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做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的
❸ 信托可以受让可疑 关注类资产吗
可以的。不良资产处置是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一大板块。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进行操作。不良资产证券化是现在乃至未来所有信托公司都有的一个业务板块。
❹ 请问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4)互持不良信托扩展阅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❺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信托公司又是什么关系
打包出售,拍卖,催债,转让等各种方式,信托公司可以和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让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信托到期而无法按时还款的项目,让后由资产管理公司控制,当然,现在还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❻ 资产管理公司是怎么处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一、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第一仲模式是买断处理。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
二、银行相关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债务延期或重整、招标拍卖、债权转股权、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多种传统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受制于处置效率,在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处置方式。具体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银行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将资金注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从银行获取的资金接收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银行出表的目的,同时银行承诺未来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银银互持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资管同为通道角色。
(3)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处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一方面,阶段性的出表为银行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不良资产不用很快处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来的几年内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银行在付出资金成本的同时仍然要负责不良的处置,而在此后几年处置收回的现金可能还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以及人员运营费用,最终不得不降价再做一次买断式的出售,导致延误了最佳的出售时间,可能会得不偿失。
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1、以通道业务为主的资本中介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跟银行合作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合作,因为这些银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资自己区域内的资产,但是非常愿意投资安全区域内信用较好的大银行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资本中介的角色,实现中小银行的资金和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之间的对接。
2、与资产服务机构合作,把不良资产产品化
在资产端,银信合作业务为信托公司积累了银行的资源,可以保证不良资产的供应。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来看,虽然不良资产并不是信托擅长的领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长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平台以及资本市场等各领域资产的产品化。由于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资产处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联合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成立基金,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以及增信措施,对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断向资产证券化靠拢,同时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资产批发商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培育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不良资产包,并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共赢。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种“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间的SPV,又可做不良资产的批发商。
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保险资金体量较大,对不良资产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签订回购协议。
❼ 盲目信托是什么意思
顾名思义,浪费者信托就是为那些家境虽好生活却没有节制、自控能力差的人设计的制度。在中国有“纨绔子弟”的说法,指的就是这种人。盲目信托则是指信托的委托人抛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支配权,由受托人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情况放弃任何知情权,也无权干预。
为什么自己的钱要别人控制?为什么自己的孩子要受他人管理?为什么作为财富的主人却心甘情愿放弃知情权和干预权?答案很简单:溺爱害人害己,无自控能力的人害己害人,于是就需要外界和制度来纠正。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浪费者信托是一种委托人出于保护受益人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比如知道孩子有各种恶习又屡教不改,父母可以将孩子生活费用交给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这种信托中,受托人控制着信托收入和支出,按照受益人的实际需要将生活费少量发放给受益人。受托人还可以绕过受益人,直接支付给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比如向学校直接支付学费,向旅行社直接支付机票和住宿费,以免受益人截留挪作他用。受托人甚至无须咨询家长就可以拒绝受益人某些奢侈性消费的要求,比如去酒吧和不良伙伴们喝酒。
这种信托专门针对受益人的浪费习气,避免被委托的财产被其恣意挥霍。为了使信托财产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规定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不能提前终止或向债权人转让、抵押信托财产及收益。同时规定如果受益人欠债,其债权人在信托财产事实上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不能接近或得到受益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受益人的债权人对信托中利益无权作出主张。如此一来,即便受益人是个挥霍无度的人,向其分配的财产也不会被债权人合法收走。
这种浪费者信托不仅可以用于对晚辈而且可以用于对长辈的限制上,比如富裕又有孝心的子女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养老院而不是让老人自己支付,这样还能避免后者陷入骗子的陷阱。信托限制性消费就能起到未雨绸缪的防范作用,能让分辨力下降又固执己见的老人避免落入欺诈陷阱,安享晚年。
盲目信托就是委托人给予充分的信任,让受托人全权管理信托财产,自己不参与、不过问、不干涉。这种盲目信托在法制严格的西方国家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以及公司高管等个人理财,因其工作性质而与其决策地位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立法者往往要求这些人利用盲目信托来隔离其个人财产的投资管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以及内幕交易,从而确保其决策的客观公正。
同时,盲目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影响之外的金融机构,委托人不能持有其相当比例的股份或对该机构有实质性影响。这时委托人必须签订合同主动放弃许多权利,包括:不得对受托人的营运管理方式做出指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账目报告,不得任意取消受托人做出的营运管理决策,也不得变更受益人等。
不仅针对公职人员和金融机构高管,盲目信托在日常生活中也能发挥作用。以真人为原型的著名电影《公民凯恩》讲的是在1868年,凯恩的母亲从一个拖欠房租的住客那里获得了一个废矿的开采证,结果后来证明它实际上是一个金矿,蕴藏量占世界第三位。在一夜暴富的情况下母亲并没有冲昏头脑,她冷静地以矿产开采权人的身份,不顾凯恩父亲的反对,委托银行家泰彻的公司全权管理这份刚刚获得的产业,并且将幼年儿子凯恩交给银行家泰彻照管。让其带往大城市受正规教育,离开自己所在的穷乡僻壤。
泰彻对于受托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经营管理。他为凯恩置办了不少家业,其中一项重要的事情就是为他买下了纽约的《问事报》。正是这份报纸,使凯恩走上报业大亨之路,成为一名伟大的企业家和慈善家。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这个信托过程中,家庭妇女出身却独具慧眼的母亲认定泰彻作为受托人后坚定不移地对其全权委托,而泰彻也只接受委托人凯恩母亲的指令,而不理会凯恩父亲节外生枝的建议。对泰彻来说,委托人是委托人,凯恩父亲是凯恩父亲,所以他必须忽视凯恩父亲的干涉。
所以,有盲目信托的委托者就得有盲目信托的执行者,或者说忠于职守的受托人。只有这样,信托关系才得以平衡,信托效果才能凸显。
浪费者信托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只是委托人不可以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浪费者信托。在这种信托中,委托人通常赋予受托人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受益人挥霍的风险。
在这两种信托中,既然委托人不能用知情权来保护自己,他们凭什么相信受托人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呢?这是因为,他们对这项制度存在着信任。那就是:良好的社会风气,健全的信用体系,规范的法制法规和值得信赖的受托人或者信托公司。在西方国家,受托人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士,或者是拥有几十年甚至百年的老店,他们的信用记录历史悠久还有案可查。所以,委托人敢于信任,受托人值得信赖。
从信任者与置信对象之间的关系远近来分,信任是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家人之间的信任,也就是亲族信任或血缘信任,这种信任古往今来一直存在,选择的余地有限;第二层次是朋友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品德信任,选择范围广泛,人择友而处,品德高的声望高朋友也多;第三层次是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契约信任,这是高一层的阶段,人们可以和不认识的人进行各种约定,违反者就被诉诸法律;第四层次则是社会角色之间的信任,也就是制度信任,这是更高层次的约定,有法制和行政手段的双重保证。
由此可见信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范畴,它经历了亲缘信任、友情信任、契约信任、制度信任等多个发展阶段。尽管没有前两层信任,如果相信契约和制度,那浪费者信托和盲目信托都不是问题,不仅子女,连江山都可以托付。
❽ 政府对信托监管的局限性
局限性很广,操作规范、税收、财会制度、立法的缺失等。
业务产品没回有明确的操作规答范,例如: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国有资产、公益基金等。
没有相应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的法律规定虽然银监会公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银监会为监管主体。但是《信托法》仍然不完善。
立法的缺失是信托监管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来说,信托监管者作为主动的执行者,能够主动的监管和管理信托业,如控制市场准入,监督各种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制裁等。
❾ 哪些基金、信托公司比较擅长做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青苔债管家还挺不错的,做不良资产处置非常的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