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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庭审

发布时间:2021-06-09 06:02:02

① 有谁知道CCTV12庭审现场“亿万富姐审讯录”的结果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浙江东阳26岁的女富豪吴英的出场和谢幕显得如此突兀,以数亿元的财富在媒体上惊爆人们的眼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拘而使人更看不懂。她也由此成为中国商界跨年度最出名、也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这个女子和她处心积虑打造的席卷东阳的本色集团的崩盘,拨动了东阳、浙江乃至全国的神经。

2月26日,春节过后的东阳市,到处还充满着浓郁的年味,艳阳下的街道上车水马龙。被称为“本色一条街”的汉宁路,原来遍布街头的本色集团广告牌消失殆尽,绝大多数的店铺或拉上了卷闸门,或被砖头封死。只有墙面上未被清除干净的“本色”字样依稀可见。

但吴英案并没有被浓郁的年味所冲淡,吴英的名字仍是人们春节后上班的谈资。

美容院小老板演绎财富神话

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宣传干事陈一点,看起来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处理比较满意,他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至今为止,从本色集团员工到市民情绪平稳,没有出现过激群体事件。”

除吴英外,还有4名义乌的涉案人员也被刑事拘留。警方已经要求银行冻结了本色集团账户,并对东阳、义乌、诸暨、湖北荆门等地涉案人员及场所依法采取行动。

吴英是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没有什么显赫的家庭背景。父亲曾是一包工头,母亲务农。个人经历也不复杂,曾在东阳技校就读一年半后辍学经商。

2006年8月,吴英仿佛突然空降到世人面前,演绎了财富神话。在此之前,她在人们的眼里还只是东阳开美容院的小老板。一夜之间,吴英的本色集团席卷东阳。她所拥有的财富和能量,使东阳市民惊愕了:一下子收购20多套豪房;买下法拉利、宝马、尼桑等名贵轿车;吃下东阳汉宁路100多间商铺;两三个月内在东阳开了12家公司;给部门经理的年薪高达50万至100万元,并给每人配备一辆高档轿车;3个月连续慈善捐款630万元;在全东阳市试营业开出洗车店和洗衣店等。

不到一年时间,吴英砸掉了真金白银3.5亿元。

2006年,吴英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自任董事长。本色集团资料称,该公司在资本市场多年运作后转向实业投资,是一家“以旅游、商贸、酒店连锁和资本投资为主导,集建材、工程建筑、工程设计装潢、家纺、电子商务、广告传媒、娱乐服务业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在吴英亮相的两三个月后,杭州一家媒体以3个版的篇幅报道“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随后,杭州另一家媒体也以两个整版推出长篇报道《亿万财富是怎样炼成的》。紧接着,上海一家媒体也以3个版的篇幅跟进。而东阳、金华当地媒体,更是一通“狂轰滥炸”。媒体连篇累牍的渲染,为她日后更大规模地演绎“暴富神话”铺上了更为炫目的虹桥。

在一些报道中,吴英的财富迅速膨胀,传说甚至有高达38亿元。按这个数据,她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对吴英巨额财富的来源表示质疑。人们难以理解:谁也不会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这样花出去!

“吴英投资的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口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这些投资给人的感觉是:她只想尽快把手里的钱花出去。

本色集团一夜之间销声匿迹

面对舆论的质疑,吴英似有准备。1月24日,吴英在杭州开了个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她信誓旦旦地表示:“本色的资金都是清白的。”

然而,2月10日下午,大批警察在短短几分钟内就把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控制起来。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有关的债权人在11日下午2时起登记债权债务。

同日,被东阳警方刑拘的另有4名跟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牵连的人。

从2月11日上午开始,本色集团总部及本色集团各下属分公司1000多名员工都在各自上班地点排队领取工资。

当天,从义乌到东阳公路,以及东阳市区街道上密密麻麻的本色集团广告牌全部被撤下,拆掉了本色公司总部大楼顶部的“本色”两字。本色集团总部、本色概念酒店门口被砖头和沙土封堵。

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一夜之间销声匿迹,就像几个月前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在东阳突然降临的速度一样使人猝不及防。

其实对吴英巨额财富的来源在媒体连篇累牍报道之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已开始调查,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早在去年10月,反洗钱部门对吴英进行了7天的秘密调查,发现她涉嫌严重的金融犯罪,并把情况向浙江省公安厅通报。

浙江省公安厅11月份已基本上摸清了吴英的资金来源,11月20日立案,称为“11·20”案件。

“除了极个别的领导,东阳没有人知道吴英已被调查。但接下来是浙江省和东阳市的两会, 2月10日东阳两会结束的第二天,浙江省公安厅下令东阳警方采取行动。”浙江省公安厅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提供巨款的债权人一直未露面

根据警方的调查,吴英的钱更多来自民间借贷。东阳民间借贷圈里流行的说法是,在2005年,吴英在义乌民间借贷市场已比较有名。一个偶然的机会,吴英结识了一位义乌老板。这位老板不仅带吴英进入借贷市场,还提供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从此,高额的利息让吴英的名气在借贷市场一路飙升。广为流传的消息称,提供吴英借贷资金数额最大的老板,先后借给她6亿多元。

据警方调查,吴英多次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

一名在金华投资房产的中年男子,去年11月曾借给吴英1800万元,当时,吴英以金华当地一个房地产项目合作为名,以月利8分向他借款。在催促多次后,吴英归还500万元,剩下1300万元,至今未见踪影。据这名男子称,义乌很多老板,看上吴英的高利率,以5分利息向民间借贷,再转借给吴英。

就在本色集团被查封前两个星期,东阳有一个老板刚跟本色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将400万元资金以高利借给吴英。据说合同上还写明本色以一处价值7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本色到期不能还款房子就归债权人所有。

自2月11日下午税务、审计等4部门联合对本色集团债权债务进行登记以来,登记金额只有数千万元,但主要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洗车卡为主。直到2月26日,为吴英提供巨额借款的债权人却一直未露面。

有业内人士称,吴英并没有直接向普通民众借款,而只是向高利贷者借款,包括专业的高利贷掮客。“这些人先让担保公司出面,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再通过中介的名义,把银行的钱以高息借贷给吴英。”

而事实上,在义乌等地,这些专业的高利贷者经常以“借款中介者”出现,先以5分左右的利息向下家吸收存款,然后再以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以赚取中间利差。

有关专家表示,吴英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吸收巨额资金,一方面是其以高利率为诱惑,而更重要的是她利用媒体炒作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多数借钱给吴英的就是因为相信了某些媒体的报道,才把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资金借给吴英。

浙江当地媒体透露,当初通过媒体将本色高调亮相,是吴英和幕后参谋的主动选择。和吴英直接打过交道的人士则认为,吴英是本色王朝的壳代表,而背后还有真正的操控者。

民间借贷挑战金融政策

吴英案暴露出民营资本活跃的浙江等沿海地区金融管理的滞后和漏洞。

有关人士说,在清查本色账户过程中,发现吴英的个人账户多达40个。我国有关法规有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同一人设立如此多的账户。如果监管严格,吴英和本色集团的违规操作,不至于在短时间内走得那么远。试想,如果吴英不是一开始那么张扬,她是不是就会很安全呢?工商、税务是否经过了认真的审核呢?

但时至今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仍然较为模糊。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但是,到底向多少个公民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尤其是在什么条件下触犯《刑法》,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浙江素有“藏富于民”的传统,民间融资传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当时,很多中小企业大都通过民间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很少,这一状况一直持续至今。

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计,整个浙江省民间融资规模达1300亿至1500亿元。目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义乌担保公司共有30家,绝大多数成立于去年和今年,主要从事资金短期拆借、担保等服务。这么短的时间,一个县级市涌现如此多的担保公司,足见民间闲散资本的巨大。

“到银行贷款,需要抵押,审批时间也很长,等拿到贷款,机会已经错失了。”东阳一位做外贸生意的陈先生说,“找几个朋友,以2分左右的月利,没几天几百万元就到账了。”

义乌、东阳一带流行的借贷利息,月结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万元,一年的利息就达36万元。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金融学硕士童松青分析说,吴英案的法律后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其次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是不构成犯罪。

童松青说,凭媒体所披露的现有情况看,他更倾向于吴英不构成犯罪。以高额利率从民间借款,是触犯金融法的违法行为,但要构成犯罪还得看是否触犯刑法。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不等于说高额的民间借贷都是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以诈骗的方法取得集资。从目前来看,吴英把借来的钱用于投资,应该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就看她有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经人介绍的老板借钱,那都谈不上是吸收公众的存款。因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余钱的老板,并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

② 平顶山众利源担保公司非法融资,现在案件审理到什么程度了,给老百姓退了多少钱了。我听说案子四月份开

您好!河南省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非法融资7个亿,案情重大,目前还在调查取证阶段,检察院还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还没有进入庭审阶段,更不要说退钱了。谢谢阅读!

③ 融资租赁庭审流程有哪几个环节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④ 诉讼融资是什么诉讼

诉讼融资的理念有点近似风险代理。只是风险代理里面,是律师直接用自己回的法律服务投资和承担答风险,以从胜诉赔偿里面获取高额回报。而诉讼融资则是,以一个专业公司去运作整个评估事宜,直接投入资金来垫付诉讼相关的费用,已经抽离出了律师行业,用纯投资的眼光去经营。

⑤ 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一审开庭,涉案金额都去向了哪里

他的贪污细节在一年前就被央视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被播出,“赖小民藏匿赃款的一处房屋,里面有多个保险柜,存放的现金达两个多亿。”除了现金,他还收受大量房产、名车、名表、黄金、字画。他的违法所得最终数额还需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但无疑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与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情节极为相似,涉案金额就在里面铁柜里,铁皮柜,一分钱都没有花,都放在那里了,最后组织上都收了。

⑥ 融资案件开庭后己追回的资金能不能退回投资人一部分

1、这个取决于你是否起诉,以及你是否提供相关合理合法的证据。如果有起诉并且法院是共同受理的,并且通知你到场那么有可能会退回。
2、具体的资金退回会有一个优先顺序,一般在法院审理的时候会说也就是这部分资金优先干什么、其次干什么、最后干什么。

⑦ 民间借贷如何起诉是怎样的程序呢我给怎么做

民间借贷起诉过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7)再融资庭审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1]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⑧ 法院29轮直播审理吴小晖什么情况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劲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庭审直播!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原银监会工作人员、

听审人:包括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公诉人指控一:集资诈骗652亿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监管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

证明情况: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销售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工作人员、保监会工作人员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保监会批复、保监会质询函和监管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

吴小晖: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管理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诈骗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

公诉人举证完毕。

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推翻,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保监会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诈骗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⑨ 金利斌的一审开庭

2012年12月12日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据悉,法院预计将审理两天,择日宣判。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从2004年至案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多亿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惠龙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的损失,避免惠龙公司次生债务的增加和资产的自然流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惠龙公司汽车36台、查封房产2处、冻结资金人民币707万元。

⑩ 中科创实控人张伟涉黑案开庭,为什么那么受关注

先后成立或参与控股100余家公司的张伟,是目前少见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指控涉黑的一例。 深圳中科创张伟涉黑案,因牵连深圳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备受关注,该案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2月1日上午,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创金控集团”)法定代表人、ST禾盛(002290.SZ,原ST中科创)前实控人张伟等19人涉黑案、中科创金控集团等4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 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控涉黑并不多见,张伟案是典型一例。案发前,张伟参与控股的企业多达上百家,他还曾经当选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深圳市检察院”)指控,张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 因疫情防控需要,张伟等在押的被告人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接受庭审。 2月1日的庭审中,因对视频在线诉讼方式等程序问题提出意见,被告人张伟和多名辩护律师申请公诉人或审判人员回避,但当庭被合议庭评议后驳回。当日下午,因张伟提出解除和律师的委托关系,其辩护人斯伟江和王兴退出法庭。此后,法庭先审理不涉及张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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