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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介

发布时间:2021-06-13 15:30:36

1. 融资租赁的公司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全国有近万家,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金融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一般是银行成版立的,例如招银租赁、权建信租赁分别是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成立的,这类有公司全国不超过50家,不过最近也在陆续成立,也有部分是央企国企成立的,这个各地都有,这类公司有个特点,就是一般对客户要求较高,金额较大,利率较低。
这类公司一般都有“金融租赁”四个字,实际上跟银行差不多。
第二类:内资租赁(或者假外资)
这类有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药租赁等,一般是有各地国资委成立的,也有很多成立时为避开监管将股权形式做成外资,但实际上为国企。这类公司在国内大概200+以上,业务种类较多,一方面承做政府项目,一方面也插手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第三类:外资融资租赁
从名字上看不出和内资的差别,这类公司也是种类最多的一类,做的业务五花八门,还有一些纯的中介公司或壳公司,这类公司约有20%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较为出色的大多为成熟的外资企业,例如只做新设备直租的台新租赁、专注回租的仲利租赁、专注车辆融资租赁的欧力士等。
本人长期从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有需要可私信我具体交流。

2. 融资租赁靠谱的中介怎么找

主要看案例,操作的多了自然就是靠谱的 不知您要在哪里注册或者转让租赁公司,我这边可以的

3. 融资租赁中介有什么法律风险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规避风险,及时风险产生通过法律途径也可以胜诉。

4. 租赁公司只是一家中介机构

1.租赁公司只是一家中介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是的实质是金融机构,它的业务的本质是为承租人垫付一部分流动资金,从而获取垫付资金的利息(以租金形式).
2.承租人为何不直接找产品生产厂家透过年金的形式付款呢?
对于承租人来说肯能觉得融资租赁和付年金给厂家的两种方式差不多,但是站在生产者的角度,其更加愿意一次性收回产品的价款,这就会和以年金支付的形式产生矛盾,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5. 高分:想请问上海专做融资租赁中介的公司有几家

我想首先你应该知道租赁分为金融租赁公司(背景是银行的,能同业拆借资金)和商务部下的版融资租赁公司(多权是外资和厂商投资),虽然统称融资租赁,前者由于其银行背景,从业者多是银行出身的正规军,专业性强;因为能同业拆借,资金实力较大。

在上海的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有:交银金融租赁,农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其中交银和招银实力相当,区别在于前者有行业限制,主要集中在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城市建设,机械设备等行业,后者涉猎广泛,但是资金价格较高。农银租赁刚成立1年不到,在审批流程和内部管理上还有很多需要经验提升的地方,同等价格下服务不如前者两家,主要行业投向在于农业设备。

商务部下的租赁太多,太广泛,不靠谱的也太多,100万不到就注册个租赁公司的大有人在,不说了,也查不过来。

另外,
1.如考虑上海之外的租赁公司,工银租赁为行业老大,民生为小银行租赁中的翘楚,都在天津滨海新区。
2.另外行业中的第二巨无霸——国银租赁的航空部听说在前些时候已经注册在上海的浦东新区保税区,如果是飞机租赁交易,建议考虑国银。

6. 通过中介买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坏处吗

其实本质都是买这个公司,有没有坏处,其实很多时候从个人买的融资租赁公司反而没办法判定很多东西,毕竟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这样就是选择多一些,比如天津就有五家、上海也有、深圳也很多要转的

7. 是不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生产性企业,一般企业,还是要通过中介

不是,我国真正有国务院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就几十家。
只有这专些国家认证的企业才能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面很多机构其实都是中介机构,然而真正能进行操作的都是只有那几家。生产性企业和一般企业不能从事融资租赁,而中介只能起一个联系的作用。现在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 拒绝中介 介绍了,逐步转而自身发掘客户资源。

8. 融资租赁类似中介

融资租赁分为多种经营模式:
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9.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和非法集资嫌疑有什么区别

从融资租赁的本质上看: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资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赁公司不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后面的一切都是浮云。
为什么会出现“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呢?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若我们只强调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贸易环节和物的属性,才会出现非法集资和变相贷款的嫌疑。
不管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允许开办“资金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资金委托人委托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并支付相应款项,然后出租给委托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赁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担任何风险。
资金委托人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做通道业务,将资金直接转到承租人身上,那么既有“非法集资”又有“变相贷款”嫌疑。
融资租赁因为有物权特征,所有的“融资”行为都是以“投资”物的方式体现。若租赁公司受到“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和“变相贷款嫌疑”。一定是脱离了“物”的买卖,脱离物的“投资”的行为。租赁公司若犯此类错误,主要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不清,操作时只作为金融交易,注重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忽略的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交易。这样会出大问题。
现介绍互联网上一例正确的操作实务:中华雁柔翼无人机的委托租赁业务。首先,投资标的明确,即柔翼无人机,没有脱离“物”的买卖。其次,投资者直接将款项付给上游生产方,实际运作无人机的公司只作为信息平台以及后续的运营管理方。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规避了“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并且以一种中介与实际运营标的物者的“双重身份”合理规避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种种限制。
回归融资租赁本质,即做金融,又做贸易。用吸纳投资人的方式吸收投资资金,规避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资金用在实体经济的直租上。这样就不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怀疑。就算要查,我们也有理直气壮的理由澄清对我们怀疑。

10.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中介服务费

按照193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的监管要求,金融中介为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习惯收取三笔费用,

一,估值与建模费用,收费标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经成为国际投融资惯例,即54321,企业价值的第一个100万美元收取5%,第二个100万收取4%,以此类推递减,第五个100万以后收取1%。

企业的付费为肯定为预付费,否则谁会跑去给你估值,一个企业如果希望股权融资,他的董事会在批准融资计划的同时,也会批准这一融资费用。如果没有现金,就要出让宝贵的原始股份,否则就不要奢谈融资。

二,融资服务费,企业融资成功后,需要支付2.5%的融资费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资费用。

三,资金移动费用,按照资金流转总额的1%支付,由出资方支付。

四,投资银行不会直接去找项目,而是通过地区代理去找,高盛在全美有2万多名代理,摩根斯坦利通过添惠银行的2万多名业务员做代理商。美林通过美洲银行的营业网点代理。

代理商把区域内的客户介绍给投资银行后,会得到一份客户代码,以后三年内不会再有其他代理商去打扰这位客户,同时,这家企业也不能甩掉代理商。

五,投资银行与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分配,1,估值与建模费用,代理商可得30%的佣金提出,因为投资银行派专业人员到企业去工作几个月,2,融资费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佣金,3,移动费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佣金。

六,收费以后的后期业务,如估值、建模、路演、合规、评级、交易全部由投资银行负责,代理商不再承担责任。

七,融资企业与投资银行的第一次见面安排,如果企业不再纽约,一般是企业高管等一行人前往纽约的华尔街,地区代理商陪同企业前去,费用由企业承担。

此为国际投融资惯例,博一笑(更多内容可浏览我管理的小组 小型PE)

金融中介收取的是居间服务费,理论上、情感上交易双方都会本能的抵触这种中间环节费用(在中国尤其如此!)。作为对策,控制信息是中介绝杀的妙棋。财富信息黑洞理论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理论认为,尽管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但是关于私人财富的信息却越来越少,出于安全和职业的考虑,这些信息全部被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黑洞一般吞噬了。财富信息掌握在金融中介的加密系统里,那些想要进来窥视财富信息的企图几乎不可能,造成了企业融资的困境。一方面是庞大的闲置资金只能以存款形式沉睡在商业银行里,另一方面,企业或地方政府需要融资时,几乎孤立无援,除了短期商业贷款外,国际流行的2万多种金融产品,均无法使用。资金的需求与供应之间仿佛隔着万仞高山。

逃离华尔街的从业人士也提供了另类有趣的解读:金融中介身处资金需求与供应之间,牢牢把握资金交易的进出口,就向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员,每一笔的流动都需要留下1%的费用。金融中介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和各类公司之间想要进行直接交易变得越来越困难,现在已几乎不太现实。
金融中介把问题搞得很复杂,使您不得不借助他们的帮助,但价格很高啊!同样是中介,员工的介绍费150美元/人,婚姻介绍费200美元/人,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介绍就是20万美元啊!-摘自 (人民大学出版社)

金融中介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表现是,将威尼斯商人时代原始简单的融资行为分解为外行看不懂的六个步骤。即拼取、估值、建模、承销、评级、交易,能否提供全程服务,还是只能仅仅提供其中的一步或几步,成为了区分金融中介高下的关键标志。

投资银行作为最高端,当然需要提供全程服务。各类基金及证券公司,主要提供承销及有限的后期服务,是为中间部分。大大小小的投资咨询公司及跑单帮的个人则主要在第一层级拼取项目(Pitch 向目标客户投放合作意向)由于缺乏后面的系列金融服务跟进与保障,这一层级最为混乱,也是口碑最差的部分。他们勤奋,活跃,嗅觉灵敏,不畏困苦,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与金融培训。那里有投融资方面的风吹草动,便会星夜出击,以个人或若干中间人为主,临时串起一条拼取业务的简单链条。具体到每一笔单项目标时,在谁来付费,何时付费,付费标准,违约责任等问题上争吵不休,由于没有后面的一系列核心业务支撑,与买方或卖方的见面经常就是见光死,成功率极低,出师未捷便鸟兽状散了。有人曾类比古玩行,如果你成为文物专家,可以口衔天命,立判生死,如果沦为文物贩子,则口若悬河,也自觉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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