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船舶融资与抵押

船舶融资与抵押

发布时间:2021-06-14 01:37:44

⑴ 船舶抵押权有关的3个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商务部网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1993年5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
该公约的签订,是基于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
该公约共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的承认和执行;登记、排列次序和效力;变更;船舶优先权的索赔和担保;优先顺序;变更和时效;转让和代位;留置权;关于强制出售的通知;强制出售的效力;适用范围;船旗的暂行变换;保存;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生效;修订和修正;退出;文本效力。
该公约明确规定:1、抵押权、“质权”及担保物权的承认和执行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和性质相同的应登记担保物权,如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应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2、船舶优先权。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经营人的索赔可通过对船舶的优先权得到担保;船舶优先权随船舶存在而存在,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或船旗有何变更。3、留置权。每一缔约国均可按照其法律给予船舶占有人以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将同时造成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5、一缔约国强制出售船舶之前,该国主管当局应保证按公约规定向各方发出通知;船舶一旦在一个缔约国被强制出售,除经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拥有人同意由船舶购买人承担外,所有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或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和其他债权均不再与该船有关,但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
该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登记的海船,但非缔约国的船舶必须是受缔约国管辖的。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对国家所有或经营并且仅充作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任何船舶产生权利或对其行使权利。
中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署。

⑵ 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式

1.性质 建造中船舶抵押属于船舶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在英国,不可能对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因为根据英国1894年《商船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而是一般动产,可以设定抵押,通常的方法是转让建船合同,英国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受英国法影响的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抵押登记制度,如巴哈马、开曼群岛、马尔他、新西兰、南非等国。加拿大法律总体上受英国法影响较大,但对建造中船舶抵押可否登记的问题并未跟随英国。根据加拿大法,将要建设的船舶自建船合同开始执行起,或船舶建造开始以后,都可登记,可登记的权利包括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均认为建造中船舶可设定船舶抵押。中国《海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可见,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性质存在法律冲突。性质不同,抵押权人的权利也不同,以英国为例,建造中船舶的抵押通过造船合同的转让进行,转让合同通常给予抵押权人在船东违约时占有和出售船舶的“合同”权利,该转让要对船厂有约束力,必须通知船厂,但若要求船厂不仅仅同意转让,还有必要在抵押权人与船厂之间签订独立的合同,列明抵押权人希望船厂履行和遵守的义务。而在船舶抵押中,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占有、出售船舶的权利是对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而不是一种合同权利,不需要相对人的配合。
2.设定主体 抵押人是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的人,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处分权。是否具备抵押人的资格决定抵押是否有效,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至关重要。建造中船舶不同于一般的船舶,它的所有权归属并不明确,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确定。总体上,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但具体情形有所不同。 船合同中总是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一旦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船厂便失去其留置权,因为船厂的留置权取决于其对船舶的持续占有。 在德国,当事人在造船合同中约定,建造过程中的船舶是买方财产,该条款通常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这种约定有效,且能对抗船厂的债权人,但与船厂签订船舶部件买卖合同,并保留所有权的债权人除外。另一种担保买方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支付现金的方法是:将船舶登记为船厂财产,同时为买方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在法国,若是外国人购买法国船厂建造的船舶,则在最后交付之后,外国买方才能获得船舶的所有权。根据法国立法,建造中船舶交付之前,船厂被视为船舶所有人,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但只有法国当事人之间才能就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进行协议。据此,若是外国船东与法国船厂之间签订造船合同,则在交付之前,或者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只有船厂能就建造中船舶设定船舶抵押,外国船东不能通过抵押建造中船舶来融通购船资金。 在希腊,传统理论根据造船材料的提供者来判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若材料由买方提供,则买方成为建造中船舶原始的直接的所有权人;若材料由船厂提供,则船厂成为所有权人。但即使是传统理论也认为,不论由谁提供材料,船厂总是获得直接所有权。根据《希腊海商法典》(Greek code of private maritime law)第5条支撑的现代理论和法院实践,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希腊民法典》(Greek civil code)中有关建造合同的规定适用于造船合同,但第683条、第693条和第695条除外。据此,发出船舶建造指令并承担融资的一方是船舶的直接所有权人。《希腊民法典》第683条规定,若建造材料由建造方提供,则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可适用。这一条款被所有的造船合同排除适用,即造船合同约定,即使材料由船厂提供,也不适用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条款,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以船舶的交付时间为分界线。第693条规定,买方对建造方的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不动产是10年,动产是6个月。就建造中船舶的建造而言,不适用第693条,而是适用《希腊海商法》第290条第 4款,该条规定的时效是自债权产生当年截止之日起两年。第695条规定,建造方对其建造或修理的买方的动产有留置权。造船合同对这一条的排除适用受到实践的批评,因为其剥夺了建造方保护其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是指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将货物销售条款适用于建造中船舶,即只有当船厂将船舶交付给买方之后,买方才能获得所有权。这意味着买方只有在船舶交付之后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船舶登记。若造船合同约定,船舶所有权依交付从船厂移转至买方,则船舶建造过程中的现金支付不影响这种约定,即船舶在交付之前属于船厂的财产,买方不能因此成为船舶的共有人,也不能进行附条件所有权登记;若造船合同中没有这种约定,则买方从一开始就直接获得船舶的所有权,可就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当船厂宣告破产时,建造中船舶不属于破产财产,买方可将建造中船舶从船厂移走,买方的债权人可就该建造中船舶主张权利。
3.设定客体 建造中船舶从造船合同的签订、造船图纸的设计、到龙骨的安装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什么状态的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各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在德国,自安装龙骨并标上船厂的名字或号码起才可设定船舶抵押;而法国对设定船舶抵押的时间没有限定。在希腊,只要提供最后的造船合同即可,不要求船舶建造工作已经开始。

⑶ 抵押权和船舶抵押权哪个更具有效力

你好,抵押权是个大概念,船舶抵押权是它的细化分,船舶抵押权更具有效力。
概念定义一: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定义二: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⑷ 船舶融资租赁的创新方案

在我国能够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航运企业融资因素。船舶航运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船舶购置是航运企业最大的成本支出。绝大多数船东在新造船或购买二手船时都要考虑融资问题。船舶成本的高低关系到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于船东来讲,筹措资金始终是个大问题。二是,市场需求因素。我国船队老化严重,结构也不合理,技术状况欠佳。目前我国在国际各航线上航行的船舶将近三分之一处于老化状态,船舶事故连续不断。包括中远集团 中海集团及中外运集团的中国的三大航运集团正在着手改善船队结构,这对造船业无疑是巨大的潜在市场。基于以上两个因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以此航运市场背景为基础,切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也可细分为两种具体的模式:
1.远洋运输市场
远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本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或完全从事外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远洋运输专业性强、技术要求水平高,是我国船舶运输的重点。政府主管部门对远洋运输市场的关注,远远高于对沿海运输市场的关注。由于船舶的单价高,市场经营主体有限,远洋运输市场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所主导,主要包括船总和中远。现有的租赁公司可能介入的远洋运输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场和国轮外租。对于远洋运输,建立远洋运输船舶融资租赁平台是一一种模式。发挥航运骨干企业与中国船舶工业的优势,解决目前航运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培育中国租赁市场,积极开拓合作融资造船的途径。在初期定位于作为国内造船业、国内航运业融资造船的桥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可以开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市场以及为外轮国造提供融资支持。
2.沿海运输市场
利用船舶在本国沿海区域之间的运输。作为国内沿海运输船舶技术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多年来都是由国内两大造船集团修建 国内沿海船舶具有金额小、规模不大、专业性要求不高的特点。现存的租赁公司可以比较容易涉足此行业。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主要是由于信用瓶颈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违约不按时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存在银行对租赁公司的信用评价问题。而在以分散和共担风险为特征的租赁创新方案中,这些难题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最近国内某租赁公司设计了一种创新的租赁模式,在这种租赁模式中设计了一系列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充分利用银行信用和租赁物品的自身价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价值链。首先,为降低承租方违约风险,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通过当地一家有实力的银行为其出具保函,保证在承租人违约时,由银行对其租金余额进行担保,这样就保证了租赁公司不会受到损失。其次,为使银行确保安全,特别采取另外两项措施:一是由制造厂商对设备进行回购担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制造商对租赁物件进行回购;二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件所有权抵押在银行为承租人进行反担保。通过以上运作方式,使租赁公司、承租人、银行、制造商一起承担风险,从而为开保行和整个项目的安全提供了实在的保障。

⑸ 船舶想抵押贷款融资

您好,目前我行的贷款方式灵活多样,目前也支持网络接单的形式,您可以专在此处http://2388875pxbchina.com/loan录入属您的贷款需求(金额、期限、用途),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稍后会有空中贷款经理与您联系,受理您的贷款申请。


若您仍有疑问和意见,欢迎登录在线客服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⑹ 船舶融资有哪几个方向

有以下五种: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6)船舶融资与抵押扩展阅读:

资途径

1、银行

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2、融资平台

由于从银行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第三方的融资平台是融资者的不错选择,比如国内最大的第三方融资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较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

3、信用卡

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⑺ 船舶融资目前利率大概多少我有艘1000万的中日韩航线船舶,希望能融资600万

船东还来网络知道啊 多大的船 货船还是集装箱

⑻ 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问题

1.融资租赁机构自身专业性不强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
2.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国,”在建船舶”的补贴、国债投资、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间,融资租赁的优势无法体现,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合作对象的规模,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风险。
3.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融资租赁企业自身来看,国内融资租赁机构自身实力普遍不强,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不够通畅,融资方案较少。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干中长期性质的融资。所以目前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缺乏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4.融资租赁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调整,尽管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促进等内容。

⑼ 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

防控风险是银行从业者永恒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进出口银行已在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只有在事前充分预判风险、研究并设置妥当的应对措施,才能尽量降低风险并使之处于可控范围内。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化解产能过剩意见》的相继出台,揭示了船舶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存在调结构、促转型需求迫切的客观发展要求,并明确了任务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在船舶领域大有可为,但应注意“有保有压”,妥善运用金融工具引导造船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审慎筛选、积极支持“五有”骨干船厂。
为有效降低船舶卖信风险,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风险,银行应当谨慎选择支持对象。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对两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白名单”船厂进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银行可结合“白名单”,进一步甄选支持有订单、有能力、有管理、有规模、有良好履约记录的“五有”国内骨干型修、造船企业,以信贷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2013年,为落实《实施方案》,进出口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骨干船厂名录”及“重点船型名录”,且“骨干船厂名录”与“白名单”高度一致,融资支持也向骨干船厂集中,在有利于产品订单升级的同时,通过市场需求引导,逐步调整产业结构。
3.双管齐下,船舶卖信买信相机配合。
为帮助船厂增(争)订单、保订单,有效控制自身信贷风险,银行可考虑向船厂、船东提供双向资金支持,弥补买卖双方资金供需时点的错位。同时,一旦船舶建造发生重大问题,银行也可通过船舶买信与船东积极沟通、帮助船厂锁住订单,同时通过封闭运作船舶卖信资金及驻厂监督等方式,督促船厂交付船舶。
4.严审用途,认真做好贷中贷后管理。
船舶卖信本质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资金用途材料的合规性。在贷款发放后,密切关注船厂经营管理、船舶排产及建造进度是贷后管理的重点,如发现船厂资产负债率过高、船舶严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则应提早启动防范措施。
(二)航运业——船舶买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正确研判市场走势。
航运市场与宏观经济呈高度正相关趋势,而航运企业经营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因此掌握了实体经济及航运市场走势,即可在较大程度把握航运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银行可充分借助外部咨询机构资讯、行业交流及信贷人员丰富经验等多重途径,了解研判全球经济及航运市场发展,以识别、计量、防范整体行业风险及贷款违约风险。
2.审慎核定船东资质,稳步推进有保有压。
针对国家产业政策及境内外市场的不同,对于境内外航运企业应实施差异化标准,审慎核定各类船东资质。为贯彻“十二五”规划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支持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去”,银行应合理评估境内企业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资产实力、经营能力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其资质,尤其对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的大中型优质企业,给予倾斜性支持。而对于境外企业,银行则应遵循行业评估标准及评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格判定企业资质,尤其对于投机型或财务数据较不公开透明的企业给予严密关注,保持审慎介入。
3.坚持多样船型发展,区别对待细分船型。
正如“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投资黄金定律,船舶融资也不可将资金集中投放在单一船型市场。虽然世界航运市场整体低位运行,但是部分细分船型市场仍保持稳定甚至逆市上扬。例如,LNG船市场在本轮航运危机中蓬勃发展,虽在近期出现了需求饱和的市场判断,但16万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价格自2010年以来基本维持在2亿美元/艘。因此,如银行能将融资对象广泛分布于不同细分船型市场,尽管贷款投向仍集中于船舶融资领域,但是细分市场间的高、低位运行变化可对冲风险,全行业市场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释。
不仅如此,多样化船型发展应该有的放矢、区别对待,可筛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对呈现上行趋势的细分船型,或已签订长期租约的船舶等,抗市场周期能力相对较强。
4.密切关注船东运营,巧设财务约束指标
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经营管理情况是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重点。除进行常规外部经营环境、经营财务状况等分析外,还可充分关注相关方股价波动、运费掉期收益等重要数据,借由市场众多“雪亮的眼睛”监测经营管理情况。
同时,为限制借款人或担保人(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超额借债、激进扩张,贷款行通常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在手现金底线、最高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约束指标,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每年对财务约束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以第一时间揭示风险。
5.踏准市场节奏进退,相机抉择逆势操作。
踏准市场节奏,适时进退,就可以减少航运市场周期性风险冲击。其实这是最难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对的,但的确可以有所作为。
借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机性抉择原则,银行应避市场高位之风头,挺市场低位之难关:在航运市场高位运行时,严格审慎筛选借款人,通过借款人财务报表、市场地位、同业评价等途径综合核定借款人资质,在“闭着眼睛都能赚钱”的市场中筛选具有长期经营实力的“黄金客户”,并为市场低谷积极储备项目;在航运市场陷入低谷时,更应保持稳健扩张的经营策略,积极发展此时仍可稳定经营的航运企业,对该类大浪淘沙筛选出的“钻石客户”给予重点支持,既可有效巩固银企关系,又可获得较高利息收益的贷款项目。
6.设置多重担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场、船东、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较大程度发现评估风险,但只有落实多重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才可在市场低谷时期抗击风险,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船舶买信融资结构已相对成熟。但在面对较高系统性风险时,可尝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争取额外固定资产抵押、收取覆盖一定时期本息的保证金等手段,以超额担保充当借款人违约时的缓冲器、保护伞。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价值特点,银行通常对抵押船舶设置了价值警戒线——抵押覆盖率(船舶价值/贷款余额),通常为110%-130%。当船舶价值一时跌破警戒线,借款人需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还款以重新满足抵押覆盖率要求。
7.适当采取融资租赁,建立双重缓冲机制。
为解决融资渠道而兴起的融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航运企业的认可。该模式通常由船东将自身购入的船舶转售给租赁公司,通过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运营,而由租赁公司向银行借贷支付转售款及后续购船款。单个租赁公司与不同船东开展船舶租赁,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国别、多领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运营池”,具有较大风险分散作用。对于银行而言,与租赁公司合作虽使融资结构相对复杂,但可利用租赁公司筛选建立的“运营池”及其自身较好资质,起到双重风险缓释作用。
业务风险的事后控制
2008年以来,船舶融资尤其是船舶买方信贷出现一定风险。德国北方银行、德国交通银行等主流船舶融资银行纷纷采取了提高拨备、暂停船舶融资业务等措施。中国银行业也出现类似情况。
虽然风险项目不少,且情况纷繁复杂,但通过多样化措施,项目风险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含保函)风险化解措施
当造船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船舶拖期严重,银行为其开立的预付款退款保函面临索赔或船舶卖信无法按期偿还时,银行应当紧紧围绕船舶建造拖期这一主要矛盾,通过聘请专业船舶监理公司或委派专人进驻船厂,全面督促船舶生产建造,帮助船厂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厂保函项目。2012年,A船厂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各艘在建船舶严重拖期。在保函风险暴露后,各方积极商议,采取了一揽子船舶融资产品组成的应对措施:首先,与船东充分沟通,用船舶买信促其保证不弃船;同时,当地政府做好各债权银行和供应商的协调工作。其次,专为A船厂追加了船舶卖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后,为保证信贷资金封闭运作和船舶按进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厂最终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贷款风险。
(二)航运业——船舶买方信贷风险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借款人资质良好,仅因市场风险陷入一时经营困难的项目,可考虑通过调整还款计划、暂时减轻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轮(VLCC)项目。2011年,项目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并拟进行重组。经审慎判断,为其调整了还款计划。2012年1月,担保人变更为更具实力的公司,并获得大额注资,当月就提前归还了2012全年贷款应收本息。此后,该项目还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协商提前还款。对于非还款主体经营困难导致的项目风险,且借款人运营状况稳定,可与其积极协商,要求其筹资提前归还贷款。
案例:C公司液化天然气船(LNG)项目。本项目LNG船在韩国船厂建造,但因部分船舶承租人为中国能源企业,为助推我国企业进入项目所在国LNG产业链上游,银行批准了贷款。但是,由于该项目生产商和借款人均为境外公司,监管机构在检查中认定该笔贷款超出银行信贷支持范围。为积极落实整改,避免陷入“合规”风险,经反复协商,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措施三:执行担保措施。对于确实难以持续经营但抵押覆盖率较好的项目,可考虑通过处置船舶、提前收贷方式化解风险。稳妥起见,银行也可通过主动接洽资质较好的友好船东,与其协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实施贷款重组。对于借款人出现实质性经营困难,银行则有必要通过贷款重组,帮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财务成本、引入投资者等重振计划,获得银行、借款人双赢局面。
措施五:寻求诉讼判决。对于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的航运企业,银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与专业律师的密切配合,正确判断形势,分阶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战才是成功赢得法律判决的基础。
案例:D公司油轮项目。由于公司持续经营亏损且潜在税务罚款巨大,D公司于2012年在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经全面分析与商议,银行确定了以“抵押资产”为中心,以贷款重组条件不弱于原审批条件为原则,以多渠道处置为手段的工作思路,将整个过程化解为不同阶段,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全力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在与律师充分协作,就破产保护每阶段战役争取最佳处置方案的同时,做好扣船基本准备工作,并利用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寻找资信优良的友好船东接船。经过历时近两年努力,经美国破产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终于2014年全额现金清偿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罚息,风险贷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
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二、出租人风险防范措施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至关重要了。出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1.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全程
鉴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出租人在与承租方洽谈融资租赁合同、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等个方面,均应当除自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人员参与外,还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为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相关专业问题、合同履行各环节等提供法律保障。从融资租赁合同层面,为出租人提供能够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文本,这是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
2.船舶优先权风险防范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对船舶的优先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融资租赁中,一旦出现行使船舶优先权情形,对船舶融资租赁目的的实现就会带来法律障碍。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丧失船舶、影响船舶价值,并且船舶优先权不会因为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化。
因此,出租人要从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影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中,就船舶优先权出现后的处理等与承租方设定保证条款等方式,弥补因船舶优先权而遭受的损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减少船舶优先权带来的麻烦。同时,船舶出租人还可以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降低船舶优先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3.船舶留置权风险防范
相对于船舶优先权而言,船舶留置权是出租人面临的又一风险。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一般不会出现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权问题,主要是船舶维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权。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进入船舶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方在无法收取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所有权如何,维修方都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抗辩,要求返还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维修费用的财力。在船舶维修中,及时了解情况,参与维修事务,监督承租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防止出现维修方行使留置权处置船舶。当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应当考虑设置对应合同条款,保证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权后能够行使追偿权或者在为避免行使留置权而代付相关款项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
4.其他风险防范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出现油污时间而遭受索赔,也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一大风险。一些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就成为了船舶油污的赔偿主体。
而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赔偿通常数额巨大,责任严重。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以通过加入保赔协会、设立特殊的项目公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途径,降低损害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为沉船时,承租人作为船舶占有使用人,当然对沉船负有打捞义务,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海事等部门强制要求履行打捞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出租人对船舶沉船打捞风险要有明确的认识并通过后台条款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防范。

⑽ 国内船舶融资政策的问题

油轮和集装箱轮较易获得贷款,渔船(除远洋外)一般不会贷款。据我所知,没有贴息。贷款流程同普通公司贷款。但如果是新船在建造阶段就申请发放贷款,则需要银行、船厂、船东的三方协议。新船和二手船分别能获得的贷款比例相差不大,但用于抵押的话,抵押率可相差数倍。且不同船型也不同。

阅读全文

与船舶融资与抵押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贵金属一一融金通 浏览:200
今日汇率查询中国银行外汇牌 浏览:958
银行营销贵金属成功案例 浏览:1
阿里巴巴贷款申请 浏览:988
香港泛亚贵金属 浏览:920
外汇市场原油 浏览:136
2014年融资融券 浏览:345
2019年8月新版人民币 浏览:993
外汇经营模式crypto 浏览:817
2019恒指期货换合约时间 浏览:137
螺纹期货杠杆多少钱 浏览:223
华夏的拟任基金经理张帆 浏览:975
贵州汇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580
钱宝小额贷款是真的吗 浏览:938
万达影业股票代码 浏览:395
外汇ea使用教程 浏览:33
平安银行外汇 浏览:288
包子科技融资 浏览:35
一块钱的英镑等于多少人民币 浏览:325
理财上网导航 浏览: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