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基金的联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基金份额,筹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在约定的领域进行约定性质的投资,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机制。它涉及到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质上是在信托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作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来管理,通过适当的运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为加入了托管人而使资金运作更具安全性,信托在这方面并不强调。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
2、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
3、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
4、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方面。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据报道,为抑制投资过热,上海银监局规定信托公司在其推介的信托计划中投入占信托发行规模5%的自有资金。而基金没有改等要求;
5、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投资流动性方面的不同。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B. 信托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关系及责任
尽管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但是毕竟只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因而不能将其等同于信托,特别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虽然它遵循了信托关系主体架构,但是其独特之处在于它不同于信托关系中仅有三个当事人,而是由四个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益人)构成委托、受托、受益三方法律关系。在这一特征下,弄清四人三方关系,对于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而这一点恰恰是理论界争论不清、立法上尚未给出清晰结论的问题。(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这一点已为两大法系的信托理论所认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两大法系信托理论存在着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内部也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分离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二元结构,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因此需要将两者的功能进行分离。该理论又分为自益信托型分离论和他益信托型分离论。前者以德国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经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第一层信托关系,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存在第二层信托关系。依此结构,投资人集委托人和受益人为一身,此为自益信托型分离;后者以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为代表,认为投资人虽为委托人,但仅是名义上的委托人,而实际委托人则是经理人,托管人为经理人的受托人,投资人为受益人,这一结构中实际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此为他益信托型分离。
分离论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英美信托理论的移植。根据英美法关于信托的双重财产说,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这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托人的根本标准。虽然基金管理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巨大的管理处分权利,但是毫无疑问,事实上是基金托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拥有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不论分离论将投资基金的信托关系作几层分解,但其最终的或法律上的受托人仍然归结为基金托管人。在这一点上它与英美法上确定受托人的标准是一致的。
被动信托论。英美法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积极行为义务,将信托分为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两类。所谓被动信托是指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但对信托财产并不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该理论认为,在投资基金关系中,托管人名为受托人,实质上不负责基金的实际经营,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对基金财产加以运用和处置。英美国家之所以对被动信托予以承认,旨在使人们对信托的利用更加灵活,以达到使自己和他人获益的目的。
虽然被动信托起源于英美法,但英美法却认为单位信托是主动信托而非被动信托。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条例》,基金受托人有责任监基金督管理人行为与该条例、信托器乐、计划细节是否一致;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的指令,基金受托人有权拒绝。
用被动信托理论解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为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但并未被日本法所采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的信托要件是:须将财产的管理、处分转移于他方,不允许受托人消极管理。实际上不仅日本法有此规定,而且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即对受益人负有管理信托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被动信托能否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共同受托人说。该学说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我国许多学者持此观点。
倒分离论。这种理论与分离论的分层结构相似,但是层次却相反,因此笔者将其称为倒分离论。该理论认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第一受托人),同时基金托管人又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
独立被信任说。该学说认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为委托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为受托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种独立的被信任者。
对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界定,我国立法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基于此考虑,立法机关这个问题持慎重态度。由于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定位,即由谁来履行受托职责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确定了四项原则:一是考虑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切合国情,尽量减少法律重新定位给基金运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考虑和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三是在现行信托制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承担相应职责,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管理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依法承担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最后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和大陆法信托理论的特别界定。根据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条款的分析,笔者认为,该法对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界定为受托人,但并未区分是独立受托人还是共同受托人,或是有层次区别的受托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职责。”的表述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非共同受托人,又非独立受托人,而是兼有两者特征的特殊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31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信托法》31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共同受托人,因为他们是对同一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前一种情形与《信托法》第3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难认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而后一种情形则符合《信托法》第31、32条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托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互为委托人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第5款规定,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从该款规定看,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但29条第10款又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从这一款规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4、35条又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者任何一方的职责终止时,另一方均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的规定,并结合第24、35条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在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下的互为委托的关系。
C. 简述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关系。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4、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5、基金销售机构: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契约型基金中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D. 基金与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回委托给受托人,由受委托人答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信托活动中存在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
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的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营业性信托主要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主要是以发展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与基金的区别:
1、募集方式不同:一是公募,一类似私募。
2、投向不同:信托资金的投向比基金宽得多。
3、认购产品的起点不同:信托产品的够买起点要比基金高得多得多。
E. 谁能告诉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关系紧急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三方面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它们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适应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而产生的基金经营机构,是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者和
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者。
·基金托管人: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财产被挪作他用,确保基金资产规范运做和
安全完整,基金往往委托一个机构负责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这样的机构就是基金托管人。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最终所有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收益
的受益人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责任人。
F.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专集资金设立证属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讲,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产品均属于广义信托的特殊形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外也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区别:
投资领域:证券投资基金集中于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领域更为广泛,如地产投资、证券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
监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信托由银监会监管;
管理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信托直接由信托公司管理。
G.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吗
举例说明:投抄资者A购买了1000元的华夏大盘精选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这类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该基金公司把募集到的资金放在某个银行,由某个银行统一监管,这样可以防止基金公司私吞投资者的钱财。华夏大盘精选的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A(A拿现金购买了基金份额)
希望对你有所帮忙。
H. 基金和信托有什么关系
看门来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源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基金份额,筹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在约定的领域进行约定性质的投资,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机制。它涉及到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质上是在信托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作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来管理,通过适当的运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为加入了托管人而使资金运作更具安全性,信托在这方面并不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