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抵增值税么
1.融资租赁业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因为租赁业务是在地税开具的普通发票回;发生了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答在地税局交纳营业税,与增值税无关;
2.融资租赁业务与增值税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融资租赁业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需要达到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方式是:不是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而是用购买的方式,且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贰』 融资租赁具体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融资性售后回租方的与该笔售后回租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资租赁支出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金融服务下贷款服务的描述,包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另根据同号文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2)融资租赁抵税扩展阅读:
一、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
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二、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
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叁』 融资租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袭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
『肆』 融资租赁购车发票抵税
购车发票是可以抵扣税款的。
若公司抵扣税款,购车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
理论上说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发票开具内容一般不属于租赁费。
『伍』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融资租赁,租入方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可以认证抵扣增值内税进项税。
融资容租赁,出租方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扣增值税进项税;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销项税额。因为出租方的收入是租赁费,所以增值税部分一般的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柒』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怎么扣除
恩,就和正常购入固定资产所得税抵扣一样
因为融资租赁形成的固定资产,视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按期计提折旧,然后折旧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分期扣除就行了
『捌』 请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购进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玖』 融资租赁租金发票如何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内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容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确认出售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