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确权后可以抵押吗
用农村土地确权证,可以向农村商业银行(也就是过去的信用社)以及农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土地确权相当于给农地发一本“身份证”,证上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及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期限和起止日期;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坐标)、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等信息。土地一确权,谁家有多少地块、多少亩,一清二楚,这无疑农民吃了定心丸。 土地确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盘活土地,唤起沉睡的巨量资本才是真正的目的。按照《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打通渠道。 过去,农村土地和房屋囿于集体性质不能抵押,农民贷款只能走联户担保,门槛高、利率高成为最大障碍。以后农民土地有了权证,可以和城市居民的房产一样到银行融资抵押贷款。所以,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能和城里的“房产证”一样,当农民需要发展资金时,还可以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B.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吗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版宅基权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首先指出制定物权法的部分法律工作者有病并且病的不轻,普天之下莫非财产的想法是从他们那里开始的,法律的悲哀,全国人民该醒悟了,及早纠正错误
C. 什么是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权,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允许转让,但严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
D. 抵押的优点及法律效力是什么
抵押是属于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有体现。
抵押权本身属于担保物权,是对世的权利。而一般债权是相对权,仅在合同双方间有效。
在有抵押的情况下,贷款方的风险会得到相应降低,而融资方也可以凭借抵押获得超出原本自身资信的贷款额,这是抵押对于借贷双方的好处。
其实,现在的融资环境内,抵押已经摆脱原先单纯的担保手段的性质,而是成为一种辅助融资的工具或途径。
至于抵押的法律效力问题,简单的说,就一句话,适格的抵押下,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在借款人无力依约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可以针对被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个有限权是排他的。
而新物权法对于老的担保法在抵押效力的认定上作出了部分调整。主要是签订合同生效,办理登记等公示手续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也有例外,不逐一描述。
引用物权法抵押权部分以供参考: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E. 公立医院的设备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抵押物吗
是可以的。实际上,医疗设备也是融资租赁的一个偏好产品。
不过你的问题有专歧义,我这样回答属你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没有抵押物的,因为是租赁的形式,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所谓的抵押物也就是租赁物本身。所以融资租赁是不需要用医院现有的资产来做抵押的。
F. 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能否抵押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国有农场能否利用其拥有的农用地进行抵押融资呢?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呢?
答:我国的国有农场拥有大量的农用地,据统计,目前我国国有农场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有些国有农场希望利用这些地进行抵押融资,但农用地能否进行抵押融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慎重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
(1)登记机构可以将国有农场对其农用地的权利登记为农用地使用权。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也再次要求“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但是,将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归为农用地使用权,目前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农用地使用权”这样一个名词,因此有人指出《土地登记办法》“自行创设了农用地使用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反映,有的地方甚至以农用地使用权不是法定物权为由,不受理国有农场关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不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应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及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等都归为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2)登记机构应当慎重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理由有以下两点:①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耕地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我国国有农场的农用地绝大部分属于耕地,并且属于优质的耕地,因此不能抵押。②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但很多国有农场没并有实行承包经营,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按照中央的文件规定进行抵押融资。
G. 王伦、晁盖、宋江的路线相对比,谁的路线更实际
王伦时代的梁山公司:“闭门造车”式经营。王氏梁山公司,业务简单,管理粗犷。对员工的要求:听话就行。越是平庸,越受欢迎,坚决抵制优秀员工。经营宗旨:满足自己。经营方针:小富即安。经营理念:只做小买卖,不求大生意。远景规划:守住“一亩三分地”
宋江对梁山公司的改制虽然取得“成功”,但梁山公司的中层干部们却发现他们“失败了”,有才华勇气的他们难以接受“绝对服从”于朝廷。王伦、晁盖、宋江,三位梁山公司规则的制定者及108位“好汉“,在大宋体制的淫威下,不得不"服从”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得到意味着失去。一个只需服从,不求才华,听话就给饭吃的公司。一个万般皆下品,唯有胆量高,若为酒肉故,一切皆可抛的公司。一个“不以发展为目的的工作都是耍流氓”的公司。你中意哪个?
H.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I. 房地产的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有什么区别
一、抵押性质不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抵押权人不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继续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二、抵押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并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9)自留地融资扩展阅读:
土地抵押的相关法律条例: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J. 浅析银行如何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本文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进行了浅析与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 直融资渠道 风险和收益 一、 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技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据悉,目前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 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0%,提供的出口占60%,上缴的税收占43%,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劳动力、促进市场竞争、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战略意义 1、大客户贡献度下降速度加快,银行盈利空间逐步缩小 (1)大客户资金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大客户基本都建立了资金网络,资金实行集约化的管理,导致银行大企业存款、贷款业务份额逐步下降。 (2)大客户融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渠道畅通,传统贷款业务需求增长不足。例如,短期融资市场的迅猛发展,使“金融脱媒”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面临严峻考验。 (3)银行同业目标市场趋同,激烈竞争导致银行在与大客户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贷款议价能力不强,中间业务收益水平较低。迫于竞争压力,目前银行许多大客户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及以下,特别是垄断性大集团客户大部分是基准利率下浮10%,而对大客户的中间业务也往往因追求可观的贷款利差而不收费或少收费。 2 、中小企业贡献度逐步上升,并日益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性目标(1)银行对于中小客户贷款议价能力强,中间业务收益水平高,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据某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调查数据显示,该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公司客户贷款余额70%,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平均在基准利率上浮20%,远高于其他贷款收益,公司类贷款利息收入的85%来自中小企业,中间业务、国际业务、信用卡业务等方面中小企业也是创收主力军。 (2)分散风险,增加流动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对信贷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需求大部分为短期信贷产品,拓展和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短期信贷产品,对于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重要意义。 (3)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目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较多,而各家银行中小企业客户在总客户数中占比例极低,并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因此,巨大的中小企业资源和业务发展空间有待挖掘和拓展。 三、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贷款难原因分析1 、信用体系不完善使银行普遍存在惜贷行为从银行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存在着天然的屏障。中国中小企业的寿命非常短。根据全国私营企业大规模抽样调查,1993年以前私营企业平均存继周期只有4年,2000年提高到7.02年。有70%中小企业会在创业后的5年内被淘汰,而运行期超过10年的中小企业不足10%.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就慎之又慎。 从企业角度来看:不少企业缺乏信用观念,在交易和融资关系中不讲信用,往往有意拖欠贷款,再加上地方保护、政府干预和惩治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位,使逃避银行债务现象日趋严重。企业违约后,银行很难回收贷款本息,因此不得不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放贷条件,致使惜贷行为比较普遍。 2 、有效担保抵押不足成为融资的首要障碍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至少3个)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导致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3 、信用管理和经营环境风险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和财务数据失真,造成银行贷前调查的困难和不实。我国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管理尚未形成。 四、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降低了银行的积极性 对于一些创新型的中小企业,虽有较高的失败率,但成功的创业却将带来高额的创业收益。但另一方面,银行信贷融资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也就是说银行承担了融资风险,而不能分享企业成功带来的高收益,导致银行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的动力。4 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须解决的主要问题1 、银行价值取向和市场定位需要调整在大企业贷款业务需求增长不足的形势下,商业银行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市场定位,谋求新的业务增长基础。我们应以“价值最大化”为中心,坚持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来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在运用适合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识别技术、违约率统计、客户信用风险评价技术等来规避小企业风险的同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通过提升价格来覆盖风险和成本,最终体现效益目标。 2 、采用与大客户相同的经营管理机制不适合小企业金融业务以现有大企业金融业务的“一刀切”的经营管理机制来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很难对市场做出正确、快速反映,也难以有效防范小企业金融业务风险。首先,表现在小企业风险定价能力不强,没有体现小企业风险相对较大、个性化差异较大、成本相对较高的业务特点;其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不符合小企业风险较大,损失率较高的客观现实和市场规律,缺乏“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第三,资源配置大部分向大客户和大项目倾斜,银行网点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财务成本核算上看,如果仅做大项目,缺少中小企业客户,就不能完全摊销由此产生的成本。 3、 缺乏针对小企业的制度和政策安排首先,小企业在融资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务报表失真、信用缺失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目前主要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客户评价系统不适合小企业特点,沿用大客户统一模式的客户评价体系不能反映客户的真实风险,难以准确识别客户风险。其次,与大企业采用一样的信贷操作流程不适合小企业特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就是额度小、要求急、周转快,相对于大企业的“批发”业务,小企业量大面广,这些“零售”业务特点决定了银行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经营中心必须下移,只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才能了解真实的信息,才能做出快速的反应,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第三,缺乏有针对性的产品。用同大企业一样的产品很难满足小企业“短、平、快”式的融资需求。 五、对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建议 1 、信贷资源应选择重点进行倾斜,“择优支持”是银行应坚持的政策取向 (1)重点支持中型企业。我们习惯于将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合称为“中小企业”,将两者同等看待。而实际上,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对银行的贡献、贷款质量等方面都有天壤之别。中型企业贷款明显优于小型企业贷款。 (2)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往往是一个区域的主导产业,支配着地方经济活力,并以中小企业为主,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对产业集群都鼎力支持。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具有区域的“根植性”,即中小企业依赖于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离不开这个具有产业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的区域,因此一般更愿意从事这个比较熟悉的行业,而不愿从事其他的行业。 (3)重点支持股份制、民营、外资等中小企业。据对几家商业银行贷款情况调查分析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风险也很不相同。贷款质量最好的是股份制企业,其次为民营企业,再次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主要是个体工商户)贷款质量较差。 2 、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选择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工具,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服务。积极引进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融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保付代理、包买票据、福费廷等业务,以适应国内外统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多层次融资要求。要充分利用银行信息优势、网络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目前建设银行就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来“速贷通”、“成长之路”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 3、 加强中小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1)要加强对有信贷需求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品质审查,特别注重审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者的对外兼职情况,与家庭其他成员开办企业的合作关系,私人财产分布状况,历史上有无违法乱纪行为、银行个人信用记录等各种情况,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2)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客户贷前调查的深度,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尤其是要对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地审查。可从两个方面把关,一方面借助专门的中介机构对客户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另一方面,通过银行信用评级软件系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判断其财务报表和盈利水平的其实性,充分揭示其财务风险。 (3)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能力。抵押物不足和难以获得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固有特征,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业银行可探索采取其他替代性的担保方式:一是变企业担保为个人担保;二是群体担保;有效减少银行监督成本甚至交易成本增强;三是与客户签订储蓄存款协议;四是争取利用政策性担保。 (4)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定评级办法,客观地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面,使授信状况基本适应中小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状况,不断提高信贷审批质量、水平和效率。 (5)加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管理。中小企业的贷款质量、品种和期限,会对银行资产流动性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要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具有“急、少、频、短”的特点,为其设计特殊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如类似消费信贷一样地灵活用款和还款,这对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热词:融资业务财管论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