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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托大案

发布时间:2021-06-26 14:38:13

⑴ 求案件梳理

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谭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生。

委托代理人:李生。

上诉人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谭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2日中房公司与珠江信托公司签订了编号为96年珠(抵)字第8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珠江信托公司向中房公司发放抵押贷款9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9.24‰,期限一年,第一期贷款500万元,期限从1996年11月29日至1997年11月29日,第二期贷款450万元,期限从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10日,如遇特殊原因,以实际贷款日为准。若中房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珠江信托公司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珠江信托公司按银行规定加收50%的利息等。同日,双方另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96年珠(抵)字第81号主合同的履行,中房公司以其位于解放北路和东风路交汇路口的广州交易广场(又名中房大厦)1001房(第10层01房)、6006房、7008-7015房(共计1341.257平方米)房产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抵押财产作价1884万元,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等。以上《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经过广东省公证处进行公证。1996年12月6日,中房公司将其提供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备案手续。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分别出具了穗押备字第6951号、6952号《抵押备案证明》,注明抵押权人为珠江信托公司,抵押房产为广州市解放北路和东风路交汇路口中房大厦第10层01房、7008-7015房,抵押期限为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珠江信托公司于1996年12月10日一次性向中房公司发放了贷款950万元。1997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作出穗银复(1997)236号文件,批复同意珠江信托公司改建为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江财务公司),2004年12月29日,珠江财务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更名为南方电网财务公司。1998年9月10日,因中房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珠江财务公司就上述债权和抵押权的实现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并于1998年9月14日持广东省公证处出具的(98)粤公证经字第28276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在该案执行期间,珠江财务公司与珠江投资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于2004年12月17日签订一份《回购协议》,珠江财务公司将其对中房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权全部转让予珠江投资公司。2007年8月1日,珠江投资公司与更名后的珠江财务公司即南方电网财务公司在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下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中房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以上债权转让事宜,中房公司于次日收取了该邮件。中房公司为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和东风路交汇路口的广州交易广场10楼01房、7楼7008房-7015房,均系中房公司于1996年6月7日向广州中侨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中侨公司)购买的房产,双方订立了编号为市管契字第94015402号、94015409号《房地产预售契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了监证。1999年4月23日中侨公司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一份文件,证明:中房公司是上述房产的业主,房款已交齐,没有办理抵押、按揭,该楼盘未办理确权手续,同意转让给谭生,请交易所协助办理转名有关手续。1999年6月14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作出两份《广州市预售房地产转让监证记录》(编号:预契字第94015402号、第94015409号),载明:中房公司是转让人,谭生是受让人,房产已交付使用。谭生已经取得广州交易广场1001房、7008-7015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115975号、第0140115984号、第0140116061号、第0140115976号。珠江财务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以中房公司为被告谭生为第三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中房公司与谭生转让房产行为无效,将房产按7662000元的价值抵偿给珠江财务公司。2004年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珠江财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珠江财务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驳回珠江财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该判决书认定:本案系珠江财务公司请求确认中房公司转让抵押物给谭生的行为无效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主要围绕珠江财务公司提出的确认中房公司转让抵押物给谭生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尽管抵押人中房公司未将转让抵押物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珠江财务公司或将抵押情况告知受让人谭生,但谭生作为受让人不仅向转让人中房公司支付了对价,而且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预售房地产转让监证手续,因此,中房公司与谭生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至于珠江财务公司提出的其享有与中房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问题,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该判决另变更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珠江投资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以中房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南方电网财务公司、谭生为第三人,并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南方电网财务公司原对中房公司的贷款本金余额720万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的债权及对穗押备字第6951号、6952号《抵押备案证明》项下记载的抵押物广州交易广场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权已依法转让予珠江投资公司享有。二、驳回珠江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谭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珠江投资公司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抵押物买受人谭生的相关权利问题,不属该案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论述“抵押权人对转让后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权”,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应予以纠正,除此以外,其他部分及判决主文均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遂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珠江投资公司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谭生为被执行人,该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民事裁定,以珠江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主要事实为由,驳回珠江投资公司要求追加谭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珠江投资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其起诉请求:1、确认珠江投资公司享有的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穗押备字第6951及6952号《抵押备案证明》项下记载的抵押物广州交易广场10层1001房及7层7008-7015房的抵押权可以继续行使,可以对抗中房公司向谭生转让以上抵押物后谭生的相关权利,有权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中房公司欠付珠江投资公司的贷款本金余额720万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2、依法判决由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和谭生承担围绕该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备案证明》能否起到抵押登记的公示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案中,中房公司将其向中侨公司购买的房产广州市解放北路和东风路交汇路口中房大厦第10层01房、7008-7015房抵押给珠江信托公司,由于签订抵押合同时上述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故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只能取得抵押备案证明,从谭生就上述房产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预售房地产转让监证手续并领取相关产权证的这一买卖房屋事实,可证明《抵押备案证明》并不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根本不能起到物权登记公示作用,因此该案的抵押备案证明不能认定为抵押物已经登记;同时由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判决书中均认定了谭生与中房公司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因转让有效,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也无追及权。因此珠江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珠江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珠江投资公司负担。

判后,珠江投资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遂向本院提起称,一、支持珠江投资公司诉讼请求所需全部事实及法律判断皆有法院判决确认。1、满足抵押权继续行使法定条件的“抵押物已经登记”及“抵押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事实,业经法院生效判决清楚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对抵押合同签订后备案登记的事实确认于其第13页第二自然段。具体为:“珠江投资公司与中房广州公司于1996年11月22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之后,已于同年12月6日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物备案手续”及,该判决第14页确认了“抵押人中房广州公司未将转让抵押物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确认电网财务公司(由珠江投资公司更名)原对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的贷款本金余额720万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的债权及对穗押备字第6951、6952号《抵押备案证明》项下记载的抵押物广州交易广场1001房、7008-7015房的抵押权人已依法转让予原告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享有”的一审判决,即确认了该案珠江投资公司享有该抵押权。2、珠江投资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可以对抗谭生受让抵押物后的相关权利的法律判断。首先,珠江投资公司享有的抵押权有效且在合法存续期间的法律判断,在前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抵押合同有效。该判决第13页第二自然段中确认:“珠江投资公司与中房广州公司于1996年11月22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之后,已于同年12月6日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物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珠江投资公司与中房广州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有效”。第二、珠江投资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依法可以对抗抵押物受让人谭生受让抵押物后的相关权利,除非其代替中房广州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判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有确认,即:“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即中房广州公司)是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亦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将上述抵押权转让予本案被告谭生,虽其转让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仍可行使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即抵押权人对转让后的抵押物仍享有直接追及权,除非受让人替代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该抵押权消灭。”(第11页第12行-第13页)。该份判决的以上判断当然具有完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上诉审法院认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能否对抗抵押物买受人的问题”“超出了案件审理范围”,而非否定判断本身的正确与合法性。二、原审判决否定抵押物已经登记的事实及法律判断错误。1、抵押备案不是抵押登记的判断错误。依据办理该案抵押备案时当时有效的一九九○年六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第六条规定“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可以设定抵押”。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于抵押合同公证之日起三十天(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订立的抵押合同则在见证或认证之日起六十天)内,持抵押合同、有关批准文件及以下文件向市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一)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二)以房屋作抵押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土地使用证;(三)以预售(购)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申报备案,房屋竣工后,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补办登记。对证件、手续齐备的,市房地局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登记,并将他项权利证件发给抵押权人。” 珠江投资公司以为,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认为“本案的抵押备案证明不能认定为抵押物已经登记”的认定显属错误。因为,以预售(购)房屋合同作抵押取得抵押备案证明,与以房屋所有权抵押取得抵押登记手续,同属“抵押登记”,不存在实质区别。2、抵押备案即抵押登记,抵押物转让行为有效的判断,皆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一审法院选择性失明失聪;抵押权,登记(取得备案证明)即对抗,无可争议。故此,珠江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珠江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谭生辩称,一、业已生效的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汕尾市中院的判决(裁定)并不支持珠江投资公司的请求,恰恰相反,法院判决确定谭生是涉诉房产的善意取得人,不受珠江投资公司所谓抵押权的追及,珠江投资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谭生是涉诉房产的善意第三人,“珠江投资公司请求判决中房广州公司与本案第三人谭生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并将该转让的涉诉房产抵偿给珠江公司,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予以驳回。本案第三人的抗辩依法成立,应予支持。”【(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第11—12页】(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也认为,“谭生作为受让人不仅向转让人中房广州公司支付了对价,而且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预售房地产转让监证手续,广州房地产交易所经审查后同意中房广州公司将房产转让给谭生并为其办理了预售房地产转让监证手续。因此,中房广州公司与谭生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至于珠江投资公司提出的其享有与中房广州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权问题,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另循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5号判决书第14—15页】。2.广州中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抵押物追及权的论述,明显不能成立,已经被广东省高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所明确纠正,珠江投资公司以(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抵押物追及权的论述为根据提出其上诉请求,是对(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l21号民事判决书的曲解,荒唐无理。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2010)汕中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也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广东高院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中主文内容的主要事实”,对珠江投资公司在该执行程序中的请求予以驳回,同时确认谭生是涉诉房产的善意取得人【(2Ol0)汕中法民二执加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第11一l2页】。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0)第二十五条规定表明预售(购)房屋抵押备案并不是房屋抵押登记,珠江投资公司主张其对涉诉房产的抵押备案就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似是而非,不能成立,不足采信。《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0)第二十五条规定,“(三)以预售(购)房屋合同作抵押的,持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申报备案,房屋竣工后,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表明预售(购)房屋抵押必须在备案的同时,在房屋竣工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补办登记,因此,这一规定本身就表明预售(购)房屋抵押备案并不是房屋抵押登记。因此,珠江投资公司抵押备案即抵押登记的说法不能成立。同时,更关键的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抵押期限,换言之,抵押期限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抵押备案证明明确载明,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抵押双方没有继续到登记机关办理任何手续,这一事实的法律表述就是,该预售(购)房屋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三、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抵押权合法登记的唯一表现形式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珠江投资公司所提供的过期“抵押备案证明”未能起到向社会公示抵押权设立的作用,当然不能认定为合法的登记形式。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之规定,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之规定可以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就是依法登记,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并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合法登记的唯一表现形式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就是判断某一不动产是否有效设立抵押权的唯一标志。换言之,登记就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公示和公信的实际效果。该案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事实就是,初始债权人珠江信托投资公司与中房广州公司在抵押期限届满后并没有继续到登记机关办理任何抵押物备案或登记手续,其所谓的抵押权并没有记载于广州市房管局的登记簿上,根据物权法第14条、16条第1款之规定,这一事实的法律后果就是珠江投资公司所谓的抵押权并没有依法登记,其所提供的一纸过期的“抵押备案证明”不能认定为是合法的登记形式。四、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之规定,珠江投资公司过期的“抵押备案证明”也不能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登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只能作出如下理解:即该规定只能在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抵押期限届满,双方并没有续登记,没有向社会公示,交易第三人因相信登记部门之登记并据此进行了交易行为,则不能认定该抵押权存续,否则即违背了物权法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和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立法目的。再退一步说,即便珠江投资公司依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主张抵押权存续,但却无权主张该抵押权能够对抗作为善意取得人的谭生的合法所有权,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中房广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之规定,“抵押权存续”与“抵押物已经登记”存在根本区别,根据该条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区分为两种情形并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即:情形一,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情形二,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能认定“抵押权存续”就是“抵押物已经登记”,因为“抵押权存续”包括了“抵押物已经登记”和“抵押物未经登记”两种情形,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结合该案事实,不能得出珠江投资公司之所谓抵押已经登记的结论,更不能产生其所谓的对抗谭生的法律效力。五、谭生的受让行为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涉诉房产的善意取得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谭生在对珠江投资公司所谓的抵押情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且依法定程序,即经过房管部门审查无任何瑕疵的情况下,合法受让穗押备字第6951号、6952号《抵押备案证明》涉案房产,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是上述涉案房产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取得了涉诉房产的所有权,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珠江投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房公司没有到庭,亦没有陈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本院向广州市土地与房屋管理局查询了涉案抵押物抵押、过户等历史情况,在电子档案中并未见两涉案抵押物在20世纪90年代被查封的情况,并且该局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亦未显示该房产曾于20世纪90年代被查封。因该涉案抵押物于2010年才正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前的档案未移交其扫描,工作人员最终确定答复该涉案房产并没有被查封的记录。

本院认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案《抵押备案证明》的抵押期限自1996年11月29日至1998年6月10日,该抵押的设定时间在前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而谭生于1999年6月受让涉案抵押物,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谭生受让行为合法有效,谭生作为涉诉房产的善意取得人,珠江投资公司所主张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谭生的所有权。上诉人珠江投资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珠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⑵ 华信信托董事长竟然用锤子打伤总经理!这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这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不管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分歧,都不应该选择以如此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不会将问题解决,反而还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原本可能只需要只解决这一个问题,但现在不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解决打人的问题,这对于打人者和被打者来说都是极度不利的。

据悉华信信托董事长与总经理在一些异常问题的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总经理在一些事情上的做法让董事长不满意,不知二人如何谈判,到现在这个地步,董事长用锤子打至总经理全身上下共14处伤,目前总经理仍然需要开颅手术,伤势还是比较严重的,现在董事长已经被刑事拘留,这起案件也正在调查办理过程中,不管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可以明确这起案件已经构成刑事案件。

所以董事长对于这件事情的做法也应引起大家的注意,不管身居何种职位,从事哪方面的工作,都不是不能够选择用暴力的方式去对待别人,伤害别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刑事案件对于谁来说都不会是一件好的事情。

⑶ 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案分析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发布公告称,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国的人民银行,于1998年关闭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月6日,金融机构,企业收集的总部和许可证,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由人民组织中国银行成立清算组依法,公司的清算。清算期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广发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部门,其业务活动照常;非金融企业及业务照常举行的原全资子公司。原公司注册的外汇管理部门法定存款本金和外债和优先支付的境内自然人的兴趣。由清算组,其余债务清偿办法另行通知。因此,一旦在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形势一时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结束了近20年的经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是仅次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指定的国家的外国贷款和地方债务水平“窗口企业“

⑷ 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二审获死刑,该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据天津高法官微消息,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先前的判决中,认定赖小民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8亿余元,贪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法院研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一点就是与他勾结的那群人是不是有被绳之以法,收受贿赂肯定不是单方面的,必然有不少愿意和他捆在同一根绳子上的行贿方。目前判决及相关新闻里都没能找到对他们的交代,相信很多人在这判决结果正式出来之后也很关注这些靠行贿谋求不法利益的不良分子们的下场。特别是有没有什么资信较差的企业经赖小民操作顺利拿下巨额融资款,导致珍贵的国有资产外流。

⑸ 有谁知道在哪里找有关近几年来银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实国九条又一重大举措上证所获准推出ETF

买入ETF基金,指数一涨就赚
赎回ETF基金,获得50只股票,卖出股票套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已正式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于2003年成立了ETF小组。此后,上证所反复开展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完成了ETF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方案设计。
这位负责人认为,适时推出ETF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而且对发展完善中国证券现货市场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表示,今后一段时间,上证所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紧准备和调试相关的技术系统,制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控制度,以确保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顺利推出。
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1993年在美国首度亮相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新华社

严防新的金融风险点---金融审计发出的警示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从去年审计披露的"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明昌骗贷74亿元案"------近两年审计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当前我们明确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了审计的重点。"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立足于从政策、制度以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从单纯检查"财务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审计署成立以来,金融审计工作从只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开支,到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再到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走过了三个阶段。"范鹏说:"经过20年的发展,金融审计逐渐发挥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监管作用。"
我国的金融审计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而不断变化。1984年,即审计署在成立后的次年,便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拉开了金融审计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要目标,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并不涉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为当时存在片面认识,不少人认为,金融审计就像过去的财务大检查一样,查查银行的财务开支就行了。而信贷规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干的事情。"范鹏说。
查财务收支账的阶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转变是在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法律指出,审计部门可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直接进行审计。这样一来,无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内容上,金融审计的实际内容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金融审计围绕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以揭露问题为主,着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无论是从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上看,都呈现出了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金融审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2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又进一步将审计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并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使金融审计工作进入了风险审计阶段。
金融风险呈现诸多新苗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往往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金融稳定不能再过多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
"近两年来,新形式的、具有苗头性的案件不断,反映为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开始暴露等突出问题,这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情况表明,当前商业银行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发案件多、涉案人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更为隐蔽的特点。究其原因,与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引起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资深审计人员表示,多数骗贷大案都是内外勾结的结果。以冯明昌案为例,如果不是冯明昌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相关人员内外勾结,银行又采取逆程序审批、超权限审批等种种违规行为,冯明昌绝不能顺利贷出74亿元的高额贷款。
当前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人员认为,为了寻求银行效益,银行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钱收回来,不造成损失就行。"金融机构必须要合规经营,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损失,但违规容易让坏人钻空子。如果让其一次得逞,就带来重大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时候没有落到实处。"虽然贷款程序执行了,手续也办了,但只是个形式。"范鹏说:"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根本没有跟上,内控机制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动 早治疗
范鹏表示:"目前,我们将带有苗头性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此类金融案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制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早披露,早主动,早治疗。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当有些风险大到难以避免的时候,就必须诚恳披露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于民的作用,这也正表明我们有信心、有能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事实也证明,这些年来,金融审计以公布典型性、苗头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对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防范化解金融潜在风险,起到了积极效果。
比如,在2001年审计中国银行时,通过揭露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票据市场管理中的漏洞将大量商业银行资金投向股市等突出问题,促进人民银行整顿了票据市场,挤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过揭露房地产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制造房地产虚假繁荣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过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财力利用银行贷款大搞城市建设等突出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几乎没有人质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经济案件中的查处难度较大。而目前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风险又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诡秘,这均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华社

曹凤岐称:四大行上市将造成“失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近日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上市一定要谨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并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发行和上市,不仅筹不到很多资金,而且可能进一步伤害证券市场,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资金失血。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曹凤岐呼吁一定要谨慎,“因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还不具备。”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曹凤岐认为,现在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采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钟经)四川金融投资报

二、机构论市:

"三低"再现昭示底部临近

从历史走势来看,导致沪深股市每一次调整的深层次原因均是制度创新带来重新洗牌,而近期这种倾向尤其明显。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发行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板块的高定位,给投资者带来价值判断的混乱,混乱的定位体系下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健康活跃的市场。当然,这还是短期的行为,对中长期股价定位影响更大的将来自于全流通预期以及"双Q"(QFII、QDII)制度下的国际化进程。全流通始终是一种预期,但"双 Q"下的国际化倒是十分真切。我们对同时发行A股与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作了比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价幅度分别是238%、108%、171%、179%。虽然不同市场有不同的供求关系、不同的投资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东权益的比价效应驱动下,A股股价中枢必然会继续下移,QDII预期将加大这种接轨的力度。
与此同时,也不要轻视机构投资者结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从2003年开始加速扩张,成为当前证券投资机构的绝对主力,但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不规范以及理念单一反而会加大市场波动性。实证研究显示,目前国内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在卖出股票时的羊群行为要强于买入股票时的"羊群"行为。另外,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都属于超长线机构,而中短期活跃机构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畸形也加大了机构博弈的风险。什么类型的主力资金决定了什么样的行情,我们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沪深股市仍然会呈现典型的"单边市"特征,即单边上涨与单边下跌。
不过,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涨跌与市场成本、历史趋势等有更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比较历史上重要转折点时的平均股价、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清晰发现目前沪深市场处于历史低位区域,市盈率、市净率与"5.19"行情启动前1049点位置相当,而且重现稳定型股价结构,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价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形态。历史规律表明,这是一个低风险投资区域。重现历史低位区域特征后的上涨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们的预期,而且上涨行情可能是单边的。
从短期走势上看,也出现了许多"转势"信号。首先是反弹阳线数量出现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弹阳线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弹阳线持续出现两根;6月29日以来至今,首次出现四根阳线。反弹阳线数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强。其次是持续上涨的天数开始增加,上一次反弹(5月底)持续时间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后是"地量"出现的密集度明显上升,这意味着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还没有找到一个能够引起市场共鸣的突破口。

上海证券报 广东证券

三、上市公司新闻:

第二只“日本概念股”抢滩A股市场 荣事达三洋质地堪忧

首只“洋股票”宁波东睦上市就高派现的余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愿登陆A股市场。昨日,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该公司将于7月12日发行8500万A股。这样一来,A股市场的前两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导地位
《招股说明书》显示,日本三洋及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荣事达集团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业中占控制地位。实际上,公司主导产品洗衣机和微波炉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标:“三洋”和“SANY0”,虽然公司并非独占性使用;自公司创立时即1994年2月起,其生产技术就是从日本三洋引进的,公司称“今后仍然需要从日本三洋引进”,且不能保证将来新引进的技术日方不给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会继续给予技术提供;自组建荣事达三洋以来,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据主导地位。
盈利能力堪忧
近几年来,在其“本国兄弟”和韩国产品的挤压下,日本三洋在中国的业务疲态尽显,影响力大不如日资其他企业如索尼、松下。而荣事达三洋本身的公司质地,也难以让人恭维。
此次荣事达三洋在发行股本高达8500万股的情况下,仅能够募集资金20091.65万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资金能力都较为少见。其发行价为2.6元/股,也是继中国联通之后又一低发行价,但其发行市盈率并不低,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为18.18倍。其实,加上如下因素,荣事达三洋才刚刚满足上市标准:近三年公司从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款分别为165.74万元、170万元和161.3万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2002至2004年该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0%,比一般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减了一半。
此次发行后,公司将在微波炉项目上投资7814.46万元,这不由得让人马上想起号称“价格杀手”的国内微波炉巨头格兰仕来;用募集来的资金6000万元投入市场网络建设,虽然和公司大股东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国的整体占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国内家电巨头林立、销售格局已大变的情况下,这6000万元巨资到底是否当用、用了会起多大作用的确让投资者难以放心。
上市前赶紧派现
在此之前,宁波东睦上市即高派现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荣事达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后。公司称,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前公司已“及时”给老股东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进行了利润分配。这样,除了正常进行年度分配外,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2693.652万元现金股利也已由老股东单独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东享用的未分配利润仅余440.1443万元。而去年该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记者 杨杰)成都日报

天威500千伏变压器抢滩国际市场

日前,我国第一个500千伏变压器出口项目---苏丹麦罗维大坝输变电线路变压器供货合同在哈尔滨签字,该项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标的。
该项目变压器共24台,合同总金额1.52亿元人民币。这是继向美国、伊朗、孟加拉国等出口产品之后,天威集团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项目中标。该项目的中标,为天威集团叩开了通往非洲市场的大门,对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河北日报

四、华龙研究:

每日投资指南04.07.08

昨天两市股指低开低走,欲振乏力,出现了小幅下跌。其中,沪指低开于1448点,之后指数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盘点位下运行,收盘1438点,下跌12点;深成指同样低开3397点,随后逐步走低,尾市报收3364点,下跌33点。两市在成交量方面较前天出现萎缩,总共成交86亿。

盘中看,市场热点依然集中在中期报告的炒做上,“中报”行情的预演仍在继续。厦门钨业、大唐电信、中牧股份、深天马等中期业绩有较大幅度增长的股票不仅抗跌,并且还受到市场资金的继续追捧,逆市上行。业绩作为衡量股价的重要标尺,在经历了去年“价值投资的理念”后,市场对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涨时重势,跌时重质”的股训也引领着资金投向经营有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博弈越来越机构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坏将成为投资与否以及定价的重要指标。而在ST宏峰等业绩有好转的ST股票上涨带领下,该板块中部分个股出现了低位放量、短线拉升的形态,由于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稳定性,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开这些品种,或者短线参与,快进快出。与此同时,在两市跌幅榜上,业绩预警预亏的股票则继续下行,川投长钢、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临中期报告的来临,绩优、绩差股将继续出现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块的普遍下跌也带动了主板市场的科技类股票下跌,进一步加大了指数的压力,并且在市场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扩容利空的影响下,指标股也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响到指数的运行。

技术上看,由于技术面的短线超买,加重了指数调整的压力。分时图上看,指数若在1428点上方形成支撑,则反弹仍可期,但该点位若被击穿,则指数面临回落1410点的可能,而相应的技术指标显示已经回落至较低位置,继续下穿的可能性比较低。均线系统上,沪指回落至5、20日均线之下,下方10日均线将接受考验。从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对上轨的一次回抽确认,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内,反弹仍然值得期望!

总体来看,在技术上出现超买、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线资金获利套现的多重因素下,指数出现回落。建议近期密切关注消息面的变化!(华龙证券 吴晓峰)

每日潜力股推荐(2004.7.8)

申达股份(600626)

公司为上海纺织自营出口和全国纺织自营进出口的龙头企业,随着出口配额的扩大和取消,公司纺织产品在日本和欧美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的提升,从公司的发展环境和产品的规模优势情况看,公司未来几年业绩增长比较有保证。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为0.397元,现市盈率16倍左右,远低于市场的整体平均市盈率。从股价走势情况来看,现股价止跌企稳,成交量正不断放大,正处于底部蓄势阶段。考虑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议投资者短线关

注。

山东海化(000822)

公司极具规模优势,主导产品纯碱生产规模居亚洲第一,也是国内最大的溴素生产企业,2005年新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合成碱行业公司。公司主导产品有纯碱、溴素、三聚氰氨、硝盐、氯化钙等,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属于全国化工类重点企业之一。上市公司业绩比较稳定,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业绩可以持续保持在0.3元之上。从化工行业增长情况和公司业绩表现来看,业绩持续增长可期。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前期股价涨幅曾超过90%,机构应该对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预期,股价跌穿250日线之后,股价呈现企稳的走势,且大盘反弹以来该股反弹幅度不大,建议关注。 (华龙证券 万晓伟)

(特别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五、市场传闻:

7月8日传闻及参考

据传,浙江广厦(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据测算,项目的总投资约16亿元,开发周期约2-3年。由于该项目投资额较大,公司拟进行信托融资。
据传,上海宝钢集团近日宣布,该集团下属的宝钢上海联合公司开发的宝优特强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场,近几个月的销售猛增,显示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据传,据韩国双龙汽车主要债权人之一的朝兴银行透露,双龙的竞标者已经被限定于上汽集团以及美国的一家养老基金。这意味着上汽在和其它公司争夺双龙的过程中离目标又近了一步。
据传,备受关注的波导股份(600130)与德国西门子移动的战略联盟日前正式启动。目前,双方的合作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月内就将开始建立培训中心。
据传,日前,万科与国际专业房地产投资银行(简称HI)签订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境外融资安排。协议主要内容为,HI公司为中山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最长不超过42个月的贷款。同时,万科公司的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获得了新华信托1.9995亿元信托贷款。另外,万科的19.9亿可转债发行也即将实施。

⑹ 83吨“假黄金案”迷局:入库有录像,谁在造假

武汉金凰珠宝老板贾志宏一句 “别了”,留下涉事信托、银行、保险公司多方纠结。目前,200亿元假黄金骗局仍未揭开迷局。

《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报道了83吨“假金案”之谜。黄金珠宝是中国最大的黄金珠宝制造商之一,在纳斯达克上市。该公司利用假黄金作为抵押品,向十多家信托金融机构借入近200亿元人民币。黄金珠宝多次通过“黄金质押政策”从信托等金融机构获得200亿元融资。目前,仍有160亿未偿融资,涉及十余家金融机构。与这160亿美元融资相对应的承诺目标是重达83吨的金条。

贾志宏对信托机构鉴定结果矢口否认,称“黄金是早年收购的一批老人民银行金子,成色不太好” ,否认黄金有人为造假可能性。暂时造假黄金的始作俑者还是没有确定。

⑺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⑻ 1998年中国发生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

中新社茂名4月7日电(梁盛 邹辉球)广东茂名中级法院7日通报消息称,当地首例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经过10年“马拉松”清算、审理,目前已终结。
据介绍,高飞公司原是一家投资规模超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资企业,始建于1988年,由当时高州县供销合作联社与美国飞达公司合资经营。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致成诉讼,公司因故停产停业。2000年5月28日,高飞公司与台湾金内冠冷冻食品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由台商公司租赁高飞公司的房屋及机械设备进行经营。
2000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和中国银行高州支行以高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茂名中级法院申请其破产。2003年4月18日,法院裁定宣告高飞公司破产还债,并依法指定清算组接管。
该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高飞公司租用高州供销合作联社的土地进行经营,土地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只卖房不卖地,公司财产几经公开拍卖一直未能顺利处置变现。
另外,高飞公司破产前除拖欠银行等44家债权人债务2100多万元外,还拖欠在册数十名职工和数百名临时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63万多元。由于高飞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厂区内的房屋和机械设备,这些财产在破产前大部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对职工的“历史欠帐”太多,即使财产顺利变现,职工安置问题也难以解决。
各种矛盾交相缠绕,悬而未决,整体破产清算工作一度搁浅。
2008年,该案转交茂名中级法院民四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及清算组多次与涉案各方沟通、协商,最终由高州供销合作联社下属企业竞得破产资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权全部得到清偿,其他44家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无异议,台商公司顺利迁离,双方租赁合同依法终止。(完)

⑼ 什么是广国投事件

广国投---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终结
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宣布,历时4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广信破产案是中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产案件。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信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据了解,广信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广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与此同时,广信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信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震撼,当年被称为“广信事件”。
广信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信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当时四家破产企业共有494家境内外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达467亿多元。仅广信一案申报债权金额便达人民币38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3%;申报债权人320人,其中境外的占了52%。
无力重组
广信曾是一家拥有外汇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渐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并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
但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行关闭清算。经过行政关闭清算,发现其负债状况惊人,行政手段已无可挽回,遂决定对其实施破产。
1998年,当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广东国投时,广信破产时的资产总额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
如果不实施破产,广信是否还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性呢?
据了解,当时如果要重组广信,所付出的代价将是307亿元的“天文数字”:广信能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只有24.7亿元,但偿还1年内到期的内外负债需115.4亿元,需净增资金90.7亿元。同时,广信还有因提供担保而引起的40.64亿元欠款。另外,广信需注入175.8亿元以补充能盈利的资产和完成手头上的房地产项目。

⑽ 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大案对他有影响吗

8月10日,证监会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高达17.9亿元。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曾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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