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机构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后,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卖给自己的职工吗
不可以。因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② 一般一个集合信托产品最低会发多大份额
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一个项目最低的募集规模,一般2-3亿左右,少的1个亿甚至几千万的也有,现在很多项目会进行拆分,就是把一个总盘子比较大的项目拆分成一些盘子比较小的几个项目
③ 结构化信托中的优先/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所谓结构化,就是根据购买者风险的承受能力,设计出不同风险等级的内条款,优先级资金容确保资金的安全,劣后级的资金承受大的风险,享受高的收益,只有当优先级分配后信托利益,才轮到劣后级的本金和收益。例如,一个结构化信托分为优先级和次后级两种,优先级认购7000万,次后级3000万,优先级预期收益 10%/年,如果将来信托收回7700万,则刚够分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次后级资金血本无归;如信托收回10700万,则优先级收到本金和收益,劣后级得到本金;如果将来收回13700万,优先级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6000万,则劣后级的收益为100%/年。劣后级承担风险的时候,也享受到超额的收益;优先级有安全的保障,但是不能享受到超额的收益。
部分信托产品在交易结构中,设置了优先级和劣后级两种份额,例如比例为5:1,信托项目到期时,先兑付优先级的本息,然后再兑付劣后级的。表面上看起来,对于优先级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增信措施。但实际上,还是得要看劣后级的具体情况,很多劣后级份额根本起不到增信的作用。
④ 信托中什么是份额和有效份额,还有什么是净值
份额:客户持有的份数;
有效份额:可以使用的份额;
净值:持有的份额的现在价值回。
信托答简介: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⑤ 信托的风险和股票哪个低
债券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你持有到期,那么主要风专险是通货膨胀风险属,如果你中途需要周转资金,那么就需要卖掉手中的债券,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了。但总的来说,债券的风险是小的,基本能收回本金,但是股票就是风险很大了。有可能连本金都收不会来。另外:买债券要看发债的主体实力如何,从债券的可靠性来看,风险从小到大依次为:国债、金融债、三A企业债、次级债。所以当你买到信用等级差的债券,也有不能兑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托,目前市场上主要以固定收益为主,和持有到期债券或者存定期差不多。目前市场上信托产品兑付风险很小,风险程度比债券还小些,但是会涉及到流动性风险,就是你需要流动资金的时候不能提现,需要有人来接盘你手里的信托份额。随着金融市场的动荡也许未来信托也会发生不能兑付或者不能足额兑付的事情。毕竟信托产品是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的。
⑥ 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内他居民企业容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甲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⑦ 信托业的行业现状
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 “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
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
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最近,信托业界对围绕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传出的一系列新的观点(下简称“新观点”),反应较为强烈。新观点提出了涉及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关联交易、资本金、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资金信托合同份数、异地信托等八项措施,核心是固有业务压缩、信托业务规范、关联交易清理。
某些“新观点”顺应信托业发展趋势
关于固有业务,新观点要求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本定位下,信托公司应取消现有业务范围中的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投资业务范围界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原则上取消实业投资,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具体操作上,信托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分立、业务剥离、公司转制等方式逐步压缩固有业务,限期达到上述要求,同时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资金拆入、发行债券、资产回购等任何形式的负债业务。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降低对外担保比例,限定不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信托业务,新观点要求对信托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大致分为信托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按信托产品进行描述,如资金信托计划、企业年金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兼营业务包括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代保管等投行业务和中介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和卖出回购业务。
而对于关联交易,则进行限制——取消善意关联,禁止逆向关联。关于善意关联,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的有价证券;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托与固有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没有交易背景、没有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款项划拨、垫付甚至混用。
关于逆向关联,即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关联方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受益权分割。
关于信托份额限制,新观点还对取消200份限制,允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资本金浮动管理,以及合格投资人、受益权转让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取消资金信托合同200份和异地信托业务的限制,顺应了金融领域对外全面开放后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新观点”令信托公司找不着北
多年来一直对信托业十分关注,不断提及自己事业发展的第一桶金得益于信托的上海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张远景怀着对信托业的良好期盼,对上述新观点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信托的本质是设计,信托业务具有多样性,对信托业务的过多限制,是否有利于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取消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经营等业务,信托公司的金融性将大打折扣,而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对实业投资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资金投资实业未尝不可,投资实业并非资产不流动,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同样可以保证资产流动性。信托业务一定要具有多样性、流通性,其多样性表现在,除传统资金信托外,亦有企业年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教育信托、公益信托、离岸信托、产业投资信托、投资理财等,而信托产品流通性表现为,流通是风险的最好防范,增强流通才能降低风险,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因此如何设计信托产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托产品证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证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远景说,信托业务和非信托业务区分确定,有广义、狭义之分,谁能说信托公司现有的兼营业务就不是信托业务?对受益权转让设限,妨碍了信托业务发展,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就关联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关联交易,而是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应明确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两个合法依据: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规定。
张远景认为,美国的信托投资人多为自然人,中国更多的自然人成为信托投资人是趋势,信托公司应做的是风险提示和按照约定经营。信托工具多为富人运用,他们应该具备较多的风险意识。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数,不是防范风险的办法,而应在信托公司发展和风险防范上找平衡点。
他感慨,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一直在探讨发展之路并不断博弈,结果是五次整顿和随之而来的一连串严厉监管。如今的信托公司面临的问题是在十分狭小的空间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础是什么?他比喻,如今的信托公司处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鱼,有水但不够深,缺氧。既然放了水养鱼,就要够鱼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养鱼又不给足够的水量和氧分,鱼在水塘中必然会上窜下跳。
谈到信托公司的出路时,张远景说,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信托业务领域亦将得到扩大和延伸,对信托公司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信托公司改制或与商业银行合并成为信托银行,是值得思考的,这是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金融信托发达地区都相继走过的道路。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信托公司缺乏信用基础,现金流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的状况,并能实施有效的商业银行治理模式,彻底改变信托公司现状。 2015年8月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2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显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15.87万亿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万亿元环比增长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长27.16%。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连续7个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同比增长率逐季下滑后,首度迎来回暖态势,信托业迈入“15万亿元时代”。
⑧ 信托清盘的原因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产品清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信托产品存续期满;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信托产品规模或参与份额数达不到要求;为了发行新产品而清盘老产品等。
1、信托产品存续期满
宣布清盘的产品,绝大多数是由于信托期限已满。特别是非结构化产品,大多存续期为1-3年,在期满后就选择不再运营,这属于“正常死亡”。
2、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
这种情况下终止的产品比较少,原因是基金经理投资管理不善,加上一些产品是在2008年发行,碰上单边下跌的大熊市,从而导致基金净值跌破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止损线,不得不被信托公司清盘。目前,大部分阳光私募产品均将止损线设在7毛钱,如果连续一段时间基金净值都在7毛钱以下,就或者提前结束清盘,或者改变投资策略。
3、信托产品规模或参与份额数达不到要求
部分信托产品成立以来,业绩不如人意,长期徘徊在净值边缘,甚至还连续出现负收益情况,导致大量的持有人赎回产品,而其本来规模就只有2-5千万,出现大量赎回后就达不到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最低规模或者最少份额红线,从而被迫清盘。
4、为了发行新产品而清盘老产品
自从2009年7月,信托产品开设证券账户被叫停之后,原有的存量信托证券账户就越发紧俏。私募公司发行新的信托产品,要付出很高的账户成本。
为此,一些私募公司为了发行新产品,就选择将一些资金管理规模不大、收益不太理想的老产品清盘,利用老产品的证券信托账户重新发行新产品。
⑨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这条信托法里边的条文是什么意思,麻烦具体解释一下
这是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回行)里面,
第五条 信托答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也就是说,1个信托单位=1个信托受益权。
并不是对信托的预期收益率进行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规定,认购金额的不同而区分收益率的。这不违规。
⑩ 信托产品风险大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10)信托份额下降扩展阅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