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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扩散融资

发布时间:2021-07-02 14:49:22

㈠ 《四十项建议》是什么时候由全会通过的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洗钱分子开始利用我国的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并且规模逐年扩大,一方面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长了各类犯罪,给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我国自90年代末期开始反洗钱刑事立法,自20世纪初开始反洗钱行政立法,从打击和预防两个角度开始建设中国反洗钱体系,十多年来取得一定进展。在此期间,由于我国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并于2007年成为其正式的成员国。在加入的过程中,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受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深刻影响。
本文大致解决三个问题——为什么接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目前已经受到哪些影响?之后将有哪些影响?
第一章和第二章将从效力和合理性两方面解决为什么要接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问题。在分析《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的影响之前,必须先明确其性质和效力。因此,在第一章中,作者将通过对《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产生和演变背景和动因进行总结,以分析确定《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性质,并分析其对我国产生效力的方式。确立了刑事、行政、私营领域以及国际合作四方面有机结合的反洗钱体系框架。《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虽不是一份正式的国际法文本,但作为国际组织的重要文件,笔者将其归类为全球治理下的国际经济软法。由于我国已对此作出国家承诺并签署了相关的授权文件,并且通过其他国际法文件,《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效力。
第二章中,笔者将总结《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主要内容,并从战略性目标、制度性目标及实现路径等方面就其中的制度设计进行合理性分析。《反洗钱四十项建议》是针对反洗钱行为的特征进行的制度性设计,对洗钱行为起到了预防和惩治两方面的作用。因此,《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任何,并为我国所接受。
第三章中,笔者将就《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笔者发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的影响可分为三个时期。其中,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受到了三个时期的影响,自1996年以来,通过刑法修订案的方式在洗钱罪上游犯罪、主管状态判定等方面作出了完善。但通过差距分析,笔者发现上述完善体现出一种“打补丁”式的碎片化,仍然存在待改进之处。
第四章中,笔者将就《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主要受到间接影响期和直接影响期的影响,在制度建设、私营领域反洗钱制度建设以及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建设等方面均深受《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影响。2006年《反洗钱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金融业预防机制。2007年后,FATF通过8次评估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查漏补缺,对于其中发现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已及时通过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进行了改正弥补。2012年,FATF对我国的评级大部分达到“合规”或“基本合规”,正是对我国2007年至2012年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肯定。
第五章将主要介绍2012年《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修订以及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的修订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业的反洗钱措施,应根据《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进一步强化薄弱环节。对于非金融行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制度。

㈡ 论述当前洗钱存在形式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 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 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FATF 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㈢ 目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式主要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
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
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FATF 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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