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破产
破产是企业无法运转的最后的办法,也是法律允许的。但破产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回,如答果贷款后就申请破产,会存在诈骗嫌疑的,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后,很可能会发现,最终可能会人才两空。如果企业真的经营不下去,破产是可以的。但是,企业的经营都是有过程的,担保公司给你担保的时候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还需要大于贷款的资产担保,企业真的破产了,银行会拍卖这些资产来偿还债务。
❷ 为有限公司公司做担保借款,公司倒闭了,担保人怎么办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实际的债务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牵连。因为产生的效应直接是应当债务人还清。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6、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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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国家对担保公司倒闭处理方案
1、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消,国家采取的办法跟普通公司的办法是差不多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2、若是担保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机构会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现在为什么那么多担保公司倒闭,政府为什么也是不怎么管啊
1、那些担保公司很多都是因为融资来的钱去投资或放高利失败才造成倒闭,经济发展不够完善,导致很多人还不上前,政府已经在2015年开始着手整理担保公司的运营了。
2、担保公司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由于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特殊性,所以融资担保业务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便是业务经营人员的项目运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共同构成的人员综合素质因素。
❺ 全国性的融资担保公司倒闭跑路国务院管吗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
548号),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
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明确或有债务
的承接等事项,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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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担保公司跑了怎么办
担保公司跑了怎么办,问这个问题的背景是对担保公司的不了解及对这个行业的信心不足。下面我将来为大家说明这个问题。
1、为什么会跑?
作为一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担保公司,其公司特点有两个:一是业务是风险密集型的;二是他们的利润率是较低的。也就是说,相对于其投融资总量来言,其利润额是很低的,大约集中在3-6%,也就是单纯的担保费收入。我本人大学专业就是经济管理,且不说自己有多专业,但养成了一种“成本收益”思维。凡事都会有个成本问题,从这个角度,可以帮助我理解很多东西。担保公司的跑与坚持也是可以通过这样一个“成本分析法”来理解。
简而言之,作为一个担保公司,会不会放弃既有的公司,选择跑掉,要看其跑掉的诱惑有多大。这个诱惑越大,就越危险。
a:手里拿的钱太多,诱惑太大,不想长久经营;
这种想法,我们鄙视也好,憎恨也好,可这就是人的劣根性!当诱惑太大的时候,人固有的价值观常常会发生微妙的变化。会造成这种结果的操作方式就是非法集资!这个就毋庸展开说明了,当年的三星、百花,相信让现在年纪50岁左右的叔叔阿姨们仍然惊魂未定!其实不一定操作非法集资的人一开始就是为了卷钱走人,但是,随着口袋的钱越来越多,人就越来越难以抵抗诱惑。最终必然促成的是公司的蒸发。
b:亏损太大,难以偿付;
担保公司是一个风险密集型的企业,要求担保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有绝对的实力和操盘能力!这是担保公司真正的核心技术。因为担保公司是用3-6%的担保费收益,来背负100%的代偿责任,这个比例大家一看就知道,如果没有非常强有力的风控手段,担保公司的盈利便无从实现。如果代偿一笔两笔,没有人会为之选择结束公司;但当这个偿付的额度已经远远超过公司及老板个人能够承受的能力的话,他会做什么样的选择,就完全取决于他的个人信仰了。
c:违法经营,逃避法律责任。
担保公司在操作过程中有几条一碰即死的法律底线,我们业内称之为“高压线”,分别是:
非法集资---(操作表现:担保公司让理财客户把钱直接打到担保公司账户或者担保公司某个员工账户,而不是由理财客户直接转账给融资客户。)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操作表现:对理财及融资客户利息是双重标准,比如,借款人借款利息是2分,而理财客户的利率仅有1.5。因为担保公司的资质只是金融中介,而不是金融机构,从法律上来讲,担保公司是没有权利赚取息差的。)
高利贷---(操作表现:超高收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这个范围,即认定为高利贷。)
操作过程中一旦触及这三条高压线,就属于是违法操作。而违法操作的公司,其风险成本已经不能单纯计算经济损失,可能牵涉到的还会有法律制裁。而面临这样的情况,这些违法操作的担保公司老板将何去何从?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2、万一跑了怎么办?
a、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担保方的消失而消失;
正规的担保公司在合同中的角色是担保方,而借贷双方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担保方的消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就算担保公司跑了。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b、公正--强制执行权;
每一笔出资,最好都有公证处的公证书。让我们的权利可以进一步加强。公证书,可以让我们的借款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我们不用做沉默的羔羊。
c、准备金。
3月8号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对所有正规操作的担保公司和理财客户来说都是一个大福音啊!里面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所有担保公司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赔偿准备金”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代偿的最后一层保障。也就是说,担保公司,再不会是天马行空了,而是有法律和经济双方面的制约,引导担保公司的合法、良性发展,同时保障理财客户的资金安全。
凡事发生,必有其原因和迹象,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我们理财前就发现这些不良的迹象,曲突徙薪,以保证安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1、担保公司实力。看担保公司是不是想真正的做下去的公司;
2、看件。看担保公司做的都是什么融资项目,然后评估担保公司的风控实力如何,要选择你认为风控能力非常强的担保公司合作。互相信任,才可能合作愉快;
3、看业务流程。如果流程中你发现了非法集资、吃息差、高利贷的痕迹,请毫不犹豫的立刻停止与这个担保公司的合作!除非你想自己的血本无归!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担保公司的收益水平,绝对不值得你冒这么大的风险。
4、看合同文本。看是否有正规的借贷合同,最好合同是有公正的。这样我们的权利会被加一层保险,安全,谁会嫌多呢?
5、看利息高低。如果某个担保公司的担保理财产品年收益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请谨慎选择!因为您的这个收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 理财,很多时候都是心理的博弈。只要我们心态平和,不要那么的急功近利,保持我们原有的清醒的头脑和清晰的思路,我们就能远离危险,轻松享受收益。
❼ 我把钱放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还有可能就是 你通过担保公司做委托贷款业务···那说明你的钱是借给了其他债务人。担保公司只是中介性质。即使担保公司倒闭了 只要你的债务人没有倒闭 还是能拿回来。
❽ 融资担保公司破产那些散户的钱怎么办
如果是正规的公司,你朋友仅仅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散户的损失应当有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