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换届中,两法一规,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 “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规定》。
2. 两法一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各省的《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人犯
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
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亿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
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
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
教育。
预防未成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使未成年懂得违法和
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
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
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活
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
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
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
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人
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
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
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
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
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
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
护的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
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
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
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以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
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
针对未成年人来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
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
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
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
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
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
住人口未成年人的就业、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
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以未成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
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
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
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
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
成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人进入,江应当设置明
显的未成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
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
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的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
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
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
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
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
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委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
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基础
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
、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
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
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利向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
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
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
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
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
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
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
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
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
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
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不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
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
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
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
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
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
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
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
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
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予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3. 试述信托的历史发展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4. 信托在中国有多久的历史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m”(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给报酬,称之为“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官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础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如美国和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19世纪初,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不久,安田银行(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今三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二、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目的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关系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希望采纳
5. 输血三个基本法律法规,输血的两法一规是什么,输血
一、血型与受血者应匹配二、输血者本身无血液性传染疾病,如艾滋、乙肝等三、输血者生活习惯良好,无同性性交及多个性伴侣等危险行为四、输血者身体状况良好,身高体重血压等均需达标五、输血者在输血前一段时间内无服用国家规定相关药物及疫苗等(时间依所服药物类型而定)六、有无过敏史等(如青霉素过敏者不得献血)(可详细参考献血需知,是一个两个大张纸的东西,非常非常详细,上面每个小选项都一一列举出来了)
6. 什么是两法一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晋元附校“两法一条例”师生法制教育系列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我校将继续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简称“两法一条例”);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学习引导良好师德风范和依法规范从教言行;辐射社区,开展校内外学生社区普法宣讲咨询等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校风促教风,引导学生明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主动发展,构建民主法制的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大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活动口号: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三.活动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一)学生主题系列活动:(“八个一”)
1、利用升旗仪式进行“两法一条例”地启动仪式,并对全校师生做:“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两法一条例)的主题演讲.教师、学生团员代表分别宣誓表决心。
2、利用红领巾广播和班会向全体学生宣传学习“两法一条例”,并介绍一些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小技巧、小措施。
3、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结合“两法一条例”和班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题教育;初中政治课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典型个案分析,引导学生知法明理。
4、三至八年级学生完成“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个人测试(开卷形式)。并且每班选出一名队员组成年级代表队参加在校会课举行的智慧大考场——“两法一条例、小公民道德教育”专场知识竞赛。(全校转播;中小学两部分设一、二、三等奖)
5、为了更好的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将利用午间“十分钟队会”时间在三至八年级学生中发放征集无记名的沟通意见录撰写和反馈活动.(例如:××老师,我最不想听你说……,最不愿意看到你做……,我想对您说说真心话,那天……等,具体问卷另见)学生据实填写后直接投入小丁当信箱,整理后反馈给相关教师,让教师能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新时代的良师。
6、三至八年级各班制作并选择上交一份最佳“两法一条例”法制宣传电脑小报(规格:A4、彩色打印、图文并茂、排版新颖;主题: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这项活动作为一次亲子活动,让家长利用休闲时间与自己的孩子一同制作,同时也能让家长了解学校的这项活动,间接的受到“两法一条例”的法制教育,规范家长在家中的言行。学校将把各班送交的一份最佳作品统一布置成展示版面,在校内外(双休日在万一,万二居委会的小区里)进行展示宣传.
7、各个班级的雏鹰假日小队、志愿者服务队利用周五下午到附近小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分发我校少先队员自制的活动宣传单,让社区了解学校,让社区中非我校的未成年人知晓《两法一条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开展的“两法一条例”普法知识讲座(11/13)。
(二)教师主题系列活动:(“三个一”)
1、利用全体教工大会学习宣传“两法一条例”,每位教师必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闭卷测试。
2、利用升旗仪式教师中的团员代表宣誓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两法一条例”,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3、利用班主任会议的智慧泉沙龙时段,交流、讨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自己碰到的或在杂志上看到的有关“两法一条例”的典型案例,并撰写自己带班过程中如何针对遇到的学生和家长实际问题依法合情合理进行处理的个案,学校将其中优秀案例汇编成“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德育案例集,供全体教师学习借鉴使用.
五、活动菜单:(另见附件活动菜单)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政教处、团队部
2004年10月22日
7. 什么是两法一条例学校教我们做两法一条例小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晋元附校“两法一条例”师生法制教育系列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我校将继续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简称“两法一条例”);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学习引导良好师德风范和依法规范从教言行;辐射社区,开展校内外学生社区普法宣讲咨询等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校风促教风,引导学生明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主动发展,构建民主法制的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大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活动口号: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三.活动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一)学生主题系列活动:(“八个一”)
1、利用升旗仪式进行“两法一条例”地启动仪式,并对全校师生做:“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两法一条例)的主题演讲.教师、学生团员代表分别宣誓表决心。
2、利用红领巾广播和班会向全体学生宣传学习“两法一条例”,并介绍一些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小技巧、小措施。
3、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结合“两法一条例”和班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题教育;初中政治课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典型个案分析,引导学生知法明理。
4、三至八年级学生完成“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个人测试(开卷形式)。并且每班选出一名队员组成年级代表队参加在校会课举行的智慧大考场——“两法一条例、小公民道德教育”专场知识竞赛。(全校转播;中小学两部分设一、二、三等奖)
5、为了更好的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将利用午间“十分钟队会”时间在三至八年级学生中发放征集无记名的沟通意见录撰写和反馈活动.(例如:××老师,我最不想听你说……,最不愿意看到你做……,我想对您说说真心话,那天……等,具体问卷另见)学生据实填写后直接投入小丁当信箱,整理后反馈给相关教师,让教师能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新时代的良师。
6、三至八年级各班制作并选择上交一份最佳“两法一条例”法制宣传电脑小报(规格:A4、彩色打印、图文并茂、排版新颖;主题: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这项活动作为一次亲子活动,让家长利用休闲时间与自己的孩子一同制作,同时也能让家长了解学校的这项活动,间接的受到“两法一条例”的法制教育,规范家长在家中的言行。学校将把各班送交的一份最佳作品统一布置成展示版面,在校内外(双休日在万一,万二居委会的小区里)进行展示宣传.
7、各个班级的雏鹰假日小队、志愿者服务队利用周五下午到附近小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分发我校少先队员自制的活动宣传单,让社区了解学校,让社区中非我校的未成年人知晓《两法一条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开展的“两法一条例”普法知识讲座(11/13)。
(二)教师主题系列活动:(“三个一”)
1、利用全体教工大会学习宣传“两法一条例”,每位教师必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闭卷测试。
2、利用升旗仪式教师中的团员代表宣誓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两法一条例”,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3、利用班主任会议的智慧泉沙龙时段,交流、讨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自己碰到的或在杂志上看到的有关“两法一条例”的典型案例,并撰写自己带班过程中如何针对遇到的学生和家长实际问题依法合情合理进行处理的个案,学校将其中优秀案例汇编成“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德育案例集,供全体教师学习借鉴使用.
五、活动菜单:(另见附件活动菜单)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政教处、团队部
2004年10月22日
8. 两法一规是什么法,什么规
社保两法一规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农村换届中两法一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 “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规定》
9. 两法一条例详细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晋元附校“两法一条例”师生法制教育系列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我校将继续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简称“两法一条例”);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学习引导良好师德风范和依法规范从教言行;辐射社区,开展校内外学生社区普法宣讲咨询等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校风促教风,引导学生明法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主动发展,构建民主法制的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大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活动口号: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
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三.活动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
四.活动内容:
(一)学生主题系列活动:(“八个一”)
1、利用升旗仪式进行“两法一条例”地启动仪式,并对全校师生做:“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两法一条例)的主题演讲.教师、学生团员代表分别宣誓表决心。
2、利用红领巾广播和班会向全体学生宣传学习“两法一条例”,并介绍一些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小技巧、小措施。
3、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结合“两法一条例”和班级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题教育;初中政治课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典型个案分析,引导学生知法明理。
4、三至八年级学生完成“两法一条例”知识竞赛个人测试(开卷形式)。并且每班选出一名队员组成年级代表队参加在校会课举行的智慧大考场——“两法一条例、小公民道德教育”专场知识竞赛。(全校转播;中小学两部分设一、二、三等奖)
5、为了更好的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将利用午间“十分钟队会”时间在三至八年级学生中发放征集无记名的沟通意见录撰写和反馈活动.(例如:××老师,我最不想听你说……,最不愿意看到你做……,我想对您说说真心话,那天……等,具体问卷另见)学生据实填写后直接投入小丁当信箱,整理后反馈给相关教师,让教师能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新时代的良师。
6、三至八年级各班制作并选择上交一份最佳“两法一条例”法制宣传电脑小报(规格:A4、彩色打印、图文并茂、排版新颖;主题:知法守法、勤学诚信,做新时代的小公民。这项活动作为一次亲子活动,让家长利用休闲时间与自己的孩子一同制作,同时也能让家长了解学校的这项活动,间接的受到“两法一条例”的法制教育,规范家长在家中的言行。学校将把各班送交的一份最佳作品统一布置成展示版面,在校内外(双休日在万一,万二居委会的小区里)进行展示宣传.
7、各个班级的雏鹰假日小队、志愿者服务队利用周五下午到附近小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分发我校少先队员自制的活动宣传单,让社区了解学校,让社区中非我校的未成年人知晓《两法一条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开展的“两法一条例”普法知识讲座(11/13)。
(二)教师主题系列活动:(“三个一”)
1、利用全体教工大会学习宣传“两法一条例”,每位教师必须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闭卷测试。
2、利用升旗仪式教师中的团员代表宣誓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两法一条例”,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
3、利用班主任会议的智慧泉沙龙时段,交流、讨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自己碰到的或在杂志上看到的有关“两法一条例”的典型案例,并撰写自己带班过程中如何针对遇到的学生和家长实际问题依法合情合理进行处理的个案,学校将其中优秀案例汇编成“崇法尚德、规范教风,做新时代的良师”德育案例集,供全体教师学习借鉴使用.
五、活动菜单:(另见附件活动菜单)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政教处、团队部
2008年10月22日
10.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