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议合同能源管理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一个是投资节能效益分享偿还,一个是设备租赁,分期还款
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渠道有几种
好专业的问题,不过蜘蛛上有哦。
一、国际支持资金
国际支持资金是一些国际机构资金与国内银行配套资金相结合的一种节能融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合作开发的“中国节能融资项目”通过转贷银行配套资金开展能效项目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合作的商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融资贷款提供风险分担的“中国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法国开发署提供的低于市场利率的“绿色中间信贷”等。国际资金支持的项目对贷款企业的资信条件、财务条件、项目条件准入门槛较高,实际从上述渠道中获得融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不多。
二、商业银行信贷
目前,银行信贷仍然是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为支持节能减排,国内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利用转贷项目进入节能领域;北京银行参与世界银行二期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兴业银行加入国际金融公司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民生银行参加了世界银行的节能转贷项目等。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在融资模式上做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有: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等措施。
未来收益权质押是指银行按照一定的贴现比例提前将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以贴现贷款的形式一次货分次发放给企业,贷款期限视项目的收款期限而定,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贷款的还款来源。
三、融资租赁
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此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在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客户通过对节能设备/资产(租赁网)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银行信贷需要企业向银行提供抵押,并且对抵押物实行较低的折扣率。与银行信贷相比,融资租赁具有完全融资的优势,承租人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对融资需求较大的企业而言,资信状况非常重要,以为贷款一般体现为企业的负债,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而融资租赁可以根据结构设计和安排实现表外融资。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可采取的方式有:
直接租赁:由出租人用在资本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回租租赁:又称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财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改善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所涉及的都是比较大的资本项目,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要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一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要出租人一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委托租赁: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和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所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例如,中科宇杰节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开拓资金来源,有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时机成熟是也可以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现内部整合,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节能设备厂商等多方合作的一体化模式。
四、股权融资
对于处于成长期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银行信贷的门槛相对较高,股权融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
在融资渠道及模式尚不完善成熟的阶段,各方都在积极努力探索实践。除去上述几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与模式外,实践中,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方式,节能服务公司间以控股或参股的方式,通过整合和合作,分享市场资源、解决资金需求及技术的融资方式等都有所运用。
上网找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㈢ 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区别
与设备销售区别:ESCO虽然在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它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ESCO,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与技术咨询区别:ESCO虽然为客户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与融资租赁的区别: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1、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ESCO所承揽的不仅仅只有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ESCO所有。
2、在“融资租赁”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出租人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而ESCO不仅要为客户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3、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ESCO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ESCO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客户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ESCO承担。
4、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除最后包括变价收入以外);而ESCO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虽然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有着上述的各种区别,但是,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有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作为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手段,甚至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也转型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的一些政策,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实施节能项目。
与贷款的区别:EMC与金融投资公司性质也有很大差别。先来分析一下ESCO的整体服务与放贷的区别,ESCO所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客户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ESCO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客户信誉风险,但他们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与投资的区别: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客户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客户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