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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债务

发布时间:2021-07-09 08:50:54

㈠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㈡ 信托是否可以规避债务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信托法第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c、信托法第第十五条 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d、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人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从法规中可以看出,信托的受益人的设定是非常有学问和技巧的,因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这就给操作留下了空间。一般来讲,信托产品要设定个受益人,这个受益人用来享受信托所带来的好处的。但是由于信托的特殊性,使得委托人在委托时就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了出去,此时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的利得财富,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㈢ 信托受益权的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
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
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
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㈣ 信托与债券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2、特点不同

债券的特点低风险,低收益,费用较低。由于债券投资管理不如股票投资管理复杂,因此债券基金的管理费也相对较低。

信托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3、作用不同

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从债券的投资方来说,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货币类机构投资人持有债券比重,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入市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法丰富投资人结构。

㈤ 信托产品与债券主要有哪方面区别

首先是来基础法律关系不同源。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 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第四是流动性不同。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㈥ 信托与债的区别要哪些呢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所规定的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第二,借贷的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即债券的利息)。
债券所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二,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主体;第三,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第四,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债券的基本性质:
1,债权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2,流动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
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
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
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
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

㈦ 什么是信托公司负债业务

谓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以负债的方式融资,然后将获版得的资金用于发放权贷款的这类业务。在信托业第五次整顿时,当时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要求,所有信托公司不得再从事负债业务。在信托业第五次整顿之前,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存款,用于发放贷款,从中获得利差收入。

㈧ 信托是什么跟债券有什么区别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版资人的负债权;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
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主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数不得超过200份。
第四是流动性不同。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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