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大上的私人银行是怎样的体验
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是国内第二家具有专营金融许可证的私人银行。自2010年成立以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私人银行客户服务模式,形成了完善的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体系,打造了一支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精英队伍,服务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区域和重要中心城市,在金融同业中竞争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
业务迅速发展。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9月末,全行私人银行客户达4.7万户。
产品销售规模日益增长。私人银行专属产品募集规模逐年翻番,客户产品需求得到满足。
经营机构逐步增加。农业银行辖属分行私人银行由成立之初的12家增加到目前20家,经营机构由东部沿海地区逐步扩展至全国主要经济区域。
服务范围不断延伸。今年以来,农业银行又将私人银行服务延伸至未设私人银行的分行,在个人高端客户服务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客户维护更趋专业化。“1+1+N”私人银行客户服务模式初步形成,实现“一个客户经理、一个理财顾问、一个专属方案”的服务目标。
细分客户基础上制定的个性化服务方案受到客户普遍欢迎。根据行业、职业、身份等特征,将私人银行客户细分为传统行业企业主、新兴行业企业主、上市公司股东等十类,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产品不断丰富。建立起私人银行独有产品线,私人银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投资类产品涵盖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等类型。融资类产品推出了个人股东股票收益权理财业务,既满足了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需求,又满足了私行客户投资需求,同时,还推出了信托融资、股权融资等第三方融资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特色服务日臻完善。跨境金融服务稳步推进,成功为私人银行顶级客户提供境外投融资、资产配置等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综合金融服务成效明显,已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包括限售股解禁、税务咨询、资产配置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
增值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与多家境内外知名星级酒店、权威医疗机构、高端旅行等各类服务商合作,形成了出行管家、健康管家、休闲管家、品鉴管家、社交管家等五大类增值服务。
高品质客户活动获得客户认可,先后举办了财富管理沙龙、文化体验、系列品鉴等多种类型的高品质客户活动。
当前,农业银行私人银行已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制定了新的三年发展规划,着力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个人高端客户“四位一体”的分层营销服务体系,致力于将私人银行打造成为个人高端客户产品研发和服务中心。
『贰』 华信信托董事长用锤子殴打女总经理,金融战变肉搏战了吗
是的,在我印象中金融战都是高大上的,人们尔虞我诈,但是他的这种行为直接令对方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
『叁』 什么是小额信托啊,它是由哪些构成的呢
小额信托,是针对门槛百万起步的信托而命名的,此类信托门槛一般为百万以内,又称内之为“平容民信托”。
投资门槛:一般为30万-50万元
年化收益:7%-9%
投资周期:12-24个月
小额信托主要有三种:TOT、打包团购信托、公益信托。
『肆』 金融学专业累不累 就业前景怎样
看你自身什么水平了,毕业打算去银行做柜员,那不怎么累,混到毕业,把笔面试好好练练就行。
如果你是去一些高大上的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那就很累了,教育背景里面本硕一定要有个名校,实习的搭配和质量也很重要,证书能锦上添花也很好,这些都做到很难。
『伍』 公布外贸信托关于(鼎融一号)惊人合作内幕;1
内外勾结,侵占国有资产!联系银行那哥们绝对有鬼
『陆』 为什么“金融”二字听起来高大上
等找工作时候就有的哭了。。。
一般朋友间短了相互补充那叫借钱,混到社会上再多点叫借贷,公司间的大规模借钱就叫融资了,没错,接近金融了吧!
当然“金融”最直白的理解就是资金融通,借借出出的。其实往小了看也不过是那么回事儿,只不过加上了时间空间等限制条件罢了。
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钱,也就是说都可以跟金融挂钩。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都是典型的金融圈常委,银行不好进、证券不景气、信托和p2p理财公司乱哄哄亟需整顿、保险就不用说了,早些年都被做臭了(作者就在如今的保险圈混,苦不堪言),so,还高大上么?
金融界的经营们还是很拽的,但是大部分的都是屌丝界的传奇。都想打个翻身仗,鸡窝里飞凤凰的也不多。所谓高大上,只不过是底层奋斗者的意淫,未入金融行业的人的想象罢了。
『柒』 推荐可靠的第三方信托机构
首先第三方来只是作为代自销机构,因此将来如果项目出问题的话,第三方是肯定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因此你只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的项目即可。
其次你的投资金额是50万,这个数额其实在信托范围选择的面很窄,基本就只能投资TOT项目了,个人推荐就可以中铁信托的TOT或者是中航信托的类TOT项目
『捌』 财务工作竟然有这么多高大上的岗位,跟ACCA的气
1、企业会计
企业会计一般分为四个方面:财务会计、成本和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1)财务会计
一般工作内容:登记凭证账簿,编制对外公布的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岗位:记账人员、会计员、主办会计(主管会计)、会计主管、分部会计主管、总会计师。
(2)管理会计
工作内容:成本、费用的计算,预算的制定和执行,部门业绩的考核等。
管理会计岗位:车间记账员、成本会计、预算编制员、预算监督主管、资本预算会计等。
(3)财务管理
工作内容:企业经营资金的筹措,资金运用分析和决策,企业并购和资本运作。
财务管理岗位: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财务分析员、信用分析经理、风险控制经理、财务部主管、税务会计主管、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4)内部审计
工作内容:监督企业资金运用状况,制定和监督内部控制系统,评估企业资本。
内部审计岗位:内部审计员、审计项目经理、分部审计专员、审计部经理、内部审计总监(首席审计官 Chief Internal Auditor )
(5)其他会计
工作内容:除了以上内容外的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内容。
其他会计工作岗位:企业信息系统维护员、系统保障经理、仓管员、仓储部经理、工会会计、餐厅会计、营业部收银、夜间审计、债款催讨员、债款催讨经理、公共关系、人事管理、文秘等。
职业晋级:出纳-会计-会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金融机构会计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1)银行会计
工作岗位:银行会计和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信贷部门人员,贷款审核,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析,信贷跟踪管理等;内部稽核部门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信贷推销人员,营业部门人员,财务分析人员,金融产品开发,理财顾问等。
(2)证券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
这些单位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等。在这些单位担任的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内部稽核部门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保险精算师,证券市场分析人员,委托理财经理,营业部人员,项目评估专家,保险理赔估价等。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主要是指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种不以盈利为目标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福利慈善机构。
在这些单位担任会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对应于公务员行政级别。
职业晋级:预算会计-预算主管-预算经理
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
(1)工作内容
①鉴证服务:鉴证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传统和核心的业务,包括审计、审核、审阅和执行商定程序等业务。具体表现为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期中会计报表审阅、特殊目的业务审计等。
国外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已将业务大胆延伸到可靠性服务领域,如公证网站的安全可靠,学术奖选票结果、药物实验效果、彩票抽奖结果等。
②税务代理:一般包括代理纳税申报、纳税策划、代理客户出庭。
③资产评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估计和计算。
④会计服务:会计服务是小型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处理工资单等。
⑤管理咨询:2002年后,根据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与管理咨询公司分离。管理咨询公司一部分是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是专业的咨询公司。
(2)工作岗位
①见习审计员
②项目助理:主要从事具体的审计工作,比如外勤收集审计证据、基础数据的分析等较为简单的工作。一般刚进入注册会计师这一行当要在项目助理这个位置工作半年到2年才有可能提升。
③项目经理或者资深审计员:主要进行协调和管理工作,并对所负责项目的整个外勤工作负责,包括监督管理和复核项目成员的工作。资深审计员是一个事务所工作的骨干力量,一般要求2 ~5 年的审计工作经验。
④部门经理
主要帮助各项目经理计划和管理审计业务,复核项目经理的工作,处理与客户间的关系。一个部门经理往往要同时处理几个项目或者业务。部门经理一般要求5~10年的工作经验。
⑤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是会计师事务所最高层管理者和事务所的所有者。合伙人主要复核审计整体工作,参与重大审计决策。合伙人作为事务所的所有者,对事务所的审计活动和向顾客提供的其他服务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玖』 中原信托上海财富中心通知我去面试,这种工作怎么样
给你分析一下。
信托 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信用委托,实际工作中起到的是第三方内作用。
属于经融行业,容从名声上看不如银行更让人垂涎,但是做的好的话收入不低于银行,比其他证券、保险或基金的工作更适合你。
个人觉得现在很多企业都有信托业务,需求量还是不错的。
建议:
4.没有经验不要仅,相信你面试的时候对方HR对你的综合能力也有评估的,如果同意录用你,他们会给你做一些培训的。
5.平时多看多问,效仿老员工的做事方法(注意一些细节,如笔记或交谈的方式)。
6.至于你的提问,我只能说行业是高端行业,工作环境也还不错,好不好要看在什么部门,或者说你个人的能力已经工作的业绩。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你能坚持,业绩会越来越好,不会越做越差的。
送你一句话:自信创造精彩,年轻没有失败
『拾』 大家是不是觉得很受益
【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债权”或“物权”属性问题,昨日文章的内容明显缺乏更多研究,笔者认为信托受益权应倾向于物权性质较多。特于此更正,以本文观点为笔者目前真实观点。】金融创新是当今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的常态,法律监管亦步亦趋紧随其后,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步伐来看,现阶段的监管追赶速度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快。近日投资金融届再掀起一股“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浪潮,不满于年化10%左右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信托计划受益人及业内各路英杰纷纷将目光投向更具发展前景的新课题——“收益权转让”,将实际投资期限长(信托2-3年)、流动性弱(可以转让但程序较生硬)的信托收益权拿来,拆分成“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信托受益权作为我国法定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其转让虽然可以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但当要将其进行拆分并以其为基础进行再时,其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障碍及风险就必须进行详实的考虑。首先必须关注的是,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转让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进行了明确限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从此规定可知,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向机构进行转让,如果某机构将其自身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只有一种转让途径——向其他机构整体转让。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有三种转让途径——(1)向机构拆分转让;(2)向机构整体转让;(3)向自然人整体转让。这些限制阻隔了一个最重要的监管重点防范现象——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次,对于信托受益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尚处于不清晰状态,各界对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属性及债权属性还有争论,观点不能统一。因此,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信托收益权”这个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说其“打法律概念的擦边球”是比较恰当的,究竟能否从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中再剥离出信托收益权,实在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但我们认为,“信托收益权”或就仅是“收益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为金融产品创新而创设的词汇,其无法突破我国现阶段的法律逻辑,既不能将其称为物权,亦不属于债权,目前为止,尚无哪一部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定义和规范,而处于这一“灰色”地带的创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发展,在事实上推进着我国金融领域的繁荣,只是这种繁荣到底能否持续,能持续多久,或者,能否推动我国金融法制的进一步规范,都是我们努力去解的难题。目前金融场上比较常见的信托受益权再方式有这样几大类,其中出现的最新状态就是将信托受益权转化为“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且对象没有条件限制,没有规范约束,变相将受严格监管的信托受益权持有条件转换为了面向普通民众的无条件持有。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P2P平台是目前最活跃的微金融成员,虽然在单笔标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总体额度上却实实在在是高大上。为了增强平台的获客能力和资金流动性,平台创意性的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一种手段进行操作,当然,P2P平台实际操作的质押物(抵押物)远不止信托受益权,其他包括银行汇票、仓单等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创设性的拿来进行了债权的增信。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托受益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信托)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予P2P平台,作为向平台上投资人(出借人)的借款。P2P平台则将平台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提供居间服务的方式实现资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二、将“信托收益权”从信托受益权中剥离,再进行分拆转让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受大家争论的方式,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都在尝试,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热心此创新模式的实体。那么到底什么是“收益权”,法律没有界定,而这种“收益权”与地方平台项目中路桥收费所指的未来“收益权”自然不是一个概念。在无法明确“收益权”是哪一种具体权利的前提下,这种权利转让的根基必会受到不可忽视的质疑。用“信托收益权”代替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在形式上规避了《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转让和分拆转让的限制,但实质上不能不说是违背了监管出发点的行为,实际上是否可以严格的归结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们将其行为的本质倒推回监管原则的层面,其不合法合规性自然表露无遗。实践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转让或通过P2P平台等机构分拆向普通公众进行转让(普通公众包括自然人和机构)。“信托收益权”在从“信托受益权”中通过协议等方式成功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拆转让似乎已不用受监管规则的约束,形式上逃避了监管的细则,事实上以现在的监管条文进行审核也的确难以界定其行为的违法性。法无禁止即是否适用于这个范畴?该用何种辩证的目光发现其中的基本矛盾并解决之?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无疑突破了一直以来备受限制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实场需要,这从业界的热情和实践规模愈演愈烈即可见一斑。但,从法理基础的中,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很难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从监管根源上说,监管之所以不允许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转让,是因为信托产品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设立、投向等无一不折射出“投资”性质,而投资必然面对风险,投资收益愈可观,风险愈高。这与银行存款等普通民众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贷关系不在同一个风险级别中,自然不能允许将此种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普通大众化整为零的进行,否则一旦投资难以兑付,必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因此,凡可以承担高风险的投资人才是有资格获得此类高收益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受众,这个受众圈子也从普通大众的广义范畴中浓缩为监管规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资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监管部门将此类金融产品限制在“合格投资人”的范畴之内,即,控制风险。根据《信托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和分拆的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都对信托受益权的持有明确了鲜明的范围和条件。因此从本质上说,目前存在的各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操作方法将渠道直接打通到社会普通大众,信托受益权这类按照监管原则必须由具备相当资产及风险承受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持有的权益最终被拆分转让给众多自然人,而这些自然人没有任何资金和风险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连锁风险。虽然各类转让的具体方式与形式均不尽相同,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些新式交易模式与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直接触及了银监会针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坚持把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责任。”也可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重点的监控对象既是金融产品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导致的诸多社会风险。“把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对象”是所有金融从业者都要遵守的原则。“信托收益权”能否单独拆分进行转让存在较大争议。从信托受益权中拆分出的“信托收益权”的权利属性模糊不清,难以判断其为“债权”还是“物权”,投资人受让该“权利”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将“信托收益权”的概念分别匹配为债权和物权进行探讨,则又会发现其在实际流转过程中有许多环节还无法按照现有的法律要求进行权利的确认和落实,导致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最终无法一致,产生的风险仍要投资人单。我们倾向于信托受益权为物权范畴,但是这只是基于法理的推理,在我国实际立法体系中,这一推理尚难以成立。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主要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权利不论因何等原因辗转遗失,权利人均可以向受托人追及,又因于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受托人自身的财产状况不能对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造成任何影响,更使得其物权的特点比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一物二权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运用信托制度中普遍认可的。但是,如果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则信托受托人同时亦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信托)是信托物形式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无信托受益权,而信托受益权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出现问题其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及,结果是在同一个信托物上,出现了两个物权,这对于我国的法学本源来说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状态。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奉行的是双重所有权制度,即一物二权。这个观点上的冲突也在事实上的境内外信托业务中有了更多体现,国内法学人士对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物二权理论衍生出的各类信托制度难以清晰认识和理解,出现了各种无法调和的现实矛盾。这种法律基础的分歧可能是我国引入信托制度以来始终无法将信托运用得如英美法系国家那种娴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托(非商事信托)到底在我国应该如何发展仍然是一个重大课题。近两年场上已出现“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实际操作,但从公开披露出的信息来,虽然“家族信托”在名称上已经向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本源靠近,但其实际操作手法目前来看仍是我国商事信托的一种翻版。我国信托法不认可信托受益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追及权、优先权等物上权利,受益人难以获得信托财产的物权救济。由此更不用说由信托受益权分离出来的“信托收益权”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扑朔迷离。那么如果我们联想力更加丰富一些,将“信托收益权”视为债权,则只从我国法律法规对债权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权)也不能简单的被归纳进债权的范畴。债权在转让时将涉及债权转让通知及履行变更手续等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该债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在无通知的前提下不会对信托发生效力,事实上P2P平台等机构将获得的信托受益权拆分为“信托收益权”后再向普通公众售的过程中,其没有去信托处进行通知登记等程序,信托最后仍是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最终“信托收益权”持有人的权益获得将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实上,到底信托受益权能够被界定为何种权益,如前所述,目前还没有定论。从目前可获知的各方面现状来看,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再模式虽然在场上掀起了一系列热潮,但其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风险。如果我们可以在场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法制的发展,最终融合出一套新的监管法规甚至产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会大多数实体的资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围社会风险的发生,也没有遏制金融创新的步伐,令我国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国利民的精彩,众之大幸,各界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