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范围中有融资融券,就可以做融资融券,目前两融费率最低可以到回7.5%。
开展融资融答券业务的时候需要注意:
1、维持担保比例
(1)若客户想要把信用账户中的股票或现金转出,必须保证信用账户中的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上,且只有超出300%以上的部分可以转出。
(2)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预警线),投资者需及时、足额补充担保物,使其回升到150%以上。
2、担保品划转
划转担保物在开市时间才能转,T+1到帐,担保物划转不收取费用,但在普通账户内必须保证有大于或等于20元的资金。
(1)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扩展阅读
阳光私募基金风险防范
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资者、募集方式、资金托管以及风险声明等方面。
因此,阳光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应当不超过200人。在信托合同中应当规定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发行份数以符合上述要求;
另外阳光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发行的应有之义,还应包括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媒体或者通过会议、研讨会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只允许一对一的向客户推荐。这些都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发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
『贰』 开放式基金参加融资融券吗
根据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
的2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场风险,现就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执行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二、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叁』 私募基金产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有何限制
你好,根据交易所规定,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不受证券交易时间(6个月)和证券类资产(20日50万)限制。
『肆』 什么叫融资融券标的基金
融资融券标的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可融出的回证券。答
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规定范围内审核、选取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标的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4)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
2、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
3.、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伍』 办理融资融券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融资融券的条件由证券公司各自制定具体标准。一般为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过半年,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有证券投资经验,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开户流程
第一步:投资者需确定拟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是否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而且,证券公司对其下属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也有资格规定,不一定所有营业部都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步:投资者需确定自身是否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的资产状况、专业水平和投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出于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将对申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初步选择。
投资者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前,需评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
第三步:投资者需通过证券公司总部的征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将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投资者的信用额度。
第四步:投资者需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认真听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讲解业务规则、合同内容,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并在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五步:投资者在开户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
『陆』 基金可以融资吗
可以的。
根据《抄上海证券袭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
的2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场风险,现就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执行上述规定的比例限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时,本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二、单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达到75%的,本所将不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比例限制。
『柒』 可以在基金公司开融资融券账户吗
1. 在有资格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普通资金账户或普通证券账户开立时间满18个月版,且资产满50万元。
2. 向客权户所属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接受投资者教育,签署风险揭示书。
3. 经券商审核通过后,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捌』 什么叫融资融券标的基金
这个基金可以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只有成为两融标的才能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
『玖』 公募基金能否参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关于融资融券,目前公募基金还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可以参与,且市场上现有的公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以及契约规定中都没有对融资融券作出说明。目前国内融资融券试点中只允许券商利用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不能从其他的金融机构融券。因此,在融资融券的发展初期,国内公募基金参与其中的可能性非常小。对于股指期货,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并不存在障碍。且按照目前大部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虽都没有提及到股指期货,但是为股指期货的投资埋下了伏笔,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对于基金,原则上只要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可以参与的。
1、收益和风险的衡量
基金如果不参与股指期货,可以使投资者避开股指期货可能带来的高风险,但也让投资基金失去了获得较高高收益的机会。此外,公募基金从稳健的角度来考虑,投资股指期货更多是为了套期保值。如果不能参与其中的话,这也意味着基金失去了套期保值工具,一旦市场下跌,就只有被动承担系统性风险。
当然,在管理层为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放行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购买能够采取股指期货的基金也要多留心,毕竟股指期货对于投资基金来说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经验以及对衍生品的风险控制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因此,如果持有人希望通过基金来参与股指期货,不妨进行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到多家投资基金当中,以分散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给投资基金的高风险。
2、成熟市场情况
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信用交易,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也可以理解为是“做多”与“做空”。在“做空”方面,美国超过7000个共同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只有不到300个组合有空头的头寸,比例不到5%,这其中绝大部分是创新型的130/30基金,传统意义上的共同基金基本都不使用融资融券工具。共同基金的目标是获取相对收益,而不是绝对收益,因此没有必要大量使用融资融券进行对冲。即使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国际上的共同基金也很少卖空,甚至连仓位调整幅度都不大,基本靠行业和个股配置控制系统性风险。
『拾』 股票型基金可以做融资融券业务吗
可以,为推动融券业务实现与融资业务均衡发展,《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昨日下发。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基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具体细则提出规范性要求。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须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约定,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指引》着重明确了基金参与两融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范围和比例。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参与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采用绝对收益、对冲策略的基金可以参与融券交易。基金参与融券交易,融券资产净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3%。
封闭式股票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针对老基金如何参与业务的问题,《指引》明确,此前已核准或注册的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要求的,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后即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同时,《指引》还对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基金评价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除公募基金外,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也参照《指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