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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理财纠纷

发布时间:2021-07-10 02:48:31

⑴ 请问一下期货代客理财犯法吗既不是私募也不是公司,它只是在一个公司的名义下开户.公司收取费用,

首先期货经济公司是不能代客理财的。那样犯法,不过实际另说。
代客理财的多是个人,私募之类。
靠的都是信誉。法律上就没啥保证了。

卷钱跑的也有,给人代来巨大利润的也有。

真要做,首先保证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只有自己知道。资金密码也是。
然后在期货账户里存上钱,只给交易密码。
这样至少可以安全不少。交易只需要交易登录密码。

⑵ 如何处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以下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实际损失: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委托资产的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1)合同有效之场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之场合,大体包括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关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2001年《通知》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酌情减少其报酬。对于委托资金之损失,应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无效之场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3)有效与无效之比较。至此,关于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资产的保护,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这种处理结果通常只是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利于从司法角度推进委托理财市场行为的规范化。首先,就法律预期而言,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行为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时,即是已被考虑在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受到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是一种期待利益。其次,就实际偿付能力而言,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那么可靠,而是处于给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执行结果也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因为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破产而执行无果。因此,从最终获得实际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再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而言,在合同无效场合,让受托人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当看到,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通常在于受托人无资质和保底条款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通常是不会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最后,就规范导向而言,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担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未来的实际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这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更加规范化。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获得之收益问题,有观点认为,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利益,应充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剩余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无效合同所获得之收益一并予以收缴。鉴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动而导致权力滥用,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之中。

⑶ 期货理财的风险大不大 什么样的操盘手我可以让他帮忙理财啊

期货风险说大也大,说小也小。
如果你真的想找期货操盘手,建议你先让应聘之人对期货后期价格做几次预测来检验水平高低。
如果一个操盘手能连续三个月稳定盈利,那基本就差不多了。

⑷ 告诉别人在银行理财,拿上钱私自买了期货,是什么行为

如果是你自己的钱,你告诉别人在银行理财,但实际上是拿钱买的期货,那么这是不告诉别人实话,但如果是别人的钱,你这样做就是骗人了。

现如今,市面上各种各样的理财方式,大家在在生活中也会选择适合自己理财产品来供自己生活理财,赚取另一份生活来源。其实外面很多理财产品虽然利率高,风险却也并不低,在不可把控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比较不碰这些理财产品。

那么大家就不理财了吗?其实银行存款也算是理财方式的一种,例如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等,都是大多数人更喜欢的,说到定期存款,分为3月~5年不等,很多人就会在存款时间上纠结,那么在银行“定期存款”到底是3年好还是5年好?存错该吃亏啦!

首先,是活期好呢,还是还定期好?答案肯定是定期好。在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存款一般以效益优先,其次还需要一定的流动性,以保证不时之需。如果存活期,虽然可以随时存取,流动性非常高,但0.3-0.35%的利率确实也太低了,根本谈不上理财,仅仅是起到了由银行代为保管的作用。而存定期,按照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随时支取,对流动性没有丝毫影响。相反,如果中途不是特别原因,一般都可以持有到期。或提前支取部分,剩余部分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定期利率,直到到期。二者对比,首先流动性没有任何差别,其次取得更多利息的可能性要大的多,这样比较当然存定期划算。                            
至于存半年好,一年好,还是三年好?主要取决于你资金的闲置期限,或者说投资规划。如果投资规划模糊不明确,当然是期限较短更加符合实际。由于投资规划不明确,必然导致提前支取的可能性变大,一旦出现提前支取,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就会损失更多利息,有得不偿失的感觉。但是,如果投资规划非常明确,能够基本确定资金的闲置期,肯定是选择3年期,因为1年期利率肯定低于3年期利率。在一般情况下,即使连续存三个1年的总利息也没有一个3年期利息多,这个是有理论依据的,不信可以自己算算。                                                                              

对于投资规划不能明确的,如何平衡效益性和流动性的矛盾?其实也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可以轻易解决,即分散存入。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一笔资金分成多笔存入,长期和短期组合配置,短期产品主要是应对临时用款之需;二是将不能确定期限的资金,转移存入到其他第三方理财平台,有货币基金类的,也有一些创新型存款,不仅利率远高于活期利率,而且可以随存随取,流动性较强,也比较安全。通过这些组合存款,也就有效解决了效益性和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你不再纠结。

⑸ 炒期货代客理财是不是违法的呢

这不算违法

实现约定好权益和风险的分配就行

⑹ 期货投资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代客理财属于刑事责任吗

私下代客理财是违反期货法律法规的是民事责任不是刑事责任因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

⑺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⑻ 理财经济纠纷(找律师咨询)

可以要求归还本金,现在通知,给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到对方不履行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协议、中间的还款、现在对方的做法、你的通知函等都是证据。可以到当地律所请律师具体指导。

⑼ 在期货公司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对方称无任何风险,该理财产品是与与另一家证券公司合作的, 现在出现亏损

对方说无任何风险,你居然也相信了,关键是合同里面怎么写的,白纸黑字才有用,你看一下合同,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⑽ 有家期货公司的向我推销他们的期货理财产品,说是收益比较高的,之前没听说过期货的理财产品,本金安全不

你好,来请给个好评,源谢,当然期货理财可以找我我,会有非同一般的体验
1,要注意的就是风险控措施,期货风险比较高,要知道对方的止损点或者强制平仓位置
2,投资模块或者赢利模式,要有完整的投资系统
3,实战效果,好的理财过往的战绩能看出他们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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