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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信托案例

发布时间:2021-07-10 13:52:07

『壹』 美国穆勒私募基金官网

一、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二、登记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募集发行
1.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3.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5.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8.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四、投资运作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近期,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中发现一家交易平台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二是平台注册用户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三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中国证监会及时对这种违规开展私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该机构停止开展相关业务。目前,该机构已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

『贰』 分析金融问题有哪些视角附例说明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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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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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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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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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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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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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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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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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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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希望采纳

『叁』 梅艳芳家族信托是失败案例吗

马华桂律师 京师上海律师所
回看梅氏信托,我们解读其中的成与败
很难堪,无爱的处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托Karen Trust(以下简称梅氏信托)经常见诸报道,一些内容刺激观众的神经:
各大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整个财富管理圈——“梅氏92岁母亲欠房租被强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离开!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项遗物,包括新秀冠军奖座、波鞋、公仔连贴身内衣裤被信托受托人香港汇丰信托进行拍卖……
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即梅妈提前协商,将这些估价不高、意义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实物形式交付梅妈,既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尽了受托人的职责,公众将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托的设立简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养和医院梅氏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在专业人士帮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托的设立,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酌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从公开的资料看,香港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筹划,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设立过程中没有咨询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师。梅氏信托赋予了受托人HSBC较大的权力,如取得和管理信托投资收入、变更受益人、认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托协议和遗嘱,梅氏确认了受托人备忘录(Trustee memoranm)。在该备忘录中,梅氏向受托人表达了以下意愿:
(1)在梅母在世期间,受托人应为梅母持有信托资产,并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万港币;
(2)将两处分别位于Happy Valley和伦敦的房产赠送给好友刘培基;
(3)留出170万港币用于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梅氏信托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4)在梅母去世后,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还有一个大前提值得特别提醒:梅氏原本想设立的应该是生前信托,可惜在圣诞节期间就过世了,没来得及将信托财产转入信托,只能借助兜底性工具信托意向书、受托人备忘录、遗嘱等文件成立并将财产注入信托,梅氏信托得以遗嘱信托形式出现。因这两类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巨大,引发纷争不断。
梅氏信托是开曼信托,为何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梅氏信托的受托人HSBC主动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信托管辖权这一问题,虽然梅氏信托的适用法是开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托的受托人和主要资产均在香港,受托人也同样在香港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会对梅氏信托有管辖权。
母亲覃氏的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梅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遗嘱信托的安排,是对遗嘱效力的不认可。由于此时梅氏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氏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毕竟是专业人士参与设计的遗嘱内容,它当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认定梅氏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并经过高等法院、终审法院的一致肯定。后梅母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阶段的诉讼梅母虽败诉,但关键的诉讼中法院对其倾斜照顾,由梅氏遗产支付其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二阶段,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了长达10年的多次诉讼。是在信托生效后,就受益权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诉求,诉讼的结果是梅母一再取得胜利。确实在设立之初,梅氏信托没有考虑房租水平上升、物价上升、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托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条款无法生效,基于梅氏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决梅母胜诉,最终每个月获得的生活费从7万增加到了2016年的21万。同时,也因无力支付长期多次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梅母一度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
破产后,覃氏仍然不懈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90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氏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2014年10月,覃氏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由于覃氏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梅氏的大爱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遗愿或难实现。

梅氏信托技术上值得借鉴也值得反思
从结果来看,梅氏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氏所设立信托的意义。
从技术上来说,梅氏信托还是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该项信托设立了多顺位、多层次的受益人。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享有终身的受益权;其侄女及外甥,则享有固定数额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如有)。这样的安排并不算复杂,但是能满足设立人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这样一个亲人索取无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信托,那么家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屡次挑战下仍然未被击破,有效发挥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后大部分时间的基本生活。
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在家族信托中,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可以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一双手,呵护后几代人的幸福。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委托人在信托内容涉及中非常的细致、专业、周到和制衡。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这一点,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传承筹划需求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梅氏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士无可指责;但信托的设计更是一门艺术,尤其家庭情况各异,特点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切忌照抄。

笔者认为,如果在当时在一些信托条款设计上引入信托保护人,保障和监督受托人完整、真实按委托人梅氏订立的家族信托协议和遗愿履行,比如将内衣等私密物品从信托财产拍卖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诉讼行为等。当然,本案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设计上远不仅仅是这点疏忽。我们作为相关律师,也非常期盼通过我们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愿都够在信托中得到良好表达,并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实施。

梅氏信托有诸多制度设计的不足,可以进行六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领性的家族宪法,作为家族最高法律,将自己秉承的价值观融入家族宪法中,使用到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事物运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托角色都必须遵守。如,家族宪法可以最高效力来设定诉讼的惩罚机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诉讼,经过信托保护人审核,受益人将面临损失更大收益权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对信托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白他们的位置,明白设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违反信托的法律后果。
二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应当更加灵活,而不应当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时不应该将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可以适当的给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给梅兄任何利益,那么他必然会通过对孩子、母亲监护权来谋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诉求如果在信托设计时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灵活调整和照顾,那么他们对信托的安排应当更加满足。
三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调解机制去做有效协商,合理调整,不经过内部诉讼纠纷机制,绝不能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证家庭关系和稳定得以有效维护,这也是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难堪,最后一点儿尊严也不会被亵渎。
四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制衡机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按要求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决策分配”等制衡的权利。保护人委托家族利益的代表,与受托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为便不可能实现。
五是梅氏在设立信托之前没有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咨询,该信托的受托人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方便,信托设置相对简单更容易管理。不设置信托保护人,其权利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是啊,天底之下谁愿意主动限制自己权利,给予他人更多权利呢?
六是年轻时候对风险思考不足够,没能做好风险防范性准备。待病倒后才启动信托设立程序,可惜时间仓促,梅氏信托个性化设计有限。由于节假日没法办理财产登记,梅氏没有等到变登记就过世了。于是,生前信托没有生效,该信托只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设立信托,使得她的诸多意愿得不到实现,终酿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爱没有敌过时间。
总结为,族信托的条款不必要规定的过于呆板,导致缺乏信托的制衡和调整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氏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信托激励后代的成长,然后获得更多的受益权和更多的财产支配权,鼓励后代发展事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劝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最后四点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传承很重要,维护家族的和睦是传承的基础。
有效的财富管理安排不仅能够帮助财产保全和增值,还能够减少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
家族信托的首要目标是资产的有效隔离和安全性、家族信托架构的柔性和灵活性,法律对家族诉求和家族信托的尊重、对家族适当的权利保存的认可是设计的基础。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往往作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议把遗嘱作为唯一的传承工具,因为太容易发生纠纷。

『肆』 崩盘是个什么概念可以举几个中外的例子吗目前中国股市的跌幅到什么程度呢

崩盘即证券市场上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了证券大量抛出,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无限度下跌,不知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停止。这种大量抛出证券的现象也称为卖盘大量涌现。

世界最惨烈的几次股市崩盘
纽约1929大崩盘:一个小时内,11个投机者自杀身亡。
1929年10月24日,星期四。
1929年大恐慌的第一天,也给人们烫上了关于股市崩盘的最深刻的烙印。
那天,换手的股票达到1289460股,而且其中的许多股票售价之低,足以导致其持有人的希望和美梦破灭。
但回头来看时,灾难的发生甚至是毫无征兆的。开盘时,并没有出现什么值得注意的迹象,而且有一段时间股指还非常坚挺,但交易量非常大。
突然,股价开始下跌。到了11:00,股市陷入了疯狂,人们竞相抛盘。
到了11:30,股市已经完全听凭盲目无情的恐慌摆布,狂跌不止。自杀风从那时起开始蔓延,一个小时内,就有11个知名的投机者自杀身亡。
随后的一段日子,纽约证券交易所迎来了自成立112年来最为艰难的一个时期,大崩盘发生,而且持续的时间也超过以往经历的任何一次。
而那些活着的投机者,接下来的日子也是生不如死,小弗雷德·施维德在《客户的游艇在哪里》讲述的1929年股市崩盘前后的一个故事,成为那一时期投机者的经典写照。
一个投资者在1929年初的财产有750万美元,最初他还保持着理智,用其中的150万购买了自由国债,然后把它交给了自己的妻子,并且告诉她,那将是他们以后所需的一切花销,如果万一有一天他再向她要回这些债券,一定不可以给他,因为那时候他已经丧失理智了。
而在1929年底,那一天就来了。他就向妻子开口了,说需要追加保证金来保护他投到股市上的另外600万美元。他妻子刚开始拒绝了,但最终还是被他说服了。故事的结局可想而知,他们以倾家荡产而告终。
实际上,这种遭遇不仅仅降临到普通的缺乏理智的投资者身上,即使是一些睿智的经济学家也没有逃脱噩运。20世纪最为著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也在此次危机中几近破产。
像其他人一样,凯恩斯也没有预料到1929年大崩盘,而且还低估了这次危机对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凯恩斯积累的财富在1929年崩盘时受到重创,几乎变得两手空空。
后来凭借着敏锐的判断力,到1936年的时候,他靠投资股市把财富又增长到了50万英镑以上(相当于现在4500万美金)。但是在1938年的熊市中,他的资金又缩水了62%。一直到他1946年去世,1929年的崩盘都是他心理上抹不掉的阴影。
尽管股市暴跌最初影响到的只是富人,但这些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群体,其成员掌握着大部分消费收入,构成了最大部分的个人储蓄和投资来源。因此,股市崩盘导致美国经济失去了由证券投资盈利形成的对支出的支撑。
股市崩盘以后,控股公司体系和投资信托的崩溃,大幅削弱了借贷能力和为投资筹措资金的意愿,这迅速转化为订单的减少和失业的增加。
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间,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的价格从平均每股364.9美元跌落到62.7美元,20种公用事业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从141.9跌到28,20种铁路的股票平均价格则从180美元跌到了28.1美元。
受股市影响,金融动荡也因泡沫的破灭而出现。几千家银行倒闭、数以万计的企业关门,1929~1933年短短的4年间出现了四次银行恐慌。尽管在泡沫崩溃的过程中,直接受到损失的人有限,但银行无法避免大量坏账的出现,而银行系统的问题对所有人造成间接冲击。
大崩盘之后,随即发生了大萧条。大萧条以不同以往的严重程度持续了10个年头。从1929年9月繁荣的顶峰到1932年夏天大萧条的谷底,道琼斯工业指数从381点跌至36点,缩水90%,到1933年底,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几乎还达不到1929年的1/3。实际产量直到1937年才恢复到1929年的水平,接着又迅速滑坡。直到1941年,以美元计算的产值仍然低于1929年的水平。1930~1940年期间,只有1937年全年平均失业人数少于800万。1933年,大约有1300万人失业,几乎在4个劳动力中就有1个失业。
更严重的是,股市崩盘彻底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一直到1954年,美国股市才恢复到1929年的水平。

1987:大恐慌再临
1987年10月19日,又是一段美国股民的黑色记忆,这一天美国股市又一次大崩盘。
股市开盘,久违了半个世纪的恐怖重现。仅3小时,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指数下跌508.32点,跌幅达22.62%。
这意味着持股者手中的股票一天之内即贬值了二成多,总计有5000亿美元消遁于无形,相当于美国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八分之一的财产瞬间蒸发了。
随即,恐慌波及了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10月19日当天,伦敦、东京、香港、巴黎、法兰克福、多伦多、悉尼、惠灵顿等地的股市也纷纷告跌。
随后的一周内,恐慌加剧。10月20日,东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跌幅达14.9%,创下东京证券下跌最高纪录。10月26日香港恒生指数狂泻1126点,跌幅达 33.5%,创香港股市跌幅历史最高纪录,将自1986年11月以来的全部收益统统吞没。与此相呼应,东京、悉尼、曼谷、新加坡、马尼拉的股市也纷纷下跌。于是亚洲股市崩溃的信息又回传欧美,导致欧美的股市下泻。
据统计,在从10月19日到26日8天内,因股市狂跌损失的财富高达2万亿美元之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直接及间接损失总和3380亿美元的5.92倍。美林证券公司的经济学家瓦赫特尔因此将10月19、26日的股市暴跌称之为“失控的大屠杀”。
1987年10月股市暴跌,首先影响到的还是那些富人。之前在9月15日《福布斯》杂志上公布的美国400名最富的人中,就有38人的名字从榜上抹去了。10月19日当天,当时的世界头号首富萨姆·沃尔顿就损失了21亿美元,丢掉了首富的位置。
更悲惨的是那些将自己一生积蓄投入股市的普通民众,他们本来期望借着股市的牛气,赚一些养老的钱,结果一天功夫一生的积蓄便在跌落的股价之中消失得无影无踪。
股市的震荡刚刚有所缓解,社会经济生活又陷入了恐慌的波动之中。银行破产、工厂关闭、企业大量裁员,1929年发生的悲剧再度重演。
比1929年幸运的是,当时美国经济保持着比较高速的增长,股市崩盘并没有导致整体的经济危机。但股灾对美国经济的打击仍然巨大,随之而来的是美国经济的一段长时间的停滞。

日本股市梦魇
在1987年10月17日美国“黑色星期一”过后,率先恢复的是日本股市,并且带动了全球股市的回升。
此后,日本股市一直呈上升态势,但另外一个噩梦般的恐慌却在酝酿之中。
1989年12月,东京交易所最后一次开市的日经平均股指高达38915点,这也是投资者们最后一次赚取暴利的机会。
进入90年代,股市价格旋即暴跌。到1990年10月份股指已跌破20000点。1991年上半年略有回升,但下半年跌势更猛。1992年4月1日东京证券市场的日经平均指数跌破了17000点,日本股市陷入恐慌。8月18日降至14309点,基本上回到了1985年的水平。
到此为止,股指比最高峰期下降了63%,上市股票时价总额由1989年底的630万亿日元降至299万亿日元,3年减少了331万亿日元,日本股市的泡沫彻底破灭。
股市泡沫的破灭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证券业空前萧条。1991年股市大幅下跌以来的两年中股票市场的交易量只有以往的20%。主要靠赚取交易手续费生存的200多家证券公司全部入不敷出,且经营赤字越来越大。1992年不少大公司的赤字高达400亿日元以上。
对外资本交易方面,由于对外证券交易额减少,出现长期资本收支盈余,日本戏剧性地变为了资本输入大国。
另一方面由于股市疯狂上涨,吸引企业都转向直接融资,银行被迫以风险大的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融资对象,从而间接地导致了银行业的危机。
泡沫破灭后,日本经济形势急转直下,立即呈现设备投资停滞、企业库存增加、工业生产下降、经济增长缓慢的局面。影响所至,连房地产也未能幸免。日本房地产价格在1990年达到了耸人听闻的高位,当时日本皇宫地块的价格相当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所有房地产价格的总和。泡沫破灭后,日本房地产价格跌幅近半才刚刚开始稳住,整个国家的财富缩水了近50%。
当年资产价格的持续上涨激发人们借贷投机的欲望,日本银行当初急切地给房地产商放贷终于酿下了苦果。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不良贷款不可避免地增加,使日本银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引发了通缩,使得日本经济经历了更持久、更痛苦的萧条。
日本经历了长期熊市,即使在2005年的反弹之后,日本股市离它的历史最高点还有70%之遥。

中国式股灾
目光放回国内。虽然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股市发展历程较为短暂,但依然经历了两次惊心动魄的股灾。
一次发生在1996年。1996年国庆节后,股市全线飘红。从4月1日到12月9日,上证综合指数涨幅达12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达340%。证监会连续发布了后来被称作“12道金牌”的各种规定和通知,意图降温,但行情仍节节攀高。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给股市定性:“最近一个时期的暴涨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涨势终于被遏止。上证指数开盘就到达跌停位置,除个别小盘股外,全日封死跌停,次日仍然跌停。全体持仓股民三天前的纸上富贵全部蒸发。
另一次发生在2001年。当年7月26日,国有股减持在 新股发行中正式开始,股市暴跌,沪指跌32.55点。到10月19日,沪指已从6月14日的2245点猛跌至1514点,50多只股票跌停。当年80%的投资者被套牢,基金净值缩水了40%,而券商佣金收入下降30%。
与国外股灾相比,中国股灾的发生原因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性:股市的走势大大脱离经济的基本面,因此注定难以持续,一有风吹草动,便全线溃败,而股市中人则投机心态过盛,或风雨将至仍勉力为之,或追涨卖跌全凭感觉,终不免悲惨收场。

『伍』 平安保险董事长是谁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1955年12月出生,中南财经版政法大学货币银行学博士。

马明权哲长期致力于金融保险领域的专业理论研究,出版了一系列学术论文和著作,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列入国际著名学院的教学案例。马明哲积极投身中国慈善事业,与家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明园慈善基金”,致力于扶贫帮困和赈灾、关爱妇女儿童以及贫困地区青少年成长、支持文化发展等公益慈善事业。

(5)养老信托案例扩展阅读:

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自公司于1988年成立开始,马明哲带领中国平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用20年时间,从仅有13名员工的单一财产险公司到中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

业务范围覆盖产险、寿险、养老金、健康险、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基金等全金融领域,进入世界500强。该集团在中国近千个城市设有营业机构,拥有5600多万个人客户、400万企业客户,员工和代理人队伍逾56万人。

中国平安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市值位居全球金融企业前20位、全球保险集团第3位,是中国迄今为止唯一一家跻身《福布斯》世界500强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名列第14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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