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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回扣

发布时间:2021-07-10 14:20:29

『壹』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折扣这种促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它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活化了企业经营方式,同时也为企业争取创造较高的利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在折扣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和消费者接受的同时,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这种模糊的认识仍然在社会人员及个别会计工作者中存在着。他们认为折扣实质是回扣的公开化。基于这种混乱的认识,导致了在处理折扣与回扣的事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折扣,即为了鼓励销售,企业在销货同时直接在发票中列出减让金额。在商品价格单上,商业折扣通常单独列明出来,以百分数如3%、8%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表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种形式是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3/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3%的折扣)。折扣是卖方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一方当事人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实物或其他服务。通过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折扣和回扣发生都基于拓展市场,获取优惠交易条件这同一目的,但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如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人、经办人等。有时回扣也由单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库”的来源。
第二,从行为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欢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而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而是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费用、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
第四,从性质上看,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而折扣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经济事项。那么,如何对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这是每一个经济工作者及会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为了正确反映销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在总账中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同时在该科目下设“销售折扣”明细账户。账户处理方法依据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商业折扣,由于其金额在销售实现时可依据销售额及折扣比例计算出来,所以确认销售时直接将折扣额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而现金折扣是一种或有折扣,只有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企业销售时按应收账款总额记账,当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依据折扣条件计算出折扣金额并将其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会计期末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按要求买方单位对获得的折扣同样要求如实入账,其方法也是依据获得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获得的是商业折扣,则直接按实付价款计入相关账户;若获得的是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所谓总价法是指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应付款项总额记账。所谓净价法是指买方企业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记账,若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丧失的现金折扣为理财损失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以采购商品为例,购货时折扣与回扣可以鉴别经济生活中的谬误,划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避免错误行为的产生,从而遵循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也为会计充分发挥出反映经济指导监督生产经营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

『贰』 是不是买理财有回扣

是的,理财公司多一些

『叁』 什么叫回扣举例说明~

(一)什么是回扣?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

(二)回扣的法律特征

依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账外暗中

按照《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

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笔者周围,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肆』 提前取出太平人寿一年保本理财回扣本金吗

保险的东西提前取肯定有损失

『伍』 1千万在银行做理财一个小时多少回扣

1千万在银行做理财一个小时没有回扣,理财周期最短也要一个月,或者你选择盛付通等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更快。

『陆』 理财产品的中间介绍人回扣是多少

理财产品的中间人介绍人回扣是多少,这个每个人的回扣都是不同的,看人家是大方还是小气了。

『柒』 自称掌握系统漏洞,推荐投资理财回扣大在这些平台亏的钱能找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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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存100万 可以拿多少回扣啊 存银行

这要看你在什么地方,媒体上有报导,但我认为这是极端,100万不是很大,我们这里没有这种行情,根本不存在回扣。
不知道你是长期存,还是短期存,一年期存款3.5万利息,如果你选择理财产品,可能会多2万元左右。

『玖』 银行放贷款的回扣是什么

银行放贷款的回扣有两种意思:

1、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报的方式主要是用贷款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保险产品等等,这样,客户经理可以多拿不少提成;

2、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有些客户贷款的资质不足,客户经理可以想办法帮客户放款条件或者制造虚假的资质,搞定贷款,但是要求提高贷款利率,超过银行收取的部分就直接进自己的口袋。

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9)理财回扣扩展阅读:

回扣包括两种:

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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