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应承租人(用户)的要求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供应商专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属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期满后,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由于融资与融资相结合的特点,租赁公司在出现问题时可以收回和处理租赁,因此在处理融资时对企业信用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1)融资租赁展扩展阅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2.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
(2)融资租赁展扩展阅读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3. 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传统租赁的历史非常悠久,绝大部分的传统租赁交易都属于消费性质,目前我国仍有大量企业从事传统租赁交易,经营对象包括钢模板、通用设备、建筑施工机械、医疗设备、汽车、电脑、办公设备、电视、音像制品、健身器材和儿童用品等众多品种,在方便人民生活、满足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融资租赁开始在我国发展,成为我国现代租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将重点论述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情况。
1、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由国外引进的。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为河北涿州纺织厂引进纺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轿车,中信公司同瑞士一家跨国公司达成引进协议,运用杠杆租赁为民航引进一架波音747大型客机。1981年4月,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创立和现代租赁体制的建立。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起步阶段,财政、税务、海关、工商、外贸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融资租赁业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快速发展,截止200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6家,其4家由于经营问题或破产或关闭,现仍有12家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42家。此外还有213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80家财务公司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从80年代初诞生后的20年里,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运用融资租赁从国外引进设备和资金,支持我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00年底,有近7000家企业通过合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技术改造,行业遍及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轻纺、烟草、石化、电力、邮电通信和移动通信业等领域。(2)运用融资租赁进行资产管理,扩大产品销售。例如鞍山钢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进口轧机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解决了流动资金的需要,深圳华为公司则将融资租赁作为产品的促销手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浙江省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融资与政府财政支出相结合,既支持城市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又提高了财政投入拉动社会投资的倍数效应,此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促进外商在华投资,引进新的投融资理念和先进的项目评估及风险管理经验等方面也发挥了特殊的作用。
2、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但是融资租赁业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 融资租赁交易规模小,租赁渗透率低,租赁设备渗透率只有低。(2)融资租赁基本上是企业筹资的方式,资产管理功能和促销功能远远未能发挥作用。(3)部分租赁公司资产质量恶化,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难以为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因素,也有租赁业自身的问题。从宏观经济环境看,在融资租赁业产生发展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规定,出租人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同时在会计制度上没有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规范,在税收上也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来源上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少,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积极性,也抑制了租赁公司的业务扩张能力和创新能力。此外,整个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承租人托甚至拒付租金,致使租赁公司投资无法收回,经营陷入困境。从租赁业自身因素来看,主要问题是租赁公司租赁主业不突出、经营不规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管理水平低等等。
3、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是融资租赁在我国仍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生产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扩大实质性投资带动就业增长,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推动高新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在流通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原有的生产、运输、销售等部门相互分割的传统流通方式,建立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营销体系,促进国产设备的销售, 扩大国产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在金融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改变单一的贷款融资方式,改善银行资产结构,低经营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在财政领域,融资租赁与财政政策相互配合,可以改变原有的财政及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用,提高资金流动性,盘活国有资产。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宏观环境在不断地改善,从1999年开始,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三个法律法规相继颁布。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性质,交易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设置,业务经营及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突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 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实施,这项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将租赁会计划分为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确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交易条件下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为我国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创新创造了条件。
同时,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融资租赁在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开始利用各种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加入WTO后,我国将对外开放租赁市场,国外租赁公司和生产厂商的进入,必然会加剧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但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国内租赁机构应抓住机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努力创新,使融资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转载,仅做参考。
4. 2017融资租赁发展方向
一、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
①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中外合资者外方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②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③外国及境内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二、股东要求:
①境内股东:
(1)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 30%;
(2)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3)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80%以上;
(4)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②境外股东: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2)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率不得低于 30%
(3)可用于长期投资的净资产规模大于本次投资额。
三:前海融资租赁公司申请:
①前海管理局审批
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申报(前置审批)
四:设立流程:
①确定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经营业绩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银行资信证明、公司登记资料等),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复;
③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主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④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⑥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银行开户、资金到位、验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五:相关审核要点:
①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③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④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⑤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六: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①《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②“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③“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④“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5. 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扩大,各类融资租赁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融资租赁企业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翘楚!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 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在中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债权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是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收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2015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系统部署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意见》提出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的发展目标。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意见》指出,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成为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意见》明确,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出台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完善财税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融资租赁业高速增长,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39800亿元,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7800亿元,增幅为24.4%。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都在大幅增长。截至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3742家,比去年底的2202家增加1540家;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2167亿元。预测,2015年和整个“十三五”时期,我国融资租赁业有望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预计到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即可达到或超过5万亿元。
6. 融资租赁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1、简单的融资租赁:其特征是:它是一种新业务,几乎没有竞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名义购买选择权或自动转移所有权,是全部清偿型交易,出租人是税收意义上的资产所有者,税收与会计方面的影响还都较少。
2、可变通的、创造性的融资租赁:其特征是随着竞争的加剧,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确定交易结构,租期届满,出现多种处理方式,如续租选择权、按固定价格和按公平市场价格购买选择权的出现,杠杆租赁和附属类租赁公司出现,国家开始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颁布有关会计和税收方面的规定。
3、经营性租赁:有关会计与税收方面的规定导致了经营性租赁的产生,出租人开始承担真正的残值风险,承租人寻求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途径。定价过程受到税收优惠的影响。
4、租赁创新阶段:由于剧烈的竞争,对企业分工及其业务分工的需求,对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通过收益基金、证券化、风险租赁和项目融资实现创新。
5、成熟期:出租人过剩,价格由市场决定,微利,兼并、收购与联合经常发生。
7. 融资租赁的发展史
融资租赁在中国
1980年,中国民航跨国租赁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实践。20多年来,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对于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开放、开辟新的社会投资领域、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企业提供有效筹资渠道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05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仅为42.5亿美元左右,与GDP之比仅为0.16%,市场渗透率不到3%。截止去年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仅150多家。上海融资租赁产业在国内走在了前列,共有融资租赁企业34家,约占全国1/4,但整体实力仍不强,与上海的经济、金融地位并不相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的出台,国外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均看好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的租赁市场,已经成为西方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共识。如何在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挖掘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潜力,紧紧抓住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机遇,对于我国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重大意义。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瓶颈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市场化程度低、产品功能不完善、适应面窄、信息不畅、市场认知度差、利润水平低等现状,同时存在宏观配套条件、市场规范、交易信息、筹融资和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运行风险的控制手段的单一和措施的不完善,使得业内普遍存在对融资租赁信心不足的现象。
融资租赁业要改变这些不良现状、降低投资风险。首先应该在宏观上加强市场环境规范和配套条件的建设,使融资租赁业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树立投资人的信心,扩大筹融资渠道。其次,融资租资企业应该掌握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和控制项目风险,这是成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是融资租赁业最急需完善的制度。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掌握落实企业发展的管理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来确保运营能力与高效执行力。
8. 什么叫做融资租赁
一、 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混合性租赁等就不说了,基本的还是上面两点,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变化罢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传统租赁)
刚刚上面我们提到《合同法》、商务部、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已有很明确的界定: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具体区别对照上面1)-5),满足其一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那5点就不详细展开了。(所以售后回租,满足上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想讲两点重要的区别:
1)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因为传统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自己拥有物产,想要出租牟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物产,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想获得利息回报)
继续打比方:
如果是经营租赁,实质上出租人我是将我拥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机)出租给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拥有了这个洗衣机,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给你用赚回点闲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从事洗衣机租赁的业务,买了一堆洗衣机只为租出去赚钱……但不管怎样,我实质就是想靠“租物品”来赚钱,而你实质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资产。其中租金是根据你占用我这个洗衣机的时间来计算的。
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我“借钱”给你,其实要买什么你说了算,我本来并没有什么东西而只有钱,只是帮你用这个钱买了一个洗衣机之后租给你用。你分期还我的租金实质上是占用了我给你融资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计算是以你占有我资金(买洗衣机的钱)为基础,根据我们所约定的利率和你所占用的时间为依据计算的。
虽然最后都是我 “租”一台洗衣机给你,但一开始我买洗衣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我自己买,一种是你叫我买)。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资”(目的)+“租赁”(手段)
2)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本来就不是属于出租人的,当然一般来说也不就需要提供维护的服务了。)
还是打比方:
经营租赁中,作为出租人的我,转移了洗衣机的使用权给你,同时我还要承担对洗衣机的保养、保险、维修等义务,哪天洗衣机坏了,我是有责任去维修的(出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毛租赁)。
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洗衣机所有权是我的,但我是按着你的要求去买你要租的洗衣机,因此我对它的好坏不负有责任,也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净租赁)。我只要保证这个东西交到你手中,你占有使用权就可以了。
(另外税法中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实租赁,租赁费可以抵税;但是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抵税,只能按照一般的资产提取折旧。具体如何纳税又是另外一个复杂的话题了,有机会以后再说)
2、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
(在这说声抱歉,我写这段的时候并没有仔细去研究,经评论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关文献的时候,得知其实分期付款中出卖人是可以保留所有权的。我还是先保留原答案作为一般情况的通俗辨别,分期付款详细的介绍我写在后面。)
最主要的区别:分期付款你是获得了所有权的,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还是在出租人手里,你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再继续打比方:
分期付款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机卖给你,你只要分期把钱给商店,这个洗衣机就归你了。这时你不单拥有使用权,你还是拥有这个洗衣机的所有权的。
但是融资租赁中,虽然我也是想卖洗衣机给你,也是希望你压力不要那么大可以分期给我钱,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机以后却不还我钱了啊。所以我就留住这个所有权,再“假装”以租的名义给你用,等你把钱都还完了,再转移所有权;一旦你还不起钱我还是这个洗衣机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机要回来弥补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产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权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
(这里详细介绍分期付款及所有权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特种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由此我们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简单定义,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对分期付款的违约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
在这里期限利益丧失及合同解除的条例其实是为了保障出卖人的债权实现,因为分期付款其实等于是授予买受人信用,作为赊销的一种方式,存在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同时一般来说,分期付款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受让时转移,更无法作为保障。
另外该条例“五分之一”的规定也是对买受人的一种保护,以避免出卖人滥用该条例。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也有进一步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
由于分期付款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3、134条:“(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不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但是该条例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适用于该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房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
介绍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那似乎上面与融资租赁在所有权转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详细讨论这两者的不同以及找出两者中最大的区分点似乎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所以我还是等详细研究清楚了再来补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献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监管要求不同”(欧阳良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11(10):97-98)。当然这有几点我是不太认同的,比如期待权和交易主观意图其实是挺难简单界定的,但暂时没找到其他文献,就先供大家参考再一起讨论吧。
3、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非常类似,特别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获得融资;售后回租的租赁资产,也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担保物。这个话题讨论起来非常大,我只讲一点简单的区别吧。
售后回租业务转移了所有权,抵押贷款仅仅是设置了抵押权
打比方,又到洗衣机的例子:
抵押贷款,你需要钱花,你手上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于是你找到银行,让银行借钱给你,作为担保,你把洗衣机抵押给银行,还不起债的时候,银行有权利把你的洗衣机卖了抵债。此时洗衣机的所有权还是你的,你和银行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银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机的抵押权。
售后回租,见上文概念解释,总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机卖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资金,转移了所有权。
以上的所有比较,细究还有很多的不同点,我仅列举几条用以强化对概念的理解,其余的不同点请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基本的特征是怎样的了。多说两句,虽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满足你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其实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会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业务。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由于该业务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又有稳定的现金流(租金),未来再结合其他的业务其实可以打通多种融资渠道的,比如与银行的通道业务结合、保理、信托、险资、资产证券化等等,当然这是后话了;还有一点也是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外债额度将境外的低成本资金用于境内项目的投放(这估计也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那么快的原因,希望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深的人能讲讲)。
三、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类
讲这点题外话是因为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其实在国内,以上两类公司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简单讲下。
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数据来源: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按股东背景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侵删):
1、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四、最后再简单讲下什么时候适合用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
你需要购置的东西寿命长、价格比较贵(大型机械设备等);你们公司短期资金压力比较大,能使用的资金规模小,想获得借款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又比较高(中小型企业)。这时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满足了(当然,利率也可能就会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