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海外设立信托有什么好处
《信托法复》规定,信托制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委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信托活动中存在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民事信托主要是以个人财产的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营业性信托主要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主要是以发展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❷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1、重塑信托形象,普抄及社会的信托意识。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之所以发达,主要原因是其信托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信托业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
2·对信托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借鉴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特征,要使信托业能健康、长远地发展下去,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一个基本、合理的定位。
3·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4·立足本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信托公司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加快,主要表现在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国际化。
5、抓住市场,开创信托业务新品种。
❸ 中国居民可做海外信托吗
这个确实是可以的,中国居民也可以做海外信托,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这个跟国籍没有关系的,所以如果愿意的话,肯定是可以的
❹ 哪位高手知道如何运用海外信托合理避税
从法律上说,信托资产是不可以避税的,但在实际运作中,很多信托资产都可以把税率降到最低或者免税,而且它们有多种不同的避税方法存在。
现在国内投资者利用国外信托转移财产,就可以合理避税,纳税人通过设立国外资产管理信托,将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等需设在信托中,造成纳税人不再管理企业的假象,然后会通过国外多个信托实体,建议使用多重信托,应税资产在多个信托之间产生流动,这些资产在运行期间的经营所得,以及利润收入,都会记录在避税地国外信托的名下,然后就有效规避了本国税收。
另外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中,还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自益信托野蛮对其关联公司的控制,这里的资源信托是指以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方式,而跨国公司建立自益信托以后,可以把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这时,受益所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就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而信托机构,则成了关联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经过这一步操作以后,该公司的真实所有权就会被隐瞒,从而也就避免了税收的征缴。
一些有钱人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变为信托资产以后,还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现在生活中很多富人会在一些承认信托避税的国家设立自己的国外信托,然后把名下的资产委托给信托进行管理,然后在信托计学中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而由于信托资产具有很严格的保密性,在操作过程中会通过资产分割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名下,在这样的操作过程中富人所在国想对其资产收取遗产税或者赠与税都是合理的,所以后信托资产只要处理得当就能合理避税。
❺ 境外信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
2、信托公司
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政治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
3、遗产税
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
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
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❻ 海外信托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现在海外信托的收来益率也并不是自很高, 互联网理财这么热门,可以考虑一下P2P分散投资。
可以根据知名风投来选平台,目前最便捷的方式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作一个资产配置和分散投资,更多策略可参见《财富日记专栏》,很适合你现在的阶段。
❼ 境内信托 VS 境外信托,中国富人该如何选择
境内外信托作用与意义原本就不同,国内是以理财为主,家族信托目前还是早期,境外是财产分散,隔离,传承为主。
❽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回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答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❾ 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的区别,解析比对海外
没什么太大区别,这只是一个相对地点来说的分类。比如你在中国,你在国内设立就是本土信托,你在美国设立就是海外信托,你在离岸地设立就是离岸信托。不过国内外的架构确实会有点不同,但大致是一样的。
❿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