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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托

发布时间:2021-07-20 19:58:27

❶ 特殊功能公司是什么意思

特殊功能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也称为"不可能破产的公司",其业务限于对特定资产进行收购及融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❷ 请结合实际说明如何利用商务管理信托来实现特定的信托目的

商务管理信托,复是指公制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一是因公司在商务管理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
二是因实施商务管理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
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

商务管理信托具有广泛的功能,包括:
1、可以保持公司管理的安定和延续。
2、协助公司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防止在竞争中受其他公司的控制,以及支持检察机关,完成指定任务等。
现阶段集中体现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东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长远看,引导或唤醒中小股东的经营意识,最终形成大小股东同舟共济,合力经营,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❸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

从特殊抄目的实际操作和法律结构来看,它是指特定资产的所有人(委托人,settler)将其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一家信托机构(有的是信托银行,有的是信托公司),资产所有人的受益权利(beneficiary rights)被分解(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信托机构负责根据已经规划好的信托资产证券化计划来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并针对信托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盈利。菲律宾资产证券化法规所称特殊目的信托,是指一个被受托人管理且仅为发售和管理资产支撑证券(ABS)而设立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是信托法律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再由受托机构作为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之后,这一资产的权利就转移到受托机构,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❹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的意义

信托目的复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制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会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不知所措,就会失去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托的标准,因此各国信托法均视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说,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信托就不会成立。总之,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的意义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法尽管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却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即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或者信托目的违背禁止规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应视该信托无效或者予以取消。

❺ 信托是什么意思是不是骗人的

信托重在一个信字,是有信誉的基础的合作。合格的信托公司是不会有骗人一说的,个人了解现在主要面对金额1百万以上的客户吧

❻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❼ 请说明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及在哪些业务中会用到该概念

英文单词vector ,在复基因工程重组DNA技术制中将DNA片段(目的基因)转移至受体细胞的一种能自我复制的DNA分子。三种最常用的载体是细菌质粒、噬菌体和细菌病毒和动植物病毒。
运载体
在基因操作过程中使用运载体有两个目的:一是用它作为运载工具,将目的基因转移到宿主细胞中去;二是利用它在宿主细胞内对目的基因进行大量的复制(称为克隆)。现在所用的运载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细菌细胞质的质粒,它是一种相对分子质量较小、独立于染色体DNA之外的环状DNA(一般有1~200 kb左右,kb为千碱基对),有的一个细菌中有一个,有的一个细菌中有多个。质粒能通过细菌间的接合由一个细菌向另一个细菌转移,可以独立复制,也可整合到细菌染色体DNA中,随着染色体DNA的复制而复制。另一类运载体是噬菌体或某些病毒等。现在人们还在不断寻找新的运载体,如叶绿体或线粒体DNA等也有可能成为运载体。

❽ 特殊目的实体是什么意思啊

特殊目的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建立SPE是证券化的中心环节。它的基本操作流程是从资产原始权益人(即发起人)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SPE的兴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金融服务行业。实际上,目前大多数SPE的应用是在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SPE通常采用公司、信托或合伙形式。SPE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E方便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因此令银行和投资公司受益。SPE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破产隔离、私营的实体,且可以是在岸的或离岸的。

❾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特点

(一)合法性
通过信托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正当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损于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不能妨害社会秩序与正常的风俗习惯。如果目的违法,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之所以规定“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或讨债。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这方面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一般认为还是有效的。
我国《信托法》也明确信托目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
开展信托业务最后就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最初设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经过受托人的努力后有可能达到的。如果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这种信托便没有成立的条件。
(三)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动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托业务最终是要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目的,那么信托的执行便失去了意义。

❿ 目的信托是什么意思:目的信托的承认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又称道义信托或者名誉信托(honorary trust),主要是以非公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以宠物的饲养、同乡会的维系、墓碑的保管等为目的的信托。因其早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仅靠受托人基于道义或者荣誉感加以执行,所以有此称谓。上面的目的信托,指的是狭义的目的信托。公益信托也是目的信托,和狭义的目的信托共同构成广义的目的信托概念。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处将“特定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私益目的)并列,似乎为承认非公益的目的信托留下了空间。

承认目的信托,承认公益和私益之间的信托目的的存在,为意思自治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其实,我国法人法更应在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间承认“中间法人”,为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提供出口。

承认目的信托,还能为资产证券化等商业行为提供SPV,增加商业设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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