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这个分级产品的投资者是有资金规模要求的
2. 中国信托规模已降至了25.61万亿吗
据报道,来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一季源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5.61万亿元,较2017年四季度末下降2.41%,为近两年来首次负增长;同比增速较2017年四季度末的29.8%进一步放缓至16.6%。
分析人士表示,下一步在防风险、严合规、稳转型、提质效的指导思想下,传统房地产与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业务合规风险提高,展业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展业范围将逐渐从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扩展至消费升级、产业升级等新兴领域。
3. 信托规模一般都多大的
这个具体要看项目的,一般来说都是亿级别的,多的能够有几十亿,如果是小盘子的话,一般在5亿以内
4. 一般一个集合信托产品最低会发多大份额
不是很明白你的意思,你是说一个项目最低的募集规模,一般2-3亿左右,少的1个亿甚至几千万的也有,现在很多项目会进行拆分,就是把一个总盘子比较大的项目拆分成一些盘子比较小的几个项目
5. 监管加码 房地产信托发行规模下滑至5100亿
随着监管政策加码,对于房企通过信托渠道融资的审核越发严格。根据用益信托最新统计显示,今年来,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我国68家信托公司共发行了3858款房地产集合信托产品,规模总计5118.5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的4099款6352.6亿元的规模,在融资额度上同比下滑了19.4%。
7月份以来,整个房地产信托发行延续了下滑态势。用益信托统计数据显示,7月全行业共发行241款416.1亿元的房地产集合信托产品,相较于上月的481款794.2亿元的规模,在发行只数上下降了50%,在融资规模上则下降了47.6%;而与去年同期的516款755.56亿元的规模相比,在发行只数上更是同比锐减了53.3%。
事实上,我国房地产类信托的募集规模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连续多个季度下行。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资金总额为2.58万亿,较2019年末下降1249.87亿元。
“这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管趋严,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经历了多轮窗口指导和调控;二是一季度新 冠疫情冲击使得楼市停摆,房地产开发也全面暂停,房企融资需求萎缩的同时信托业务的开展也短期内受限。”对此,有信托分析人士认为。
6. 信托的规模 多少万亿
截至来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自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突破26万亿元,达26.2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3859.60亿元),同比增长29.81%,较2016年年末的24.01%上升了5.8个百分点;
7. 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与发行规模的区别
一个发行的信托计划只有在金额募集齐的时候才能成立。所以发行量应该是大于成立回量,不过两个数字非答常接近。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8. 什么是集合式信托
先理解一下“集合资金信托”吧。
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版上委托权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参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详见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10&ClassID=14&SpecialID=
再来理解“集合式信托”吧
集合式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9.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
通俗点说,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