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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托

发布时间:2021-07-26 09:34:25

1. 美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为信托吗,为什么

的风格和加快了

2. 关于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

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是公告某项财产为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对抗第三者的方法。是进行信托公告的方法。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那么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一、申请人应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申请)。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一)申请书一份。(二)信托契约书或其它信托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委托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 版权怎么管理

版权的管理是指各种主体,为了维护版权领域的秩序,保护版权人的权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根据版权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版权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集体管理。

一.版权的行政管理
版权的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版权进行的管理,这包括国家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对版权的管理。在我国管理版权的中央机关是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其管理职权是:贯彻实施版权法律、法规,制定与版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版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没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版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版权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这类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版权行政管理办法,普及版权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训版权行政管理人员,调解处理版权纠纷等。
二.版权的社会管理
在我国,版权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国性的有关版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其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于1998年9月在北京成立。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宗旨是依照《版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版权和作品的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该中心管理的下属机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版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版权》杂志社、版权鉴定委员会、法律部、综合业务部、全国反盗版联盟联络处(筹)、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中国摄影美术作品版权协会(筹)等部门。
中国版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从事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工作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根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目前主要是收转报刊转载后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不属于法定许可的稿酬,中心不予收转。
三.版权的集体管理
版权的集体管理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是专门为版权人行使版权、方便他人使用作品、保护版权的专门活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社会团体。
1.版权人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在国际上,版权人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有两种,一是转让合同关系,二是信托合同关系。前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后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在我国目前已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我国《版权法》第八条规定:“版权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日前有两个,一个为中国音乐版权人协会,一个为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
中国音乐版权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版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开展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版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版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I,(世界作品目录),使中国的作品进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得到保护。
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发起筹建。该协会是由各类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类别)版权人和版权相关人的权利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共同维护其版权利及相关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协会会员已近千人,登记各类版权利2万多项,各类作品使用者近200家。
此外,我国目前正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积极筹建美术、摄影作品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该机构将以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的方式,接受境内外美术、摄影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代版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报酬;还将以版权代理方式开展版权贸易和诉讼代理;向使用者推介美术、摄影作品;为版权人联系使用者;为使用者联系版权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美术、摄影作品数据库;开展美术、摄影作品网上展示活动,为广大美术、摄影作品爱好者提供浏览、阅读方便,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协助版权人举办美术、摄影作品展览;组织境内外美术、摄影作者开展版权业务及版权贸易交流活动等。

企业版权管理
版权法颁布10年来,中国的版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起步晚,版权保护意识依然落后,侵权现象严重,权利落实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逐渐普及,版权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做好企业版权管理工作。[2]
1.企业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版权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没有版权管理的机构、专兼职人员以及相关制度;三是企业虽有相关部门开发创作作品或委托他人、与他人合作开发创作作品,但权利归属混乱不明晰;四是企业版权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无形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往往在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才认识到企业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企业版权管理的重要性。
做好企业版权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一系列版权管理制度,企业设有知识产权部门的可由该部门负责企业版权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版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版权的归属管理;版权、邻接权合同管理;版权纠纷管理;版权经营管理;计算机软件版权管理、网络版权的管理等。
做好企业版权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防止他人侵犯企业的版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企业的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版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一旦涉及侵权案件,能为自己作出合理的抗辩。第三,做好版权经营管理工作,可以使版权为企业带来收益。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版权中蕴藏着巨大的财富,版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领域

在农业领域,中信信托正在推出中信国元农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拟筹集4亿元资金,以贷款、发放附转股权的贷款、认购增资、受让股份等方式运用于河南省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农业加工业类企业,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在产权领域,公司于5月联合金融同行启动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以借款企业的版权信托作为保障,以对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监控为手段,为拥有自主版权的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创了国内版权信托的先河。
在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领域,公司不断深化为该类企业的精细化服务,帮助其克服市场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出了支持灾区重建和灾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中信扬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融资的中信达道系列、中信同盈系列、中信信逸中小企业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中信开元汽车信托租赁项目,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公益信托领域,公司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推出抗震赈灾系列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将约96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收益捐赠给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用于援建地震灾区的学校,成为国内捐款规模最大的公益性信托项目,并第一次由信托公司联合银行发起爱心信托项目,突破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自然人数的限制,让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奉献爱心的队伍。

5. 中国版权 2005年 第02期,谁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余惠英,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2号楼3单元202号。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该公司市场信息中心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女,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音像营销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8号院52号。

上诉人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影视公司)、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合、王俊彦,上诉人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建东,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东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谢建东、侯铭昊,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图书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红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间,贺敬之就《北风吹》的歌词,张敬安、欧阳谦叔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词曲,娄生茂、吴洪源就《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曲,光未然就《保卫黄河》的歌词,玛拉沁夫就《敖包相会》的歌词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合同,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信托给音著协。2003年1月20日,音著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处购得22集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以下简称《激》剧)VCD光盘一套。该光盘套封上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总经销,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出版文号。在该剧中,制作方未经音著协同意,使用了涉案九首音乐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其与本案所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长安影视公司录制《激》剧,未经《北风吹》的词作者贺敬之,《保卫黄河》的词作者光未然,《洪湖水,浪打浪》的曲作者张敬安、欧阳谦叔,《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作者吴洪源、曲作者娄生茂,《敖包相会》的词作者玛拉沁夫或上述著作权人委托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的许可,在该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为《激》剧VCD光盘的出版发行方和制作总经销方,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应就长安影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音著协就《解放区的天》、《北风吹》、《雄鸡高叫》、《保卫黄河》、《延安颂》、《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敖包相会》七首音乐作品乐曲对北京图书大厦、长安影视公司、贵州东方出版社、广州俏佳人公司的起诉;(二)长安影视公司赔偿音著协人民币71 150元,贵州东方出版社、广州俏佳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安影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音著协有权管理的权利仅限于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而长安影视公司是以摄制电影、电视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的,且《激》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不应视为公开表演,故长安影视公司未侵犯音著协管理的权利;《激》剧拍摄完成时间为2001年3月,2001年7月27日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1年9月播出,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重,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长安影视公司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音著协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俏佳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激》剧已经取得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详细审查了该剧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已尽到法律要求审查义务,而该剧中使用音乐作品是否侵权并非其作为发行方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不当;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并不属于音著协信托管理的权利范围,原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理解有误;有些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一些歌曲音著协尽管获得歌词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曲作者的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利;既然原审判决对《激》剧的著作权及其合法性予以了认可,且认为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不存在侵权,作为发行方的上诉人亦不应构成侵权;其既未侵犯音著协管理的表演权,也未侵犯发行权,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且赔偿数额过高。综上,广州俏佳人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音著协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5日至1995年8月1日期间,张鲁就《北风吹》的乐曲,贺敬之就《白毛女》歌词,张敬安就《洪湖水,浪打浪》的词曲,欧阳谦叔就《洪湖赤卫队歌剧、剧本、作曲》的乐曲,娄生茂、吴洪源就《学习雷锋好榜样》的词曲,刘西林、胡守云就《解放区的天》的词曲,光未然、冼妮娜就《黄河大合唱》的词曲,玛拉沁夫、都鲁玛就《敖包相会》的词曲、郑小提就《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延安颂》的乐曲、刘嘉媛就《兄妹开荒》乐曲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合同,将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信托给音著协。

音著协为证明所涉及作品词曲作者的真实性提交了两本载有所涉及作品的公开出版物: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声飘过80年》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 历史歌曲1904-1978》。其中,《歌声飘过80年》一书中载有:《北风吹》(歌剧《白毛女》选曲)署名为贺敬之词,马可、张鲁等曲;《解放区的天》署名为河北民歌、刘西林记谱填词。《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 历史歌曲1904-1978》一书中载有:《洪湖水,浪打浪》(歌剧《洪湖赤卫队》选曲),署名为湖北省歌舞剧团《洪湖赤卫队》创作组词,张敬安、欧阳谦叔曲;《学习雷锋好榜样》,署名为洪源词、生茂曲;《保卫黄河》(选自《黄河大合唱》),署名为光未然词、冼星海曲;《敖包相会》署名为玛拉沁夫词、通福编曲;《雄鸡高叫》署名为路由词、安波曲;《延安颂》署名为莫耶词、郑律成曲;《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署名为公木词、郑律成曲。

2001年7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签发(军)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激》剧在全国发行。9月29日,《激》剧的录制方之一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激》剧版权转让协议。次日,长安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激》剧VCD光盘、DVD光盘等音像制品版权授予广州俏佳人公司,授权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10月10日,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销售委托书委托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该社出版发行的《激》剧。

2003年1月20日,音著协在北京图书大厦处以150元的价格购得《激》剧VCD光盘一套。该光盘套封上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录制,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总经销,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及出版文号。在该剧中,制作方未经音著协同意,使用了前述9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在该剧第一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分22秒的器乐演奏的《解放区的天》,长度为1分30秒的演员演唱的《北风吹》,长度为56秒的演员演唱的《保卫黄河》,长度为1分30秒的演员演唱的《延安颂》,长度为1分10秒的演员演唱的《雄鸡高唱》;第四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1秒的演员演唱的《延安颂》,长度为20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七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5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十三集中出现了长度为17秒的演员演唱的《北风吹》,长度为17秒的演员演唱的《学习雷锋好榜样》;第十四集中出现了长度为8秒的演员演唱的《敖包相会》;第十七集中出现了长度为4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集中出现了长度为10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长度为1分5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第二十一集中出现了长度为6秒的演员演唱的《洪湖水,浪打浪》;第二十二集中出现了长度为28秒的演员演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音著协请求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音著协所订收费标准,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15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300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著作权使用费,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著作权使用费。此外,音著协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均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拒绝提供涉案VCD、DVD光盘等录像制品的发行数量。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长安影视公司提出音著协与《保卫黄河》词作者光未然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确定的受益人仅是光未然本人。现光未然于2002年去世,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合同应当终止。但长安影视公司在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提交证据,仅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一份户籍证明信,内容为一位名为张光年的男性居民于2002年1月28日死亡,已注销户口。长安影视公司在说明中称张光年即光未然。

以上事实有音著协与张鲁、贺敬之、张敬安、欧阳谦叔、娄生茂、吴洪源、刘西林、光未然、玛拉沁夫、冼妮娜、都鲁玛、郑小提、刘嘉媛、胡守云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声飘过80年》一书,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优秀歌曲2000首历史歌曲1904-1978》一书,(军)剧审字(2001)第004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协议,长安影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激情燃烧的岁月》VCD光盘实物及套封、音著协购买被控侵权VCD光盘发票及小票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被控侵权出版物使用音乐作品名录与著作权人对照表以及勘验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崇文门派出所出具的(2004)崇公崇文门所户证字014号户籍证明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激》剧在2001年7月27日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9月29日长安影视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次日,长安影视公司出具授权书给广州俏佳人公司。10月10日,贵州东方出版社出具销售委托书委托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涉案作品。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之前,但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发行行为延续至2001年10月27日之后,而2003年1月20日北京图书大厦依然在出售涉案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31号)第31条之规定,长安影视公司制作完成《激》剧及贵州东方出版社出版《激》剧的时间均在2001年10月27日前,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州俏佳人公司发行《激》剧VCD制品的时间虽然在2001年10月27日前,但其行为延续至2001年10月27日之后,因此,广州俏佳人公司与北京图书大厦的发行和销售行为均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02年9月15日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涉案九首音乐作品均已在正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为我国公众广为熟知,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勿庸置疑的,相关作者亦应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与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这些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结合音著协与音乐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虽然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的形式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可以认定是双方建立了一种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上诉人广州俏佳人公司主张部分作者与音著协签订的是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并不属于音著协信托管理的权利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和广州俏佳人公司针对原审判决关于其侵犯《北风吹》、《保卫黄河》、《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和《敖包相会》五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提出上诉,本院亦应针对该五首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由于长安影视公司在制作《激》剧中均未完整使用该五首音乐作品,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长安影视公司在剧中使用上述作品的性质。对于此问题,应当结合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判断,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激发其继续创作的热情,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对作品正当合理的使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首先,对于比较完整的使用作品的一段歌词或乐曲,尽管时间较短,但是所使用的歌词部分已经完整地表现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所使用的乐曲部分体现了作者在音乐作品中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安排和设计,而且被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应属于实质性地使用了音乐作品。在《激》剧中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使用是将完整的歌词演唱两遍共56秒,该作品的使用方式属于实质性地使用了作品。具体而言,长安影视公司将该音乐作品制作并固定在载体上的行为构成复制,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制作发行《激》剧VCD 光盘的行为是对该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北京图书大厦销售《激》剧VCD 光盘的行为构成对该音乐作品的发行。这些行为在未得到音著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对于使用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的情况,考虑到被使用部分在整个音乐作品所占比例较小,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即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因此,这种方式的使用应当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长安影视公司在制作《激》剧中使用《北风吹》、《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和《敖包相会》四首音乐作品中,仅涉及该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尽管个别音乐作品使用时间较长,但均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虽然长安影视公司均未给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署名,存在过失,但此项权利并非音著协管理范围,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上诉人长安影视公司提出涉案音乐作品《保卫黄河》词作者光未然已经去世,由于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合同约定其为唯一的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之规定,信托关系终止,音著协无权就音乐作品《保卫黄河》主张词作者的有关权利。由于长安影视公司当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在庭后补交的户籍证明信提交的时间已过举证期限,亦不属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俏佳人公司上诉称其详细审查了该剧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且《激》剧即便存在侵权事实,非法使用音乐作品或应支付使用费的当事人应是该剧的制片人,有些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著作权权属存在瑕疵一节,本院认为,《激》剧获得的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只是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激》剧制作方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在《激》剧进入市场前进行行政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激》剧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并非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范围。因此,《激》剧获得有关政府的批准这一事实并不代表《激》剧不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而在先的制作行为存在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内容,导致在后的出版、发行和销售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长安影视公司在《激》剧中实质上使用了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词曲内容。作为合作作品的歌曲,其歌词和乐曲均可分割使用,分别由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只要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任何一方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合法有效,长安影视公司未经许可在《激》剧中的使用便构成侵权。故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前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音著协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已与如导演、演员等其他民事主体的智力创作成果不可分割,并形成了新的作品,即《激》剧,而该剧的出版发行,满足了社会公众欣赏该剧的精神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原审法院驳回了音著协就北京图书大厦应当停止销售的主张。本院认为,以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可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长安影视公司未经许可在《激》剧中使用了音乐作品《保卫黄河》,侵犯了音著协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制作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激》剧VCD 光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图书大厦销售《激》剧VCD 光盘,虽然其辩称是从广州俏佳人公司进货,但未提供进货合法来源的证据,应当同长安影视公司、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音著协主张赔偿的标准是其对外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广州俏佳人公司和贵州东方出版社拒绝提供《激》剧VCD光盘的发行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5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可音著协主张的3万套的数量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将综合侵权的事实、情节、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因素,并考虑音著协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本案所涉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DVD光盘及其他录像制品;

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二万零一百五十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11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9000元(已缴纳),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110元,由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已缴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鲁民

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四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6. 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的版权信息

出版时间: 2008-4-1
字数: 440000
页数: 371
开本: 16开
纸张: 胶版纸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经济 >> 经济法
定价:¥78.00

7. 中信资本与中信信托是一回事吗

不是。

中信资本,全称“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CITIC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为中信集团旗下公司之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主攻中国市场的投资管理及顾问公司。核心业务包括私募股权投资 、房地产基金、结构融资、资产管理及特项投资。

中信信托,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公司自营贷款主要面向大型制造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须以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作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7)版权信托扩展阅读:

中信信托的服务领域

1、在农业领域,中信信托正在推出中信国元农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拟筹集4亿元资金,以贷款、发放附转股权的贷款、认购增资、受让股份等方式运用于河南省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农业加工业类企业,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2、在产权领域,公司于5月联合金融同行启动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以借款企业的版权信托作为保障,以对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监控为手段,为拥有自主版权的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创了国内版权信托的先河。

3、在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领域,推出支持灾区重建和灾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中信扬帆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过桥融资的中信达道系列、中信同盈系列、中信信逸中小企业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中信开元汽车信托租赁项目,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在公益信托领域,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推出抗震赈灾系列集合资金信托产品。96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收益捐赠给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用于援建地震灾区的学校,成为国内捐款规模最大的公益性信托项目,并第一次由信托公司联合银行发起爱心信托项目。

8. 著作权及其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在法律上的关系

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受到很大限制,且随着技术的革新出现的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很难及时有效的管理,因为他还要向权利人重新获取代理权;两者若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成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是方便了,却对原始的权利人不利,权利人不能要求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利益,这无疑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折损,不利于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而定位为信托关系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著作权地集体管理是一种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言”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名义权利人,但是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收益也归著作权人,切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 知识产权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复产制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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