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托结构中一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一部分以股东借款形式是否可行
可行,且存在多款已经发行的产品,类型是名股实债。
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2)的改动具体在那些方面
老办法条目 删除内容
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第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六)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一条(五) 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第三十一条(六) 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七) 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第三十一条(八) 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第四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可以规定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从事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新办法新增:完善性条目
新办法条目 新增内容
第十六条(四) 有价证券信托;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办法新增:限制性性条目
新办法条目 新增内容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第二款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新老办法调整:内容实质性调整的条目
对应条目 内容调整
老办法 新办法
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改为“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改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第十三条(四) 第八条(四) “高级管理人员”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第九款 第九条 “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新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第十条 “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改为“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四条第三款 第十条第二款 新增“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十五条(七) 第十二条(七) “10%”改为“5%”。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 新增“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条(五) 第十六条(八)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改为“证券承销业务”。
第二十条(八) 第十六条(九)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改为“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第二十条(七) 第十六条(十) 新增“保管箱业务”。
第二十条(十) 第十六条(十一) 新增“法律法规规定或”。
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新增“存放同业、买入返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同业拆放”。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条 新增“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删除“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存放于银行”改为“存放同业”。
第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修改为“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拆入资金上限由“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降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余额上限由“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降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新增“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款 第三十五条 新增“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新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收取报酬的标准,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改为“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中“委托人”改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改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 新增“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发现问题质询高管改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与董事、高管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十条 第五十五条 重组、接管的实施条件由“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改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取消了整顿和撤销高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取消了“擅自经营信托业务”的处罚事项;“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改为“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变相吸存改为开展拆借以外的负债业务,违反信托业务禁则改为违反信托业务、固有业务、超比例拆入、担保,且处罚标准具体化。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依据由“《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涉及高管的处罚事项由变相吸存扩大到“信托公司违规”;处罚措施由纪律处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和信托从业资格、追究刑事责任改为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
新老办法调整:文字性调整的条目(含未调整)
对应条目 文字调整
老办法 新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改为“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改为“法规”。
第二条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四条 第二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自有财产”改为“固有财产”。
第七条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改为“法律法规”。
第十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业务”改为“业务活动”,删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十二条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必须”改为“应当”,“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改为“金融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投资”改为“信托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改为“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改为“设立信托公司”。
(一) (一)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二)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 (七)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二) “注册资本金”改为“注册资本”。
(三) (三) “公司所在地”改为“公司住所”。
(六) (六) “高级管理人员”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 (十)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变更事项”改为“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改为“有违法经营”,删除“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改为“依法”。
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一) (一)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改为“资金信托”,删除“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 (二)(三)(五)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改为“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删除“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 (六) 删除“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四) (七) “中介业务”改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第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的有关规定”改为“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改为“开展公益信托活动”,删除“(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三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保密”改为“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删除“至少每年”。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三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删除“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删除“在业务上”,“具体业务信息”改为“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九) 第三十二条(九)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十六) (十六) “委托人和受托人”改为“信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十八款 第三十二条十八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改为“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改为“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
(九)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改为“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在未予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前”改为“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新增“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权力”改为“权利”。
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六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改为“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删除“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改为“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改为“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考核不合格的”改为“审查不合格的”,新增董事。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经”改为“经”,“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改为“核准任职资格前”,新增董事。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改为“符合条件的”,“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改为“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删除“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增“董事”。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改为“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改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止”改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删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改为“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0 颁布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同时废止”改为“不再适用”。
❸ 信托公司 为什么增加注册资本
信托公司的此轮增资潮起于2011年
彼时《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这一政策意味着,信托公司的展业规模直接与公司净资本挂钩。因此,在拓展展业空间的强大需求之下,信托公司纷纷增加注册资本金。
❹ 信托四大类型
信托四大类型:
一、房地产信托
目前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是建立在长效机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机制、提出房产税立法、针对不同城市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改革工业用地、提高农地增值收益等。这一系列长期制度建设将会有效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信托要想继续发展,应仔细分析不同城市的刚需、供求情况。另外,在保障房、工业用地改革、农地项目,以及仓储物流、工业园区等方面也需多关注。
二、基础产业信托
基础产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基础产业领域的信托,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因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远远多过基础工业类项目,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又被叫作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简称“基建信托”。又因所涉项目多为政府项目,且多以项目代建方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又被称为“政信合作”类信托,投资者认可程度很高。基础产业类信托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所有信托类别中占比趋于稳定。截至2013年末,全国基础产业信托产品5960个,业务存量规模26028.55亿元,2013年新增3917个,规模1.43万亿。
三、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工商企业指生产工业产品(商品)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品(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贸易企业等。工商企业信托的资金用途通常为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其发行规模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需求萎缩,加之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工商企业收益较其他类信托低,在一段时间内,比重都不如地产和基础产业类信托。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回稳,以及政策鼓励支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信托作为拥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过灵活的投资方式,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业发展,尤其是融资更为困难的中小企业。
四、金融市场信托
金融市场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金融领域的信托,具体又分为投向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等细类。因金融市场类信托与金融市场动态息息相关,所以2010-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续低迷,都使得这两年金融市场类信托规模不大。但2012年,由于监管政策趋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业务得以快速扩张。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场类信托资产余额达到3.05万亿(含阳光私募基金)。
❺ 中国的信托是什么
中国的“信托”究竟是什么,其是怎么构建的?
信托本质上就是债务的私人配售。
信托投资者必须满足既定的财富要求(数百万元资产很寻常,所以投资者是高净财富的个人和企业),同时投资额有最小的门槛(比如说一百万元)。信托的吸引力在于,其能实现的收益比传统银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单位数的收益。信托的资金投资于众多经济部门,包括不同的工商企业,地方政府基建项目(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
正如我们银行的研究团队写道的,29%的信托资产被投资于风险较高的工商业部门。
不要把信托和理财产品搞混了。理财产品的受众是更广泛的个人投资者,最小投资额也小多了。理财产品通常通过银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确提供担保的理财产品会出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对于其他不保本的产品,部分投资者会认为存在隐含的担保)。来自理财产品的资金可以投资一系列的产品,包括企业债券、信托贷款、同业资产、证券化的贷款和票据贴现,所以理财产品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货币市场基金或其它金融产品的资产池。
信托与中国“影子银行”部门的关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国信托资产总额高达10万亿元。虽然占中国信贷存量的比重较小,但最近几年信托资产一直以超过50%的年增速增长。根据我们的分析,2013年信托对净新增信贷增长的贡献达到2万亿元,占2013年社会融资总量的超过1/10。
一些客户一直向我们咨询,中国信托业和结构性投资工具(SIVs,也被称为“渠道(conits)”)的区别,后者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有突出“贡献”。SIVs是表外工具,同时通过发行短期商业票据获得融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通常是几天到几个月。开始的时候,这些SIVs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短期应收账款,但随着时间推移,SIVs的投资转移到更复杂更长期的结构性产品,比如说次贷按揭支持证券或CDOs。在2007年,对这些资产质量的质疑不断增加,SIVs的市场融资环境也很快地恶化了,最终需要发起SIVs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并把资产合并到其资产负债表上,这加剧了银行的资金压力和资产减记。
类似的,中国信托业也与银行有着联系,信托也有表外属性(还包括很多理财产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转换(虽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的例子中投资者通常会接受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投资周期,短贷长投的问题并没有大部分SIVs那么极端;而理财产品通常也只有3-12个月的投资期限)。重要的不同点还包括中国信托资产相对简单——通常是贷款,就象这次中诚的案例,而且中国银行体系通常是依赖国内融资的(很多SIVs是跨国筹集资金的)。
为什么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为大量的信托产品按计划将在今年到期,如果发生违约,将为谁将承担损失设定了先例。
在我们去年对中国信贷前景的详细研究中,我们明确地指出“移除隐含担保”是爆发大规模信贷危机的四个潜在“风险导火索”之一。如果投资者承担主要损失变成事实,并导致其它投资者撤走通过不同“影子银行”渠道投资的资金,那么整体的信贷环境理论上可能会急剧紧缩,并对经济增长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当前环境下一只信托产品的违约与其它“影子银行”产品违约相比,可能被视为存在较小传染性风险的。
第一,信托产品是明确不存在担保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分销商。
第二,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基础通常是人数相对较小的富人/资深投资者(这里谈及的中诚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是300万元)。这与受众更广的理财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理财产品通常是投资经验较少、个人财富也更少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该信托产品的特殊环境(贷款给产能过剩的行业,无法获得关键的经营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还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当局更容易地宣称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当局感到有责任对该产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么在什么环境下当局才安心让任何一只信托或理财产品违约就变得更不明确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选项?
对政策制定者来说,根本问题是怎么在1)投资者;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3)政府和政府关联经济实体间分摊任何损失。可能的选项包括:
1.容许该信托产品违约(投资者承担损失)。正如上面提到的,这将驳回了部分信托投资者认为存在隐含担保的认知,因此将增加新信托产品或其它不保本产品(比如理财产品)更难获得融资的风险,进而导致整体信贷环境的紧缩。积极的一面是,这将鼓励投资者更为关注潜在的信贷质量,并在未来给风险更好地定价。
2.信托公司和/或分销银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杆的机构承担本金和/或利息的损失),并使隐含的担保显性化。虽然从法律上说,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都没有保本的义务,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托公司和分销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这可能会促进加剧潜在损失的确认,最坏的情况下,如果损失巨大,那么可能需要融资充实资本或缩减资产负债表。因此,潜在资产的质量和尽职调查将是决定这些金融机构是否和可能要承担多少损失的关键。在证明存在背后支持后,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可能会大增,但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知道要承担较大责任而在未来减低了发行这类产品的冲动。
3.政府支持的经济实体提供支持(政府承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短期的市场可能会感到“松一口气”,因为再融资风险将会被降低,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都会“逃过一劫”。然而,对投资者和发行者,道德风险会被拉升,进而增加了未来信贷问题的风险。政策制定者可能会尝试通过间接提供支持来最小化道德风险(比如通过政府支持经济实体或第三方,而不是公开地和直接地支持),并/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发生的例子中,当时“不知名方”,可能是为信托贷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担保的地方政府,进入干预购买了一家钢板厂的违约贷款,保证了中信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全额偿付。
如果金融机构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选项的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来,更多的观察家预期投资者将至少获得部分救助,这反映了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和对传染性担忧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现明显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整体救助,否则,看起来信托行业的信贷环境很可能至少出现温和的紧缩。一些中央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对违约持开放的态度,因为这将鼓励更谨慎的风险评估,并有助于控制未来的信贷增长。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倾向于防范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地方官员,他们可能已经感到了支持关键地方性企业的压力在增加,官方理论上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授予采矿执照来增加信托资产的价值。
投资者应该怎么关注更大范围的市场影响呢?
除了官方将如何应对中诚该信托产品可能违约的直接新闻外,投资者还应该关注其他显示市场压力的金融指标。一如既往的,银行间利率是一个显示银行边际融资成本的有用指标。
非银行产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们被感知到的风险,虽然其他因素,比如说整体流动性的紧张,也可能造成影响。虽然我们没有信托产品收益率的频繁数据更新,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经走高。最后,信贷供应总量的数据也是需要关注的。如果融资环境开始紧缩,在每月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数据上应该能明显看到(特别是信托的部分)。
对经济增长和市场的潜在影响是?
信托产品违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因为其代表了存在两大未知因素。
第一个未知因素是,违约导致的整体信贷扩张的变化,第二个未知因素是,经济增长对新增信贷的敏感度。去年我们对经济增长和信贷增长关系的研究显示,月度平均社会融资总量3000亿元的变化,会对下一个季度的真实GDP年增速造成80个基点的影响(进一步说,如果新增信贷持续下降,对接下来几个季度的影响会逐步褪去)。
这比较靠近我们估计的2013年信托贷款的月度平均增长。所以根据我们对信贷敏感度的假设,融资环境假想性的大幅紧缩将会对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长造成80个基点的冲击,对下一年的同比增长大约会造成50个基点的冲击。直觉上,估算中温和的冲击是因为信托部门在整体金融体系中相对较小的规模。
我们要强调,这里的计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只是粗略的说明,而不是一个预测。如果官方采取措施降低对信托贷款的影响,或其它信贷渠道加速增长填补这个空缺,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小的。如果溢出效应影响到非信托贷款,或对商业或消费者信心的打击影响到实体经济,那么影响应该是较大的。
在信贷市场里,更能容忍损失的发生应该会导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实体的进一步分化。
政策/信贷紧缩的倾向可能会在短期加大中国股市的压力,特别是信贷依赖、投资依赖性强的周期性行业。投资者不大可能在选项1和2中获益,因为违约选项可能会触发传染和对经济增长造成风险(因此影响企业利润),而“金融机构救助”的选项在结构上是没有吸引力的(因此影响风险估值)。我们认为,选项3可能是唯一一个能支持短期市场反弹的选项,因为避免了直接的传染风险,上市的金融机构也免于承担损失——虽然以长期的道德风险为代价。
❻ 昨天出了个信托产品,不知道有没有人买过信
全国68家信托公司,几乎每天都在发行新的产品!信托产品每年几乎都新增一万亿的规模!只是集合信托发行的信托占比较小,绝大部分都是单一信托!
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哪个公司发行的哪一只!
❼ 新时代信托在信托行业所处位置是怎样的
截至目前,除国民信托外,67家信托公司2014年报已经披露完毕。根据有关年报数据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行业数据,本报与中诚信托研究发展部共同合作,从信托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信托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自营业务发展情况三个维度对信托公司2014年度的运营状况进行了分析,以期全面考察行业发展变化以及重点信托公司的发展动向。
第一部分
总体经营指标
一、受托管理信托资产情况
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055.88亿元),较2013年末的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28.14%;资产规模的增幅明显回落,较2013年末46.05%的同比增长率回落了17.91个百分点。从单体机构管理规模看,信托资产总额排名前五名的信托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建信信托、兴业信托和外贸信托。中信信托在信托资产规模方面遥遥领先。68家信托公司中,仅中信信托和中融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信托公司比去年增加6家,达25家,而信托资产分布也较为集中,前10家公司信托财产规模总额5.66万亿元,占全行业的40.46%。
信托资产总额排名前十的公司
从资产增长情况来看,2014年有23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总额超过了当年的行业平均值。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万向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西藏信托、华宝信托。特别是建信信托规模由2013年的3258.1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6658.35亿元,体现出银行系信托公司在规模扩张上的明显优势;上海信托则由2013年的1922.90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863.69亿元,体现出较强的发展后劲,预计在浦发银行整合完成后仍有较大的运作空间。
2014年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万向信托、建信信托、上海信托、西藏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江苏信托、大业信托、民生信托。
二、固有资产规模情况
本报告选取了固有净资产规模指标进行衡量。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净资产总额3196.22亿元,行业平均值为47.9亿元,2014年全行业净资产规模较2013年同比增长26.81%,固有实力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得到很大提升。2014年末固有净资产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和重庆信托,排名情况基本与2013年相同。2014年兴业信托净资产实现大幅度增长,增幅达121.46%,首次跻身前10位,主要源于公司在年度内完成了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排名前10名的公司净资产规模总额1173.94亿元,占全行业的32.25%,较上年末下滑了4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于去年20余家信托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固有资产的集中度水平。
2014年固有净资产规模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重庆信托、兴业信托、中融信托、江苏信托、上海信托、建信信托。
三、营业收入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平均实现营业总收入14.15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16%。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排名前5位的公司是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和重庆信托。其中平安信托在2014年营业总收入达到56亿元,较2013年的43亿元增幅达到30.3%,行业排名也由2013年的第3名升至2014年的第1名,此外,中信信托、中融信托的营业收入均处于50亿元以上,较大幅度领先于其他公司。在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除中诚信托、中融信托和中信信托外的其他几家信托公司均实现了超过行业均值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体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增长幅度最高的是重庆信托,同比增长66.09%。2014年信托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兴业信托、上海信托、华信信托、华能信托。
四、净利润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505.3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13%。2014年行业净利润平均值为7.6亿元,较2013年的6.5亿元增加1.1亿元,无论是绝对指标还是相对指标都表现出信托公司良好的盈利能力。2014年净利润排名前5位的信托公司是中信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和平安信托,其中净利润规模达到20亿元以上的公司由2013年的仅有两家(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增加到2014年的6家(前述5家以及中诚信托),特别是重庆信托的净利润水平由2013年的12.85亿元大幅增加至2014年的24.32亿元,增幅达到89.30%,迅速跻身行业前5位。2014年信托净利润排名前10名的公司为:中信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华润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华信信托、上海信托、兴业信托、华能信托。
五、资本利润率(ROE)情况
资本利润率是一项反映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企业资本回报、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准。信托公司在2014年继续显示出了整体良好的资本运用与盈利能力。与2013年相同,信托公司2014年平均资本利润率仍处于近几年来的高位水平。根据2014年6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信息,68家公司的平均资本利润率在2014年达到18.44%,比2013年的同期平均值20.42%有小幅下降。在信托公司资本利润率总体排名中,中铁信托与四川信托仍分别以50.21%和45.56%的资本收益率位列第一、二名。此外,西藏信托、方正东亚信托、杭州工商信托分别以37.07%、32.89%和32.17%的资本收益率位列第三、四、五名。
六、人均利润情况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的人均利润平均值为399.27万元,较2013年行业人均利润平均值375.84万元,同比增长6.23%。值得注意的是,已披露年报的67家公司中,仅有31家实现了人均利润正增长。人均利润指标排名前5位的是重庆信托、江苏信托、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和西藏信托。其中,重庆信托人均利润达到2615.1万元,远远高于其他信托公司。公司人均利润指标和总体净利润等盈利指标排名存在较大差异,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信托公司业务经营模式的差异性。总体来讲,随着信托公司不断强化专业管理能力建设,扩大人员队伍,未来行业人均利润指标将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2014年,人均利润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重庆信托、江苏信托、华信信托、中诚信托、西藏信托、华润信托、中海信托、国联信托、上海信托、天津信托。
七、成本收入比情况
信托公司作为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是支持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业务及管理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无法获取准确薪酬费用支出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成本收入比指标来衡量信托公司成本控制能力、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按照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总收入来进行计算。2014年成本收入比较低的前5家公司分别是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国联信托、江苏信托、华润信托。该比率越低,说明信托公司收入的成本支出越低,信托公司获取收入的能力相对越强。2014年,中诚信托、华润信托、天津信托的成本收入较2013年有大幅度下降,反映出这几家公司在成本控制或获取收入方面能力有所提升。2014年,成本收入比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华信信托、中诚信托、国联信托、江苏信托、华润信托、天津信托、粤财信托、中铁信托、外贸信托、重庆信托。
第二部分
信托业务发展情况
一、信托资金来源分析
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规模达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6.73%;单一资金信托规模达8.75万亿元,同比增长13.21%;管理财产信托规模0.94万亿元,同比增长36.28%。从各来源占比看,集合资金信托占比30.7%,比2013年提高了5.8%;单一资金信托占比下降了7.04%,达62.58%;管理财产信托占比上升了1.23%,达6.72%。
1。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的存续规模看,中融信托、平安信托、外贸信托、上海信托、中信信托等5家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前3家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从集合资金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杭工商信托、东莞信托、方正东亚信托和重庆信托,且各家的占比都超过了50%,其中杭工商信托更是高达93.92%。
由于信托产品兼有较高稳定收益的特征,是高净值客户资产重要配置部分,2014年全行业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为7.52%,较2013年的7.04%略有上升,投资者获益情况良好。平均而言,集合信托收益率是这3类资金来源中最高的。列集合信托规模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平安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为15.11%。
2014年居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前5位的公司为华能信托、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上海信托和中海信托,且前述各家公司年内新增规模均超过千亿元。第6名至第10名为外贸信托、四川信托、兴业信托、中信信托、五矿信托。
2。单一资金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已披露年报的67家公司存续的单一资金信托规模看,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兴业信托、华宝信托、交银信托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前3家规模均在5000亿元左右,较为明显的特征是银行系信托公司体现出较强的业务优势。其中,单一信托规模列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外贸信托、北方信托和华能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都超过7%。从单一资金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西藏信托、渤海信托、交银信托、吉林信托和北方信托。
2014年新增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列前5位的公司为兴业信托、云南信托、交银信托、江苏信托和西藏信托,特别是兴业信托和云南信托两家公司年内新增规模均达到2500亿元以上;第6名至第10名分别为中信信托、上海信托、新时代信托、华能信托、四川信托。
3。财产权信托业务
从2014年末67家公司存续的财产权信托规模看,中信信托、中融信托、中诚信托、英大信托、中铁信托排在行业前5位,其中中信信托规模达到2300亿元左右,保持绝对领先优势。财产权信托规模位居前10名的信托公司中,金谷信托的已清算项目实际收益率较高,为10.17%。从财产权信托在公司管理信托财产中的比重情况看,行业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金谷信托、中信信托、中粮信托、英大信托和中建投信托。
2014年新增财产权信托规模居前5位的公司是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国元信托、中诚信托和华润信托,特别是中信信托新增规模达到1400亿元,保持明显领先优势;第6名至第10名分别为中铁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中粮信托。
二、信托产品投向分析
从信托财产的运用领域看,信托公司凭借“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灵活经营体制,能够根据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信托财产的配置领域。2014年信托产品(按资金信托)主要投向工商企业、基础产业、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五大领域。
1。基础产业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规模为2.77万亿元,规模位居前10名的公司都超过800亿元,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的两倍。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中信信托、交银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英大信托,其中中信信托基础产业信托规模为3323.2亿元,远高于其他信托公司。在基础产业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上海信托和中航信托增长率都超过了50%,处于领先水平。从基础产业信托占比来看,排在行业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爱建信托、紫金信托、湖南信托、万向信托和交银信托,各家占比都超过了40%。
基础产业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2。证券市场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规模为1.85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271.95亿元;规模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78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建信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华宝信托、华润信托,其中建信信托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最高,为1329亿元。在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中海信托、华宝信托和兴业信托的增长率都超过了150%,体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从证券市场信托占比来看,中海信托、陕国投信托、华润信托、外贸信托和华宝信托的占比较高。
证券市场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3。房地产信托业务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房地产的信托规模为1.3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192.6亿元;规模位居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了35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平安信托、华润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东信托,其中平安信托房地产信托规模最高,为918.5亿元。在房地产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新华信托和上海信托增长率较高,分别为144%和95%。从房地产信托占比来看,杭工商信托、浙商金汇信托、陆家嘴信托、重庆信托和中建投信托的占比较高。
房地产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4。实业信托业务(工商企业信托)
2014年68家信托公司投向实业的信托规模为3.13万亿元,行业占比居于首位;平均每家信托公司规模为460.7亿元,规模排名前10位的公司都超过950亿元。规模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中融信托、兴业信托、渤海信托、天津信托、新时代信托,各家规模均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中融信托的实业信托规模最高,为2292亿元。在实业信托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天津信托增长率最高,达到163%。从实业信托占比来看,地方系信托公司比如天津信托、吉林信托、中泰信托、新时代信托和安信信托的占比较高。
实业信托规模排名前十的公司
三、管理信托模式分析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是体现当前信托公司专业管理能力的重点业务。2014年68家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5.8万亿元,与2013年的规模基本持平。其中排在行业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中信信托、华能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上海信托,其中前3家主动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均在3000亿元以上。
从主动管理信托资产占比来看,华能信托和东莞信托信托资产全部为主动管理型,此外,昆仑信托、平安信托、中泰信托、江苏信托、华宸信托、杭工商信托和长安信托主动管理信托资产占比都在90%以上。
从主动管理信托规模增速来看,民生信托、杭工商信托、华能信托、英大信托、华宝信托和建信信托增长率都超过了100%。
四、信托报酬率和信托收入分析
1。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
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和资管行业的激烈竞争,信托公司信托报酬率逐年降低,2014年信托行业平均年化综合信托报酬率为0.51%,较2013年下降了0.2个百分点,信托报酬率呈递减趋势。一般而言,主动管理信托规模在信托资产中占比较高的公司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也较高。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杭工商信托、华信信托、爱建信托和东莞信托都在1.8%以上,达行业平均水平0.74%的两倍以上。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排名前十的公司
2。信托业务收入
信托业务收入主要体现为信托公司从信托业务中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信托资产规模增速放缓的大趋势下,信托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速也随之放缓。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排名前10位的公司来看,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和平安信托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其余公司的两倍。增长率方面,居规模前10位的公司中,安信信托、重庆信托和平安信托增长较快,分别达110.86%、100.15%和45.87%。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来看,新华信托、西藏信托、中江信托、安信信托和北京信托占比较高,信托主业地位较为突出。
第三部分
固有业务发展情况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主要涵盖金融产品投资、贷款、金融股权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等领域,各家机构的经营运作模式和业务侧重点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文简略选择自营业务收入、固有资产不良率两项指标来反映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运作的效率。
一、固有业务收入
总体来看,68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利息收入次之,行业固有业务收入呈稳定增长态势,这有利于信托公司优化自身资产配置和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从2014年固有业务收入绝对规模看,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为华润信托、重庆信托、中诚信托、平安信托和华信信托,特别是华润信托固有业务收入规模达到22亿元左右,主要是所持国信证券带来的良好投资回报。在自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的信托公司中,华能信托、上海信托、中融信托和兴业信托增速都超过150%,分别为262.98%、181.25%、171.21%和156.28%。
固有业务收入排名前十的公司
二、固有资产不良率
固有资产不良率主要反映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目前信托行业固有资产不良资产规模和不良率总体相对较低,行业平均不良资产规模约为6040万元,行业固有资产不良率平均为3%。固有不良资产规模较大的十家信托公司占行业总体不良资产的81.03%。2014年,固有不良资产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为,新华信托、长安信托、中信信托、五矿信托、中泰信托、外贸信托、山东信托、华宸信托、昆仑信托、华润信托。
第四部分创新转型成果
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充分发挥“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灵活经营体制,对于信托业转型有着重要意义。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明确提出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目标和路径。可以认为,2014年是信托行业全面布局转型发展的“元年”。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围绕99号文中监管层鼓励的转型方向,信托公司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开展了哪些特色业务?
在每年的信托年报中,转型创新也都是各家信托公司主要着墨之处。从2014年报看,涉及创新议题的信托公司共42家,有25家未涉及该部分内容。
❽ 信托贷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创下了7年之最吗
据报道,8月21日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日前表示,整治市场乱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版它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权时间跨度也较大,信托贷款2017年半年的增量创下了7年之最。
根据央行7月社会融资统计数据,当月信托贷款新增规模为1232亿元,而在去年同期为210亿元,同比暴增近五倍。
业内人士表示,通道业务回流、保险资金加大非标资产配置是信托贷款规模大增的重要原因,信托公司接纳保险资金,也要受到额度限制。
❾ 信托公司为什么要增加注册资本
因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所以要实收资本增加,可以扩大放贷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