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云南省金融办发了什么紧急通知
这些年,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火爆起来,让许多人“看到”投资红利的甜头,有了一夜暴富的可能,纷纷入坑。甚至不通过这些方式做点投资都显得自己落后和……贫穷……
一个个广告也看得人怦然心动:只要你有超过1000元,就有机会获得10%的回报率,这可比存银行划算多了。
云南省金融办在公告中称:
2017年2月,已责令全省76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及35家P2P网贷试点企业全部暂停开展新业务,全力处置存量业务及风险。
按照相关规定,经审慎研究,2017年9月已取消40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资格及22家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试点资格,不再支持名单中各企业开展融资登记及互联网金融等相关业务,相关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当你与名单中这些机构存在业务关系,或者可能发生业务关系时,那么你就要留心了。
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47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 〔2012〕14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
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整体实力,尽快做
强、做大、做优,充分发挥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在城镇化发
展、城乡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重要经济
增长极,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
大意义
— 1 —(一)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扩大投
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
是重要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经济贡献
力强、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
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
展时期,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地位作用明显
增强,拉动效应日益显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
出了重要贡献。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民
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是创造就
业岗位最多的产业之一。加快发展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对稳
定和吸纳社会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增加农村居民的劳务性收入,改善城乡环境,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统筹城
乡、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和桥头堡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我省桥
头堡建设的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掀起新高潮,促进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确保我省顺利实现 “十二
五”时期各项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各地、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
加快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
— 2 —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开创
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
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 “两强一堡”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跨越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产业结构为方
向,以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契机,以改革创
新为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市场需求主导、政府支持引
导、科技进步先导;做强做大建筑业,优化提升建材行业,稳步
发展房地产业。着力推动三大产业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全
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产业规模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
机制。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500亿元,年均增长
20%以上,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培育形成3—6
户特级企业、250户左右一级资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2—3
户监理综合资质企业、30户甲级监理企业、20户勘察甲级企业、
70户设计甲级企业。
— 3 —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和精深加工能力
显著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非水泥工业发展壮大,资源
综合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有效提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
务。到2015年,全省建材工业实现增加值150亿元以上,销售
收入超过500亿元。
房地产业:完善差别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加快推进保障
性住房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推动住宅租赁产业化,引导房地产多元化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
保持在 20%左右,建设 (筹集)城镇保障性住房 150万套
(户),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
2015年,年完成投资2280亿元以上,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
高到38平方米以上,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大力促进建筑行业做强做大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支持大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建筑
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方
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向投融资等业务领域
发展,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微型建筑企业向专、
特、精方向发展。完善中小建筑企业扶持政策,为中小微型企业
— 4 —提供融资、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快
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
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规模
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提供
专业化增值服务。
(二)推进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创新
发展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以投
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国有、集
体建筑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照标准可以直接就位原企业资
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支持,鼓
励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壮大实力。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
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
团。
(三)规范完善行业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
队伍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抓
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
设计审查制、工程监理制,保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
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严
— 5 —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探索建筑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严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勘察设
计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
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质量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工程监理质量
安全监督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监理,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项目全
过程覆盖的作用。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建筑市场
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强化外地建筑行业企业
入滇备案和标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建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工程
项目数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从市场
准入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闭合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市
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建筑市
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建筑行业招投标管理法规规章体系,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积极推进项目
总承包招标,引导和鼓励云南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
外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
善评标办法,推行电子化评标,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
— 6 —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对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招投标方
式,提倡优质竞争。严肃查处空壳竞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公
平竞争的行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监
督和失信惩戒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
案和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
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快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高级管
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
用激励机制。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整合我省部分院
校资源,吸引社会资金,组建云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工程
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培养规模,优化高、中、初级技工
比例结构。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保证持证上
岗率。
(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
台,实现对项目投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的动态监管,提高
信息交换及共享能力,提高政府对全省建筑行业宏观管理水平。
— 7 —(六)实行建筑行业在地行业统计制度
创新建筑行业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全省建筑行业在地统计制
度及管理体系建设进程,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充分利
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全省建筑行业统计数据质
量,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增长的贡
献,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七)加大劳务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技工培训、建设领域就业管理机构建设力
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行业转移,提高就业率。建立政
府扶持、企业参与订单式培训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州 (市)、县 (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建筑行业状况,按照劳务订单培
训定向输出要求,加大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培训管理力度。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整合各类保证金,建立建设领域综合保证金专户管理制
度,依法规范收取行为,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
保证金。规范有关部门执法行为,严禁跨行业、跨部门处罚,严
禁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及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
— 8 —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加大专利申
请、工法编制力度,积极参加建设工程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
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推进
建筑行业技术更新与创新。鼓励建筑企业推进企业管理与核心业
务信息化建设和专项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鼓励本省企业扩大在省内重大基础
设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等领域的市场份额。
帮助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步扩大市场占有份
额,提升云南建筑企业声誉。
四、着力推动建材行业改造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严格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
质量检验,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推进水泥企
业化验室合格证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自检、送检和抽检等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体系。充分发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
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积极构
建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市
场预测预警信息,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继续实施
产业认定措施,严格能耗、环境和技术等行业准入标准。
— 9 —(二)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水泥、石材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
材料等各类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国内知
名建材企业参与我省建材行业并购重组;鼓励省内各州 (市)在
组建大型水泥建材集团的基础上,参与周边或全省范围内的行业
整合。推进全省水泥行业整合,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万吨以上水泥
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并发展成为全国大型水泥企业。加快推进
中小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
具有石材资源的州 (市)积极招商引资,整合现有石材加工企
业,提高全省石材加工行业技术、品牌和管理水平。鼓励平板玻
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在本行业内和跨行业实行
联合发展,推进集团化建设。
(三)积极推广节能减排
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监管措
施,指导企业制定有关制度,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建立行业节能
减排、清洁生产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清洁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落
实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目
标、任务及淘汰落后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机制。严格落实水泥、
玻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推进水泥、玻璃
行业在结构调整中实现优化提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环境承载
— 10 —能力和发展阶段,在确保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差
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技术中心,围绕技术升
级、产品升级和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新机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研发,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
提高附加值、原燃材料替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各类
淤泥、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着力突破一
批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建材行业攻关成果的推广应用。
水泥行业重点围绕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节煤技术、原料替代技
术、粉磨节电技术,全面启动对传统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改造提升
工程,全省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
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将创建培育品牌作为促进建材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快速发展
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品牌特别是特色石材、建筑卫生陶瓷、深加
工玻璃、新型墙材产品的知名品牌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扶持一批
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加大对创省级以
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其不断提质增
— 11 —效,做优做强。
五、努力保持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各级财政资
金支持力度,健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机制,充
分发挥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落实信贷资金、企
业债券重点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稳妥推行先租后售模
式,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配套政策,简化项目审批手
续,确保完成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任务。鼓励社会资本进
入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科学匹配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着
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健
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安全质量,确保有效供给,确保公平分
配,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发展。
(二)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各地要根据实际,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和发展需
求,科学制定 《城市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和比例,有条件的
城市要积极推进 “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出让普通商
品住房用地,确保住房用地总体满足需求。严格实施差别化调控
— 12 —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审
批及验收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供给,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性
需求。
(三)建立完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抓好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房地产开发项
目拉动投资、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每年确定一批省和州 (市)
两级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绿
色通道,加强跟踪服务。对于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申请资
质升级予以优先,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空间布局
按照 “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的空间战略布局,以城镇
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努力挖掘滇西、滇东南、滇西
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群房地产业的增长潜力,强化滇中经济
圈房地产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热点城市和旅游重点
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加快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
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扶持县城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步伐,引导房
地产开发投资向中小城市有序转移,推进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
市房地产业发展。
(五)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
— 13 —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城市生态小区,积极探索可持续
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生态小区建设
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山地开发建
设城市生态小区,逐步引导房地产开发向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
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确立一批全省城市生态小区
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切实发挥生态小区在节能减排、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方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抓住城镇化发展和桥头堡战略实施机遇,深入挖掘云南得天
独厚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引导企业开发具有
云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多元化房地产项目。依托当地特色与优
势,结合旅游二次创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产业、文
化产业与房地产项目融合发展。着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
略,积极推行项目推介手册制度,做好旅游、文化、休闲、运
动、养老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采取多元化方式引
进更多省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
以外进行项目开发实行分税制,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投资比例计
算开发业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植一批一级开发资质企业集
团,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
(七)大力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
— 14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
发展方向的成套住宅技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以产业
化、信息化为基础的住宅生产组织体系,提高住宅的综合品质和
住宅产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大幅度提高住宅
产品性能,提升住宅整体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住宅性能认定、绿
色建筑评价工作。
(八)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收费主
体应当进行听证公示。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行
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配套收费价格。加
大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执法力度,严禁违规增加房地产开发
企业负担。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立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
省、州 (市)、县 (市、区)三级联网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
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楼盘表管理、网上合同备
案等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权属登记、商品房预
(销)售、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屋征收、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
企业资质升级。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严格按资质等级确定
— 15 —开发项目;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
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品
房市场营销力度,加大 “宜居云南”品牌宣传营销力度,积极组
织各地精品楼盘有针对性开展省内省外营销活动。
(十)规范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
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
向,着力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及物业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优化发
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
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企
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
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业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加
强建筑、建材、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及时协调解决改
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
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
— 16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在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配套政策措施。
———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
筑、建材、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机制。税务部门要积极出台有利于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加
大建筑、建材和房地产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扶持力度。企
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 “城
镇上山、农民进城”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近期城镇建设规划,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节约和
集约化使用,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适
建山坡地、未利用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金融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对建筑、建材和
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特点的贷
款新品种,建立和完善授信制度,为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
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行业的骨干企
— 17 —业、重大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流程,提高放贷
效率,积极为企业承接工程提供保函。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贴
息、奖励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对诚实守信、
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具保函或适
当增加授信额度。信用担保基金要为企业申请贷款、参加投标提
供担保服务,支持省内企业承包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特
大型企业增资扩股和争取上市融资。
(三)完善法规制度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推动出台 《云南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云南
省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数据标准》,修订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招投
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关键环节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执法有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对施工、监理企
业的现场监管制度,制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
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专户,建立监理费
用专户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促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密切协作,强化服务,建立完
善扶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
— 18 —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工业信息
化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扶持建材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
作长效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
合作机制;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大有利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开
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措施力度;科技部门要积
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科技进步;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
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州 (市)人民政府要制
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建筑、建材和房
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 19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 20 —
❸ 云南省政府为什么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是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是新时期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乡繁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存在起步晚、产业发展层次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供求矛盾较大,制约了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 “十二五”规划实施等重大机遇,坚持“非禁即入”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以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增投资兴产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为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力度,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环境,实现民营经济与金融业互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年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对 3000户优质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其中,省工业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优选 2000户左右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分别组织优选 600户和 400户左右的特色农业、林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力争实现 10户民营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股权投资,争取到 “十二五”末全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到 200支,募集资金规模达到 1000亿元;积极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争取保险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取得新突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争取小额贷款公司达到 500个,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 7000亿元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领域。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条件和环境。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环保、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文化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机制,着力营造引商、亲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国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推动在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服务不完善的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和服务的县域全覆盖。积极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中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挥小额信贷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扶优惩劣,规范发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倾向,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向村镇银行转变。
(四)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 ”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的示范带动作用、民间资本投资的主体作用、云南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资企业,开展专业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推动全省股权投资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五)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其他金融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办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典当拍卖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与金融联动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处于转型期的民营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财税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小微企业和服务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对获得财政扶持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合理统筹使用各项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二)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机制。积极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财税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励创业富民的长效工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加速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支持创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业务增长点,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信贷和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集群建设,有效汇聚各类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创业的良好环境,发挥创业集群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组建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和考评机制,改进贷款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和审批等业务流程,强化对单户授信总额 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满足小微企业 “短、频、快 ”的资金需求。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创新信贷业务和抵质押方式,大力开展联保联贷、网络循环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融资、信用保证类贷款等系列信贷业务,稳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授信规模,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汇兑、代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提高担保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再担保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强化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措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和壮大业务规模,改变单一的以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抵质押为主的担保办法,按照民营企业运行特点和融资需求,将无形资产等纳入融资抵质押范围,拓展担保业务,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资本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通过构建互保联盟、互保基金和 “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会”等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应急保障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五)创新监管服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存贷比扣除、风险权重优惠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等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容忍度,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自律,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按照针对小微企业的 “三严五禁”监管要求,严格落实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确定利率;严格落实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加强现场监管,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小微企业破解资金困境。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 “走出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灵活高效的融资、结算、汇兑、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发挥我省人民币跨境金融服务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在人民币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为中小企业结售汇提供便利化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投资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和融资支持,为我省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搭建风险规避、融资促进、信息咨询的平台。
五、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简化贷款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增加信贷规模,加快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努力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邮储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提升对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高效信贷服务,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赢得自身发展空间。农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务“三农”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民营经济发展,加大 “贷免扶补”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创业带动就业。
(二)大力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省直接融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省直有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职责,构建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绿色通道,简化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间,提高企业改制和发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营企业上市步伐。落实推动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上市融资成本。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辅导、培训和推荐上下功夫,引导其通过中小板、创业板实现上市融资。证监部门要强化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的培育工作,督促处于辅导期的民营企业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规范运作;指导已上市的民营企业利用定向发行、配股等方式积极扩大再融资规模。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大中型民营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引入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宽直接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提高保险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保监部门要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特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手续简化、保障充分、责任清晰、理赔快速的各类保险产品,重点为民营企业提供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稳妥开展保险资金对优质民营龙头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推动保险资金投向民营医疗卫生和养生养老产业。合理厘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性医疗、养老保险,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保险产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五)积极拓展新型融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资扩股,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吸纳和集聚民间金融要素,推动民间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探索开展民营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效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六、优化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明确部门职责。省级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工商联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有效发挥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建立完善政府、银行、企业、保险四方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制定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方案,认真遴选优质小微企业,扎实推进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对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设民营企业项目库;完善促进创业富民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运用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不断健全规范中小微企业不动产和动产抵质押等中介服务,降低或减免小微企业登记、确权、认证、评估、担保、转让、审计、验资等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与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的联系协作平台,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水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牵头开展专项统计,做好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民营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二)强化考核奖励。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联和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评奖励办法,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各级工业信息化、科技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奖励、补助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共同搭建高效务实的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园区平台、市场平台和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密切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宣传,主动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推荐符合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帮助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民营企业带头人,支持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财务、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增强融资能力。民营企业要通过规范经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做大企业,争取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讲求企业信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形成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互促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❹ 企业融资成本高怎么办
首先你要理解什么是融资?
简单说就是你借用他人的资金办自己的事情。
通常融版资有以下几种形式:
融资方权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等。
融资难主要就是说资金得不到周转···成本高,利润低。
融资难.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贷款、融资贵、融资险、融资乱。90%的中小企业不能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大量中小企业使用民间借贷,利率成本非常高;各路资金纷纷参与高利息贷款业务导致融资领域乱象。
成本倒挂:通俗理解就是产品市场价格比成本价还低。
❺ 为什么说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扩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难度,为啥不能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大神详
降低存款准备金指银行有更多的钱可以给贷款给个人或企业公司。比如百分之内二十存款准容备金降到百分之五就相当于多十五块钱可以进行放贷了,这样公司企业和个人就能够轻易融资贷款,但是利率还是原来的利率没有降低,公司企业和个人每个月要付利率还是高所以没有降低成本。
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❼ 你好!今年3月初我被云南西联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套路贷陷入...
给我看看证据,准备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