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现在是如何的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现状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证监局对兴业证券发文称,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操作出现差错,导致客户信用账户股票的实际强制平仓数量远超过应当平仓数量。7月8日,又未经客户同意直接在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买回操作,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因此责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每3个月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光大证券在其2015年年报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由为融资融券交易纠纷,诉讼标的3939万元。
近期另一例影响比较大的两融方面诉讼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证券。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化名)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去年荣某以秦川机床(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纠纷诉讼的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之日起进行计算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融资融券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你好,融资融券的优点:
1、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融资融券交易
2、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3、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缺点:
一、杠杆交易风险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再将100万元现金普通买入该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60万元,亏损6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3.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请高手指教!
现在就只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4. 没有50万元不能开融资融券户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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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什么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造成的纠纷不能申请法律保护
首先要看是怎样引起纠纷的,法律当然要保护合法者的利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纠纷的话,你可以跟我说个大概的的情况,或者可以给你提供一些帮助。证券公司非法融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一点你放心。
6. 融资融券是什么
你好,抄融资融券交易,袭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小张证券账户有100万资产(包含现金和股票),保证金比例为1:1,小张非常看好股票A,认为该股未来6个月内存在可观涨幅,股票A在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范围之内。但小张账户资金有限,于是以自己证券账户100万资产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100万元并全部买入股票A。
几个月后,股票A已达预期涨幅,小张认为该股被市场过度炒作,下跌风险较大,于是清仓股票A,偿还借款本息,同时以账户资产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2万股卖出,做空该股,半个月后股票A下跌20%,小张以较低价格买回2万股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7.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你好,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答;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8. 法定的融资融券杠杆率是多少
法定的融资融券杠杆率是:1,开户需要50万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停交易等监管措施。
比如,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其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的行为。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机制带来收益、风险的放大效应,因此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组织和监管融资融券交易、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8)融资融券的法律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
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9. 融资融券是什么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
各个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融资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