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机构的概述
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专前古埃及的属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这种多边信托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用和管理制度。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Ⅱ 信托机构的发展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
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网的历史。
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
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信托业停办。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当时,信托业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利得财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
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1993年以来,继续清理。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57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2579亿元。
Ⅲ 信托机构的简介
信托机构指受托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只在大、中城市建立,并需具备下列条件:确为经济发展所需要;具备合格素质的金融干部;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实收人民币资本限额等。信托机构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信托机构的性质是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Ⅳ 信托公司的部门设置
信托业务部:寻找、开发信托项目以及项目后续管理
项目管理部:项目审批及日常版统筹管权理的主要部门
销售部:销售信托产品、开发和维护客户
资产管理部:管理资产
人力资源部:这个就不说了
计划财务部:也不说了
综合管理部:各方面事务都会参与,小到纸杯的购买,大到公司决策的讨论。。。。
风险管理部:控制风险了
法律事务部:不说了
资金部
Ⅳ 信托是什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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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关于信托公司部门架构的问题
负责找项目的都是业务部门,具体根据每个公司按不同业务类型或者1、2、3、4的传统来细分,负责信托项目资金运营的部门一般有信托财务部和运营部门,负责推广的部门现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
Ⅶ 信托研发机构应该如何建立
一般的信托机构没有必要设立特别的研发机构,而研发的重点也主要是“跟随”战略。行业龙头可以设立。
Ⅷ 我国主要的信托机构有哪些
我国信托公复司正规的制只有66家,他们受到银监会的直接监管,而主要的信托机构就是66家正式的信托公司,其中出名的是中信信托、中融信托、新时代信托等。而银行、三方理财公司还有证券公司,都有售卖信托理财产品。
Ⅸ 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怎么办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