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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平交易

发布时间:2021-08-15 18:50:26

1. 基金专户理财的公平管理

对于基金公司开展专户理财业务,社会各界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降低基金公司与客户,以及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公募基金与专户账户之间的利益输送,避免某一类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海外也存在相似的忧虑。1999年,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加大了对利益冲突问题的关注程度,他们发现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利益冲突,必然阻碍投资管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它的影响程度超过了投资管理人的工作效率问题。
在海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上,监管机构更多的关注于如何在效率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在公平的条件下提高效率。他们允许大宗交易,将公平性管理放在了交易的程序和分配上;他们允许反向交易,将公平性管理放在了反向交易的价格上;即使在十分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的交叉交易方面,他们也不是一律禁止,而是为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留出了一定空间。
国内证券市场和投资管理行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投资管理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英美等国的证券市场规则只是代表了一个发展方向,由于历史、习惯、发达程度等因素的差异,他们在公平交易管理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然而,研究和探讨他们在公平交易管理方面的某些控制措施,对我们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
从美国的现状看,投资管理公司中公募基金与独立账户业务的管理架构主要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分别管理公募基金与独立账户业务,主要适用于两类业务量都足够大的情况;第二种是同一投资管理部下按资产类别设置不同的业务组,如股票投资组、债券投资组等,分别负责管理公募基金与独立账户业务中的相应资产。后一种模式的优点是公司可以集中利用研究资源,并容易形成统一的投资策略。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管理公司则是在公司内部设置不同的投资部门(股票管理部、固定收益管理部、全权委托部),分别负责公募业务与非公募业务的投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不同业务的投资部门之间存在物理隔离,降低了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在不同投资人员同时获得公开性研究信息的情况下,交易与否、何时交易、交易多少还需要他们进行主观判断,因此,很难保证他们在同一证券上获得同样的交易价格。然而,同一投资管理人员投资同一证券,必须为其管理的合适的基金或委托账户同时下达指令,保证它们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在证券交易方面,海外监管机构给予投资公司较大的自由,不过一旦证实投资公司出现违规操作,监管机构也会进行严厉的打击。2003 年,美国基金行业就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冲击,暴露出了多种问题,如盘后交易、择时交易、交易费用欺诈、信息选择性披露。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对违规公司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从而帮助市场重拾对基金行业的信心。

2. 银行理财产品赔了怎么办

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赔了也是没有办法的。银行是没有责任的。

原因有二:

1.资管新规出台以后,现在市面上已经没有保本型理财产品,这叫打破刚兑,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之前有保本型理财是为保护投资者,现在取消保本(破刚兑)是为金融市场公平交易、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本型理财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本就不存在。

2.在任何银行买的任一款理财,都会有理财协议和产品说明书,想知道这理财是不是保本,你就直接看产品说明书里的风险等级介绍、产品类型介绍,上面会清楚说明这产品风险几何、是否保本,哪怕是在网银、手机银行上买理财,也妥妥有理财说明书,不要急着点同意购买、买之前把这些协议和说明好好看下。

(2)理财公平交易扩展阅读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参考资料:网络-银行理财产品

3. 海象理财不赔付怎么维权

任何的投复资都是有风险的,银行理制财产品赔了也是没有办法的。银行是没有责任的。

原因有二:

1.资管新规出台以后,现在市面上已经没有保本型理财产品,这叫打破刚兑,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之前有保本型理财是为保护投资者,现在取消保本(破刚兑)是为金融市场公平交易、降低系统性风险,保本型理财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本就不存在。

2.在任何银行买的任一款理财,都会有理财协议和产品说明书,想知道这理财是不是保本,你就直接看产品说明书里的风险等级介绍、产品类型介绍,上面会清楚说明这产品风险几何、是否保本,哪怕是在网银、手机银行上买理财,也妥妥有理财说明书,不要急着点同意购买、买之前把这些协议和说明好好看下。

4. 关于理财的四字词

精打细算、紧缩来信贷、自持筹握算
德本财末、细水长流、通货膨胀
利析秋毫、量体裁衣、平衡预算
研桑心计、量入为出、资金划拨
积少成多、货币联盟、资金托管
公平交易、聚沙成塔、储备货币
买卖公平、资金存管、股指期货
治理财物、生财有道、汇率机制
日金斗金、竞争领先、集腋成裘
规模经济、借鸡下蛋、货币供应
找米下锅、经济好转、奇货可居
经济萧条、持币待购、囤积居奇
买空卖空、经营有方、童叟无欺

5. 家庭理财权益如何保障

●金来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源系列金融服务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

●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回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

●金融资产保密安全权。金融单位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安全保密。

●金融消费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请求法律援助。

●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提供的信息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

●金融消费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事项向对方请求赔偿。

6. 你认为市面上的投资理财产品哪个靠谱

对于抗风险能力强,风险偏好进取型和激进型,且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也有比较靠谱的投资理财产品,比如私行及高净值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综上所述,产品是否靠谱不仅仅是指产品风险与收益是否适合投资者,还与产品的发行方有着密切关系。众所周知,股市,期货,期权等风险极高,但往往会有高收益,但你不能说他不靠谱,只是针对不同投资者而言。任何公开透明的交易,在足够风险提示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体现了公平交易原则。假如是P 2P 平台理财,尽管起投金额小,收益也较高,但其风险更不在于产品本省,而是平台的忽悠,以及频繁的跑路暴雷负面消息,令无数投资者避之不及。

7. 关于金融理财方面的一些问题

建议考CFA,那个含金量高多了

8. 在网上银行基金专户理财集合计划服务开通后有什么作用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活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户理财类的运作方式似于私募基金,乃针对公募基金而言。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设计上。与后两者相比,专户理财的产品设计更为灵活,更加细化,一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组合,有点类似于现有的社保基金的各种组合。
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一)经营行为规范且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范围为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9. 怎样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当前金融乱象频生,局部金融风险频发,金融监管风暴频繁,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动着各方神经。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加快金融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顾过往,抛开部门本位主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切实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纵观当前金融业的矛盾与问题,建议从以下四大问题入手,全面规划和设计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目标问题

近现代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每一次危机,都使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是双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是国际惯例和共识,金融发展则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特殊的国情需要。围绕着双目标,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特别是维护金融稳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规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予以了重点铺陈。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纷纷下大气力挺进到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争夺中,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基础金融产品为标的,加上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目前中国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预计到2020年突破1万美元,家庭和个人将有更大比例的财富从存款和房地产转向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将越发突显。
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金融业发展趋势,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稳定、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场暴跌,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进行了全方位曝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既不能总揽金融市场的全貌,也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现实。综合而言,当前以机构主体为监管边界的分业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监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针对实质相同或一致的业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募集方式、风险资本、投资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约束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广泛借道监管偏松的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的产品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和私人财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强势挺进中国金融业,四大新金融、新业态都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面对如此混业态势,银、证、保三会心态复杂,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后的集体选择是扎好自己边界篱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带。由于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野蛮生长,局部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现在对于2015年A股巨挫的一个共识是:场外资金利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规则,打通了监管壁垒,而监管部门又都是信息孤岛,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全流程、全链条地掌握入市资金的来源与集聚动态。这种监管盲区在“一行三会”以及外汇局之间的业务接头地带大量存在。
四是监管逆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等主要经济体全面走向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1999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全面结束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而当主要经济大国从分业转向混业时,我国却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随着金融深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已不合时宜。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大市场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然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规则竞争、审批竞争,但又不互联互通。
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国内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笔者建议在体制改革设计上明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不允许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二是混业监管原则,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监管体制需要顺应发展趋势;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保护金融生产者稳定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参与交易。
依据上述原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借鉴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为此,在央行内部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制定逆周期资本、行业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指标等;充实金融信息统计职能,明确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都有向央行报送金融信息的义务,明确央行统一制定金融行业的统计标准,明确央行是国家金融信息的统计归口部门。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正在加快进行中,建议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奠定法理基础,至少将各类资产管理集合资金计划列入“证券”定义。
《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目前《信托法》在内容和实践上面临几大问题:一是将《信托法》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阁,法院判例少,证监会、保监会怕引入《信托法》而踩了银监会的“脚”,选择视而不见,三是内容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
从国外经验看,《信托法》规范的是财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类公司业务,更没有信托公司这种类型金融机构,各国通过《信托法》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细致明确。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虚置。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的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
国有金融问题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分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由于国有经济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其在资金投向上偏好国有经济、在经营风格上过于强调稳健,在考核机制上缺乏长效激励,其结果是银行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向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些年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资产管理市场上混乱的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其根源也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
过去的改革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不能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说到底,国企本质上是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有大银行之所以能从十几年前“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头,成功的秘诀是:政府剥离不良资产+政府注资+政府倾斜上市融资+政府长期高利差保护,政府的扶持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化能力有限。为此,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渐进、有序地将中投公司或汇金公司的注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置换为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占比降至50%以下、控股权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仅是重要大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现为战略性财务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政府对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政策要透明、简洁、便利化,门槛要求应仅限于:按照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市场定位明确。只要发起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就应尽快批准从事银行业。
四是深化国有大银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层选拔方式,银行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均应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层激励,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应完全市场化。
(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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