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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18 15:30:37

Ⅰ 中国城乡建设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原则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原则下,中国重点城镇和城市将积极,有效,有力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整合多方资源,200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国家机构

在政府各部委的联合协调下,党和国家的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将成为重点工作,全面服务于中国城市经济发展和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

重点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农业创新,扶贫,精准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行业的智慧城市,打造新型的全国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行业,多维该系统提供全面的服务。

(1)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中国重点城市建设投资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科技部六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共同评选了1887年。该镇将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

按照重点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的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和指导,到发展“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化”。发展路径将促进中国特色重点镇的建设。

中国重点城镇的建设是一种基于城乡一体化理念的新发展战略,旨在解决“三农”问题。这是有关改革,改革,开放和逐步转变的首要问题。农业蓬勃发展,工业蓬勃发展;农民富裕,国家富裕;农村地区稳定,世界稳定。

Ⅱ 中国投资协会投资信息专业委员会

看名称应该是中国投资协会一级会下设的二级分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中三种形式之一的社会团体,根据规定可以下设二级分会或者委员会。您说的就是这种。

Ⅲ 有知道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吗

专委会每年主办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年会,在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Ⅳ 中国城乡建设投融资工作委员会是什么企业

中国 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方针指引下,为抓住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关键时期,积极、有力、有效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多方资源,于2008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国重点城镇小康建设发展工作的国家事业单位

以联合政府协调部委关系,把党和国家关于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展开工作,全面为中国城镇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服务。

重点围绕发展以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为核心战略的智慧城市、农创扶贫、精确扶贫、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产业建设,构建国家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多元化、多产业、多维度的体系,提供全面性的服务。

(4)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投资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是:全面推进“1887工程”,( 由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六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确定了 1887 个重点城镇进行小康示范建设﹝简称“1887工程”﹞。

按照重点城镇建设总体要求,从中国重点城市建设理论研究、模式探索、经验推广,到提供重点项目投资、融资咨询及指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 的发展路子,推动中国特色重点城镇建设。

中国重点城镇建设,是基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城乡统筹概念的新的发展战略,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全局的首要问题。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

Ⅳ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简介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成新、公正、科学的原则,强化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旨在推动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探索有利于风险投资事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不断为各地风险投资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学术交流,政策调研,专业培训和信息咨询等业务服务,在促进与世界各国险投资机构合作、交流的基础上,推进中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基础上,推进中国风险投资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Ⅶ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简介

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投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投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投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企业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业务:年度发展报告;行业评优表彰;政策信息研究;行业高峰论坛;专业人才培训;行业门户网站;企业资质认证;资本项目对接;法律咨询顾问;国际合作交流。

Ⅷ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简称投融委)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为了搭建一个专业化、高档次培训平台,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和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了“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基地高级顾问由专委会名誉会长石广生、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主任杜平和专委会会长孙文同志担任。

Ⅸ 全国合作经济委员会项目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是谁啊

没有这样的机构。官方公开报道中也没有这样的所谓投资专业委员会,起码官方是没有的。当心骗局和传销组织,一些所谓的国家项目等为幌子对人进行蛊惑,坑人钱财。

Ⅹ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中国投融资专委会)简介


投融委根据国际国内金融、经济形势的发展动态,在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实践科学投融资理念;承担着建立健全科学投融资信息渠道,搭建政府和企业间投融资平台;肩负着为行业服务、做行业代表,促进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发展的使命。
投融委主要工作范围:为地方政府和企业编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科学投融资规划;举办每年一届的“中国科学投融资高峰论坛”;与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联合成立“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组织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为政府或企业组织信托融资;开展基金业务;协调投资和银行贷款;开展利用国际投资的交流与合作。
机构设置:办公室、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投融资培训基地办公室、项目综合管理处、投融资业务处、项目协调委员会、培训部、美国203中国企业保税区筹建处、会员部、中国投融资信息网、中国投融资信息年鉴等。
投融委自成立以来,在全国范围内,为部分地区编制了科学投融资规划、组织地方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投融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扎实地开展了科学投融资工作,为各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有关投融资领域的信息和服务,成功地组织发行了合肥高新区企业债,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同时还组织了多项信托发行、基金发起、银行贷款等项目。为国家抵御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投融委还将积极组织各地政府拓展科学投融资渠道,并加强国际合作,努力为各地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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