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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9 09:27:29

⑴ 如何理解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具有金融支持优势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和融物相结专合的融资方式,属相对于银行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更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及时完成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
2.融资租赁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较低
3.融资租赁的程序简单、租约灵活
4.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很好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5.实现表外融资,维护信用额度
二、融资租赁尤其是中小企业创业阶段融资的重要手段

⑵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分析需要哪些数据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社会认知度
一些中小型企业坚持传统的一次性买断设备的观念,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少,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导致融资租赁缺乏市场,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推广发展。
2.2缺乏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较晚,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实践活动先于理论研究展开,因此,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活动主要是照搬国外一些企业经验理论的介绍,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没有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2.3法律法规不完善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国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
2.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发展起来,因此,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多重管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混乱,缺乏发展重点,行业发展违规违法现象多。
2.5租赁标的形式较单一
企业拥有好的项目是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前提,因而,对于企业单纯的流动资金紧张或其他不以物权为载体的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政策障碍,无法为企业直接解决资金难题。当然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逐步完善的情况下,融资租赁经营的主体势必会摆脱固定资产的单一模式,朝无形资产租赁、人才租赁及管理租赁等方向发展。
3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建议
3.1加大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和支持。加强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改变传统的融资观念,树立“设备使用胜于设备拥有”的观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政府要加强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实施税收减免,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色,制定相适应的融资租赁体制。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建设。
3.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对融资租赁行业加强税收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统一营业税税基。允许企业自身制定设备的折旧方式,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相关的项目,国家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避免对融资项目重复性征税现象的发生,只征一次税。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保险的建设,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租赁公司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损失,对租赁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专门保险基金,对于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财政支持,分散信用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活动,对违反协议产生的信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建立全国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诚信宣传,严格进行行业的资格认证,保证融资租赁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3.3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第一,加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第二,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第三,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

⑶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们是构成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大企业也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必须从促进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次,国家应通盘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为中小企业拓展生存空间的同时,更主要的是要为中小企业创造和完善良好的创业和发展环境,从政策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以具体而明确的支持。如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应对新办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对一些新办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年限还必须适当予以延长,而且还可以采用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间接的方式予以优惠,以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三,彻底改变传统的“成分”观念和政策,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在融资方面还应对民营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倾斜政策。
(二)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增大商业银行资本供给
目前,如果我们一味要求作为“经济人”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也不现实,因为仅比较利益和成本障碍这样一些问题就难以克服。而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其资本规模较小,难以同大银行对大企业进行竞争,其市场定位也只能是中小企业。
(三)建立票据鉴定事务所,增加票据贴现融资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国家,商业票据承兑贴现非常普通。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票据的贴现融资规模还不大,银行在进行贴现业务时一般仅局限于自己比较熟悉的企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信用贷款将会越来越少,而作为资金市场重要工具的票据贴现将会越来越多。
为了防止票据贴现中的不法行为发生,促进票据贴现市场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建立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票据鉴定事务所,用现代化的鉴别技术,为银行打消贴现的顾虑,促进贴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目前由于政策限制,我国一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中小企业,因不能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而错过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建立和完善适合于中小企业资本融通的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迫切。就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该:
1.推行中小企业资产的证券化。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的拥有者以其未来的现金收入作为一种抵押,并以此抵押为前提,在资本市场上以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变现性融资的过程。其融资工具为“资产抵押证券”。广大资本短缺的中小企业,可把部分资产以证券化形式实现变现性融资。
2.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出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证券主板市场。因此,在目前已经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显得十分必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入市门槛较低的直接融资渠道。
3.增大证券市场中柜台交易的力度。进入二板市场融资固然是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本短缺的重要途径,但这对于众多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来说毕竟是不大可能的事。
4.大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企业资本金的形成,既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吸收直接投资,且通过吸收直接投资而形成资本金的企业占绝大多数,它们的资本仍然需要流动和转让。
5.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开放民间信用市场。民间信用市场是民营企业、个人自由借贷资本,确定利率的市场。它无固定场所、交易费用低、多凭信用而不需担保抵押,利率随行就市,不受国家政策法规约束。
(五)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质量
应建立一个连接所有商业银行的面向所有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网络,及时发布资本供求信息,让企业和银行及时掌握社会资本的运行动态,在双向选择中打破区域界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配置金融资源。这不仅可以使企业得到融资便利,而且也可以使银行的资产更富效率。
(六)强化内部管理,增大企业自有资本积累
企业发展必需大量资本,因此,中小企业应加强资本结构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在创立之初,应根据投资规模筹集必要的资本;或者在资本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所能达到的投资规模。在生产经营中,则应加强营运资本管理,以实现生产经营的内涵扩大。并通过利润留成等办法扩大企业内源融资的实力,提高外源融资信用潜力。
(七)发展融资租赁业,推进社会资源的重组
融资租赁于19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后,发展很快,作用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在资本市场中只是简单地充当银行贷款的替代品,尚未完全脱离银行信用,而租赁公司所进行的业务也形同于“变相的高利贷款”。
因此,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重要作用,首先是要把金融性租赁企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租赁业要贯彻税赋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其次是要允许各种租赁公司同时并存。具体地讲,就是要促使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制造商类租赁公司、综合专营租赁公司并行发展,允许各种主体(包括私人)参与租赁经营,积极探索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合作租赁、杠杆租赁等多种租赁形式,冲破租赁地区封锁,以期形成以供求关系为导向、多层次、多方式、公平竞争、相互制约的开放型的良性运行的租赁市场体系;第三,还必须培养一大批租赁经销商和经纪人,把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起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⑷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欠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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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
被告: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下称工贸公司)。
被告:成都丝绒厂(下称丝绒厂)〉
1988年6月,工贸公司与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办事处(下称西办)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工贸公司两辆大型豪华旅游客车的意向性协议。随后,西办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赁公司书面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与工贸公司签约,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同月20日,工贸公司因急于购买大客车,即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两辆CQ465s型大客车及附件的购货合同,总价款56万元。西办得知后,对该行为予以认可。同月22日,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杨刚虹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合同盖章是西办。该合同确认工贸公司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的购货合同是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的附件。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要求,出资购买两辆重庆客车总厂生产的CQ465s型大型旅游客车,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所有权属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工贸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09500元,每半年偿还租金一次,从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贸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5%的罚息。同月24日,丝绒厂开出了不可撤销保证书,确认此担保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工贸公司不能按时履约,由丝绒厂在收到西办通知后7日内代替承租人偿付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西办将该合同报送租赁公司。同月30日,租赁公司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执行。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工商公司)名义,于同月26日向工贸公司汇款60万元,注明用途是购设备。工贸公司收款后,付给重庆客车总厂货款5671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注册,并证明资金来源系租赁公司融资款。同年9月、11月,重庆客车总厂分别将两辆大客车交付给工贸公司,并由工贸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三亚八达陆运工贸公司(下称海南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贸公司以手续费、委托费、还款付息等名义向租赁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贸公司在宜宾市电脑技术服务公司(下称电脑公司)明知该车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单方将车以融资方式转租给电脑公司,并约定:工贸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收回两台车。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赁公司与工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委托工商公司为该公司西南地区驻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业务以“西办”之名及印章进行,代理部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后由租赁公司对外签合同。工贸公司于1990年6月6日经工商局批准注销,同年11月20日,该公司主管部门乐山市政府经协办成立了该公司清理小组。

原告租赁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共计884520.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丝绒厂作为保证人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工贸公司辩称:西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由工商公司出资、我公司出手续联办海南公司,现海南公司亏损,应由原告负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丝绒厂辩称: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是大客车租赁合同,但工贸公司未实际收到租赁公司租赁物,因此,该合同未履行。本案实质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万元给工贸公司。我厂是给双方的租车合同担保,而不是给借款合同担保,因此,我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知电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两台客车。为避免损失扩大,该院又于1991年8月对该车进行处理,获款115000元,此后通知电脑公司退出诉讼。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

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本案租赁公司对工贸公司与厂商直接签订的购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确认,并特别注明该购货合同是租赁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出租方委托工商公司汇款也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租赁公司对代理部、西办以该公司名义与工贸公司协商签约,事前有特别授权,事后对所签合同予以认可,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因此,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认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工贸公司未按期向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查证事实,工贸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利息。在工贸公司尚未清理完债权债务已注销的情况下,其主管部门为清理该公司债权债务成立了清算小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清算小组参加诉讼,并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对租金偿付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形式,确认保证人丝绒厂应对偿付租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工贸公司清算小组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迟延利息、罚息共计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丝绒厂向租赁公司直接偿还。

宣判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件国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确认的关键是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西办是租赁公司在西南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人,租赁公司是被代理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租赁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以西办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合同的签订,西办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租赁公司终审后,全权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以租赁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注明印章可使用西办印章(这实际是代章行为);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经过审查,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融资款;工贸公司在申报注册资金时,亦承认60万元是租赁公司融资款。因此,西办实质是代理租赁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在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之间设立了融资租赁大客车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应确认有效。当然租赁公司在授权时注明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这一代章行为是对委托代理不适当、不规范的履行,这一点应该明确。

2.关于合同的性质。即本案是“融资”还是“借贷”,这关系到实体处理中保证人是否可以免责。从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看,融资租赁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货方,出资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货方交付的租赁物件,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方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所以,就国内融资租赁而言,一项融资租赁活动,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在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购货合同中,供货人是指定的,购买人名义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还可以是代理商。从本案来看,购买人名义上虽是承租人,但实际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与租赁公司是委托汇款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直接获得的只是大客车使用权而不是贷款,大客车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本案性质定为融资租赁是正确的。保证人丝绒厂担保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故不能免责。

3.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件,对出租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产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租赁物件擅自行使处分权,包括转租。对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让给有过错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本案中,工贸公司擅自将大客车转租给电脑公司,是损害出租人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电脑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处分的租赁物,应推定为恶意占有。故法院认定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追加电脑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依据“返还”原则,将租赁物查封、扣押后,为减少损失,将处理后的价款退还工贸公司,是正确的。在审理中,电脑公司认为他们已依据转租合同约定,让工贸公司收回了租赁物,请求退出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租赁物已实际收回,电脑公司对收回租赁物亦认可,电脑公司继续参加诉讼,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已无实际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同意其退出诉讼,是正确的。
(来自网络)

⑹ 如何采用融资租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困难。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版,现金流容易权出现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因此,如何盘活资金成为了中小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真实交易背景为基础产生的。它不同于以往的传统银行借贷,能够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因为经营不稳定、信用不足、资产欠缺等因素导致的融资难问题。
传统的银行借贷对企业以往的财务信息进行静态分析,依据对授信主体的孤立评价做出信贷决策,因此,银行并没有把握住中小微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相反,供应链金融评估的是整个供应链的信用状况,加强了债项本身的结构控制。供应链金融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以大企业的信息优势来弥补中小企业的信用缺失,从而全面提升了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和信贷能力。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信用融资,在产业链中发现信用。
目前供应链金融属于新兴金融,能不能把供应链金融做好,跟服务企业对于产业的了解,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与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等等都有直接关系。比如云图的供应链金融,核心是风控和大数据管理能力。开展供应链金融必须具备对行业的了解、融资方式的理解、风险的识别、金融产品和方案的设计等综合能力,唯数据论、唯端口论等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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