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融资5000万,无偿还能力宣布破产,要判几年
看融资手段和融资形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融资过程中有非法行为(比如骗贷),不属于因为正当理由破产,则会按照相关法律处理(比如贷款诈骗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贰』 公司私下融资,怎么诉讼
诉讼融资根本上是一种投资活动,近似于风投,而非诉讼。
他是指诉讼融资公司向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提供融资,取得赔偿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就是投资钱给你打官司,打赢官司和你分赔偿款。
诉讼融资的理念有点近似风险代理。只是风险代理里面,是律师直接用自己的法律服务投资和承担风险,以从胜诉赔偿里面获取高额回报。而诉讼融资则是,以一个专业公司去运作整个评估事宜,直接投入资金来垫付诉讼相关的费用,已经抽离出了律师行业,用纯投资的眼光去经营。
投资模式
具体的投资模式很多样,引用网络的一些东西:
目前存在三种类型的诉讼融资,主要发生在原告与贷款公司之间。
第一种是消费型法律基金
贷款公司给人身伤害案件诉讼当事人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作为回报,原告要偿还贷款并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而该费用不会超过原告在诉讼中所得的收益;
第二种是抵押贷款
给原告律师事务所提供抵押贷款,而贷款费用通常表现为一定的利率,律师事务所申请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偿付能力或者缓解现金流动压力;
第三种是投资商事
投资公司直接给企业或者企业的律师提供资金,用以支付提起商事诉讼的费用,从而取得与企业共享诉讼赔偿所得的权利。
诉讼融资在中国
之前提问未来五年,律师行业有什么发展的热点领域和热点方向? - 法律中也有人提到这个模式,但在中国,诉讼融资的局限性还是很强的:
1. 执行难在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可以看到很多大案要案最后的执行也都不如人意;
2. 诉讼事在人为,被投资方的作为很重要。
中国律师行业和民间信用还没有发展到那样成熟的地步。投资以后,投资收回是一个很难的事情;
3. 胜诉可能性不可控;
在诉讼中,新证据、新情形的出现都会大大影响诉讼进展情况。在中国法下,更是这样。
此外,英美案例法体系下,法院裁决的可控性相对较大,通过细致的研究,可以对胜诉概率进行比较好的评估;中国方面,可预见性相对较差。
诉讼融资公司
诉讼融资公司在国外很常见,比较有名的如Burford Capital,IMF Bentham、Harbour Litigation Funding、Juridica Investments、Vannin Capital、Longford
Capital、Woodsford Litigation Funding……其中Burford Capital已经在伦敦上市了。
诉讼融资公司专业化水平很高,会由法律和金融专业人员共同构成。每个案件都会进行专业的评估,比如能否胜诉、胜诉可能性有多大、预期回报是多少等等。
你好。无意中发现这个新鲜名词(对我来说),发表下简单个人见解。顾名思义就是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家们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了一起。一般诉讼融资是对原告进行投资,支付原告一系列的诉讼费用,当胜诉时候,其中约定的propotion给予融资诉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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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意中发现这个新鲜名词(对我来说),发表下简单个人见解。顾名思义就是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家们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了一起。一般诉讼融资是对原告进行投资,支付原告一系列的诉讼费用,当胜诉时候,其中约定的propotion给予融资诉讼公司。个人觉得,诉讼融资还是属于vc的一种,是金融与法律的结合。需要考虑原告的信誉,案件的各种可能性,这就需要出色的案件判断和大量的经验。题主所问的什么诉讼,不知道指的哪个方面怎么分类法。
诉讼融资在中国
在中国,诉讼融资的局限性还是很强的:
1. 执行难在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可以看到很多大案要案最后的执行也都不如人意;
2. 诉讼事在人为,被投资方的作为很重要。
中国律师行业和民间信用还没有发展到那样成熟的地步。投资以后,投资收回是一个很难的事情;
3. 胜诉可能性不可控;
在诉讼中,新证据、新情形的出现都会大大影响诉讼进展情况。在中国法下,更是这样。
此外,英美案例法体系下,法院裁决的可控性相对较大,通过细致的研究,可以对胜诉概率进行比较好的评估;中国方面,可预见性相对较差。
必须承认的是,如果照搬国外的诉讼融资模式,在中国别说局限性,实际是寸步难行的。
1、不仅仅投资,还要在项目承办方面有监管权,在律师遴选方面有决定权;
2、项目风险评估(这个只要是投资都一样是至关重要的),即很高的项目预判率。
投资人中包括资深律师(知己知彼)、项目评估委员会(术业专攻)、律师遴选委员会&律师库&模拟法庭(磨刀不误砍柴工)
举例说明:
收集项目材料→项目评估→签约→遴选律师→项目督办→结项
必须声明:
1、虽然大框架固定,但每个具体项目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量身定制”;
2、既然要出钱,就应该仔细挑,我们不会来者不拒;
3、的确,中国的法治远未及格,但这并不意味着胜诉完全失控,至少在我们过去10年所有的项目的走势的判断正确率(看清楚,不是胜诉率)近100%;
4、在中国,没有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士主导的法律服务项目投资就是烧钱。
『叁』 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贷款对象不同。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的。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贷款人融资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该公司现在的信誉和资产状况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
2.筹资渠道不同。在项目融资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具有规摸大、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如项目贷款、项目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传统公司融资中,工程项目一般规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较为单一的筹资渠道。
3.追索性质不同。项目融资的突出特点是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项目资产以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银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行使对其借款人的资产处置权以弥补其贷款本息的损失。
4.还款来源不同。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作为资金偿还来源的是项目发起人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
5.担保结构不同。项目融资一般需要结构严谨而复杂的担保体系,它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众多单位对债务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担保结构一般比较单一,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贷款等。
『肆』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有:
①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大部分资版金,通常占65%~75%,其权余资金由项目主办人投资或以其他办法解决。
②项目公司是独立于其主办人之外的一个法律实体,对偿还贷款负直接责任,项目主办人只提供有限的保证或担保。
③由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供应方、项目使用方等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支持。
④项目的债务不反映在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是属于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也就是说,把一项贷款或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视为“商业交易”,作为商业交易来处理。按照西方国家的会计制度,可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交易列入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这样做,一方面可不影响主办人的信用地位,另一方面可避免主办人在其他关系上处于违约或违法的情况。这对主办人大为有利。目前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做法。
『伍』 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1.贷款对象不同。
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的。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贷款人融资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该公司现在的信誉和资产状况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
2.筹资渠道不同。
在项目融资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具有规摸大、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如项目贷款、项目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传统公司融资中,工程项目一般规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较为单一的筹资渠道。
3.追索性质不同。
项目融资的突出特点是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项目资产以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银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行使对其借款人的资产处置权以弥补其贷款本息的损失。
4.还款来源不同。
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作为资金偿还来源的是项目发起人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
5.担保结构不同。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结构严谨而复杂的担保体系,它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众多单位对债务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担保结构一般比较单一,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贷款等。
(5)公司融资追索扩展阅读
融资途径
1、银行
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2、融资平台
由于从银行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第三方的融资平台是融资者的不错选择,比如国内最大的第三方融资平台 投融界 提供了比较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
3、信用卡
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4、保单质押
保单质押保险公司“贷”钱给保险人吗?很多人可能会表示惊奇,然而,这项业务确实已经出现了。投保人如因经济困难或急需资金周转时,可以把自己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和比例从保险公司领取贷款。
5、典当行
典当可能是从古至 今最具生命力的行业。通过典当行取得资金,也逐渐开始为百姓所熟知。黄金、珠宝、家电、房地产、机动车等都可以典当,有价证券可以用来质押。
6、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这也是解决个人资金需求的一种办法。简单地讲,就是资金的提供者通过商业银行将资金借贷给需求方,借款人按时将本息归还给对方在银行所开立的账户,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成,具体由双方商定。
『陆』 无追索权融资 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贷款的一种,贷款银行只有权收取有关贷款提供资金的项目的收入作为还款,对贷款方的其他资产并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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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7)公司融资追索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捌』 什么是非公司型融资,有限追索
你好,建议先参考非公司型合资结构。
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又称为契约型合资结构,是项目发起人为实现共同目的,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投资结构,是一种大量使用并且被广泛接受的投资结构。
融资:
项目投资者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直接拥有项目的资产、直接掌握项目的产品,直接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并且可以独立设计项目的税务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融资活动空间。每一个投资者可以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财务状况安排项目的融资。
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玖』 无追索权融资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抄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Non-RecourseFinance无追索权融资贷款的一种,贷款银行只有权收取有关贷款提供资金的项目的收入作为还款,对贷款方的其他资产并无追索权。
期货从业报考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生一定要注意一下看自己是否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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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保理业务融资是否可以追索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