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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发私募债

发布时间:2021-01-02 11:50:58

1. 现在手上有一个中小企业的私募债,想找银行、信托基金或保险的投资机构。

选择私募债比较鸡肋,如果不是太优质或者有足够的关系,很难找到投资者的,当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也不至于你来网上寻求帮助了,慢慢找吧,也许这个做不成,能积累一些人脉也未尝不可,不要被骗就好

2. 信托是有分私募和公募的还是说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信托就是属于私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托发私募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3. 在天交所备案的20万起投的私募债安全吗

1、什么是私募债?

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目前在天交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四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债券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债券备案发行支持文书。

2、私募债券特点列举:

① 私募债券采用备案制;
② 直接融资方式;
③ 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④ 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
⑤ 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
⑥ 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
⑦ 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
⑧ 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天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⑩ 私募债券的参与机构主要包含: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

3、天交所是什么单位,在私募债中担当什么角色?

① 天交所为私募债券的备案机构;
② 私募债券发行完成后,需在天交所登记托管,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③ 私募债券需通过天交所网站或合格投资人专区披露相关公告;
④ 督导发行人按时兑付本息。

4、谁是私募债券的管理人,谁在跟进融资方的还款计划?

私募债券采用了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

5、若融资方违约,债权人如何维权?

如融资方违约,担保方(如有)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如有)进行偿付。

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及备案机构天交所,会协助债券投资人向债券发行人维权。

私募债的本息兑付,由受托管理人跟进执行,备案机构天交所会督导。

6、私募债与信托、资管有什么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私募债:与国债、城投债一样,都是投资者直接将钱借给发行人(融资主体),去中介,属于直接融资。由于去中介,私募债的风险直接对等于发行人的资信,发行人直接对债券投资人负有保本保收益的责任。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投资者将钱信托或委托给信托或资管等机构,然后再由信托或资管机构将钱借给融资主体,信托或资管等机构实际担任了中介的角色,属于间接融资。

信托计划:(1)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安全性的普遍认同,都基于信托公司默认的刚性兑付承诺;
(2)由于经济进入下行周期以及信托规模的日渐扩大,风险逐渐累积,矿产信托已打破刚性兑付,地产信托频临打破,政府平台融资信托表现良好。

资管计划:(1)被宣传为类信托,但是实际仍然属于间接融资,风险承担主体为资管公司;(2)资管计划在投资者中的信用认可度低于信托,主要是因为资管公司资产规模远比信托公司小;(3)资管公司无刚性对付能力。

7、私募债的风险解析:

(1)私募债是债券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人(融资主体)(2)私募债的安全性取决于发行人的资信(3)区别于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普遍风险较高,因此在政策上限制普通投资者购买。

(4)私募债的发行人主体为政府平台公司或者国有企业,安全性是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础上的,安全性等同于政府平台融资信托。

4. 私募基金的基金产品分类是什么,为什么要通过信托作为平台发行,复制粘贴的请绕道,回答请简洁。

两者的投资的标的资产相同,都是债券,但是产品形态不同
1、债券是指投资人直接投版资债券,二级市场权通过股票账户直接可以操作,可以理解成直投
2、智享产品为邮储银行的理财产品,产品委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交银国信·中邮储银行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将理财资金通过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类资产。本产品募集资金将以不低于95%的比例投资于上述资产,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5%。 可以理解成是一种通过银行、信托的间接投资。
补充:智享产品这类运作模式无非是把银行柜面理财形成资金池做债券的杠杆,赚取息差,由于投资标的非常安全,因此风险非常小,但是银行操作给客户的收益确实不高。一般年化5%/年左右。

5. 我要学证券 股票 基金 期货 信托 私募 外汇 债券属于啥专业

金融学专业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本专业高校排名:
1 复旦大学 2 北京大学 3 南开大学 4 中国人民大学 5 厦门大学 6 上海财经大学 7 西南财经大学 8 武汉大学 9 苏州大学 10 暨南大学 11 东北财经大学 12 中央财经大学 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4 南京大学 15 湖南大学(源自武书连2008年《挑专业 选大学》)
附录:除以上高校,在金融领域具有强劲辐射力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6. 私募债、信托、资管相同点和区别是什么

(一) 信托:银监多次限制非标
作为非标资产的重要通道,相关信托业务也受到了不利影响。2013年3月份的“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 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2014年1月份的“107号文”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界定,对信托、理财 进行整治,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2014年4月份的“11号文”加强对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的监管;2014年5月份央行版的“127号文”提出了比传说中的9号文更为详细的规定,对银行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做出了限制。从一连 串的政策来看,监管层对非标整治的范围和力度都在加大,未来银行同业会计科目将变得更加规范,大量非标资产将重新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同业类型 的非标规模也将会下降。另一方面,“99号文”针对信托提出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进一步限制了信托非标资产 的发展规模。
(二) 私募债:银行间债市获支持
债市受到政策支持,银行间私募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品种,将同步获得支持。2012年“金融十二五”规划提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 产品创新和多样化,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 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操作方面,近来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在限制银行同业业务投资非标的同时,会刺激债券的需求量,是对 债券市场的变相支持。此外,据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三家外资机构被允许进入 银行间债券市场,6月份起券商资管的债券集合产品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开户,这将大大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对比
监管机构对于标准化债权市场的支持由来已久,只是掣肘于当前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从近两年的监管政策来看,债权市场的标准化是大势所 趋,银行间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为接收非标融资做出了准备,而非公开定向工具则是目前最具备相应条件的融资工具。从政策方面来讲,私募债能 够获得比信托更好的支持。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私募股权和私募债券么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有没有投资的先例

理财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以下仅供参考:
“五色土”是指“可以实现的不动产五类物权”。已经稳健运营10年,历经考验。 具体操作,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房地产直接抵押登记到投资人名下,抵押比例30%--50%(例如:100万投资理财,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在200万左右),投资人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借款人一般是中小企业,五色土通过:贷前,风险评级,防控风险;贷后,拨付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五色土”已经成为上海最好的理财产品,50万起,年收益率8%;100万起,年收益率8%-10%;1000万起,年收益率8%-12%;按季收息,期限一年。
AAA级五色土:安全性好(过去10年无风险),收益率高(年8--10%),变现快(一年到期)。
外地人、外籍人可来上海投资理财。五色土最大风险是房价暴跌五成。
2001年11月06日,青岛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成立;
2004年01月18日,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成立;
2004年12月07日,五色土获得国家商标局“金融服务”注册商标;
2011年11月18日,五色土在上海第九届金融博览会上评为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
2012年05月25日,五色土参展第七届浙江金融理财博览会,获客户好评。

8. 基金或者信托中的投资期限,例如3+1或者3+2具体是什么意思

3+1是指项目可能延长一年,3+2是指项目可能延长两年。

若是封闭式基金,发行时在协议中,都要约定基金期限。到期后结算,基金持有者拿回自己的收益。基金本身可以转化为开放式基金。

若是开放式基金,就因为是开放的,所以在发行时的协议中,没有基金期限的规定。没有衰败到基金“清仓”的条件规定,它就一直运营下去。

(8)信托发私募债扩展阅读:

基金投资的期限与额度:

一般而言,能承受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可采用较积极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以选择较高的比例投资风险偏高的资产,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人在投资组合中应以风险较低、风格稳健的资产为主,如定期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

由此看来,基金投资应占资产(收入)的多少百分比才合适,需要视投资组合中其他资产配置的状况而定。

举例来说,如果您投资的资产中已经有相当多的股票,那么可以考虑将部分投资转换到股票型基金上,这样可以降低投资单一股票的风险,同时还可享受股票投资的收益增长。

另外再搭配定期存款、债券或是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若是资产配置已经相当保守,定期存款、债券占了大多数,那么可以通过增加偏股型基金的方式来提高收益率。

9. 什么是私募集资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特点
1.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基本意向后,落实资金托管事宜。然后,出资人与管理人直接签署资金委托投资的契约,出资人、管理人再与托管人签署资金托管契约。此外,私募基金契约的签定是集体进行的,投资人的人数通常达到几十个乃至上百个;而私约资金的签定在相当多场合是管理人与不同的出资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的。
第三,资金关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属资金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不仅不承诺保障投资人某种固定的投资回报,而且应按信托规则,不管运作盈利与否,都要从基金净资产中提取规定的管理费。与此相异,私约资金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资金的私下委托投资关系,出资人绝大多数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种固定回报率。
第四,运作后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设立运作,签订的各项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体明确,因此,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极少发生纠纷事件。私约资金签订的各项契约虽对当事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约的具体条款往往不详尽具体,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驱动和最低回报水平的压力,往往采取“坐庄”、串谋等操作策略,严重影响了股市的正常运行,甚至成为地下“赌源”。
尽管私约基金与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习惯,除非特别说明,下文仍将其称为“私募基金”。
2.我国私募基金的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与现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较规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点:
(1)针对性更强。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实现了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如果说公募基金是面向大众的“大锅菜”,则私募基金就是针对少数富裕阶层和机构的“小炒”。目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显、收益不突出,对于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私募基金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从我国中产阶层崛起的趋势看,这种特殊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
(2)灵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至少在目前实际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如对单一股票的投资占净值的比例没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
(3)激励性更好。表现在:在收益方面,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在风险方面,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发生亏损时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但国内大部分私募基金这一比例一般高达10%�30%。这两方面使得投资者与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激励相容。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与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
1.法律风险
(1)政策的倾向性问题。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近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将以公募为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则以私募为主。投资基金法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教授也认为,目前私募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实业,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场。很多理论界人士都持这种观点。如果《投资基金法》按照这个思路制定,则无疑对目前以投资股票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大量私募基金将被迫退场。
(2)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这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的观点有“宽”、“严”两种。“宽”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等;“严”者认为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比如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实行市场准入和资格认证。
(3)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本金的多少,与其抗风险能力有一定关系。可以肯定,将来必然会采取类似国际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模式。从该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内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资产与其实力相对应,规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这意味着目前为数众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将被挡在门槛之外。要想达标,必须尽快“增资扩股”或是兼并联合。
(4)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草案》取消资金委托中关于最低回报率的要求,但要保证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托人必须充分考虑到投资风险的独自承担问题,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资运作中贯彻谨慎原则,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的不规范运作或高风险损失。对于资金募集方式,禁止公开宣传,合同要格式化。这对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战,因而必须采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户,特别是建立高度的资信。
(5)对投资者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的净资产不能少于1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能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来源要正当,特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要严格控制;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可以预见,将来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资金会被清理出局。
2.政策风险
第一,虽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动规模很大,但毕竟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层对某些私募基金进行取缔或关闭,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财为主的资产管理方式在一些证券公司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这一业务一直处于尴尬境地。我国现有法律限定了证券公司参与资产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参与基金的设立与管理。《证券法》第142条指出“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94条指出“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要求以客户名义管理资产的“代理关系”与《信托法》以受托人名义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要依据《信托法)摆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尴尬局面还是困难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经得起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它们利用市场监管不完善、信息披露还不规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后随着监管的日益严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纵市场的空间必将进一步缩小,违规的惩罚也将更为严重,如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的四家公司不仅上缴全部所得,而且被罚款4亿元,今后还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富豪,一旦规范化之后,将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资将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资金会受到约束。我国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仅仅是“富人的游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资产,所占比重更是越来越大。据深交所对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报的审查,有委托理财的公司达6g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3.37%,委托理财资金总额达67.2亿元,占流动资金比重达11.62%,占总资产比重为5.73%。实际上,通过研究报表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种隐蔽的渠道暗渡陈仓进行委托理财的数量远不止这些。从委托理财的实际收益和报表收益之间的巨大差异,可以发现有大量的收益被企业主要领导非法占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过程就是部分投资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过程,这将影响委托理财的积极性。同时,近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规定也陆续出台。
3.市场风险
近几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这几年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较高的收益,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但当市场盘整或下跌时,由于缺乏指数期货的避险工具,收益就很难保证,违约的情况就会出现,违规流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不能收回,其基于财务杠杆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全国出现大的金融风险,“中科系”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风险很难回避。即使在国际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屡见不鲜。
4.信用风险
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须持有较高的股份(10%�30%),以进行利益捆绑,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但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备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于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格地讲,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客户与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可能会以不规范的方式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仓”,会引起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中科系”的崩溃固然是因为资金链条出现了断裂,但个别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仓”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投资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基本形态。目前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很多,根据各种形式的发起人和运作方式,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式、契约式和虚拟式(或信托式)。虚拟式(信托式)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这种做法不符合将来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调整或改变。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根据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两种形式,依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决定。开放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封闭式公司一般要封闭运作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不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卖。事实上,基金的开放程度可以弹性变动,比如基金章程中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基金经理所能有效运作的规模时,基金可以封闭一段时间,不再进行基金的扩募,但允许赎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资金帐户有固定的金融机构托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彼此分离,以防止内部操纵。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目前克服缺点的可行方法是:(1)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但可能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2)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过多的信息披露);(3)与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资可以逐步进入基金领域,与其合作,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师其之长。但这一方面要求发起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审批过程可能较复杂。
2.契约式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基金契约,由基金经理公司根据契约运用基金财产,由受托者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受益者)享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其优点在于,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
3.组合式
即将公司式与契约式结合起来,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发挥规模优势。但必须保证公司式基金与契约式基金单独开立帐户,严格监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约式基金为公司式基金谋利(因为管理人往往同时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东),确保两者之间建立“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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