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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资质

发布时间:2020-12-18 08:47:48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主要对象是什么贷款金额和用途区别相应资质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不是一类。房产抵押也算是贷款担保的一种。委托贷款时银行的中间业务。贷款担保指的是担保包括物人。委托贷款是一种贷款形式。委托贷款是借贷双方协商的。

❷ 银行接受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是否违规

担保公司
是以一个第三方担保的或被委托操作贷款的方式介入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回。答开始贷款之前客户和担保公司都会签一个委托协议。双方都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是没有违规可言。甚至有时候银行将资质不好的客户送给担保公司让担保公司来出担保函之类的。

❸ 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定,

如果您是单身(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如果您已婚(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结婚证,主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并且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如果您离异(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收入证明)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❹ 什么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4)委托贷款资质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❺ 委托贷款 受托人资格 急啊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注意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央行已经叫停!
上述主要依据: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❻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年 月 日

人民币委托贷款操作与要求

看看适合不适合你用。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要求:

1. 申请人已获得地方专区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 申请人已有担保单位的书面全部承保文件。

4. 申请人已有银行统一版本的书面全套委托贷款文件。

5. 申请人已同银行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二、委托贷款的年限:

原则上尊重申请人在委托贷款的年限方面的要求,但应提出经过科学论证的充分可靠理由。

三、委托贷款的利息:

原则上根据申请人的在建项目的现状,以及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金需求来确定委托贷款综合年利率。但基本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贷款利率和银行现行的贷款附加利率相结合的方式来执行。

四、委托贷款的担保:

委托贷款所承担的经济风险的委托贷款责任要求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同时,也需提出有能力为申请人自身提供担保人。

五、委托贷款的费用:

原则上委托贷款未成功,不收费。

申请人承付下列款项:

1. 在委托贷款的审查阶段,需由申请人承担贷款人派员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接款银行进行实地考察的差旅费用(但并不意味贷款人在取得核查报告前就承诺保证任何委托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资金需求)。

2.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一次性承担委托贷款在银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里滞留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

3.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一次性承担银行应收的全部贷款手续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4.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按年承担银行代扣代缴的委托贷款利息税。

5.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承担委托贷款分期分批实际到账的一次性综合费用。

6. 在委托贷款首批拨付款进入申请人账户时,由申请人承担委托贷款合同总额的一次性中介费用。

7. 在委托贷款实时到账后,需由申请人承担贷款人派员监控的全部费用。

8. 申请人自委托贷款第六年起,逐年偿还贷款人不少于10%的委托贷款本金。贷款人将根据已经实际退还的委托贷款金额,按照银行现行的贷款综合利率,逐年扣减委托贷款年息,直至申请人委托贷款期满,清偿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六、委托贷款的使用:

申请人同意接受甲方派员对委托贷款监控,并需签署《委托贷款监管承诺书》,接受贷款人派员对委托贷款的监控,提供工作上的环境和便利条件,承担相应的费用。

保证贷款人派人员的基本权利:

1. 出席丙方的使用委托贷款的决策会议,有参与重大会议的知情权和拒绝委托贷款的不合理支出的否决权;

2. 监督每笔委托贷款具体支出,检查票据凭证,查阅账簿,复制财务报表,落实工程进度,参与阶段工程验收,索要《委托贷款债转股承诺书》,并及时向贷款人如实反映委托贷款使用情况的汇报权;

3. 刻制预留在银行的监管印章,控制每笔委托贷款在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情况下方可拨付下笔款项的监管权;

4. 有进行监督检查的和当面报告的自主权;

5. 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七、委托贷款申请人所需的文件:

申请人的法律资质文件:

1. 已经通过当期年度工商行政机关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章程》复印件。

6. 申请人开业申请的《验资报告》或申请人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 银行系统查询贷款卡(含流水号、密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 申请人开业登记的主要领导人基本情况复印件。

财务资料:

1.《申请人连续两个年度的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或 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说明》复印件)。

2. 《申请人当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申请人对财务相关报表的说明复印件。

申请人贷款申请文件:

1. 《借款申请书》副本。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 申请人高新技术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 接款银行编制的《项目评估报告》复印件。

6. 地方专区以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复印件。

7. 《还贷付息计划》复印件。

8. 申请人董事会(股东会或上级单位)批准进行建设项目大额借款的决议。

申请人承诺文件:

1. 承付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滞留活期存款利息的承诺书。

2. 承付委托贷款综合贷款年息的承诺书。

3. 承付接款银行应收款项的承诺书。

4. 承付自第六年起偿还委托贷款部分本金承诺书。

5. 承付逐笔综合费用承诺书。

6. 承付委托贷款总额中介费用承诺书。

7. 承付按照工程进度实施债转股承诺书。

8. 接受贷款人监管承诺书。

9. 其它需要申请人签署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担保贷款文件:

1. 担保人已经通过当期年度工商行政机关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担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 担保人《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担保人《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 担保人《章程》复印件。

6. 担保人人开业申请的《验资报告》或申请人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7. 担保人银行系统查询贷款卡(含流水号、密码)复印件。

8.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9. 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 担保人与申请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副本复印件。

担保人财务资料:

1. 担保人《连续三个年度的年终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说明》复印件)。

2. 担保人《当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担保人对当季财务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❽ 如何能知道一家商业银行是否有委托贷款的业务资格

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是很基础的一种中间业务。我一直通过委托贷款做业务。头一次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确需要去银监局备案的。主要看你先做对公委贷还是个人委贷。中国银行只有省行能做。

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回的批复 》内容如下:

四川省答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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