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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

发布时间:2021-06-23 15:58:42

Ⅰ 借贷法律

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Ⅱ 小额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小额贷款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扩展阅读

贷款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的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

我们国家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的,而是通过以下法规以及高院解释为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
(1998年3月16日)
利率、利息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日)
贷款通则
(1996年6月28日)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991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1990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高利贷认定标准问题的函
(2001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
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5日)
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
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5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9月19日)
储蓄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2011年1月8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0日)
金融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1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21日)

Ⅳ 关于贷款法律问题!

你好,银行一般不会同意的;
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丙方赶紧还钱;
因为贷款手续是甲乙两人办的;
银行肯定优先追究直接贷款人;

Ⅳ 培训贷涉及什么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Ⅵ 不良贷款的法律定义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 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 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经停止、项 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 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 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 、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Ⅶ 无锡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太湖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无锡玖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运营,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注册资本1000万,是一家以p2p贷款的主要经营的有限公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发部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太湖金融主要承接各类房产、车子质押、金银物品等等业务。公司本着“诚信、团队、服务”的经营理念,引进先进的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和的信贷理财模式,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结合现在P2P行业的新形势,努力发展公司业务,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帮助很多个人、个体工商户解决了生活和事业的短时困境。太湖金融是顺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励志建立一个安全、专业、可靠、诚信的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家提供零风险,高回报,低利率的多样化理财计划,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渠道,提供互惠互助的平台为己任。我们相信,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和追求,一定能够实现互利互赢的局面!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
成立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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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32021100024934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鸿桥路801-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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