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卡在网上被盗刷钱应由谁来承担
这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是在银行存款时未做好保密工作,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现金被盗,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
2、如果是存款时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密码泄露,被犯罪分子窃取后,到银行支取存款,则银行有责任。因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从储户的账户内支取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真实的存折或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犯罪分子利用复制卡和偷窥到的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支取了存款,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与银行均存在过错。
㈡ 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取银行有责任吗
你好,这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是在银行存款时未做好保密工作,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现金被盗,应自行承担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
2、如果是存款时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密码泄露,被犯罪分子窃取后,到银行支取存款,则银行有责任。因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取款人付款。从储户的账户内支取存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真实的存折或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犯罪分子利用复制卡和偷窥到的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支取了存款,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与银行均存在过错。
㈢ 男子银行卡被盗刷谁负责赔偿
最近法院对儋州仇某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处银行负责全部责任,赔偿仇某的15万多的损失。
㈣ 银行卡被盗刷34万该由谁来赔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点,家住硚口区的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的短信铃声吵醒。潘先生拿起手机一看,惊得睡意全无。信息显示 您尾号XXX的储蓄卡消费支出人民币346004.82元,活期余额523.24元 。潘先生连忙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告诉他,消费发生在澳门。潘先生向客服申明,此笔消费不是自己所为,要求银行将该账户封存、冻结。
银行则辩称,潘先生主张34万元为盗刷缺乏证据。且涉案金额消费后,潘先生也没有依据约定申请挂失,同时潘先生在银行卡使用中存在使用不当及密码泄露等过错,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在本案中,潘先生在发现卡内资金出现异动时,第一时间通知银行客服,要求银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资金损失,但银行仅做了登记处理,未对卡内资金紧急止付,导致卡内资金转出。此外,根据相关报警记录,潘先生不可能在2小时内从澳门刷卡消费后再到武汉持卡报案,可以确定刷卡人并非潘先生本人。
同时,法院还认为,涉案银行卡为磁条卡,系上世纪50年代的技术产品,现已公认其安全可靠性低,应予淘汰。银行具备充分的技术条件为潘先生替换更加安全的银行卡却未更换,也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日前,硚口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潘先生存款本金及利息348426.85元。
㈤ 网银被盗银行怎么判
网上银行资金被盗,一般与银行无关。银行也没有判的资格和权力。
网上银行资金被盗,应由公安破案,法院判。
近日,不少消费者向有关机构投诉在使用网上银行时,发生账号资金流向异常、资金被转到了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被盗账户资金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当这些受害的消费者要求该第三方支付公司马上冻结并追回账户资金时,却无法如愿。
“既然客户怀疑自己账户被盗,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什么不能直接冻结账户资金,以挽回损失呢?”很多用户对此提出了质疑。
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的孙经理。“但凡遇到用户账号被盗用交易的情况,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肯定必须积极协助用户尽可能地挽回损失,但这也必须走一个合法的流程。”孙经理说,“通常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资金被盗用后,直接与第三方支付取得联系。我们在接到持卡人的投诉后,会要求持卡人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和联系方式,同时会建议持卡人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与发卡银行联系。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我们会与对应的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商家协助查询交易的情况,资金是否被消费。如果尚未被消费,我们会要求商家将资金暂时冻结。等待银行或公安机关向我司出具请求退款函后,要求商家将冻结款项办理退款。但是如果交易款项在持卡人发现盗用前已经被消费了,第三方支付就无权要求商家退款。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持卡人先报案与联系发卡银行,这个时候,银行或公安机关会出具正规的协查函给我司,我司收到后,也会及时与商家联系,查询交易情况,并按前面所说的后续流程进行处理”。
事实上,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它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扮演的是一个公正的代收款者角色。因此,如果不能明确持卡消费人的身份出现问题时它是无权单方面终止交易的进程甚至要求商家退款的。
同时,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负责人都表示这是业内普遍的处理方式。他们在采访中也提及了工作中的难点:“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办法拿到客户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银行是不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及商家提供的。也就是说一笔交易到达我们的支付平台时,我们不知道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做的,还是他人盗用了持卡人的卡来做的。而支付确认的步骤都是在银行的支付页面来进行操作的。即使客户在支付时提供了信息,我们也无从核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
在交易的过程中无法真正核实用户信息,支付公司只能以相应的技术手段来降低在线支付的风险。环迅支付客户服务部的乐经理为我们列举了环迅支付在业内引以为豪的五大安全保障:信用卡支付PCE-DCC国际认证、128位SSL证书、MD5数字签名、NETSCREEN数字防火墙以及环迅支付自主研发的安全控件。
不过他也同时强调,即使有再先进的技术,单纯依靠支付公司也不可能完全规避账号的安全风险。用户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认真辨别,仔细小心,才可以把风险有效降低;面对木马盗卡的形式,持卡人应做好密码保护工作,尽量避免木马病毒带来的盗卡危险。
同时,孙经理也为我们举了一个实例来说明环迅支付是如何保护用户资金的:之前曾有一个用户打电话给环迅支付,说自己的电脑中了木马,可能会影响到资金的安全,在接到用户电话并核实后,客服立刻启动风险控制机制,对该用户在环迅支付内注册账户的资金进行了保护性冻结。
事后,在环迅支付的配合与支持下,该用户成功保护了在环迅支付注册账户中的1万多元用于购物的资金,但是银行卡中的资金被不法分子盗走。对于此现象,乐经理说,环迅支付拥有很好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对于消费者在环迅支付注册账号并充值的钱款,环迅支付将会很好地进行保全。
但是,消费者银行卡中的资金是不受环迅支付控制的,环迅支付承诺不查看不保存任何消费者银行卡信息,因此一旦发生盗卡,环迅支付能够做到完全保护的是注册账号的资金。对于银行卡资金,环迅支付将配合消费者进行解决,提供投诉及报案咨询,并且积极帮助消费者追回资金。
就上述情况,记者在其他支付公司中也了解到,由于支付公司只是在支付过程中担负一个平台的作用,银行卡资金一旦被盗,作为支付公司所能做的仅是配合追回,并在司法介入时提供举证的工作。
为此,环迅支付也专门制定了一系列预防策略,例如通过媒体以及官方网站向广大用户宣传防盗知识、实时曝光盗卡网站,并与发生盗卡事件较多的银行加强合作、协助银行改善服务环节、减少被盗卡风险等。
最后,就发生盗卡事件的应对措施,孙经理也告诉了我们一个方法:首先是联系发卡行冻结自己的卡保护卡内的资金,然后联系支付公司或公安机关,争取追回被盗款项,不建议消费者选择去网上的所谓投诉站点进行投诉,因为某些站点并非经过官方授权或认证,其中鱼龙混杂,消费者很可能因为这样而丧失了追回资金的最佳时机。
㈥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银行卡被盗刷之后,是会等着破案之后,银行在进行相关责任赔偿即可。 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 1、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 2、为防范假ATM机的情况,尽量选择有显著标识的自助银行,在银行的录像监控下使用ATM机。
㈦ 银行卡上钱被盗责任谁负
这确实是个很大的问题。
经常看到这类问题,似乎在中国四大银行处于垄断地位。一般的用户确实没有保障,通常都需要自己负责任。
而且手续费提价什么的也都是他们自行确定标准,也没有征询用户意见。
还经常会有假钞取出。
个人觉得银行确实有很大的问题,监管也好,公平性也好等等。
㈧ 银行卡放在家里 被人盗刷30000元 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卡盗刷银行承担一半责任
原告
卡不离身被盗刷38万元
2008年7月7日,胡先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处开立银行理财卡(借记卡),并开通“银信通”功能。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胡先生曾授权陈某、陈某可持该银行卡到某银行办理付款及转账业务。
2011年7月22日22时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发现手机短信显示,当晚20时57分,这张银行卡在澳门刷卡消费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同日23时41分至44分,又被人在珠海的柜员机上先后四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元。
胡先生称,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之后随即报警并向银行申请挂失,被提取的现金就发生在自己报警挂失期间。
事发后,胡先生前往银行打印交易明细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银行一直未付。胡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被告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原告的银行卡被盗刷、取现。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391481.9元及利息损失。
银行
卡主未妥善保护个人信息
被告某银行辩称,银行卡被盗刷涉及刑事犯罪,损失由犯罪行为所致,原告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讨;另外,依据《银行借记卡章程》等相关规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的行为,由于本案涉及的交易均是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完成,因此无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伪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银行认为,胡先生多次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第三人办理转账、取款业务,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多人知悉。原告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负全部责任。
更重要的是,银行认为,胡先生已开通“银信通”服务,但胡先生从短信中得知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刷后,未及时采取挂失措施,导致该卡在珠海被取现9886.4元。银行不应对扩大损失的9886.4元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核实,古镇警方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胡先生于2011年7月23日0时报警,银行卡交易记录资料显示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办理挂失,而罪犯所进行的查询、刷卡和取现均发生在胡先生报警之前。
法院
卡主银行
各承担一半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本案中涉案消费及提取现金并非胡先生本人,也非他授权的邵某章持银行卡所为,而是邵某章使用的“克隆卡”所为。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正确识别真卡与伪卡,并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交易,从原告账户中支取相应款项,对此,被告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卡主对于密码如何泄露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胡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银行卡密码是如何被他人获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曾多次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进行使用,故法院认定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被他人得知,对其自身损失亦有过错。另外,涉案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服务,而原告在获取该卡的查询信息时,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又未能即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并避免损失扩大,因此,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取现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银行与卡主对自身的责任均疏于履行,故法院认为双方对已造成的391481.9元损失各承担50%责任。法院遂判决某银行向原告胡某峰赔偿存款损失195740.95元及利息。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盗刷人被判七年徒刑
■链接
胡先生向中山市古镇警方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章非法获得胡先生银行卡复制卡后,于2011年7月22日晚6时许使用个人普通护照从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于当日20时29分持上述复制卡到“香港银通”一柜员机上查询余额(扣除查询费4元),后于20时57分到澳门广州街一珠宝行使用该银行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港币450000元(交易金额为澳门币473850元,折合人民币381591.5元)。当晚11时许,邵某章从拱北口岸入境后于11时41分至44分,又持复制银行卡到珠海市粤海中路某银行珠海分行凉粉桥柜员机处分四次取款共计人民币9800元(扣除手续费人民币86.4元)。
2012年2月7日,邵某章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未能缴回。2012年9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邵某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㈨ 在银行门口被盗或被抢,银行是否负有法律赔偿责任
无论是银行大厅内还是银行门外,只要你已经从银行服务员手中拿到钱了,交易就算完成了,如果被抢,银行不负责赔偿,但有几个sb在大厅内抢钱的?那还不如直接抢银行,还有不管大厅内还是外都有监控设备,如果被抢,公安机关都会立案,如果抓获犯罪嫌疑人你有可能挽回损失,否则只能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