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外汇收入需外汇局备案后才能办理的业务是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每一笔结汇或购汇都需要个人提供证明材料,这给大家带来了诸多不便。
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年度总额内,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等在银行直接办理。
结售汇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含)美元
注: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的支出当日累计超过5万美元的,需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度的真实性凭证办理。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需满足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办理各类外汇业务均需符合外汇管理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以及我行内控规定,具体视业务而定,本处所示不代表所有情况,详情请洽汇丰中国分支行网点。
额度不够用怎么办
▍错误做法
是不是可以找几个亲戚朋友帮忙买一买呢?
▍正确做法
目前,我国对于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和结汇都是不予限制的。
超过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的 ,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办理经常项下结售汇,想购汇或者结汇多少都是可以的,只要你是真实所需。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
▍经常项目
经营性外汇 (主要指贸易外汇收支,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非经营性外汇 (旅游、留学、就医等)
▍资本项目
移民类:如移民财产转移等 (应当按照资产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证券投资类: 如直接购买境外商品期货或金融衍生产品等 (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直接投资类:如境内个人对境外公司股权出资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进行及相关外汇管理)
保险类:如购置海外人寿保险、带有分红收益的年金险等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其他个人资本项目
注:资本项目按照可兑换进程进行管理。 目前部分个人资本项目,如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境内个人海外置业等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我行暂不办理相关结售汇及外币收付业务。具体业务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汇丰中国分支行网点。
个人结售汇业务
▍个人结汇:
是指居民个人把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特许货币兑换机构,外汇指定银行或机构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个人购汇:
是指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用于向境外支付的外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年度计算:
所谓的“年度”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申请书:
填写要求
8类用途: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其他
个人应于柜台或电子渠道完整、真实申报购汇用途、预计用汇时间等信息,做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六不得”规定(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关注名单”移送反洗钱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拆分购汇;
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外币现钞存取款
▍存款:
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取款: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 等值1 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见附7)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 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个人外汇业务小贴士
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供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
不得借用他人额度,或出借个人额度给他人使用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六十八条:
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可根据个人风险状况,自主决定审核凭证的种类、形式以及审核要点,确保交易真实合规。
银行有权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真实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绝。对拒绝办理的业务,银行应向个人准确说明拒绝原因及申诉渠道。
Ⅱ 求大侠赐教,国外账户向国内公司账户汇款美金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必须经过中间行吗
国际汇款一般提供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某分支回行和外汇账号,确答实无需提供中间银行。因为国内外银行之间资金清算有通过:分支行、代理行中或转行等,你的国内开户银行无法也无需知道境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所以更无需知道中间银行。顺便提醒下,如果你司从事进口口业务,一定要先到有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否则资金无法进出,具体咨询下你所在地的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目岗位人员。
Ⅲ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介绍
2013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发〔2013〕30号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分外汇收支审查、存放境外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
Ⅳ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十六条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八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Ⅳ 急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供参考: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单位:影响级别:★★★☆☆影响领域:发布时间:简介:汇经函[2009]7号 个人结售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或相关处):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手续,特制订有关事项的操作指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3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再投资核准)。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相关法规再投资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再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再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文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函”(以下简称询证查询函,见附件1)及时传真至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询证查询回函”(见附件2)并回复。
四、再投资所在地外汇局收到询证查询回函后,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将外汇利润汇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等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
Ⅵ 如何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1、选择银行,虽然单纯的兑换外汇是不收取手续费的,但银行是要赚差价的。因为汇率的波动,银行的外汇报价也是波动的,而且彼此的价格会有一点差异。
2、兑换外汇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也可,但不是所有网点都承办兑换业务,可以兑换外汇的银行网点会有绿色的货币兑换标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工作人员。
3、国内目前的外汇兑换额度是每人一年最多兑换5万美元或其它形式的外币,若是超过数量,需要办理一些特别的申请手续。当然,也可以使用其他人的额度进行兑换。
4、通过网上银行也可以足不出户兑换外汇,招行、中行有相关业务,但前提是需要开通网上银行。
(6)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扩展阅读:
兑换方法
对于那些新加入外汇交易市场的人来说,很难去理解给一种货币相对于另一种货币对应的价格,然而,当我们交换货币的时候这个就变得很容易理解了,让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就像你知道的那样一英镑能够买一瓶可口可乐,贸易商如何知道1英镑等于1.5 美元,10元人民币或者是1.2欧元。
一般来说,货币的价格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经济健康程度。
当英国的经济状况很好的时候,英镑的价值就会相对于其他货币变得更高。因此,当英镑增值的时以及在英国的每个公司,政府,个人投资英镑越来越多的时候,每个人都会想要去得到更多的英镑。
这就是说就像当英国的经济更好的时候,英镑的价值也更高。这样,英镑就比其他经济体更有价值。另一方面,如果这两个国家的增长速度相同那么他们的货币价值也有可能相同,所以他们的外汇比率也有可能保持不变。
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新闻去预测未来趋势并且可以通过货币交易商来对这种货币进行投资,如果事实好过预期,那么货币将会增值并且投资者也会盈利。
Ⅶ 建行如何开通美元帐户
首先请明确是开 何种性质账户? 结算户、资本金户还是外债户?
无论哪种户都要先去当地外管局取得开户许可证,然后提供建行要求的开户资料,前往建行开户,建行开户后应将账号登记入公司的 外汇账户登记证。
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
(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第十七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见附1),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金融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境内机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报告;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收付;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交易单证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四)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Ⅸ 如何在中国银行开立企业外币账户
首次开立外汇账户,须事先到外汇管理局或银行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根据经常项目专和资本项目属不同,办理外汇账户手续所需材料和手续存在差别。按照目前相关规定,经常项目下如有合理付汇需求,可通过基本户或一般户办理售汇付出;货物贸易项下收入,则一般需先进入待核查账户。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则需按照资本项目相关外汇政策规定办理。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详询中行网点。
Ⅹ 个人在国内往国外汇款如何操作
1、您在国内要有一个外汇账户,有的银行需要专门申请外汇账户,有的银行支持一个账户有多个币种的功能;
2、您可以让银行提供一份境外汇款线路指引,包括国内银行在国外的账户信息、不同币种的汇款路线、境外代理行(中间行)资料等;
3、按照境外汇款线路指引的要求把内容填写好,并提供给国外的汇款人;
4、国外的汇款人再将汇款线路指引的信息提供给国外银行办理汇款即可。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流程请以经办银行的实际要求为准。
应答时间:2021-09-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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