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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外汇税务

发布时间:2021-12-28 13:27:09

㈠ 公司向境外汇款也要缴税吗

要缴税,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的款项,都要交税的。只不过金额在等值内3万美元以下的,银行不审核对容外支付税务证明,3万以上的银行会要求出具税务证明。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㈡ 关于付汇代扣代缴税费问题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因此,境内个人向境外汇款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用于学费的,属于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因私用汇,不需要到国税办理对外支付备案。所以,以个人名义付汇,税务风险较小。但是企业承担了高管的学费,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高管的个人所得税。并且,相关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㈢ 对外付汇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根据付佣的性质确定企业是否需代扣代缴税种、税率,若您公司支内付给境外公司的容佣金、检测费、市场开拓费、差旅费等是劳务,由于收取方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无须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您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上述费用不须代扣代缴所得税。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㈣ 支付外汇需缴纳什么税费,依据是什么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内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㈤ 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㈥ 企业外汇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收

一般涉及常用的税金:
1、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营业税
营业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4、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增值税+营业税)×3%。

5、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6、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7、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固定比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
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9、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㈦ 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美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怎么确认外汇牌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㈧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外贸公司支付外币给国外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

  1. 如果是在国外贸易,而不是国外企业在境内进行贸易,则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2. 如果是国外企业在境内贸易,则需要代扣代缴。

原因: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说:“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㈨ 公司的外汇收入要交税吗

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9)企业支付外汇税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㈩ 对外支付税务问题

来源:财税派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40号公告取消了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要求,将原对外支付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改为向税务机关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也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提供了便利。

40号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原政策是在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对外支付事项完税或确认免税情况下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新政策主要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行纳税申报,在对外支付时由被动变主动,主管税务机关事后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按规定处理。由于对外支付业务比较特殊,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在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签订合同时,应向税务机关做好咨询,履行税务登记手续,区分征税与免税,了解相关税收协定,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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