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购并第一案:宝延风波
四川长虹:转配股暗渡陈仓,悄然上市
脱胎换骨琼民源
万时红集团是资本运作高手还是证券市场大鳄
北大收购延中实业
中远发展
广西虎威
粤海发展
大东海何时福如东海?---中国首宗债转股案例追踪
卖壳者空手套白狼
从公开信息透视大庆联谊股票案
⑵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受贿20万元 此案由什么立案侦查
此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也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又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党纪政纪和刑罚的处罚。一般的做法是先由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给予党纪政处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诉等。受贿20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⑶ 股票刘览次数多是热门股吗
股票浏览都不是热门股热门股,要看资金看板块轮动的美日的东方财富或者同花顺都有那个。
⑷ 8、某市民政局干部刘某将上级拨付的救济款50万元,挪用于自己买卖股票。半年后刘某害怕事发入狱,将手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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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刘某挪用救济款50万元用作营利性活动——买卖股票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刘某携款逃跑导致其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则定贪污罪。
⑸ 股市跌了,为什么都在骂刘士鱼
做为一个主管部门对股市没有起到应有的维护
只知道完成新股融资计划
特事特办的无脑指挥
⑹ 庞大集团因披露信息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吗
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实控人庞庆华、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庞大集团公告、资产管理协议、收益互换协议、庞庆华出具的承诺函、授权文件、情况说明、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据、公安机关文书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⑺ 刘文年涉嫌受贿怎么判刑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⑻ 刘士余搞什么鬼,把股市整垮了
刘士余不是想搞垮股市而是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老毛病又犯了,刘士余害怕民营企业或民营保险业利用社会资金、利用国有企业的低股价控股国有资产股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就是利用别人的钱(万能险)兴风作浪(举牌国有企业)。中国股市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国有企业向社会圈钱是国家甩包袱(像股民融资就等于把企业负债甩给股民)。但是又不想把高质量盈利的资产给股民的制度性安排,一句话国有企业的上市是为了向社会要钱把应该由国家和国企负担的负债推给股民,同时避免国有优质资产被民营企业吞并的目的和安排。现在像姚许这样的民间保险有意觊觎国有优质资产而且是低价收购(因为股市不喜欢蓝筹股,为什么不喜欢蓝筹股因为蓝筹股的上市的性质和目的不纯)。前面万科还属于民企,而格力是实实在在的国企当然态度不一样,监管部门当然狗急跳墙。我建议国有企业退市吧。而且无论创业板互联网公司的股价怎么被操纵,刘士余一句话也不提,反而是举牌蓝筹股反复打压,不同点很清楚了,创业板大都是民营企业即使充满垃圾也和国家没一毛钱关系,谁爱买谁买,不过是股民之间的博傻。但是蓝筹股都是国有资产谁能买谁不能买可是有分别的,石油银行、地产、煤炭、钢铁、水电关系民生所以必须是国家靠的住的资本才能进入掌控国有资产,以前民营没这个财力,现在允许民营进入保险业,低价蓝筹股自然是他们的目标,你们看到过一家举牌公司是举牌创业板的吗?是的,这些民营企业不是大善人确实有借用社会资本行吞并国有资产的目的,但是关键问题不是杠杆,而是蓝筹股股价太低,如果蓝筹股股价合理,保险资本的回报率必须超过借贷成本,哪个实体资本会用借贷资金并购泡沫又有不是投机的基金和散户,举牌是有限售期的。而蓝筹股低价还不是只懂的像1、2级市场圈钱引起的,你看看中石油在香港的发行价和内地的发行价的差额和派息,看看每年银行的股权融资。你们以为这不就是导致蓝筹股低价被举牌的原因。不检讨自己怪别人兴风作浪,股权改革是不是制度设计的原因、熔断机制是不是制度设计的原因,这些损失改不该由你证监会来赔偿。
⑼ 银泰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被罚1430万元,为何遭受巨额罚款
因为他违反了行业规矩,利用自己掌握内部消息,违规操作。这么做主要目的,就是想要借机赚钱,严重败坏证券市场风气,所以才会处罚如此严重。这个人原本是原银泰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对于该行业内部消息肯定是非常清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是不能从事该业务,但是刘某杰不管不顾。借用他人的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等,中间交易的金额达到70亿元。因此被处罚 三年禁止进入证券市场,并且被罚1,430万。
这些行为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交易金额十分巨大,违法时间非常长,造成后果很严重。最终对刘某杰作出了上述的处罚。接下来将会对内部人员进行进一步的查询,肃清证券市场的一些不良作风。